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贫困测量: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为例
一 引言
在过去10年,中国始终把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当做重中之重。《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把贫困人口集中的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在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少数民族县占61%。从2002年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先后与国家民委合作,参与组织编制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并积极参与规划实施。在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工作中,7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区共有3.4万个贫困村被纳入扶贫规划,占全国贫困村总数的22.9%;西藏有200个贫困乡镇被纳入扶贫规划。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的精神,国务院扶贫办进一步加大整村推进工作力度,提出要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人口较少民族贫困村(209个)扶贫规划的实施。此外,在劳动力转移培训、东西扶贫协作工作中以及与国际组织开发扶贫合作中,始终坚持向民族地区倾斜的政策。针对民族地区特殊贫困成因和特殊贫困现象,国务院扶贫办还开展了不同类型的试点工作,在贵州晴隆开发了科技扶贫试点,探索解决喀斯特地区扶贫模式;在四川阿坝州开展了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在新疆和西藏等地参与实施安居工程;等等。
通过这些努力,2001~2010年,8个民族省区低收入人口规模从3076.8万人减少到1034万人,少数民族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2年的1219元增长到2010年的3131.3元。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尽管在过去十年扶贫开发中,少数民族贫困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10》的数据,中国贫困人口越来越向民族自治地方集中。2006年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人口占全国的比重为44.5%,到2010年增加到72%。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仍是全国扶贫开发的重点和难点。2011年,中央扶贫工作会议上,发布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新《纲要》明确提出:“把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扶贫开发纳入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继续开展兴边富民行动,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脱贫致富。”
贯彻落实新阶段扶贫开发纲要,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促进少数民族人口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科学的贫困分析是推进民族地区扶贫工作的基础。在反贫困实践中,首先,需要根据贫困标准对贫困进行识别和测量,以确定扶贫对象,其后才能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实施相应的干预项目。然而,对于我国少数民族贫困测量的研究十分少。Gustafsson和Li(2003)利用贵州和云南两省1988年、1995年农户调查数据,分析了少数民族和汉族人口的收入差距及其变化趋势,研究发现1988年云南和贵州两省少数民族和汉族家庭之间收入差距不显著。1995年,由于边境贸易的发展和旅游业的兴旺,少数民族家庭收入比汉族家庭的收入要高将近18%。李实和古斯塔夫森(2002)分析了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收入不公平及其变化趋势。Gustafsson和Ding(2006)运用村级调查数据,分析发现西南地区少数民族村落的经济发展要远远落后于同地区的汉族村落。邢鹂、樊胜根和刘凤伟(2010)对贵州省某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共803户的家庭调查数据进行计量分析,结果表明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显著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整体经济增长。杨栋会、樊胜根和沈素平(2010)基于云南勐海县布朗山乡农户调查数据,对民族“直过区”收入差距和贫困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已有的研究中,对藏族和羌族的研究则更为少见。
因此,本章以笔者对阿坝州13个县开展的农户调查数据为基础,重点对藏族、羌族和汉族之间的贫困进行测量比较。研究的内容包括贫困和不公平测量、贫困决定模型。通过这项研究,试图弥补这方面的研究不足,为新阶段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提供实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