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与工业结构调整新主体培育
“七五”以来,工业结构调整一直是辽宁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时至今日,调整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结构矛盾仍很突出。一方面,辽宁工业增长速度放慢,经济效益大幅度滑坡。1952~1978年,辽宁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3.4%, 1978~1993年则为10.9%;每百元固定资产原值实现的利税由20世纪80年代的20元变为90年代的不足10元。另一方面,在整个工业总产值中,与资源优势相关的采掘业和原材料工业比重仍在上升,技术含量高的深加工产业比重下降,工业增长对自然资源的依附性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与1985年相比,1994年,按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计算的贡献率增加的行业主要是与资源优势相关的原材料采掘和加工业,增加幅度最大的几个行业分别为金属冶炼(5.1个百分点)、石油和天然气开采(2.4个百分点)、石油加工(1.5个百分点)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个百分点)。贡献率减少幅度最大的行业主要有纺织业(-4.4个百分点)、化学工业(-2, 8个百分点)、机械工业(-2个百分点)、造纸及纸制品业(-1.5个百分点)。
结构调整实绩与预期目标相差较远的根本原因之一是转轨时期结构调整主体缺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逐步从投资和生产领域中退出,可直接支配的资金规模大幅度降低,并且财政、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在对结构进行调整时功能极弱,政府已失去计划体制下的结构调整主体地位,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结构调整的主体地位尚未形成。
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那些不仅具有生产、流通功能,而且具有融资、技术研究开发、资产经营等综合性功能的大公司,才能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通过多角化经营和联合兼并决定着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过程。对于以规模经济特征明显的重化工业为主的辽宁来说,要实现结构转换和结构调整,必须培育现代大公司和公司集团,使之替代政府成为工业结构调整的主体。然而,从目前辽宁的企业体制、功能和行为能力看,现在的企业还无法替代政府成为工业结构调整的主体。在体制方面,辽宁国有企业比重太高,大部分企业还未能成为市场竞争主体,不能算是市场经济中的现代企业,还缺乏追求最大利润和最大增长的动力机制。同时,企业发展的某些外部条件,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还不完备。
在企业功能方面,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我国生产要素和企业扩大再生产功能高度集中于政府之手,企业没有积累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拼设备、拼人力。辽宁是老企业集中地区,改革开放以来,受国家控制,经济体制改革被延迟,承受了全国初期改革的社会成本。辽宁大部分国有企业一直没有机会补充扩大再生产机能,仍然是一种缺少扩大再生产能力的不健全企业。让这种不健全的企业进入市场,与健全企业竞争,焉有不败之理。
面对企业结构调整能力不足的现实,政府的职责不应是替代企业去搞项目、抓经营,而应是抓企业,通过企业重组、重建,赋予企业积累机制,增强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力,培育现代大公司和公司集团,使它们成为工业结构调整主体,提高工业结构调整效率。另外,政府要为企业利益区域化创造条件。企业行为的直接目的是获取最大化的利润,但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所产生的利益则可能超出企业,甚至地区或国家的范围。例如,产业关联性为相关企业带来的效益往往是创造关联性的企业不能分享的。如何使国家或地区分享大企业的结构调整利益,便是国家或地区政府的主要职责。为此,地区政府应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培训劳动力、提供投资或增加利息补贴、减免税收等间接调控手段,使大企业尽量在本地区进行老企业改造或设立新厂,开发与生产和市场需求相适应的、附加值高的产品,通过扩大区域产业关联性带动一批地区性企业发展,进而扩大地区就业,增加劳动者收入和地区税收,为地区社会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就我国尤其是辽宁来说,由于尚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现代大企业还未形成,因此,政府还应抓一些关键性的大工业项目。但在项目的选择、建设和资金来源方面一定要与市场经济原则相适应,并且把上项目与培育现代大企业结合起来,让那些经过改制、有改造前途的企业承担这些项目,通过项目建设和投产扩大这些企业的规模,形成市场优势,引导区域产业结构升级换代。
通过企业重组,培育工业结构调整主体,加速工业结构合理化、集约化、外向化和高度化,对辽宁来说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这就要促进资本和生产向有竞争优势的现代大企业集中。资本集中不外乎两条途径,一条是通过市场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互惠交易;另一条便是行政划拨,所有者凭借所有权自上而下地实行资本和生产集中。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未形成,不具备通过市场进行大规模资本和生产集中的条件,这就迫使我们利用资产国有权走经济内部集中的道路。辽宁国有工业资产占全省工业总资产的70%左右,所以有条件采取行政手段,由所有者自上而下对国有工业资产进行重组,建立若干现代大公司或公司集团。一是依托省内现有行业主管部门或主导产品链,成立行业或生产同一产品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作为该行业或产品中所有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或母公司。可以先考虑成立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汽车、电子、医药、造纸、建材、啤酒等行业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先实行行政式行业内合并,然后,逐渐通过市场展开跨行业的合并和混合合并,进一步扩大公司规模。二是从规模经营、产业联系和多角经营出发,把一些国有中小企业资产委托给国有大企业经营,组建产业型企业集团,可以考虑在机床、输变电设备、工程机械、计算机等行业以大企业为核心,将相关企业国有资产全权委托其经营,经营方式要选择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经营方式。
加速对资不抵债企业实行兼并。辽宁工业运行很大程度上受存量结构的惯性制约。调整工业结构必须首先调整存量结构。由于存量生产要素已固化于企业之中,工业存量结构的调整必然是以企业重组为前提,即企业合并、兼并、转产、破产的重新组合过程。辽宁存在大量资不抵债企业,这些企业实际上丧失了生存的资格,只是由于政府的保护,还在维持。目前,有三大障碍阻碍着对资不抵债企业的兼并和破产。一是这些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采用以土地换救济金,用利息收益保生活的办法。在我们问卷调查的900家大中型工业企业中,有161家资不抵债企业,这些企业1994年共有职工23.8万人,有退休职工6.5万人,全年在职和退休职工工资、退休费为9.3亿元,人均3069元。如果这些企业全部破产,其职工全年人均领取社会救济金1440元,那么,每年政府需支出4.4亿元,比其全年亏损额少5亿元。如果其离退休职工由国家负债,在职职工一次性发给退职费2万元,需资金50亿元。如规定失业工人将这笔钱存入银行,年利率或收益按10%~15%计算,其利息收入为每人每年2400~3600元,相当于保障基本生活支出水平,总额可达5亿~7.5亿元。可见,如果政府每年拿出5亿元资金,并组织职工投入有收益的经营活动,便可解决这161家资不抵债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基本保障问题。
这些一次性发放的救济金从哪儿来呢?资不抵债企业最有价值的潜在资产是国有土地使用权。161家资不抵债企业占地面积是4344.8万平方米,如果按全省工业用地纯地价最低级标准62元/米2计算,出让土地使用权,可获收入近30亿元;如果按基准地价最低级标准246元/米2出让,则可收入约107亿元,即使少收入一半,也可达到50亿元,与破产救济金一次发放额相当。从土地需求状况看,1993年全省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投资为113亿元,其中约一半投资用于购置土地使用权,金额也同失业救济金差不多。可见,完全可以将资不抵债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所获资金用于建立其职工失业救济基金,使救济金有可靠来源。政府应尽快制定资不抵债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及用所获资金建立职工失业救济基金政策。
为了加速辽宁工业资本集中和现代大企业形成,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在政策、资金、制度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第一,请求中央在辽宁进行国有资产管理、运管、监督方面的改革试点。第二,改造政策要向现代大企业倾斜。对于辽宁来说,仅仅形成现代大企业还不行,现代大企业还要具备竞争和发展能力。这种竞争和发展能力只能来源于对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产品换代。辽宁技术改造要围绕现代大企业展开,不仅要为之提供项目和贷款规模,还要千方百计创造条件为之提供资金保证。第三,要减轻现代大企业的社会负担。政府要逐步接收现代大企业的非生产性资产及人员。要完善大企业职工养老基金、失业救济金制度,为大企业分阶段减人增效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