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与盗墓
参加某个讲座,有学生问考古与盗墓有什么区别。幸亏他不是学考古的学生,否则,这个问题的潜在意思就是,考古与盗墓有区别么?考古就是合法的盗墓而已,盗墓则是不合法的考古。官方的说法是,考古是科学,盗墓是破坏科学。考古如何科学呢?盗墓又何以破坏了科学呢?考古与盗墓之间有没有关联呢?
王子今先生写了本《中国盗墓史》,全面回顾了中国自古以来各种各样的盗墓。不是所有盗墓都是非法的,据说曹操就曾经设立过“发丘中郎将”“摸金校尉”等官职,专门主管盗墓。盗墓的历史极其悠久,没有考古的时候就早已有了盗墓。先秦已有盗墓的记录,秦始皇营造陵墓的时候都要考虑防盗。我们通常说金石学是考古学的前身,然而那些青铜器、碑铭、砖瓦等来自哪里呢?大部分恐怕都来自盗墓,只是我们不能说盗墓乃是考古学的前身,说盗墓孕育了考古学也不合适。但是如果说没有盗墓,就没有考古学,好像还是有点合理的。
当然时代变了,如今我们已经拥有了考古学,盗墓应该告别这个世界了。最简单的理由就是,如果有盗墓的话,还要考古干什么?假如把现代的背景换成古代,那么考古的那个位置正好是古代盗墓的位置。所以,把考古与盗墓相提并论也并无不可,只是它们是不共戴天的关系。但是,当代社会是一个科学社会,科学没有首先发端于中国,所以从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多少有点陌生。当科学已经在全世界普及的时候,盗墓的位置已经为考古所取代,此时的盗墓就是考古最大的敌人!
古往今来,盗墓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为了财富。为了报仇掘人家的祖坟是蓄意地破坏墓葬,实际上不属于盗墓的行列。盗亦有道,不为财富而盗墓是难以理解的。在考古学还没有诞生的时代,盗墓是发现古物的基本途径;即便是现代,盗墓通常也是暴露考古遗存的途径之一。次之,盗墓造就了某种财富,把古代的遗留视为财富,这是一种社会的构建,也就是说不是从来就有的。古物成为财富,不仅可以用于交易,而且可以传家。按照新浪网言所说:一件东西在正常价格后加一个零是精品,加两个零是奢侈品,加任意多个零,那就是文物(即古物)。文物无价,增值潜力巨大,这也助长了盗墓之风。对于我们考古研究者来说,倒是很需要思考一下,古物的价值是怎么产生的,为什么它们无价。盗墓者得到的是现实社会的金钱,而最后收藏古物的人获得的却是另一种财富。宋代金石学大家吕大临有言:探其制作之意,形容仿佛,以追三代之遗风。宋代文人从古物之中追寻三代的政治文化理想。因为文字记载太少,古物本身以一种直观的方式记载了三代时期的风尚。最后,按王子今先生的说法,盗墓本身也成为一种文化,在中国这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活动,盗墓与反盗墓来回斗争,其间承载了不同历史时期人们的观念、社会背景关联等。
为非法东西做了一点辩护不等于说承认它就是合理的。在没有考古之前,盗墓的确间接地催生了考古学的前身金石古物之学,但是科学考古诞生之后,盗墓就在不断地破坏考古的根基。盗墓有什么害处呢?它的害处不是仅仅因为它违法,最主要的是它破坏了考古材料的关联。考古材料就像一句话,它离开了情境关联就会变得不可理解。最基本层次的关联就是考古材料是时空关系,也就是考古地层,考古材料的水平分布与垂直分布,不同考古材料之间的相对关联。就像犯罪现场,任何破坏或干扰都可能导致重要信息的损失,以至于案件再也无法侦破。盗墓人为地破坏了考古材料的现场,盗墓者的目的非常简单,仅仅需要那些当时值钱的东西,其他东西都不重要,他们可能用汉墓中的竹简当火把,殊不知他们破坏了极其珍贵的古代文献,而他们寻找的金玉之器,反而价值有限。对于一个原封未动的墓葬来说,本来它可以讲述很多故事的,如年轻夭亡法老图特哈蒙的墓葬,它保持了一段完整的古代埃及历史,而那些被盗掘的陵墓,所能获取的信息就十分有限了。所以说,盗墓是科学考古的仇敌。
曾几何时,考古研究者向盗墓者学习,洛阳铲就是盗墓者的发明,现在也是考古者的利器。盗墓者的技巧就是识别土质土色,哪些土被扰动过,哪些土是生土,通过洛阳铲钻探取样可以识别出来。这也算是盗墓者对现代中国考古学的一大贡献。自从中国走上市场经济之后,盗墓之风又兴盛起来。考古学者编辑的《文物地图集》不料成了盗墓者的线索,考古学者编著的书籍也成了盗墓者的基础,这可能都是考古学者们始料未及的。这里有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深究,那就是谁买了盗墓者的赃物?最终这些东西到了谁的手里?为什么他们要买这些东西?古物是无价的财富,自古皆然。由于增值潜力巨大,价格变化也是天悬地隔,这也就为投机以及财富的炫耀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有钱的人可以通过购买昂贵的古物来展现实力,钱不多的人可以通过碰巧的收购展示出类似于有钱人的实力,有权的人则可以通过权力的寻租获取物质上的巨大利益,而且风险要小得多。清朝时“雅贿”也多借助于此,送一件古玩字画,既风雅,也没有什么太大的风险,收礼者到古玩店出售礼品,很容易就获得了巨额的贿赂。正因为古物具有这样的特点,所以历朝历代,盗墓不绝。
盗墓不是什么好事,但是它引发的问题是值得思考的。一个简单的现象就是,盗墓者能够满足社会存在的某种需求,几乎可以做到需要什么就盗什么,“服务精神”惊人。文物机构出售重复文物或许并不可行,文物借阅的想法是否更疯狂呢?据我所知,文物借阅一直都是存在的,当然限定于某个阶层中,这说明借阅是可行的。文物是有关古代的信息,就像图书馆一样,应该是可以提供借阅服务的。如果经常能看到,何必一定要据为己有呢?既然某个阶层能够保证安全,没有理由认为其他社会阶层就必定不靠谱。盗墓的存在让我们知道的一点是,人们存在文物鉴赏的需要,盗墓分子以非法的手段满足了某些人这样的需要。
为什么人们会有这样的需要呢?它属于一种广义的文化需要,就像人们需要看戏、唱歌、集邮、打麻将一样。当代考古学非常强调科学,强调考古材料的科学价值。然而,这里我非常想强调一点,考古材料(即古代遗物与遗迹)不仅仅具有科学价值,它们还具有文化意义。比如一件碑刻不仅仅是史料,包含年代、社会历史状况等信息,它可能还是一件书法作品,反映那个时代人们的精神倾向,传承文化传统的意韵,前者是科学,后者是文化。记得美学家宗白华讲过一个自己的故事,他收藏过一尊佛头像,非常喜欢,他因此自称“佛头宗”。抗日战争时期,他不得不把佛头埋起来,抗战胜利后又挖了出来。这样一尊佛头,由于离开了出土关联,科学价值有限,其意义主要是文化艺术上的,但是这样的意义还是非常宝贵的。就当前考古学研究而言,多注意科学价值,而忽视文化意义。考古材料发掘出来,研究完成之后,基本就是束之高阁,从此难见天日。对于绝大多数不研究考古学的民众来说,考古学的科学价值远不如文化来得亲切。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这样的目标如何来实现呢?考古学恐怕还需要发展更多注重文化意义的研究,尤其是在史前考古领域。
考古作为盗墓的替代措施,我们还缺少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