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民族问题:从“番”到“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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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当代台湾的“原住民”与民族问题

郝时远

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台湾的民族问题是中国民族问题的组成部分。由于两岸存在着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以及台湾岛内“台独”势力分裂中国和中华民族的活动,台湾的民族问题也包括“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方面的内容。本文所指的民族问题主要是关于当代台湾省内的少数民族生存境遇及其社会发展问题,本文讨论的对象不包括来自大陆的少数民族成分,如满、蒙古、藏、维吾尔等族。其中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统独议题”。台湾少数民族是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民族识别政策确定的第一批38个少数民族之一,统称高山族。目前,世居台湾的这部分少数民族,根据他们自己的要求并经台湾当局认定统称为“原住民”。“原住民”一词在大陆学术、政论性著述中已多有使用。如王建民等编著《台湾何处去》,华文出版社,1996;许介鳞:《李登辉与台湾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等等。本文依据台湾少数民族自我选择的统一族称,采用“原住民”。

一 台湾少数民族的“正名”运动:从“山胞”到“原住民”

台湾少数民族在历史上没有一个整体上统一的自我称谓,在中国历史文献中所记载的称谓因循了“五方之民”的传统,其称谓大都是具有歧视意味的“他称”,若“夷”“番”之类。诸如三国时期的“山夷”“夷州人”,明清之际的“东番夷”“土番”“生番”“熟番”等。对此,前人已多有评说,兹不赘述。参见张崇根《台湾世居少数民族研究》,民族出版社,2002,第1~5页。清代所谓“生番”是指居住于山地且保留自己语言文化、传统部落制度比较完整的少数民族;所谓“熟番”则是指居住于平地并同明清以降大陆汉族移民乡居杂处、通婚融血,逐步失去原有民族特征的少数民族。因此,“生”“熟”之分是以“归化”汉文化的程度来划分的。当然,所谓“归化”(即同化)是一个同移民滥垦和清廷“番地”开垦政策联系在一起的动态过程。从历史文献中可以看出,自康熙年间开始,闽台官员奏报“生番归化”事项十分频繁,其中多与开垦“番地”有关。如道光二十七年(1847)闽浙总督的一道奏折中称:“水沙连六社番地虽于道光四年及二十一年两次议开,总以与番争利恐后患难防奏请饬禁。此次田头、水里、猫兰、审鹿、埔里、眉里等六社生番输诚献地,固由不谙耕种、谋食维艰,欲求内附以为自全之策。”刘韵珂:《奏报履勘水沙连六社番地体察各社番情折》,(台湾)《宫中档奏折中台湾原住民史料目录》,《全文资料库·故宫原住民资料档》,http://www.sinica.edu.tw/~pingpu/library/fulltext/npmdatabase/dao001.htm。这种所谓“内附”的结果,不仅导致部落的迁徙和流散,而且也导致少数民族失去了传统生产生活地域,在离散流变中与汉族移民杂处而变为“熟番”。而清廷对“熟番”汉化政策的刻意推动,则以乾隆二十三年(1758)通令所辖“熟番”一律“学习汉俗、改用汉姓”最具代表性。参见“台湾常民文化学会”提供《台湾原住民历史大事纪年表》,(台湾)“公视电视—原住民新闻杂志·基本资料库”,http://abori.pts.org.tw/data/。“熟番”改汉姓始于雍正元年(1723),道光年间“生番”也开始改用汉姓。参见《番名史》,http://www.realpangcah.net/2002/history/index.htm。从民族学的视野看,台湾少数民族并非统一的一族,清季不仅民间已根据居住方位或习俗有“诸番”的区分,参见张崇根《台湾世居少数民族研究》,第4页。而且清廷也开始对归附的少数民族改用具体的族称,如嘉庆十五年(1810),清廷将“哈仔难”纳入统治范围并改称为“噶玛兰”即是一例。参见“台湾常民文化学会”提供《台湾原住民历史大事纪年表》。

1895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台湾后,将台湾少数民族称为“蕃族”,实行的“蕃政”。1923年日本裕仁亲王(后来的昭和天皇)抵台巡视,将“蕃人”之称改为“高砂族”。参见“台湾常民文化学会”提供《台湾原住民历史大事纪年表》。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势力的“蕃政”是典型的民族压迫政策,如围困杀戮、迫使归顺、镇压反抗、部落逼迁、集中管治、强制推行“皇民化”教育,更改姓名为日本名,甚至在太平洋战争中组建“高砂义勇军”开赴菲律宾充当“炮灰”,等等。典型的事件如1906年成立的“蕃务课”设于警察署,1907年确定“蕃童教育标准”,1930年镇压“雾社起义”,1933年公布“全台高砂族集体移住十年计划”,从1914年开始推动到1944年完成姓名“日本化”等。参见“台湾常民文化学会”提供《台湾原住民历史大事纪年表》。在此期间,日本的考古学、民族学、人类学、语言学等学科对台湾少数民族的研究也随着1903年“蕃地事务调查委员会”的成立而全面展开,这种主要服务于殖民统治的调查研究也从学术意义上对台湾少数民族进行了分类。就族称而言,日本学者在清代“生番”“熟番”基础上划分出“高砂族”和“平埔族”两大类,并分别在这两大类中根据语言、习俗、经济生活、婚姻家庭、部落组织结构等文化因素将“高砂族”分为8~10族不等,如泰雅、布农、曹、排湾、卑南、阿美、雅美、鲁凯、赛夏、邵等族称;“平埔族”则分为西拉雅、马卡道、巴布拉、巴则海、道卡斯、凯达格兰、噶玛兰、洪雅、邵、猫雾栜10族。参见杨允言《分类问题探讨》,(台湾)http://203.64.42.21/iug/ungian/chokphin/hoagu/hunlui/hunlui.htm。就学术层面而言,日本学者对台湾少数民族的分类、识别性研究及其对每一个族体的调查是前所未有的,以伊能嘉矩、鸟居龙藏等人为代表的日本学者及其有关台湾少数民族的分类研究无疑具有学术奠基意义,台湾学者后来有关各族的分类研究也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

1945年国民党政府接管台湾后,一度称台湾少数民族为“高山族”,1947年通令改称为“山地同胞”,简称“山胞”。次年,重申严禁使用“蕃族”,参见“台湾常民文化学会”提供《台湾原住民历史大事纪年表》。以消除日本殖民时期的观念。但是,对源自清代的“熟番”并在日本统治时期划分的“平埔族”则未予承认,视为汉族。虽然“山胞”被视为少数民族,但是国民党政府对“山胞”的主导政策仍是推动汉化,1945年国民党政府发布《台湾省人民恢复原有姓名办法》,次年对这一《办法》进行修正,“山胞”也全面恢复或更改为汉族姓名。参见《番名史》,(台湾)http://www.realpangcah.net/2002/history/index.htm。1952年,台湾当局又发布的《台湾省各县山地推行国语办法》也是为了推动汉化。1954年,台湾当局确认“山胞”各族的汉字名称为:泰雅、赛夏、布农、曹(后改邹)、鲁凯、排湾、卑南、阿美、雅美(现自改达悟),参见“台湾常民文化学会”提供《台湾原住民历史大事纪年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山九族”。此后,有关台湾少数民族的研究除了具体到某一族外,“山胞”“高山族”“山地民”“土著族”和“少数民族”等统称在学界和媒体中长期并存使用。

台湾的“原住民”或“原住民族”称谓,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取代“高山族”“山地民族”和“山胞”等台湾少数民族统称而出现的词语,其背景是台湾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出现的“反对运动”和20世纪80年代初期联合国对土著人事务的关注。国民党退据台湾后,一方面通过构建“中国民族主义”以消除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时期的“皇民化”影响,另一方面则以“反攻大陆”为政治目标实行“动员戡乱”的专制统治,在政治权力结构中表现出对1945年以前来台大陆移民的强烈排斥,其中也包括对“山胞”的同化政策。这种政治架构造成了台湾“本省人”和“外省人”的不同社会地位和“省籍”矛盾。所谓“本省人”指1945年以前由大陆移住台湾的居民,广义上也包括“山胞”;“外省人”则是指随国民党政权接管台湾和败退台湾的包括大陆各省的人员,而且主要是党务、政务、文教、军队等人员。所以,这些“外省人”在台湾也自然成为国民党统治所依靠的力量。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中美关系的改善和联合国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地位等一系列变化,国民党的“党国”统治合法性受到了来自国际社会的排拒,台湾岛内的“反对运动”也随之兴起,“省籍”矛盾以1947年发生的“二二八事件”为历史源头爆发出来。在这场“反对运动”中,以闽南人为主的“本省人”民间政治势力在拒斥国民党“中国民族主义”的同时也开始构建“台湾民族主义”,力图形塑“台湾人”,推进台湾政治“本土化”,甚至提出了“住民自决”之类的口号。其间,台湾少数民族也在80年代初兴起了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1983年出现的《高山青》杂志被认为是少数民族政治诉求的先声。参见林淑雅《第一民族——台湾原住民族运动的宪法意义》,(台湾)前卫出版社,2000,第74页。是时,联合国对世界土著人事务的关注也成为来自外部的影响因素。198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授权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建立土著人工作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全球范围内的土著人问题及其权益。国际社会对土著人问题的关注,尤其是有关土著人自决权、发展权、土地使用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议题的国际性传播,对台湾少数民族在“反对运动”中的政治诉求产生了直接影响。在来自上述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下,“反对运动”激进势力的“住民自决”口号和用“台湾人”区别“大陆人”的政治取向,也促使“山胞”运动在“谁是台湾的住民”的自身定位思考中选择了“原住民”,也就是说相对于已经有400多年历史的大陆移民,他们享有最早的或原本的台湾“住民”地位,即“原住民”。台湾的大陆移民,主要是明清之际的福建、广东人,一般认为已有400多年的历史;其次是1945~1949年随国民党政权迁居台湾的大陆各省、各族人。所以,在台湾“住民”的划分中,也有所谓“原住民”、“先住民”(台湾少数民族)、“早住民”(“本省人”)、“新住民”(“外省人”或“大陆籍人士”)之说。“住民”(じゆうみん)和“原住民”(げんじゆうみん)均为日文汉字,日语词典对“原住民”的释义为:“征服者和移住民(移民)来到之前就住在那块土地上并拥有独特文化的民族。”“先住民”是“原住民”的另一种说法。见金田一京助等编《新明解国语辞典》,三省堂,1999,第434页。

“原住民”一词实际上就是中国传统的“土著”,一般对应英文的indigenous或aborigines等。中国的“土著”一词,原指“世代定居于一地”,如《史记·西南夷传》中“其俗或土著、或迁徙”;后引申称“世代居住在本地的人为土著”。《辞源》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79年修订本,第585页。其本意相对于迁徙而言,并无歧视污谩之意。但因其对象往往是封闭社会的群体而为外来者所指称和描述,故当代逐渐少用。英文indigenous在现代意义上具有政治含义,通常是指历史上在大陆性或海岛隔绝状态下的那些无文字社会共同体,其社会发展阶段基本都处于无阶级或阶级分化不明显的氏族部落阶段。如美洲的印第安人、极地的因纽特人、北欧的萨米人、太平洋岛屿的波利尼西亚人、澳洲大陆的本土居民等,他们在外来移民到来之前已经在那里度过了漫长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在西方殖民势力进入之后,他们的社会组织、传统文化甚至人口都由于掠夺、杀戮、强迫同化、驱赶围困而解体、衰败、消失或大幅度减少。在现代社会中他们虽然不同程度地保留着传统文化和生产生活方式,但却处于所在国家的社会发展和主流生活的边缘。一般认为世界范围的“土著”约3亿人,分布在70多个国家。参见林淑雅《第一民族——台湾原住民族运动的宪法意义》,第11页。不过,无论学术界还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有关土著人事务的工作,至今还没有形成对indigenous或aborigines的成熟或共识定义。按照联合国土著人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WGIP)概括的基本要素为:(1)为时间之优先性,指对特定领域之占有与使用;(2)主观意愿谋求维持其文化殊异性;(3)自我辨认,以及其他团体或国家承认其为特殊群体;(4)具有被征服、边陲化、驱离、排斥或歧视等经历,不论是否仍在持续。参见汪明辉《台湾原住民民族主义的空间性:由社会运动到民族发展》,(台湾)师范大学地理系区域研究中心,http://www.geo.ntnu.edu.tw/geoweb/perildical/ntnu/rshrpt/no31。

台湾少数民族以“原住民”来为自己“正名”,主要是针对“本省人”中激进势力鼓噪的“住民自决”和“台湾人”而言的。但是,由于国际社会对“土著人问题”的关注和世界范围“土著人运动”高涨,台湾的“原住民”运动具有了国际层面的意义。1984年年底,台湾成立了由少数民族人士组成的政治社团“台湾原住民权利促进会”(简称“原权会”),掀起了“正名”运动,即将“山胞”改为“原住民”。他们认为:“山胞”之称承袭了日本殖民统治模式,根本否定了他们的“族群象征符号”和“民族地位”,体现了大汉族沙文主义的同化政策,漠视“平埔族”的存在以达到分化“原住民”的目的,总之是一个歧视性的落伍称呼。参见夷将·拔路儿《我们为什么选择“台湾原住民”这个称呼》,张茂桂等:《族群关系与国家认同》,(台湾)业强出版社,1993,第187~189页。事实上,台湾少数民族的“正名”运动,同世界范围的“土著人运动”是直接相关的,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西方国家的地理学刊物就开始出版有关“土著人问题”的专刊。1984年,观点激进的地理学刊ANTIPODE发行了“第四世界”(The Fourth World)专号,将世界范围的“土著民族”称为“第四世界”。所谓“第四世界”概念是1974年加拿大“土著人运动”领袖George Manuel提出的,意在表示“土著人”处于“三个世界”划分之外的境遇。参见林淑雅《第一民族——台湾原住民族运动的宪法意义》,第35页。同时,美国、加拿大等国土著人自称的First Nations/Peoples(“第一民族/人民”)一词也开始流行。通常First Nations/Peoples这种复数形式,是表示这些“土著”包含着诸多可分辨的氏族或部落群体。这里所说的“第一”(First)并非社会分层意义上的优越地位,而是指在历史上或现实中与其所居土地相关的“最初”“首先”之意。台湾少数民族选择的“原住民”统称,主要也是为了表达他们是台湾岛的“初民”这种意思。

台湾少数民族的“正名”运动当然不仅仅是为了一种称谓,而是同世界“土著人运动”的基本诉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这一运动同时提出了以“归还土地”“实行自治”“恢复语言和文化”等一系列关系“原住民”权利与地位的政治诉求。所以,在台湾,“原住民或土著是共同的名字,也是企图立足于世界的政治名称,具有明显的政治权利含意”。汪明辉:《台湾原住民族运动的回顾与展望》,(台湾)师范大学地理系区域研究中心《地友》第52期,http//:www.geo.ntnu.edu.tw/magazine/vol52。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台湾政治形势进入迅速变化阶段,1986年第一个在野党(民进党)成立,国民党的“本土化”改造,结束“动员戡乱”的政治“戒严”,“省籍”矛盾在“统独”层面展开,“台独”势力构建“台湾人”(“台湾民族”)的“福佬中心主义”等因素,不仅对“外省人”和国民党的传统势力形成日益强化的“民族性”排拒,而且也导致“本省人”中“闽南人”“客家人”的分化。台湾汉族民众中的政治分化所彰显的“民族性”,也因此被披上了“族群”(ethnic group)的外衣,而历来处于台湾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边缘的“原住民”在“正名”的同时也开始争取“原住民族”的政治地位,并构成了台湾当代政治生活中的“四大族群”之一。所谓“四大族群”是指“外省人”“闽南人”“客家人”和“原住民”。源自英文ethnic group的中译“族群”一词,在台湾不仅被放大到汉族中的不同移民经历和方言群体,而且被泛化应用于社会生活之中。其中“四大族群”是人为划分的政治性群体,因为如果从民族学意义上使用“族群”一词,台湾只有汉族和少数民族(“原住民”)两个族群(ethnic group),作为个体的满族、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等来自大陆的少数民族成员可忽略不计,而且他们都被划分在“外省人”或“大陆籍人士”之列。事实上,在台湾所谓“四大族群”的“族群政治”结构中,“原住民”运动是典型的“泛族群运动”或“泛原住民主义”运动。就“正名”的政治诉求而言,从1994年台湾当局所谓“修宪”时写入“原住民”一词,到1997年又明确为“原住民族”,出现了诸如“积极维护发展原住民族语言文化”“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与政治参与”等表述。参见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原住民族觉醒与复振》,(台湾)前卫出版社,2002,第14页。所谓“原住民族”(indigenous nations/peoples)并非现代民族(nation),在中文语境中就是指除“中华民族”用法以外的国内各族的“民族”。由此,“原住民”一词正式成为台湾少数民族的统一称谓。

如前所述,历史上台湾少数民族并不是一个统一体,也没有自己的统一称谓。当代“正名”的“原住民”称谓是为了取代“山胞”等“他称”而出现的“泛原住民”意识,这种“泛原住民”当然并不局限于“山地同胞”,在理论上也包括了总体上仍处于“隐身”状态的“平埔族”。目前台湾的“原住民”称谓限于已经由官方认定的原“高山九族”和后来认定的邵、噶玛兰族,共11族。在实践中,“平埔族”是否能够整合于“原住民”中尚未可知,对“原住民”进行是否赞成“平埔族”加入“原住民”的调查显示,目前反对意见居多。参见林修澈《原住民的民族认定》,(台湾)立华出版有限公司,2001,第89页。所以,这种“泛原住民”意识的整合也是通过运用各族“原初主义”的要素进行集体的“工具主义”建构而形成的,具有相对意义和笼统性。现实表明,在“集体正名”的条件下,台湾的“原住民”不仅没有消除“山地”“平地”之分,而且很快就转向依托“草根社会”“回归部落”的“族裔认同”(ethnic identity),即致力于每一个族群的重新建构,其中包括重新确定“族名”和“族群分化”。因各族的族称是早期由日本学者确定的,所以根据自我称谓等因素改变族名的现象也在进行,如雅美改名为“达悟”之类。同时,泰雅中正在分化出“太鲁阁”“赛德克”,邹中分化出邵(通常认为属“平埔族”或介于“山胞”和“平埔族”之间的历史上称之为“化番”的群体),阿美中分离出噶玛兰(属“平埔族”)等,或许对“平埔十族”的识别会使在历史上融于汉族之“番”重新恢复或构建“原住民”身份。“原住民”个体“恢复族籍”和更改姓名的现象也正在进行。在“原住民”这个统称下,目前已经有“十一族”,截止到2002年年底,台湾“原住民”中除原“高山九族”外增加了邵族和噶玛兰族。究竟还会分化出多少族尚待观察。

二 台湾“原住民”的现状与问题:现代化中的“弱势群体”

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言,台湾已经是跻身于现代化行列的地区,2001年台湾的人均GNP为12876美元。人均GDP为12621美元。台湾“原住民”的经济、文化和生活水平总体上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原住民”适应现代化变迁过程面临的种种困境,使他们仍旧处于台湾社会的边缘,在台湾民众的总体发展指标体系中,他们往往处在低于平均水平的状态,属于台湾社会典型的“弱势群体”。

人口与人均寿命 根据台湾当局的人口统计,2003年1月“原住民”总人口为43.4万人,占台湾省总人口的1.93%。参见《九十二年第四周内政统计通报》,2003年2月7日,(台湾)“内政统计资讯服务网”,http://www.moi.gov.tw/W3/stat/news。现分为11族,其中阿美族人口最多,约15万人;其他数以万计的依次为泰雅、排湾、布农、鲁凯、卑南族;数以千计的依次为邹、赛夏、雅美(达悟)、噶玛兰族;邵族人数最少,只有三四百人。“原住民”人口大部分居住在台湾省18个县所辖的30个山地乡(155167人,2000年)和25个平地乡、镇(121705人,2000年),有一部分则居住在台北、台中、台南、嘉义、新竹、高雄、基隆市(131158人,2000年)。参见(台湾)“内政部统计处”资料《八十九年台闽地区原住民平均余命统计分析》,http://www.moi.gov.tw/W3/stat/Life。按照户籍统计,1998年城市“原住民”为3万多人,参见“各县市原住民原住民户数和人口统计表”,1998, http://abori.pts.org.tw/new-dadt/dadt.08.htm。13万人之说应该包括了在城市谋生的“原住民”流动人口。台湾“原住民”在“山地乡”“平地乡”的分布,不是指传统意义上的“高山族”和“平埔族”之分。从日本帝国主义殖民统治时期开始,台湾当局已经将很多“高砂族”进行部落逼迁,使其居住在平原。随着台湾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1955年台湾当局颁布《台湾省政府辅导平地山胞生活计划》,遂有“山地乡”和“平地乡”之分。“平地原住民”主要是阿美、卑南族。就台湾“原住民”人口的情况来看,其人口规模总体上呈发展之势,如1906年日本殖民统治进行的人口调查为113163人,1996年台湾当局的普查为369251人,此后“原住民”人口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也包括通过“正名”运动推动的“恢复身份”而产生的机械增长因素。尤其是2001年台湾当局制定《原住民身分法》后,由于对取得“原住民”身份的政策改变,如“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结婚所生子女,从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传统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规定。(台湾)《原住民身分法》,《总统府公报》卷期6377(90.01.17),第25~27页。这一政策不仅改变了以男方(父系)确定子女民族身份的传统,而且也使恢复“原住民”身份的现象日益增多。

但是,相对于台湾汉族民众的人口发展而言,“原住民”在台湾总人口中的比例并没有明显的提高。从历史上看,“原住民”人口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已占台湾省总人口的1.9%,在台湾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七八十年代,“原住民”人口这一比例则降至1985年的1.4%,到20世纪90年代开始回升,1996年达到1.71%。目前的比例也就是60年代中期的水平。“原住民”人口相对意义上的零增长,同“原住民”死亡率高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原住民”的人均寿命低于台湾人口的平均水平。根据2001年台湾当局的统计,台湾省人口平均寿命为75.58岁,其中男性72.87岁、女性78.75岁;“原住民”平均寿命则为67.24岁(-8.34岁),其中男性62.68岁(-10.19岁)、女性72.79岁(-5.96岁)。如果对“原住民”进行“山地”和“平地”的人口比较,“山地原住民”平均寿命为64.24岁(-11.34岁),其中男性59.36岁(-13.51岁)、女性71.09岁(-7.66岁);“平地原住民”平均寿命为70.32岁(-5.26岁),其中男性66.5岁(-6.37岁)、女性75.04岁(-3.71岁)。参见《九十年原住民简易生命表提要分析》,2001,(台湾)“内政统计资讯服务网”,http://www.moi.gov.tw/W3/stat/Life。不难看出,就生命质量而言,台湾“原住民”,特别是仍居住在山地的“原住民”在台湾社会中处于最低水平。

“原住民”人均寿命短并直接影响到其人口发展的原因是多样的,其中健康因素和非正常死亡因素最为突出。健康因素主要指各种疾病。根据台湾的有关统计,在造成“原住民”死亡率高的十大原因中,疾病因素占8项,如果设定台湾省居民在这8项疾病中的死亡基数分别为1,那么导致“原住民”死亡的这8项疾病的倍数分别为肺结核4.77,肝硬化3.65,气管炎2.78,诊断未明疾病2.21,肺炎2,心脏病1.36,脑血管疾病1.31,癌症1.13。进行非正常死亡因素的同类比较,“原住民”意外事故死亡为2.81倍,自杀为4.31倍。参见《跨世纪原住民政策白皮书》,“财团法人台湾原住民文教基金会”发行,1998,第291页。“原住民”在上述疾病方面发病率高、死亡率高的原因是同他们的生存环境、卫生条件、饮食习惯、就医条件等因素直接相关的。如一些“原住民”,特别是“山地原住民”仍居住在无电、无水的陋室,卫生条件很差,传染病易于流行,而酗酒的陋习引起的痛风、肝病乃至事故也很普遍,“原住民”痛风发病率在40岁以上男性中达15%,女性为5%,而“原住民”儿童高尿酸血症则为台湾一般儿童的2.6~6倍。“台湾原住民痛风盛行率,几乎为世界之冠”。马赖古麦:《痛风:重视原住民健康的杀手》,《国政评论》(内政[评] 090-086号), 2001, http://www.npf.org.tw。甚至“原住民在危机就医的统计中,因酗酒问题送医者为最高”。《饮酒问题》,http://www.pctpress.com.tw/news/2591-3.htm。“原住民”中意外事故死亡的多发性,往往同他们从事“高危”工作相关,如建筑行业中的“架子工”或山地施工中的搬运工等,由于他们缺乏职业培训和安全保障,事故发生率较高。至于自杀率高,特别是男性自杀率高的原因则更加复杂,这种现象涉及传统文化的流失,就学就业的困境,现代化进程中的自我迷失、自卑无望等一系列心理问题。

经济生活与就业 台湾“原住民”的传统经济“大致都以山田烧垦,种植粟、陆稻、甘薯、芋头的农作方式为主,而附以定期的狩猎或渔捞”。李亦园:《台湾土著族的两种社会宗教结构系统》,《李亦园自选集》,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第86页。随着清代“番地”开垦、日本帝国主义的资源掠夺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经济开发,“原住民”的传统经济生活空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便是在“山地保留地”的政策保障下,“原住民”土地也仍旧呈减少之势,如“山地原住民”每户平均拥有的土地从1978年的4.35公顷减少到1991年的3.22公顷。“原住民”15岁以上人口中50%以上仍从事农林渔牧业的初级生产,而这种生产在台湾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占比重很低,相应地收入也很低。1991年“山地原住民”家庭每户平均月收入为92117元(台币),仅为台湾全省家庭平均收入的59.15%。参见《跨世纪原住民政策白皮书》,第227~228页。按照“原住民”家庭平均人口4人计算,人均收入只有2.3万元左右。随着台湾经济的发展,其居民收入在20世纪90年代继续提高,但是“原住民”家庭收入水平却增长缓慢。根据台湾1998年“原住民”收入的调查,每户平均月收入在38087元(新台币)的家庭占38%。参见《八十七年台湾原住民生活状况调查结果摘要》,(台湾)“内政统计资讯服务网”,http://www.moi.gov.tw/W3/stat/Survey,约合1100美元。1999年台湾居民人均月收入的平均水平达到54370元(其中城市59772元、城镇47775元、乡村41360元),同期“原住民”的收入仅为这一平均水平的30.51%(分别为城市的27.75%、城镇的34.72%、乡村的40.1%)。参见吴忠吉《原住民的生活问题与政府应有的对待措施》,《国政评论》(社会[评] 091-023号), 2002, http://www.npf.org.tw。其收入差距是相当可观的。从一般生活条件看,“原住民”家庭的现代化程度已达到一定水平,如家庭拥有各类电器、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的比例分别为:电视机98%,电冰箱94%,电话普及率89%,平均每7户中有6户拥有摩托车,每5户中有2户拥有轿车,每8户中有1户使用电脑,半数左右的家庭拥有录放机和音响设备。参见《八十七年台湾原住民生活状况调查结果摘要》,http://www.moi.gov.tw/W3/stat/Survey。但是,相对于台湾社会的生活水平而言,台湾“原住民”总体上仍属于低收入阶层。

台湾“原住民”收入水平低是与其从业特点直接相关的。“原住民”除从事农林渔牧生产外,在其他行业主要从事一般技工、设备操作工、非技术体力工、服务行业等。从事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人将“原住民”从业特点概括为“四最”,即“最深”(地下管线施工)、“最高”(高楼建筑工程)、“最远”(远洋捕捞的渔民)、“最暗”(雏妓、色情行业和其他社会底层工作)。参见“希望工程就在你我的心中”,http://www.pch.org.tw/intro.htm。此外,“原住民”失业率高是台湾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从整体看,“原住民”教育水准低、专业技术和职业训练欠缺,在市场化的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除了在农林渔牧和一般劳动工人方面的从业比例高于台湾的平均水平外,在管理、专业技术,甚至服务行业的就业比例都低于台湾的平均水平。而他们从事以体力工作为主的生产行业,在劳动力市场的价格浮动中可变性较大,资方雇主、工程承包商压低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其中也包括对“原住民”的歧视。特别是台湾实行引进外劳政策后,外劳价格便宜,商家竞相雇用,对“原住民”就业造成强烈冲击。截止到2001年年底,台湾外劳人数已达304605人,参见台湾“行政院主计处”:“国情统计通报”第017号,2002年1月24日,http://www.dgbas.gov.tw/dgbas03/bs3/report/N910124.htm。根据台湾当局有关部门1999年公布的数据,台湾失业率为2.8%(其中男性为3.23%、女性为2.46%),“原住民”则为7.45%(其中男性为7.7%、女性为7.2%)。参见吴忠吉《原住民的生活问题与政府应有的对待措施》,《国政评论》(社会[评] 091-023号), 2002, http://www.npf.org.tw。但是,台湾劳工组织和“原住民”组织的统计则大大高于这个指标,认为1999~2000年“原住民”的失业率是官方统计的全台平均水平的10倍,即27%~28%。参见“台湾原住民失业率达27%”,http://www.indollar.com/ydlnews/htm;“原住民高喊‘还我工作权’”,http://www.chinatimes.org.tw/news/1999/04/24/990424_08.htm。当然,“原住民”失业率高也有自身的原因,如“守时观念”较差,“缺乏敬业态度”,“不善沟通或意见表达”,“酗酒及清洁观念差”,甚至“常为一点事即集体离职”等,造成资方或雇用者管理方面的困扰。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原住民族觉醒与复振》,(台湾)前卫出版社,2002,第121页。

文化生活与教育台湾“原住民”的文化是多姿多彩、色泽斑斓的。但是,这些文化随着其生存空间和环境的变化以及清代的汉化政策、日本帝国主义的“皇民化”政策和国民党的同化政策,使“原住民”的传统文化流失严重。在台湾的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原住民”的残存文化也在加速消亡。其中语言的消失是重要的标志之一。根据1995年对台湾“都市原住民”家庭语言使用的调查,使用“国语”(相当于汉语普通话)的占60.49%,使用母语的占35.8%,使用汉语方言闽南话的占2.8%,使用汉语方言客家话的占0.38%,使用日语的占0.31%,使用其他语言的占0.22%。如果具体到族别,因历史上与其他语言环境接触程度不同,情况亦有所差。如赛夏族家庭母语已不再使用,使用“国语”的比例最高,达到96.12%,使用客家话的比例也最高,即3.88%;阿美族家庭使用母语比例最高,达到44.68%;邹族家庭使用闽南话的比例最高,达到10.04%;排湾族家庭使用日语的比例最高,达到1.17%;等等。参见《八十四年台湾都市原住民生活状况调查报告分析》,(台湾)“内政统计资讯服务网”,http://www.moi.gov.tw/W3/stat/Survey。这种状况在其他城镇和山地“原住民”地区也具有普遍性。当代台湾“原住民”的文化生活,就承袭传统而言更多地体现在“文化村”这类观光设施和博物馆展示以及恢复性的“丰年祭”等传统仪式方面。就日常生活而言,随着现代商业社会的影响,“原住民”传统的民居、服饰、器物等物质文化形态基本上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原住民”的某些传统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仍渗透在生活中,如“有难同当”“利益均沾”的集体意识等。这种形成于“原始公社”时代的意识,在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社会中又往往造成他们与社会环境互动中的困扰。例如,这种“集体意识”表现在就业方面往往出现这种局面:如果三个人去应招,雇主只选中一名,则三人都不应招;或者在同一工地(工厂)工作,一个人被辞工,其他人也“集体离职”之类。

台湾“原住民”最早接受学校式的教育是荷兰人侵占台湾时期。1627年,荷兰传教士甘第亚士到台传教,在其倡议“教化番人的第一步就是要惩罚各番社,以威服番人”的基础上,〔日〕村上直次郎:《荷兰人的番社教化》,许贤瑶译,http://www.ncltb.edu.tw/p6-5/pb6-510.html。1636年设立教会学校并用罗马拼音向“原住民”教授教义,台湾“原住民”宗教信仰皈依也因此普及,同时也开启了“原住民”用罗马拼音拼写本族语言的历史。台湾“原住民”大都信仰基督教和天主教,早期传教士用罗马拼音拼读“原住民”语言的文字系统仍在使用。郑成功收复台湾后,1666年(明永历二十年)建立台湾第一所孔庙(“全台首学”),立学制和科举之法,令“原住民”各社建立学校,是为台湾“国学”教育之先声,“原住民”开始学习汉语文。清代继续推进办学,尤重于“熟番”,并于1687年(康熙二十六年)正式开科考试。日本帝国主义占领台湾后,立即创办“日语传习所”并将“原住民”教育视为消除反抗的要旨。1899年制定“蕃人子弟”进入“公学”的规定,1907年确立“蕃地”教育体制,全面推行“皇民化”。1925年,“花冈一郎”成为第一个进入台中师范学校就读的“蕃人子弟”。

国民党政府接管台湾后,于1946年将所有日本统治时期设立的针对“原住民”的学校改为“国民学校”。在后来推行“国语”教育的过程中,山地教会继续使用罗马拼音和日文进行传教教育。直到1987年台湾当局制定了《湾区山地族籍学生升学优待办法》,才开始对“原住民”教育加以重视。参见“台湾常民文化学会”提供《台湾原住民历史大事纪年表》。不难看出,台湾“原住民”在数百年间接受教育的过程都属于“教化”过程,也就是通过教育手段使其“基督教化”“汉化”“皇民化”“国民化”的过程。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多元文化理念的倡导,“原住民”教育问题成为台湾民族问题中的重要事务之一而引起广泛的关注。截止到1995年,台湾省总人口中受过大学教育的人口占2.26%,“原住民”大学毕业生则占其总人口的0.47%,相差1.79个百分点。参见《跨世纪原住民政策白皮书》,第144页。1998年台湾当局公布了《原住民教育法》,采取多种助学、优惠措施推动“原住民”教育的发展,在加强“原住民”小学、中学的基础上建立了“原住民”民族学院,力图建立以恢复母语教育和提高教育品质为重点的民族教育体制。

根据2000年的调查统计,台湾全省各级在校学生中,小学1925981人,其中“原住民”44050人,占2.29%;中学929534人,其中“原住民”20108人,占2.16%;高职427366人,其中“原住民”7609人,占1.78%;高中356589人,其中“原住民”3478人,占0.98%;专科444182人,其中“原住民”5453人,占1.23%;大学564095人,其中“原住民”2667人,占0.47%;硕士研究生70039人,其中“原住民”64人,占0.09%;博士研究生13822人,其中“原住民”3人,占0.02%。此外,高中职补校、使用技能班、初中补校中的“原住民”学生比例分别占2.6%、2.28%、2.06%。可以看出,“原住民”学生在由低级到高级的整个教育层级中,除高职和专科外,总体上表现出数量大幅度减少的特点。但是,就目前这种入学、升学水平也是通过一系列保障措施实现的。例如,专门为“原住民”学生设立的“保留”“保障”和“保送”名额。即中等教育:1所高中、8所高职设有226名保留名额,12所高中、21所高职设有890名保送名额,11所高中、19所高职设有1037名保障名额;专科教育:1所专科设有35名保留名额,1所专科设有400名保障名额;高等教育:4所大学或学院设有55名保留名额,5所大学或学院设29名保障名额,7所大学或学院设94名保送名额。因此,上述高职、专科“原住民”学生比例较高正是这种保障措施的结果。采取这些措施的原因,主要是“原住民”学生在全台高中、专科和大学联考中,普遍分数低于平均水平,如在高中联考中“原住民”学生的分数与分数线要求相差60~130分不等。参见《八十九学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调查统计结果摘要》,http://www.nhctc.edu.tw/~aboec/89/88_3_1.htm。

事实上,问题主要在于基础教育。目前,台湾设立的“原住民”小学共249所,中学53所,分布在12个县,其中以台东、花莲两县最为集中。但是,这些基础教育设施普遍存在师资力量不足且不稳定,教师懂“原住民”语言的少,学生适应“国语”教育困难,学生上学涉及交通、费用等问题,缺少“乡土教材”,等等。因此,在基础教育阶段难以建立良好的知识基础,甚至造成辍学率高等现象。例如,2001年全台中小学辍学人数9464人,其中“原住民”为984人,占10.4%;全台无力支付午餐费的学生53080人,其中“原住民”学生15388人,占29%。参见《看不见的人民》,《部落电子烽火报》第13期,http://www.abo.org.tw/backland/people/people.htm。当然,中辍现象不仅限于基础教育阶段,在高中、高职、专科、大学中也都存在中途退学、休学、辍学的问题。如2000年高等教育层次的“原住民”学生退学率是其他退学学生的两倍,休学率为2~3倍。参见《八十九学年度原住民族教育调查统计结果摘要》,http://www.nhctc.edu.tw/~aboec/89/88_3_1.htm。辍学的比例在高校为3.07%,专科为1.19%,高中为6.58%,高职为4.63%等,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原住民族觉醒与复振》,第83页。都高于全台的平均水平。

当代台湾“原住民”面临的发展困境是表现在多方面的。为此,台湾“原住民”政治、知识精英又概括出新的“四最”,即“死亡率”“失业率”“失学率”和“无固定居所率”最高。参见《跨世纪原住民政策白皮书》,蔡中涵“序”,第12页。就居住条件而言,根据1997年的调查,“原住民”拥有自己住房的比例为76.8%,其中山地乡“原住民”的住房自有率为87.3%,都市“原住民”住房自有率依所在城市不同而有差,如台北市为31.9%,在其他城市则自有率较高,这与房价因素有关。无自有住房的“原住民”主要靠租赁,占13.2%,其他则借住或搭建临时违章住所。参见《八十七年台湾原住民生活状况调查结果摘要》,http://www.moi.gov.tw/W3/stat/Survey。在台湾城市化进程中和“原住民”进入城市生活过程中,这种现象是难以避免的。

三 “原住民”政治诉求的取向:民族问题话题的误区

台湾的“原住民”问题是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于一体的民族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初“原住民”运动兴起以来,其基本诉求不仅遵循了世界“土著人运动”的普遍要求和人权理念,而且其运动本身在多党民主制条件下也构成了台湾“族群政治”的组成部分。

当然,“原住民”作为台湾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历来处于台湾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主流之外,所以“原住民”运动虽有过“街头狂飙”之势却未能改变其政治边缘的地位。然而,在台湾社会政治转型过程中,各种政治势力以民主、人权、多元文化等理念反对国民党专制统治时,又往往以“原住民”问题作为“炮弹”,纷纷提出各自的“原住民”政策。尤其是民进党对“原住民”运动的政治利用最为突出。民进党成立后即将“原住民”运动作为其可以利用的“本土资源”,如推动“原住民”运动与世界“土著人运动”的联合,支持“原住民”参加联合国土著人事务工作组会议,陈水扁担任台北市长后将中心大街介寿路改为“凯达格兰”大道,等等。其目的一方面是以“同情弱者”的姿态为民进党取得政权进行政治宣传和捞取政治资本,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拉拢“原住民”来为制造“台湾人”“台湾民族”寻求“原住”的社会基础。1999年,陈水扁在竞选“总统”时专门到兰屿岛同“原住民”代表签署了所谓“原住民与台湾政府新的伙伴关系”,其内容为:“承认台湾原住民族自然主权,推动原住民族自治,与台湾原住民族缔结土地条约,恢复原住民部落及山川传统名称,恢复部落及民族传统领域土地,恢复传统自然资源之使用、促进民族自主发展,原住民族国会议员回归民族代表。”这份协议也因此成为陈水扁“竞选时原住民族政策的重要主轴”。2002年,陈水扁再次同“原住民”代表举行“缔约结盟”仪式,“重新肯认新伙伴关系”。《新伙伴关系》,(台湾)《中国时报》2002年10月20日,http://ntw.com.tw/1004/103.htm。所谓“新伙伴关系”意在表明双方首先“在爱与公义之中和解,其次,营造族群健全的社会、族群多样性的发展、尊重族群自主性、肯定不同族群的贡献”。《新政府与原住民签新伙伴关系为世纪重要事件》,http://61.222.52.195/news/2000-0911cna05.htm。这些内容实际上都来自联合国“土著人事务工作组”起草的《土著民族权利宣言》(草案)的相关条款。正是在这一政治理念下,上述几项内容成为当代台湾“原住民”民族问题诉求的主要方面。

“自然主权”与“归还土地” “原住民”称谓为台湾官方承认,不仅意味着台湾少数民族集体“正名”目标的实现,而且也意味着对其作为台湾“初民”地位的承认。这种承认所包含的重要之点是对“原住民”享有“自然主权”的肯定。所谓“自然主权”是一个借用“自然权”(natural rights)概念而构建的权利话语,其意在表明台湾尚未纳入国家统治形式之前“原住民”已经享有的与生俱来的自然生存权和对自然环境的支配权。但是,在现实中,“原住民”传统生产生活领域在数百年的社会变迁中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承认台湾“初民”社会的所谓“自然主权”,也就意味着“恢复原住民部落及山川传统名称,恢复部落及民族传统领域土地,恢复传统自然资源之使用”的权利。事实上,这是签约双方漫无边际的诉求和空洞无物的承诺,因为在大陆移民到达台湾前,整个台湾岛都可以说是“原住民”的“传统领域”。即便是将时间限定于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台湾作为“原住民”丧失“自然主权”之始,参见吉娃斯·阿丽(高金素梅)《立法院质询》,(台湾)《部落烽火报》2002年4月9日第3期,http://www.abo.org.tw/maychin/epaper/maychin03.htm。恢复“部落及民族传统领域土地”的原规模应为170万公顷,参见汪明辉《台湾原住民族运动的回顾与展望》,http//:www.geo.ntnu.edu.tw/magazine/vol52。即目前24万公顷“山地保留地”的7倍多。如果换算成平方千米则为1.7万平方千米,占台湾省约3.6万平方千米的47.2%,这也就意味着占台湾总人口近2%的“原住民”对台湾省几近一半的土地享有“自然主权”。显然,这是签约双方都含糊其辞而“忽略”的空间数字。

所谓“自然主权”实质上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原住民”运动曾三次(1988、1989、1993)掀起“还我土地”的抗议活动,除了笼统地提出“传统领域”口号外,主要集中在一系列具体的土地问题方面。国民党政府接管台湾后,在“山胞”土地问题上承袭了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形成的“蕃地政策”,日本殖民统治时期按照“高砂族”8万人每人3公顷土地圈定了“蕃地”,这24万多公顷的“蕃地”也成为国民党接管台湾后的“山地保留地”。有关“山地保留地”的规模有不同的数据,本文采用较多见的统计。称为“山地保留地”。这种按人均确定的“保留地”已经由传统的部落或“社”的共有土地转变为家庭或个人的私有土地。因此,在后来的发展中,这些土地的继续流失包括了租让、公共事业占用、经济开发、天然林地保育等因素的影响。根据1996年公布的“保留地”情况,除上述土地流失或占用外,“真正由原住民使用的部分(148872公顷)仅占全部面积的百分之60.85”。《跨世纪原住民政策白皮书》,第227页。而“原住民”所拥有或使用的这些土地,仍“面临侵占、买卖之压力,土地继承私有化易生家族纠纷,缺乏资本、设备、机具以及农场经营管理与市场行销知识,造成现代经济作物之产销失败,不仅无能改善生活,却愈加贫困化”。汪明辉:《台湾原住民族运动的回顾与展望》,http//:www.geo.ntnu.edu.tw/magazine/vol52。因此,历史造成“原住民”失去传统生产生活领域的土地是事实,但是现实中台湾当局“保留地”政策形同虚设,对“原住民”土地利益维护不利,引导和保障“原住民”开发、管理、利用和经营方面的政策缺失或不落实,台湾当局1990年制定了《“山地保留地”开发办法》,1998年修订颁布了《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等。则是造成“原住民”土地问题的根本原因。事实上,截止到2001年年底,“保留地”所有权已登记在“原住民”名下的仅为2.9万公顷,已设定地权为“原住民”的为3.9万公顷,设定耕作权为“原住民”的约1万公顷。参见“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事宜”,http://www.moiland.gov.tw/html file/ach_file/Page_02_03.htm。

目前,在台湾“原住民”诉求的“自然主权”和“土地问题”方面,同当局冲突最激烈的是有关水库等大型设施建设和“国家公园”圈地问题。如“马告公园”即为突出一例。台湾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发展付出的环境代价,促使台湾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也采取了建立类似自然保护区的“国家公园”措施。自1984年建立“垦丁公园”始,台湾先后建立了玉山、阳明山、太鲁阁、雪霸和金门等公园。1999年民间保护马告山珍贵桧木的运动高潮迭起,促使台湾当局2002年宣布建立占地5.3万公顷的“马告公园”。参见李根政《期待一座原住民与国家公园共存共荣的马告桧木国家公园》,《催生马告桧木国家公园》,http://evec.kta.kh.edu.tw/ma kau/ma kau010.htm。而时值“原住民”要求按照“新伙伴关系”兑现“自然主权”之际,反对建立“马告公园”和要求完全由“原住民”作为“传统领域”对公园实施管理的纷争成为台湾社会的“热点”之一。按照“原住民”精英势力的观点,这块山林原本是泰雅族的传统领地,应该归还泰雅族行使“自然主权”,至少是建立与“原住民共管”的模式。“原住民”不仅要求在所圈定的公园范围建立“泰雅族自治区”,而且采取“封山”行动和维护生态资源为由实施“自然主权”。由此也引发了关于保护和传承“原住民”传统智慧的呼吁,因为“台湾岛曾因原住民族拥有传统领域与自然主权而创造了生态环境的宝库,台湾岛也因原住民族失去传统领域与自然主权而变成现在的‘灾难之岛、垃圾之岛、贪婪之岛’”,《北得拉曼山泰雅族水田部落北上宣言》,(台湾)《“原住民族”电子报》2002年3月21日第19期,http://abo.theleft.org.tw。所以“还给我们土地,我们将给大家好山、好水、好空气”。吉娃斯·阿丽(高金素梅):《立法院质询》,http://www.abo.org.tw/maychin/epaper/maychin03.htm。在这种呼吁中,有关对“原住民”的生态观念和传统知识的研究也提高到“资源权”“知识权”的层面,参见郭华仁《原住民的植物遗传资源权与传统知识权》,http://seed.agron.ntu.edu.tw/patent/report。从而使“原住民”要求“归还土地”的诉求同生态环境保护联系在一起。类似的问题还包括兰屿岛的核废料问题,由此引发的“原住民”反对运动不仅涉及环境污染,而且还涉及雅美(达悟)族人的健康和生存问题,目前也是台湾“原住民”问题的“热点”之一。1982年台湾当局在兰屿建立的民用核废料储存设施,由“台电公司”管理。目前已存储核废料97672桶,达到饱和状态,其中4000余桶出现锈蚀问题(一说“三万桶”)。从1987年开始,兰屿雅美族人掀起反对“核废料运动”,数度形成高潮。“台电公司”于1996年开始对发生锈蚀的核废料桶进行检整重装和修复补漆作业。“原住民”的“反核废料运动”目前仍在继续,是台湾“原住民”运动中最有声势的诉求之一。参见郭建平《台湾兰屿反核废料场运动》,http://guhy.ee.ntust.edu.tw/~lanyu/。2002年,台湾当局成立“兰屿储存场迁场推动委员会”,“台电公司”也提高赔偿以延长在兰屿的存放期。当然,台湾“原住民”要求“自然主权”“归还土地”的诉求和各种形式的抗议,事实上也包括了台湾发展生态旅游观光产业的利益如何惠及“原住民”的问题。因为在“原住民”有关发展的议题中,部落文化和生态观光产业被视为“唯一活路”。参见道赫史《发展观光是原住民部落的唯一活路》,(台湾)《原住民族月刊》第20期,http://www.kgu.com.tw/per/01-20.htm。

“部落重建”与“区域自治”部落制度被认为是台湾“原住民”在16世纪以前通行的社会组织结构。在荷兰人入侵台湾后的数百年间,随着明清移民、“番地”开垦、推行汉化,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的部落逼迁和“皇民化”政策,使“原住民”传统的部落社会逐步解体。在当代“原住民”运动的理念中,“回归部落”“部落重建”成为“原住民”恢复“自然主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甚至讴歌传统部落组织及其“田园生活”的声音不绝于耳。部落生活被誉为“原住民”在“台湾生存的智慧结晶”,它所展示或想象的历史图景——“人人不但享有独立自主的居家生活,而且还能够自由自在的活动在部落生活圈里,只要不触犯部落的Gaga(规律),几乎一生就享有民主自由国家那种人权、自由、平等、尊严的生活”布兴·大立(高万金):《从雾社事件谈原住民的自治》,施正锋等编《从和解到自治——台湾原住民族历史重建》,(台湾)前卫出版社,2002,第353页。——令人不能不想到16世纪西方人描写的《乌托邦》《太阳城》等“世外桃源”,以致开启西方殖民主义全球侵袭历史的葡萄牙人将台湾“赞叹”为“福尔摩萨”也成为“原住民”政治精英推进“部落重建”的有力话语。参见吉娃斯·阿丽(高金素梅)《不要低估原住民族反扑的力量》,(台湾)《部落烽火报》2002年4月4日第1号,http://www.abo.org.tw/maychin/epaper/maychin01.htm。至于在这个“美丽婆娑之岛”上那些“无头侧身屈肢”的墓葬及其所反映的传统部落冲突和“猎头”习俗,参见“台湾常民文化学会”提供《台湾原住民历史大事纪年表》。甚至这种冲突“使得原始部落社会成为血戮战场,一个充满危机四伏的世界”,姑目·荅芭丝:《猎首祭中之族群关系》,施正锋等编《从和解到自治——台湾原住民族历史重建》,第134页。则显然不属于“自然的伦常、生态环境的体系、以及原住民生命的习性所构筑的部落特质”。布兴·大立(高万金):《从雾社事件谈原住民的自治》,第353页。无论如何,“原住民”在经历了数百年被驱赶、挤压、歧视、同化的过程后,在现代社会的人权、生态保护、文化多样性等全球性观念影响下,“原住民”不仅认为自己是台湾历史的缔造者,而且也是台湾多元文化最具特色的承载者,这种文化深深植根于传统部落的“草根社会”之中。当然,“回归”或“重建”部落并不意味着倒退到16世纪前的历史,而是要求在现代“自治”模式中融入传统的“部落”机制,使“原住民”在古老的仪式、祭奠中重新得到充实和凝聚,从而在“寻回自我”中实现“自然主权”和“民族事、民族管”的权利。

台湾“原住民”的“自治”要求,正式出现在1991年的《台湾原住民保障基本法》(草案)中,是年成立了“台湾原住民自治区议会筹备会”。其后,这一话题不仅成为台湾各政党竞相提出“原住民”政策的核心内容,而且研究和起草相关法规的活动一直在继续。2001年在台湾“原住民委员会”主持下台湾完成了《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并进入各方面征询意见和提交立法阶段。参见郑天财《建构原住民族自治制度业务报告》,许世楷等编《原住民族人权与自治》,(台湾)前卫出版社,2001,第32~33页。但是,实践“原住民”的“自治”并非易事,因为“自治区”政治权力结构的确定和行政区划都面临着十分复杂的问题。仅就区划和数量而言,是建立一个“原住民自治区”还是每个族各自建立“自治区”?是在目前的“山地乡”建立“自治区”还是包括“平地乡”?在现有11族散杂居的分布状态下如何进行区划?如何满足“平埔族”的“自治”要求?等等。毫无疑问,无论在世界范围还是在中国大陆,通过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已经成为普遍的实践,台湾“原住民”在有关“自治”问题的讨论中,多有宣传和借鉴大陆民族区域自治优势的主张。参见《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台湾)《原住民族》第16期,http://web.my8d.net/m5a07/volem016/china1.htm。台湾“原住民”的“自治”要求当然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把“原住民自治区”谋求“最大民族自治空间”和自治“权限最大化”作为目标,甚至把“自治”定位于“承认台湾原住民从来就不是中国人这个事实”,布兴·大立(高万金):《原住民族需要什么样的自治?》,第46页。则必将使“原住民”的“自治”诉求走进死胡同。

“原住民”政治与“泛南岛民族主义”台湾的“原住民”运动是台湾社会“族群政治”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具民族性的政治运动。20世纪80年代以来,台湾“原住民”的政治运动挟世界“土著人运动”的理念和联合国土著人事务的原则,在台湾民主化、多党制所制造的“族群政治”格局中为谋求实现上述“伙伴关系”确定的目标而“打拼”。在台湾的多党政治结构中,虽然“族群政治”的角逐显而易见,但是各政党在“族群性”方面又讳莫如深,都宣称自己不是“族群党”。因此,在台湾数以百计的政党组织中的所谓“原住民主党”并不代表“原住民”的政治势力。“原住民主党”这一含糊其辞的名称,虽然只强调“原住”和“民主”,但是仍给人以“族群党”的印象,故在台湾的政治结构中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即便在“原住民”中也鲜有响应。从官方层面看,1996年设立的“原住民委员会”是台湾当局专门管理“原住民”事务的机构,在台北、高雄市以及相关县市也设有这种管理机构。另外,“原住民”乡镇(包括山地、平地)的乡镇长均由“原住民”担任,在直辖市、市县“议会”中也都有“原住民”代表,在台湾“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中也按照一定比例产生“山地原住民”和“平地原住民”的“民意代表”。这些“原住民”政治精英具有不同的党派背景,一般以国民党、亲民党居多,也有加入民进党等其他政党者和一些无党籍人士。就处于台湾政治高层的“立委”或“原委会”官员以及基层乡镇长的作用来看,虽然经过“民意选举”且都宣称代表“原住民”的利益,但是由于“政党政治”和个人“政绩”的需求,他们往往注重“造势”和“亮相”,而将“原住民”问题作为政治角逐中交相利用的“资本”。甚至台湾政治中的“黑金贿选”、当政腐败等各类问题也直接影响到这些精英人物的产生和当选后的行为,参见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原住民族觉醒与复振》,第32~38页。由此而产生各种“原住民”民间社团组织及老百姓嗤之以鼻和指责的现象也很普遍。

台湾“原住民”的各类民间社团组织很多,其中尤以宗教组织最为庞大,遍布乡村、城镇的基督教、天主教和相关教派的教会组织达1196个之多。参见《原住民人民团体·宗教团体》,(台湾)“原住民族资讯网”,http://www.apc.gov.tw/02 convinent。因“原住民”信教群众中约40%为基督教徒、20%左右为天主教徒,参见王永慈、刘可屏《教会对原住民的服务——以五股为例》,http://www.lmcc. fju.edu.tw/laws/native/index.html。另有“原住民”75%以上参加教会之说。参见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原住民族觉醒与复振》,第20页。所以台湾的“基督教长老会”在“原住民”中的影响最大,其次为天主教。教会势力虽然致力于为“原住民”社会服务,但同时也“以其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草根的力量”深入每一个部落和社区,成为“原住民”运动最有力的动员者和支持力量。参见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原住民族觉醒与复振》,第13、20页。此外,在“原住民”的不同“族群”中,宣布成立某某族“民族议会”的现象也不少见。但是,由于“原住民”大多信仰基督教、天主教,这些民间社团组织基本上都与宗教组织有联系。无论在台湾政治的官方层面还是民间层面,“原住民”政治一般不大涉及“统独”议题,而主要谋求自己的“原住”地位和认为其他“族群”都是“外来者”,唯有“原住民”才有资格称自己是“台湾人”。这种取向,一方面使“原住民”运动在一定程度上疏离于民进党等“台独”势力的政治主张和以“福佬中心主义”为核心的“台湾民族主义”,另一方面又通过世界土著人运动的基本政治理念和“土著民族主义”(native nationalism)来“建构一种原住民族(native nation),得以享有民族自决之权利”。汪明辉:《台湾原住民民族主义的空间性:由社会运动到民族发展》,(台湾)师范大学地理系区域研究中心,http://www.geo.ntnu.edu.tw/geoweb/perildical/ntnu/rshrpt/no31。而“南岛民族”则成为台湾“原住民”的“泛民族主义”依托。

“南岛民族”源于语言学的“南岛语系诸语族”,“南岛民族说”在学术上并非一种规范的用法。在语言学研究中一般不统称某一语系的诸语族为“民族”,如“汉藏民族”“阿尔泰民族”“印欧民族”或“孟—高棉民族”等。严格的用法是某语系诸语族。根据语言学的划分,台湾“原住民”语言属于南岛语系印度尼西亚语族。但是,在当代台湾社会中,“南岛民族”不仅限于语言学理解的“南岛语系诸语族”,而且也具有了民族学、政治学的含义。有关台湾“原住民”的来源,是学术界热门的话题;“南岛民族”从何地扩散到太平洋各岛,成为诸多学科关注的问题。其中语言学对此进行的研究最具代表性。如“南岛语言的最终的原乡(homeland),亦即语言学家所称的‘古南岛语’(Proto-Austronesian)的分布地点,位在大约五、六千年前的台湾与邻近的华南地区”。〔澳〕贝尔武德:《太平洋族群的起源》,〔澳〕马可斯·顾安奇、〔澳〕隆·阿丹斯主编《太平洋文化史》,蔡百铨译,(台湾)麦田出版社,2000,第15页。对“南岛民族”的来源,台湾学者在对“密克罗尼西亚说”“大陆说”“中南半岛说”“西新几内亚说”“台湾说”等中外学者的研究假说进行比较后,认为“中南半岛说”最有说服力。其研究结论为:“南岛民族的起源地以中南半岛沿海一带的可能性为最大,其他地方如中国、台湾、新几内亚、麦拉尼西亚、苏门答腊、麦克罗尼西亚的可能性都相对的降低。各种证据都指向中南半岛与中国南疆这一区域,多数权威学者也做这种主张。”同时他认为:“南岛民族”大约6000年前“由亚洲大陆迁到台湾”,然后向东、南、西扩散。李壬癸:《台湾南岛民族的族群与迁徙》,(台湾)常民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第51、64页。文中所引的两个观点是作者分别于1979和1993年先后刊布的,在1993年发表的文章中,他对“南岛民族”由台湾开始扩散予以肯定,对更早的起源地则引述了他人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和中南半岛、泰国及中国境内云南、贵州、广西一带的侗傣语系民族有关。”因此,虽然他不同意凌纯声的“大陆来源说”,但事实上也承认“中国南疆”“中国境内”是台湾“原住民”先民的来源地之一。无论台湾“原住民”来源于哪里,这种假说对于长期被视为落后、原始的“原住民”来说,无疑是足以令人刮目相看的历史资源。“南岛民族”因此也成为台湾政界、学界、媒体交相炒作的热门话题。

台湾一些人对“南岛民族”的炒作,是与“统独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虽然严肃的科学研究假说无法排除大陆是“原住民”祖先的来源地之一,但是“台独”势力却试图抹杀“原住民”祖先与大陆的历史渊源,甚至利用“原住民”的“原住”地位及其在明清以降同汉族移民的互动关系来割断台湾汉人与大陆的亲缘关系。为了利用“原住民”这一“本土资源”,一些研究者从来源、血统、种族、民族等诸多方面,试图证明台湾“本省人”中的汉人由于同“原住民”世代融血,已经不属于中国的汉族,甚至已经跻身于“原住民”之列。这种推导和论证,从兰屿岛雅美(达悟)族的语言同邻近的菲律宾巴丹岛居民的语言相近而出现“航向南岛”的“巴丹寻根”热,参见张存薇《南岛民族世纪首航,达悟族寻根》,2002年7月9日,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new/jul/9/today-c10.htm。到通过基因研究证明雅美族与伊巴丹族之间的血缘关系;参见林妈利、朱中正《兰屿达悟族(雅美族)与菲律宾巴丹岛上伊巴丹族的血缘关系》,http://203.69.179.10/publi/publi/2002/06/medical01.htm。从通过DNA检测证明“原住民”是世界上“最纯种的民族”,参见《台湾原住民族世界上最纯种的民族,应避免同族间输血》,(台湾)《明日报》2000年11月2日。进而通过对台湾“本省人”中的汉族进行DNA普查“发现这88%所谓汉人人口与目前之中国大陆居民不同,而介于‘原住民’与汉人之间”,以致这一结果可以使“人文科学研究者帮我们台湾居民寻根,真正去定位新台湾民族之祖先与来源”;陈顺胜:《从医学资料看台湾的族群融合》,《族群关系研讨会论文集》,http://taup.yam.org.tw/PEOPLE/961117-3.htm。从“原住民”的“生物遗传优势”是给予“台湾人的血源、血缘及血脉”的“共同祖先”,《台湾人的血脉》,http://www.formosauniversity.org/modules/tutorials/index.php? op =viewtutorial&tid=7。到“台湾人口的今貌为,平埔和山胞合计达一千六百四十六万,占七七·四%的总人口;汉藩待分三百五十八万,占一十六·八%,台湾的先住人口中,有九十四%以上,不是平埔就是山胞的后裔”;沈建德:《台湾血缘七千年证言》,《族群关系研讨会论文集》,http://taup.yam.org.tw/PEOPLE/961117-4.htm。等等。在有关台湾“平埔族”的身份恢复问题上,有人怀疑那些已经因融血而隐身于汉族中的“平埔人”会不会勇敢地站出来“重新作番”。参见施正锋《平埔身份认同》,2002年6月15日,http://mail.tku.edu.tw/cfshih/def5-2-020615.htm。如果按照上述制造“台湾民族”的论调,这种疑虑显然是不必要的,因为他们已经把数以千万计的台湾汉族的血脉和“共同祖先”归宗于“原住民”了,他们不需要“重新作番”而本来就是“原住民”,甚至是“南岛民族”。只是他们比那些源于“共同祖先”的“最纯种”的“原住民”享有更高的收入、更好的教育、更优越的生活条件和更长的寿命等。因此,少数民族意义上的“原住民”与这些号称“不是平埔就是山胞的后裔”,不仅处于完全不同的社会地位和生存境遇,而且也“有着完全不同,甚至是对立互斥的历史记忆”,范云:《分裂历史记忆下的台湾人认同——从族群政治的“大和解”谈起》,1996年7月6日,http://www.isi.edu/~chiueh/oldversion/fanyun。其中也包括“原住民”对这些自愿“作番”的汉人及其移民祖先的种种控诉。因为在“原住民”的观念中,“无论是百年前,还是五十年前的外来者,无论怎么伪装混血儿,认原住民为祖先,但压迫者就是压迫者,不会因为它伪装为被压迫就改变。这一点被压迫者是不必靠理论就很清楚的”。杨渡:《原住民与台独》,《中时晚报》2002年9月25日,http://www.pongso.org/TaoMoot/Moot.htm。

从另一个角度讲,“南岛民族”的炒作对“原住民”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台湾作为“南岛民族”的扩散地,不仅使过去被视为没有历史的“原住民”恢复了五六千年的历史想象和对“台独”势力建构的台湾“四百年史”不屑一顾,而且为“原住民”提供了一个北起台湾、东达复活节岛、南抵新西兰、西至马达加斯加岛如此广阔的“民族认同”空间。漫长的历史渊源,“航向南海”起点;独特的海岛文化,使台湾“原住民”平添了一种民族优越感。而把“原住民”作为制造“台湾民族”的“血脉祖先”的“台独”势力,正是迎合了“原住民”这种“南岛民族”的优越心理,利用“原住民”认同“南岛民族”产生的“拓展国际空间”的作用,张扬起“泛南岛民族主义”。

2000年12月,在台北举行了题为“2000年都市原住民政策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马绍尔群岛、印度尼西亚、美国(夏威夷)等国家的代表同中国台湾“原住民”代表共同签署了《2000年南岛原住民族宣言》,宣称“增强我们身为南岛语系民族的认同”,“凝聚共同体意识”,《2000年南岛原住民族宣言》,台北市“原住民事务委员会”网站,http://www.native.taibei.gov.tw。以学术交流的方式揭开了“泛南岛民族主义”的序幕。2002年7月举行了称之为“历史性、国际性”的“世纪首航”(从台湾兰屿岛—菲律宾巴丹岛)和“南岛民族海洋文化论坛”。参见孔文吉(尤稀·达衮)《台湾与菲律宾南岛民族海洋文化论坛专题演讲》,台北市“原住民事务委员会”网站,http://www.native.taibei.gov.tw。同年12月,台湾当局又在台北举办了“南岛民族领袖会议”,应邀出席会议的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夏威夷)、加拿大和太平洋各岛国的土著人事务官员、酋长等。陈水扁亲自到会致词,并举行“合力张帆”仪式,象征数千年前“南岛民族”的祖先从台湾出发驶向南太平洋各岛,预示台湾“拓展与南太平洋地区之南岛民族的实质合作关系”。郑吴富:《共创美丽新世界》,(台湾)《经典杂志》第54期,http://taipei.tzuchi.org.tw/RHYTHMS/magazine/content/54/south% 20is.htm。这次会议签署的“宣言”虽然内容主要限于加强交流等主张,参见《南岛民族领袖台北宣言》,(台湾)“圆桌会议顾问公司”网站,http://www.come2meet.com/austronesian。但是台湾当局还是不失时机地提出建立“南岛民族领袖论坛”进而建立“属于文化的南岛民族国家联盟”等彰显“台独”政治目标的动议。郑吴富:《共创美丽新世界》,(台湾)《经典杂志》第54期,http://taipei.tzuchi.org.tw/RHYTHMS/magazine/content/54/south% 20is.htm。

事实上,台湾当局强化“南岛民族”认同所开展的上述活动,不过是“台独”势力(包括极少数“原住民”政治精英在内)通过鼓吹和建构“泛南岛民族主义”来达到控制、利用“原住民”的政治手段。其目的是利用“原住民”运动与世界“土著人运动”相关联的特点,试图通过“原住民”问题挤入联合国土著人事务的工作范围,打开“谋求国际空间”的缺口。然而,台湾当局这种“造势”的活动及其张扬的“台独”理念,并没有得到“原住民”民众的响应和支持。因此,“对民进党及台独支持者来说,原住民对台独的冷淡,一直是一个不解的谜团。他们认为台独如此认同台湾原住民,甚至宁可承认自己是闽南移民与原住民混血所生出的‘新兴民族’,为何血统上的祖先却不要他们?”杨渡:《原住民与台独》,《中时晚报》2002年9月25日,http://www.pongso.org/TaoMoot/Moot.htm。原因就在于民进党所主导的台湾当局根本没有将“原住民”的切身利益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要务,他们的“认祖归宗”也好,鼓吹“泛南岛民族主义”也罢,这些大造声势的活动与“原住民”迫切需要解决的种种生存和发展问题毫不相干。

综上所述,台湾“原住民”运动及其政治诉求,一方面客观地反映了“原住民”数百年来所经历的民族压迫、殖民奴役、社会歧视和不平等地位所造成的现实发展困境,另一方面则反映出在台湾“族群政治”影响下出现的“原住民族”的民族主义极端性取向。“原住民”的政治诉求,虽然在台湾“族群政治”和政党角逐中处于边缘,但是“原住民族”的民族主义基于“原住”的“草根社会”和“自然主权”“自决”“自治”等一系列与世界“土著人运动”相关的政治诉求,又使其成为台湾“四大族群”中唯一具有“国际空间”资源的群体。因此,“原住民”问题也成为台湾各政党交相利用的一种“政治资源”。其中以民进党为代表的“台独”势力对“原住民”问题的利用尤为突出,“原住民族”的民族主义极端性取向就是在“台独”势力的煽动下出现的,“泛南岛民族主义”就是“台独”势力利用“原住民”问题谋求“国际空间”的产物,是企图通过裹挟“原住民”面向“南岛”而疏离北方大陆的“台独”行动,也是他们“文化台独”理论中所谓有别于中国“内陆文化”的“海洋文化”的文化民族主义依托。

实际上,民进党以各种“象征符号”“宣示口号”等“造势”方式将“原住民”尊奉为“祖先”和美化为“伙伴”,不过是为了包装“福佬中心主义”建构“台湾民族”的险恶用心。享有空洞“荣耀”的“原住民”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不仅没有得到改善,甚至每况愈下。至于上述“新伙伴关系”的空洞承诺,即便是“持平审视具体内容,几无一条兑现”。马赖古麦:《民进党执政二年台湾原住民族政策总检》,《国政研究报告》(内政[研] 091-075号),2002年5月21日,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IA/091/IA-R-091-057.htm。因此,台湾“原住民”生存与发展的困境所反映出的民族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台独”势力导入了歧途,那些表达民族问题话语的政治诉求已经远离了“原住民”基本群众的生活境遇和迫切需求而成为极少数精英人物捞取个人资本的政治口号。民进党等“台独”势力通过虚幻的想象为“原住民”构造了一个“辉煌的历史”和描绘了一个“美好的未来”,但现实中却将“原住民”这一“本土资源”作为其迈向“台湾独立”的一块垫脚石。

原载《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