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业安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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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中国产业安全问题研究

第一节 产业安全的基本理论

一 安全

安全是本书立论的基本概念,它是一个具有多义性的综合概念。尽管有关安全问题的著述很多,但专家学者对此却多持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阐释安全的含义必须联系具体的情况,泛泛而论很难给出一个具体明确的概念。比如,巴里·布赞(Barry Buzan)、丹尼尔·费雷(Daniel Frei)、罗伯特·杰维斯(Robert Jervis)等人认为安全的概念难以确定,只能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一个大体上模糊的概括,其依据是:不同的行为体,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问题,都会对安全做出不同的解释,任何一个概念的界定,都难免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美国学者卡尔·多伊奇(Karl Deutsch)认为,安全意味着和平与对和平的维护。但是,由于作为一种价值的安全,同时享有其他许多价值的方式和条件,所以它的含义往往是不明确的。

在汉语里,“安全”是指一种稳定、完整、没有危险、不出事故、不受威胁的状态。《现代汉语词典》将“安全”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西方的“security”(安全)一词源于拉丁文“securitas”,义为从小心、不稳定和自制中解脱出来的状态,进而引申为脱离危险的安全状态。在英语里,安全的含义较汉语广泛一些,指无危险,无忧虑,以及提供安全之物、使免除危险或忧虑之物。尽管两种语言在意义上有差别,但也有相似之处,都认为安全是一种没有威胁、恐惧的状态。

就安全的属性而言,多数学者认为,安全具有二元性,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是指外界现状,而主观的方面则是指人们的心理状态。阿诺德·沃尔弗斯(Arnold Wolfers)在《冲突与合作》中指出:“所谓安全,从客观意义上来讲,是指所拥有的价值不存在现实的威胁,从主观意义上来说,是指不存在价值受到攻击的恐惧感。”这个说法被概括成广为接受的安全概念,即安全就是指客观上不存在威胁,主观上不存在恐惧。

根据以上对安全语义及属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对安全的概念做出以下的界定:其一,安全是一种客观态势,它反映出安全主体在一定时间、地点、环境等条件下所受威胁的程度。其二,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就是说,客观上的安全状态与主观上的反应、判断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则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安全作为一种客观态势,是一种可以用客观标准进行比较而得出的结果,它既是不同主体之间相对关系的一种比较结果,又是主体自身与以往情况相比较的结果。安全的相对性表现为在用同样的标准对某个主体进行比较时,可能得出与该主体的主观感觉完全不同的结论。有时,安全的相对性还表现在单个安全因素与综合安全的相对性。单个因素处于不安全状态并不一定表明主体在整体上也处于不安全状态,即安全并非一定要求主体在所有方面都处于最优的态势。此外,在外部条件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主体自身实力的变化也会对安全产生相应的影响。

安全的意义依主体而存在,离开了主体就无所谓安全。主体的特性并不确定,既可以是个人(体)或某个组织,也可以是社会上的某个利益集团(如某个阶级、阶层等),也可以是国家。当主体是个人(体)时,安全指的是个人(体)安全;当主体是某个组织或集团时,安全指的是组织安全;当主体是国家时,安全就是国家安全;当主体是产业时,安全就是产业安全。

二 产业安全

目前,关于产业安全的定义主要有四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①强调控制权的产业安全,认为产业安全是指本国资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拥有控制权;②强调竞争力的产业安全,认为产业安全从本质上讲是产业竞争力问题,竞争力强的产业一般不会存在产业安全问题;③强调能力的产业安全,认为产业安全是指本国产业具有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对来自国内外的不利因素具有足够的抵御和抗衡能力;④强调状态的产业安全,认为产业安全是指自主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受威胁的状态。

本书认为,产业安全是指特定行为体自主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受威胁,或虽受威胁但能够化解的状态。该定义包含三层含义:安全的主体是特定行为体的自主产业;产业安全包含生存安全和发展安全两个方面;产业安全度,可以通过评价产业受威胁的程度加以反推。

其一,产业安全的主体应为特定行为体的自主产业。这里的行为体,既包括国家,也包括非国家行为体,大到区域性组织(如欧盟),小到省、市甚至郡、县,只要拥有自主产业,就涉及产业安全问题。因此从定义上看,产业安全并不仅仅限于国家的产业安全,即通常所称的民族产业。然而,在国际关系中,民族国家仍然是最主要的行为体,民族利益仍然是最受关注的焦点。而产业安全问题最先受到关注,也的确始于国家产业安全或民族产业安全。因此一提起产业安全,人们通常会约定俗成地指代民族产业安全。本书中提到的产业安全,若非特别说明,亦指民族产业安全。

其二,产业安全包括产业生存安全和产业发展安全两方面。产业生存安全是指特定行为体自主产业的市场份额、利润率水平以及产业资本三个循环中的任何一个循环都不受威胁的状态。产业要生存,首先意味着:①该产业有一定的市场或市场份额;②该产业能达到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其次,产业要生存,还必须具备自身的生存特征。马克思指出:“产业资本连续进行的现实循环,不仅是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的统一,而且是它的所有三个循环的统一……只有在三个循环的统一中,才能实现总过程的连续性,而不致发生上述的中断。”也就是说,产业要生存,还必须实现它的货币资本循环、生产资本循环和商品资本循环的统一。因此,可以将产业生存安全具体地定义为产业的市场或市场份额、利润率水平以及产业资本的三个循环中的任何一个循环都不受威胁的状态。产业发展安全是指特定行为体的自主产业价值或市场份额提高、产业技术创新以及产业赶超不受威胁的状态。从数量上看,必须是产业价值的增加或市场份额的提高;从质量上看,必须是产业原有产品技术含量的提高或新产品的开发。而开放条件下的产业发展安全则意味着必须能够紧跟国外同类产业的发展步伐,且在必要时可以实现产业超越。因此,可以将产业发展安全具体地定义产业价值或市场份额的提高、产业技术创新以及产业的赶超不受威胁的状态。

其三,产业威胁与产业安全是相互对立的,二者实际上是同一问题的正反两个方面。产业受威胁的程度越深,产业越不安全,即该产业的安全度越低。因此,判断一国产业是否安全,既可以直接评价其安全度指标,也可以从产业是否受威胁来反推。且通常情况下,后一种方法对于准确把握产业现状,进而对产业安全进行预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来讲更具有现实意义。

产业受威胁,就其性质而言,可以分为合法威胁和非法威胁。WTO背景下产业安全的合法威胁是指由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规律和合理的WTO规则所导致的威胁;非法威胁是指敌意国家蓄意对某国产业安全的破坏和在敌意国的左右下通过一些国际关系准则所导致的威胁。区分合法威胁与非法威胁,一方面,有助于我们对一国所面临的产业安全做出一个客观的评价,使我们明白哪些产业的安全需要保护,哪些产业不需要;另一方面,有利于我们针对不同性质的威胁采取不同的产业保护方法,恰当地确定产业保护的适用范围,从而科学而非盲目地进行产业保护。对于合法威胁,产业保护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制定一些政策使本国企业发展壮大,逐渐形成国际竞争力,这是一种为将来“不用保护”而进行的暂时性保护,是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关贸总协定精神的。对于非法威胁,我们则应充分利用WTO规则和其他国际规则,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政治和经济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