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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理院正卿张仁黼奏修订法律宜妥慎进行不能操之过急片(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一)
再:立法之要,规模不可不闳,推行必宜有渐。臣闻日本变法之初,调查编订阅十五年之久,而后施行。其施行也,先其浅近,徐为试验,稍滋弊端,立即改正,审慎迟迴,逐渐推广,迄乎今日乃能蔚然成一时强盛之规。我中国调查未久,商榷未精,念遽施行,龃龉纷纠,其收效尚未可知,而困难甚于畴曩,朝廷明鉴万里,固已烛照靡遗。夫法律之所宜修订者,本欲收回治外法权也,然而内审诸己,国势兵力之富强若何?人民教育之程度若何?内外文武人材之担任若何?如其尚待培养,则虽法律精允,足与列强同符,而欲治外法权遂能一一收回,不待智者而知其未易言矣。
臣愚以为,今日之修订法律诚不可缓,而实行之期则断不宜急。但使大其规模,宽其岁月,务求精详允备,厘然胥当于人心,然后择其易晓易从者,试行一二端,以渐推而广焉。即迟之十年二十年,亦不为晚,否则于民俗习惯未甚惬谐,而贸然颁行,将不惟龃龉纷纠而已,诚恐治外无期,实先无以治内。夫至于无以治内,或遇地方有司奉行不善,因之酿患阶厉,外人且将藉口干涉,其为隐患何可胜言!是不得不深虑而熟筹者也。臣为豫防流弊起见,谨附片具陈,伏乞圣鉴。谨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