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伯屏环境资源法学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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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 必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有深刻的历史教训。以日本为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畸形发展,城市人口恶性膨胀,工业“三废”造成的危害很大。震惊世界的水俣病、骨痛病、气喘病等公害病事件不断发生,社会舆论大哗,受害群众不断举行游行示威和抗议。1970年底召开了第64届国会,集中讨论了公害问题,所以又称“公害国会”。这次国会对现行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等8个公害防治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并制定了6个新的公害防治法律。这次修订和制定的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都有重大的改进,主要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强调了公害防治的重要性。例如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对该法任务和目的的表述中有这样的词句:“生活环境的保护,得谋求与经济的健全发展相协调。”这句话包含了优先发展经济就可以牺牲环境的意思,政府对工业企业家采取让步政策。这是污染泛滥、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不断发生的重要根源。经过1970年国会的修订,1971年颁布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一条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改为:“鉴于防治公害对维护国民健康和文明生活有极大重要性,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特制定本法。”经过“公害国会”修订、制定法律并严格执行后,环境质量取得根本性的好转。“公害国会”作为日本环境立法的转折点、重要里程碑而载入史册。我国“十五计划”期间,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大多超额完成,但环境保护的主要指标没有完成。一些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在不断产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必须引起我们高度警醒。今后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 必须深刻认识“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有四个特点:(1)有些污染不容易及时发现。日本的“水俣病”,从排放甲基汞毒水的合成醋酸工厂建厂,到发现渔民吃鱼中毒,前后经过23年之久,又经过了12年,才弄清楚是甲基汞中毒。伦敦烟雾事件,4天死了4000人,经过十几年才弄清楚事件的真相。美国洛杉矶烟雾事件,最初被认为是二氧化硫造成的,后来被认为是石油挥发物造成的,经过七八年才逐渐弄清主要是汽车废气经日光作用而形成的光化学烟雾造成的。(2)环境污染造成的有些疾病,不易彻底治疗。如水俣病、骨痛病、癌症,至今还没有彻底治疗的有效办法。(3)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即使停止了新的污染,旧的污染也难以很快消除,造成人体健康和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是难以用数字表述的。例如用工业废水灌溉的农田土壤,一旦被废水中重金属污染,则将成为广大的、长期的、潜在的污染源,会使农作物中毒,进而使食用这种农产品的人和其他动物不知不觉地中毒。(4)环境污染的治理往往要花费高昂的代价。20世纪70年代的西德,十多年治理污染的费用,在100亿马克以上(合当时人民币85亿以上)。据专家估计,此后相当长时期内,每年还要花12亿到15亿马克,才能解决污染问题。我国治理环境污染耗费的资金额也是巨大的。例如淮河的治理。“十五期间”投入了大量资金,今明两年将再投入140亿元用于治淮工程。总之“污染容易治理难”这是国内外很多事实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所以,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必须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绝对不应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

三 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要“从源头抓起”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敬爱的周恩来总理亲自制定的环境保护“32字方针”,即“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其中头两句就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各地区、各部门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和“十一五规划”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规划、计划中,要切实注意工业企业、资源配置。特别是重点污染源的合理布局。例如:重点污染源的地址都不应设置在本地区盛行风向的上风向、地面水地下水的上游。北京的首钢,地处首都盛行风向的上风向和地面水地下水的上游,是首都的重大污染源,对首都的环境质量危害很大,尽管是日伪时期留下来的旧厂,关停并转移困难很大,但是,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考虑,不得已而迁出了首都。(2)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一定要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三同时”等法律制度,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3)自然资源的调查、规划、开发、利用、治理、管理全过程都应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 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由之路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的本质是一种生态化经济,就是说,在保持良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保持经济总量的持续发展。现在德、日、美等国已经立法实施。循环经济法改变了传统的工业体系,由“资源——产品——废弃”的物质单向线性流动趋势,开始向“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反馈式经济趋势发展,是对大量开采、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根本变革,提出了现在的3R(Reduce, Reuse, Recycle)操作原则,即减量化(减少资源利用量和废物排放量)、再利用(努力回收利用废弃物)、再循环(大力实施物料的循环利用系统)的发展方向。循环经济完全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利于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有利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利于保护子孙后代的福祉。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要求企业界做好产品维修系统等售后服务,研发产品回收、再生产、再利用系统工程,不断创新,研发优质高效的新产品。循环经济是一个全新的前沿课题,需要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模式,机制、制度。

五 要更多采取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资源问题

在传统发展模式中,尽管生态环境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但保护者一般不能从市场上自动获得经济效益和补偿,导致“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商品高价”的现象;而且助长资源开发者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和环境,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进一步破坏资源环境。因此,必须健全生态补偿政策,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认为:环境税对中国政府而言可谓“一举两得”,既可以增加政府收入,又可以鼓励合理利用环境。建议政府增加环境税税种。

六 地区领导干部要有正确的、科学的政绩观,对地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要科学化、法律化

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指示说,“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在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同时,使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由18.2%提高到20%;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地方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总责,将环境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这些指示应当是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共同的奋斗目标,也是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总之,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不应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的GDP增长为奋斗目标,而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符合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统一的绿色GDP增长为奋斗目标。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要坚决否定以旧的GDP增长情况为标准,而要以上述绿色GDP增长情况为标准。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制度,建议制定成法律或行政法规,以便全国统一遵照执行。

七 切实加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高达1500~2200起,每年发生的环境违法案件多达2万件左右。由于有些环保法律法规出台时间早,内容滞后,惩戒力度小,缺乏环境问责制度,环保执法者腰杆不硬等原因,环保执法屡屡遭遇“制度困局”。据不完全统计,山西、江苏、福建等12个省市2004年发生的阻碍环境执法事件多达4400余起,其中暴力抗法事件120多起。因此,需要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有的法律(如《循环经济法》等)需要及时制定;过去,环境保护立法与国土资源立法形成“两张皮”的现象。中央指示“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保护必须与调查、规划、开发、利用、治理、管理生态环境和国土资源的全过程紧密结合,才能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为了使国土资源的调查、规划、开发、利用、治理,管理全过程都能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为了环境保护立法与国土资源立法密切结合,为了切实加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保障,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环境资源基本法》,将环境保护基本政策与国土资源基本政策统一地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体系,提高环境与资源立法、执法效率。

(2006年会议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