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担保法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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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提存后,贷款人能否再向借款人追索?

现实困惑

梁某打算加盟一家全国连锁的火锅店,但是加盟条件要求过高,梁某凭着自己的经济能力无法达到该标准。因此,梁某跟自己的几位好友说明了情况,希望能借些钱周转一下。2013年6月,在好友孙某的介绍下,梁某同关某达成了借款协议。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就借款金额及利息利率、借款期限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借款期限是一年。一年后,梁某的借款到期,就按照合同记载的联系电话,却联系不到关某。后来梁某还按关某在合同中提供的地址去他家里,但是关某已经不在那里居住,无法取得联系。无奈,梁某只能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公证机关提存。2014年9月中旬,关某找到了梁某居所索要借款。梁某以自己已将款项提存为由拒绝了关某的要求。那么,关某还能要求梁某偿还借款吗?

律师答疑

借款提存后,关某就不能要求梁某归还借款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据此可知,因关某的住所变更没有告知梁某,导致梁某无法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梁某可以将借款本金及利息提存。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同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也就是说,借款依法提存后,借款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已依法终止,不再负有还款义务。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法律解读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条是关于债权人变更住所致使债务人债务履行困难时该如何救济的规定。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债务人及时进行提存以终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非因本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新债务,从而充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