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一本通(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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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 劳办发〔1994〕289号),本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本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行。

〔部门规章及文件〕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劳部发〔1996〕354号)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指引〕

权某诉伟盈精密公司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赔偿纠纷案((2014)新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如实陈述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亦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用人单位在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的情况下,又反悔且未能对不录用的理由进行合理解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