劳动法一本通(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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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劳办发〔1994〕289号),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

1.《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

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部门规章及文件〕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 劳部发〔1995〕309号)

32.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