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徽巡抚原奏
开缺安徽巡抚、臣冯煦跪奏:为刑律草案不厌求详,谨将愚虑所及略陈数端,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臣前准宪政编查馆王大臣咨称,“修律大臣进呈刑律草案,查照法律馆奏定《修订法律章程》,应由京内各部院、京外各省将军、督抚分饬所属详细签注,仍咨覆宪政编查馆考核汇办”等情前来,臣即遵照通饬各问刑衙门悉心研究,分别签注各在案。乃事经数月,覆者虽有数处,或偏重新法而不知守,或拘泥旧律而不知通。臣再三考核,莫衷一是,兹谨就愚虑所及,略将大要、忝议数端,为我皇太后、皇上一一陈之。
查草案总、分则计三百八十七条,陈义至高,取材极博,创历朝所未有,为列国所同。然若能推行无碍,藉以收回法权,湔雪前耻,岂非朝野所甚愿?考领事裁判权,西人初行于土耳其,继行于我国,又继行于日本。惟日本已与各国改约撤退,实由军事进步,非仅恃法律修明已也。即以法律论,必实行于本国而后能见信于外人,若专务文明之名,于本国历史、人情、风俗、习惯一切相违,窃恐人民之程度不能越级,文明之精神不能蹿等,非徒无益,而转有损,有不得不鳃鳃然过虑者。
以立法之作用言,我国上古之世,圣君贤相皆知以恤刑为宗旨。然刑法单简,不外身体诸刑,即周末儒术大兴,学说群起,始薄刑名而重道德,而刑典亦略而不详,历代相沿。至唐律出而大备,纯用惩戒主义,宋、金援引无所出入,元、明之间复参报复主义。国朝因明旧制,故今律则兼惩戒、报复者也。然自行秋审制度以来,圣泽皇仁实又参用感化主义。盖今日东西各国刑法皆取感化,不用报复,而草案即以此为圭臬。夫报复之说,本非刑律之平,为今日法律学者所鄙议,然并惩戒而不用,转欲以感化为能,恐未能适合于今日人民之情势。如总则内第十一条凡未满十六岁之行为不为罪,及第十二章犹豫行刑、第十三章假出狱各条,皆偏重感化主义者也。以中国社会不良、教育未普,凡十五六岁之童子,知识已完,能力亦无不足,几于无罪而不可犯。若犹不论其罪,则幼年子弟必至无所忌惮、无恶不为,是以欲以道德化民,转足以坏其道德。诚宜仿日本旧刑法十二岁以下不论罪及十二岁以上宥恕减轻之例,比较今律,固已迥然不同。俟将来教育广播、道德发展之时,年龄责任渐次从宽,再与各国竞争文明,尚未为晚。犹豫行刑及假出狱二者,变通刑法之用,以情相感,收效必多。然提法司未改、审判厅未立、巡警未能普及、监狱未能改良,亦必迟之数年始能施行。此宜斟酌者一也。
又以立法之内容言,西人用人格主义,不用家族主义,日本新刑法亦然,我国不能援用。上征国史,下察民情,皆莫不以家族、团体为国家之根本。《易》谓,“天地之道,始于男女,成于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诗》曰,“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大学》曰,“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此皆重视家族之明证,若忽将家族主义骤然改破,则全国人民国家之观念既浅,家族之范围复驰,恐人心涣然,更无术可以结合。西人迷信宗教,国人多数从同,故不必重视家族。我国不然,舍修身齐平数言以外,别无条教可言。若其所厚者薄,则其薄者必不能厚,有不能不重视家族之势。草案非无重视家族之精意,尚缺重视家族之明文。如分则第一章关于帝室之罪,既立专章,而君亲并重,宜仿日本旧刑法意,将关于祖父母、父母之罪另立专章,并附载不得援引不论罪及宥恕减轻之文。保持家族维系人心,不宜以犯杀伤尊亲属罪者与犯杀伤凡人罪者并列、无所区别。此宜斟酌者又一也。
若夫名节之防,中国女子习俗相沿,视西人为尤重。有临难殉身者,有被辱自尽者,此皆我国女子特征。如分则内第二百七十四条强奸妇女仅处二等以上有期徒刑,又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于盗所强奸妇女而不列于第三百五十五条之内,此等重犯尚无加以死刑之时,轻重之间,未免失宜。保护名节者不力,因而不顾廉耻者遂多。此宜斟酌者又一也。
至于名词文法,似宜精益求精,不宜专采诸日本。日本人以西书之名词翻我国之汉字,有渊源故书而确有考据者,有抚拾俗字而失其真义者。我国修订法律,取舍之间应有权衡,典雅之字不妨相仍,桀骜之词概宜屏而不录。盖法律为诗书之补助,即刑罚亦系教育之一端。若条文词义与本国文学或相背戾,解释不易,奉行遂难。且西人文学分古代、今世二种,尊崇古代文学者,其志固以足嘉;发阐近世文学者,其功尤不可没。古代文学以罗马拉丁文字为宗,音义源流皆能详加考订,此流传古学者也。若近世文学,则又英人能以罗马拉丁文字变为英文,法人能以罗马拉丁文字变为法文,俄、德亦然,所以便利国人,保存国粹,不使本国文字为外国文字所混化,用意尤深。若我国文字,一字一义,诚能考求字书,推阐文义,何求而不可得。即法律名词,宜因者因,宜创者创,亦非难能之事也。若似中非中、似西非西之日本文法,断不可略相摹仿,使其浸入我国。倘更编诸法典,恐舞文弄法之辈又将利用此等文法自便私图,其流弊尤有不可胜言者。
总之,今日立法,怵于国际、毖于时局、惩于教案,万不能守我国独有而又残酷之刑,而不趋向于万邦共同可行之法,亦不能重违民俗、远悖国情,专为舍己芸人之计。故修改本国之法,则贵乎汰其恶者而留其良;采取外国之法,尤贵乎节其长而去其短。必求无偏无倚、知变知通,此则立法者所当斟酌尽善而尤臣殷殷祈祷者也。所有参议新刑律草案,除将臬司所议各条咨覆宪政编查馆查照外,谨将愚虑所及大要数端恭折具陈,伏祈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三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奉朱批:著修订法律大臣、法部议奏。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