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皇侃科段说
第一章论皇侃《论语义疏》,谓皇侃多创科段之说,又以阐说经文前后字句之关系为常。皇侃疏解《礼记》亦当如此。皇说科段之最显者,当举《乐记》。
(引文4)
《史记·乐书》正义称:“皇侃云:‘此章有三品,故名为《乐本》,备言音声所起,故名《乐本》。夫乐之起,其事有二:一是人心感乐,乐声从心而生;一是乐感人心,心随乐声而变也。’”
《史记正义》又云:“此《乐本章》第二段,明乐感人心也。人心即君人心也。乐音善恶由君上心之所好,故云生于人心者也。”
又云:“此《乐本章》第三段也。前第一段明人心感乐,第二段明乐感人心,此段圣人制正乐以应之。此段自有二重:自‘凡音’至‘反人道’为一重,却应第二段乐感人心也;又自‘人生而静’至‘王道备矣’为一重,却应第一段人心感乐也。”
又云:“此第三段第二重也。人初生未有情欲,其至静禀于自然,是天之性也。”
又云:“此第二章名为《乐论》。其中有四段,此章论礼乐同异也。夫乐使率土合和,是为同也;礼使父子殊别,是为异也。”
以下《史记正义》每章每段辨明科段,今不备录。案第二条以下《史记正义》均不称皇侃,而第一条引皇侃说既言《乐本章》分三品,与第二条以下所说符合,则第二条以下亦出皇侃说可知也。案《史记正义》又言:“此《乐情章》第三段,明识礼乐本者为尊,识末者为卑。黄钟、大吕之属,故云非谓也。扬,举也,谓举楯以舞也。”而《史记索隐》云“扬与钖同,皇侃以扬为举,恐非也”,《礼记正义》亦云“皇氏云:‘扬,举也;干扬,举干以舞也’”(1538上),此亦《史记正义》说出皇侃之旁证。又案《史记·乐书》《别录》《礼记·乐记》十一篇编次皆不同,而《史记正义》所述皆以《礼记》为本。如《史记正义》有云:“此第六章名《乐象》也。本第八,失次也。”其实依《史记·乐书》编次,该章不得数第六,《礼记·乐记》乃可次第六,而其序为第八者,《郑目录》述《别录》之说也。此云本为第八,今为第六,明据《礼记》为说。又云:“此第十章名为《乐化章》第十,以化民,故次《宾牟贾》成第十也。”其实《史记》次序《宾牟贾》更在后,《乐化》第十次在《宾牟贾》第九之后者,《礼记》乃然。又,《礼记正义》引录皇侃分章之说,虽甚简略,仍与《史记正义》所说符合。然则《史记·乐书》正义所载科段说,实出皇侃《礼记》疏,可无疑义。但此自非谓《乐书正义》之文皆仍皇氏之旧。如云:“施,式豉反。此第六章《乐象法章》第五段,不以次第而乱升在此段,明礼乐用别也。庾蔚之云云……”案皇侃为义疏,例不为反切注音,“施,式豉反”一句疑非出皇侃。又,该段文字,于《礼记》即在所谓《乐象章》第四段之下,无由言乱次,《史记》始乱在所谓《乐施章》第三段下。然则“不以次第而乱升在此段”一句自据《史记》言,固非出皇侃可知。然其言此段为“第六章《乐象法章》第五段,明礼乐用别也”,又引“庾蔚之云云……”者自当出皇侃,应当分别观之。今综考《史记正义》《礼记正义》之言,表列皇氏《乐记》科段说,当如下:
第一章《乐本章》,内分三段:
一、明人心感乐
二、明乐感人心
三、明圣人制正乐,内分二重:
(一)应第二段乐感人心
(二)应第一段人心感乐
第二章《乐论》,内分四段:
一、论礼乐同异
二、谓乐功
三、论礼与乐唯圣能识
四、谓礼乐之情
第三章《乐礼章》,内分三段:
一、明礼乐齐,其用必对
二、明礼乐法天地之事
三、明天地应礼乐
第四章《乐施》,内分三段:
一、明施乐以赐诸侯
二、明施乐须节
三、明礼乐所施各有本意
第五章《乐言》,内分三段:
一、言人心随王之乐
二、明前王制正乐化民
三、言邪乐不可化民
第六章《乐象》,内分五段:
一、明淫乐正乐俱能成象
二、明君子所从正乐
三、明邪正皆有本,非可假伪
四、证第三段乐本之事
五、明礼乐用别
第七章《乐情》,内分三段:
一、明礼乐情达鬼神
二、证礼乐达鬼神之事
三、明识礼乐之本可尊
第八章《魏文侯》,子夏三答文侯之问,而第一答又分三段。
第九章《宾牟贾问》,问答自成章句。
第十章《乐化》,内分四段:
一、明人生礼乐恒与己俱
二、明礼乐不可偏用,各有一失
三、明圣人制礼作乐之由
四、明圣人制礼作乐,天下服从
第十一章《师乙》
如此编次,既与《郑目录》述《别录》不同,又与《史记·乐书》无关,是皇氏自就《礼记·乐记》编定第几章之目,分科别段者也。案所谓第二章《乐论章》第一段下孔颖达等《正义》云:“皇氏云‘从“王道备矣”以上为《乐本》,从此以下为《乐论》’,今依用焉。此十一篇之说,事不分明,《郑目录》‘十一篇略有分别’,仔细不可委知。熊氏云:‘十篇郑可具详。依《别录》十一篇所有《宾牟贾》,有《师乙》,有《魏文侯》;今此《乐记》有《魏文侯》,乃次《宾牟贾》《师乙》为末。则是今之《乐记》十一篇之次,与《别录》不同。推此而言,其《乐本》以下亦杂乱,故郑“略有分别”。’案:熊氏此说不与皇氏同。”(1529中下)是分订十一篇,其于事也别无凭据,熊氏直疑编次杂乱,盖未敢定论也。然则皇侃专据文义,以意拟订篇章,且每章细分科段,并各言其旨要,当谓颇具特色,而与《论语义疏》之科段说相通。
至孔颖达等编《正义》,独取皇侃分十一章、拟定篇名之说,不取每章内分段及其旨要之说。《郑目录》既言十一篇之目,后之说此经者不得不为之说,孔颖达等自然取皇氏说,而不取其下之科段也。皇侃说科段,每言本章分几段,第一段言何事,第二段言何事,科段之间结构分明。孔颖达等每章亦分节段,亦言每节所言之事,然初无本章分几段、第一段言何事、第二段言何事之说;一章分几节,并不成有机结构。
今更就第一《乐本》、第二《乐论》两章,比较皇、孔之不同,则《乐本章》皇侃分为三段,而第三段更分二重;孔颖达等分此章为八节,初无层次之分。孔颖达等分八节,每言本节经文所言之事:第一节言:“此论人心感于物而有声,声相应而生变,变成方而为之音,比音而为乐,展转相因之势。”第二节言:“此一节覆明上文感物而动之意,结乐声生起所由也。”第三节言:“上文云音从人心生,乃成为乐。此一节明君上之乐,随人情而动:若人情欢乐,乐音亦欢乐;若人情哀怨,乐音亦哀怨。”第四节言:“此一节论五声宫商角徵羽之殊,所主之事上下不一,得则乐声和调,失则国将灭亡也。”第五节言:“前经明五者皆乱,骄慢灭亡。此一节论乱世灭亡之乐。”第六节言:“此一节明音、乐之异,音易识而乐难知,知乐则近于礼。又明礼乐隆极之旨、先王所以礼乐教人之意。”第七节言:“此一节论人感物而动,物有好恶,所感不同,若其感恶则天理灭,为大乱之道。故下文明先王所以制礼乐而齐之。”第八节言:“此一节以下至‘乐云’,广明礼乐相须之事。”综观此八条,皆删要经文而得所言事之条目,不更为抽象概括,附会说条理,虽亦或言与其上下节之间关系,要不离经文一步。如第六节,《正义》说“明音、乐之异”,“又明礼乐隆极之旨、先王所以礼乐教人之意”,谓本节所言凡有三事,并列其目而已,三事之间毫无条理关系,更无所谓一节要旨。又,第八节言“下至‘乐云’”,则所指范围包括第二《乐论章》及第三《乐礼章》,第一章第八节不与上七节接连,而与下第二章、第三章串联。当知孔疏虽取皇侃拟订分章篇目,但其于经文,小不拘皇氏分科别段,大不为皇氏分篇拟目所囿,而独自观看经文。孔疏专意分析经文所述之事,不为抽象,不为附会,故其分节则经文内容之自然分段,其言大段落则或通贯至他章,以其皇氏所为分章科段并非经文内容之自然分节故也。
皇侃分科段之目如上所表举,其第一段当孔疏第一、第二节,第二段当孔疏第三、第四、第五节,第三段第一重当孔疏第六节,第三段第二重当孔疏第七、第八节。经相比对,可见皇侃说之抽象性质。至第三段分二重,以为各与第一段、第二段相应,则尤可见其附会倾向。其实此等当谓皇侃立论精彩巧妙之处,皇侃当曾为之颇费斟酌,不嫌附会牵强,而为之具有层次之有机结构。观此等说,断不可以其牵强附会而不足取,因皇氏未尝不知其牵强附会也。明知其牵强附会而固为此说,则另有所见,另有所期。盖皇氏之意,旨在建立精致巧妙、委曲复杂而层层关联之有机结构。
皇氏追求于经文之外,建立条理结构,初不以牵强附会为嫌,此即皇氏科段之说,与本书第一章所论《论语义疏》特点完全一致。而孔颖达等排斥皇氏之附会,专就经文所述之事,分析经文,则与本书第二章所论二刘之学术态度相通。皇侃倾向于经文之上创造建立逻辑论理之结构,二刘、孔氏倾向于经文之下分析罗列现实事实之细目,此其不同也。
第二章《乐论》,孔疏分六节,第一节不说所言何事。第二节言:“此一节明礼乐自内自外,或易或简,天子行之得所,则乐达礼行。”第三节言:“此一节明礼乐与天地合德,明王用之,相因不改,功名显著。”第四节言:“此一节申明礼乐器之与文并述作之体。”第五节言:“此一节申明礼乐从天地而来,王者必明于天地,然后能兴礼乐。”第六节言:“此一节明礼乐文质不同,事为有异。”皇侃分段之目,如上表所列。其第一段当孔疏第一节,第二段当孔疏第二节,第三段当孔疏第三、第四节,第四段当孔疏第五、第六节。相比其目,亦可见皇侃分段及言其要旨,颇为抽象概括。
然此一章尤可注意者,孔疏中仍存皇侃分段之说。
(引文5)
《乐论章》第一段“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孔疏曰:
“‘乐者为同’者,此言《乐论》之事。谓上下同听,莫不和说也。
“‘礼者为异’者,谓尊卑各别,恭敬不等也。
“此章凡有四段:自此至‘民治行矣’为第一段,论乐与礼同异。将欲广论,先论其异同也。自‘乐由中出’至‘天子如此则礼行矣’为第二段,论乐与礼之功。论同异既辨,故次宜有功也。自‘大乐与天地同和’至‘述作之谓也’为第三段,论乐与礼唯圣人能识。既有其功,故宜究识也。自‘乐者天地之和’至‘则此所与民同也’为第四段,论乐与礼
“使上下和合,是为同也。礼使父子殊别,是为异也。
“‘同则相亲’,无所间别,故相亲也。
“‘异则相敬’,有所殊别,故相敬也。”(1529下)
案:此见孔颖达等编撰之踳驳。“此章凡有四段”以下,四段起止及其要旨之说,与《史记正义》所说符合,而且下经《正义》却分六节为说,绝无涉及四段说之言。是知此实皇侃说,《正义》另分六节为之疏解,而仍留皇侃四段说,又无所折中,是孔疏编撰草率,以致混乱。
又案此疏云:“第四段论乐与礼使上下和合,是为同也。”然“使上下和合,是为同也”者,“乐”则然也,非“礼”之谓,亦非“乐与礼”之事。又,“礼使父子殊别,是为异也”,所以释经“礼者为异”,而为下文“有所殊别,故相敬也”所承。然则“使上下和合,是为同也”,当为经文“乐者为同”之解,下为“无所间别,故相亲也”所承。是知“第四段论乐与礼”与“使上下和合,是为同也”之间,当有脱文。“使上下和合”,“使”上当有“乐”字,无论矣。依上文例之,参《史记正义》云“第四段谓礼乐之情也”,知“第四段论乐与礼”下当有“之情”等字,为第四段之要旨,而其下更当言其与第三段之关联,唯其说已不可得而知也。
若然,此云“〔乐〕使上下和合,是为同也;礼使父子殊别,是为异也”,所以释经“乐者为同,礼者为异”,而上文“‘乐者为同’者,谓上下同听,莫不和说也;‘礼者为异’者,谓尊卑各别,恭敬不等也”,亦正所以释“乐者为同,礼者为异”,是为重复,而且解释不同。又,一章分为四段之说,退在释经“乐者为同,礼者为异”两句之下,亦为可怪。今考四段之说固出皇氏,而其下“〔乐〕使上下和合,是为同也;礼使父子殊别,是为异也”,与《史记正义》于第一段云“夫乐使率土合和,是为同也;礼使父子殊别,是为异也”者相合,亦当为皇侃之说。然则上云“‘乐者为同’者,此言《乐论》之事,谓上下同听,莫不和说也;‘礼者为异’者,谓尊卑各别,恭敬不等也”者必非皇氏说,当为孔颖达等所为。要之,此经孔颖达等分六节为说,不取皇侃四段之说,而误录其文,混入疏中,故前后龃龉,且见讹脱,是见孔颖达等编撰之草率。
今更以此疏四段之说与《史记正义》说相较,则此疏每段必言前后段之间论理关系,如言“将欲广论,先论其异同也”,“论同异既辨,故次宜有功也”等,均不见《史记正义》。其实《史记正义》所载,第一章言第三段分二重与第一、第二段相应,见上科段表;于第三章第三段言“前圣人既作礼乐,此明天地应乐”;第四章第一段明施乐以赐诸侯,第二段明施乐须节,则言“既赐之,所以宜节也”;第四章《乐施》,第五章《乐言》,则言“前既以施人,人必应之,言其归趣也”;于第五章第二段言“前言民随乐变,此言先王制正乐化民也”;于第五章第三段则言“将言邪乐之由,故此前以天地为譬”;第六章第四段“证第三段有本不伪之由”,第五段“明礼乐之用,前有证,故明其用别也”;第六章《乐象》,第七章《乐情》,则言“象必见情,故以乐主情”;于第七章第二段言“前既云能通鬼神,此明其事也”。凡此等皆就前后章、段、重之间,言其前后论理关系者。当知《礼记正义》所见第二章四段之间前后论理之说,不过《史记正义》偶失载,其实亦出皇侃,不可以其不见《史记正义》而疑为孔颖达等所加也。据此知皇侃疏解《乐记》,每注意前后章节科段间之论理关系,此又与本书第一章所论《论语义疏》之特点完全一致。
通观《乐记》第一、第二章,可见孔颖达等嫌皇侃科段说之附会造作,不取其分段结构说,而另据经文所述之事为其节段。但分订篇目既从皇侃,亦偶留皇侃分段结构前后关联之说,故印象较混乱,所以谓《礼记正义》性质复杂。然《礼记正义》全书皆专据经文所述事为标准之节段,亦常见批驳皇侃前后关联之说,则孔颖达等之学术态度及倾向可谓显明。此更举一例为证:
(引文6)
《杂记下》:“子贡问丧,子曰:‘敬为上,哀次之,瘠为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请问兄弟之丧,子曰:‘兄弟之丧,则存乎书策矣。君子不夺人之丧,亦不可夺丧也。’
“孔子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也。’
“三年之丧,言而不语,对而不问;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焉;在垩室之中,非时见乎母也不入门。
“疏衰皆居垩室,不庐。庐,严者也。”
孔疏:“‘三年’至‘入门’”○正义曰:
“皇氏云:‘上云“少连、大连”及此经云“三年之丧”并下“疏衰”之等,皆是总结上文“敬为上,哀次之”及“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
“今案:别称‘孔子’,是时之语,不连子贡之问。此‘三年之丧’以下自是记者之言,非孔子之语。前文‘颜色称其情’谓据父母之丧,此下文‘疏衰’谓期亲以下,何得将此结上‘颜色称其情’。皇说非也。”(1561中下)
案:皇侃以为记文前后连贯,“孔子曰少连、大连”云云、“三年之丧”云云、“疏衰”云云,皆所以覆申上经“敬为上,哀次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之义。孔疏非皇说,谓上经“敬为上,哀次之”“颜色称其情,戚容称其服”,是孔子答子贡问,言父母之丧;“孔子曰少连、大连”云云,与答子贡不同时;“三年之丧”以下更非孔子语,且“疏衰”云云又与父母之丧无关。但皇侃岂不知“孔子曰少连、大连”云云非所以答子贡?岂不知“疏衰”云云与父母之丧无关者?知之也。知之,固为此说。当知皇侃此说,非谓“孔子曰”以下亦皆孔子答子贡之语,而是谓此数段记文,前后内容之间,有论理关联可言,如此而已。孔疏驳论,貌似得理,其实全不足以服皇氏。孔疏言“皇说非也”,犹言其不喜皇说而已,逻辑上未尝证明皇说之非。皇侃说经文前后之间,有条理可言;孔疏论此经前后所言之事各异,互不相干:两者不同,在乎一欲于经文之外建立论理结构,一欲排除经文所述事实以外之一切。此乃两者趣向之不同,断非可以谁是谁非为论者也。[日文版(引文6)增补如下一例:《曲礼》“礼闻取于人,不闻取人”,注“谓君人者。取于人谓高尚其道,取人谓制服其身”(1231上)。孔疏先详引熊说,即普通解释,后引皇说以为人君取师受学之法,是皇氏以此经与下经“礼闻来学,不闻往教”相关联为说。以其附会,故孔疏不径用,引熊说为正解,犹附皇说于后。]
总结本节所论:皇侃《礼记疏》有科段之说,于经文前后之间,每论其间论理关系,且不嫌牵强附会,而以论理关系之精巧有结构为宗旨。此等特点,与本书第一章所论《论语义疏》完全一致。孔颖达等力主排斥附会,解说经文,专就经文所述事实为说。故多不取皇侃科段之说,另据经文内容分为节段。又,详言驳难皇侃科段说之牵强者,亦属常见。此等倾向、态度,与本书第二章所论二刘学术风貌完全符合。然《礼记正义》中亦偶存皇侃科段之遗说,故谓《礼记正义》性质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