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
环境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称为环境保护法,美国称为环境法,日本起初称为公害法,现在不少学者称为环境法,欧洲一般称为污染控制法,也有不少人称为环境保护法或环境法,苏联则称之为自然保护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部门,称为国际环境法。
环境法学,是随着环境立法、司法的发展,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学研究的领域主要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在我国,环境法学当前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怎样继续搞好环境立法,同时也需要研究怎样搞好环境司法、执法、守法以及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学体系。
环境法和其他法一样,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环境法是资产阶级政党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则是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的。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环境法,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环境法,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由于环境立法是随着工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些工业发达的国家(如日、美、英、联邦德国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动手较早,经验教训较多,环境法学较发达,有不少研究成果值得借鉴。德国伯罕尼博士、原东京大学校长加藤一郎教授、东京都立大学野村好弘教授、美国乔治敦大学威廉·罗杰思教授、美国斯·尔斯曼博士等人都是当代影响很大的环境法学家。
根据我国的特点,参考外国的经验,我国的环境法学可采取以下体系,即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的历史;环境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污染或其他公害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控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控制法,固体废弃物处理法,有毒物质管理法,放射性污染防护法,电磁环境污染防护法,食品污染防护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法,包括大气保护法,内陆水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保护法,森林保护法,草原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产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等;文化环境保护法,包括自然保护区法,风景名胜保护法,文物古迹保护法,园林绿化保护法,温泉、疗养区保护法,等等;环境标准,首先是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标准等,其次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工业废气排放标准,汽车废气排放标准,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其他部门法(如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如“三同时”、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包括行政责任和行政制裁,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执法问题,如机构,程序,方法;守法问题;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刑法等)的关系;国际环境法;环境法学与其他有关学科(如民法学、经济法学、环境经济学、环境化学等等)的关系。
环境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的重要分支,是一门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边缘学科。它与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以及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物理学、环境化学、环境地学、环境生物学、环境医学等学科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因此,从事环境法学的研究,需要学习和掌握广博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
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的研究正蓬勃地发展,大专院校法律系一般都已开设环境法课程,有些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还招收了攻读硕士学位的环境法研究生。1983年9月,在四川省峨眉县举行了第一次全国环境法学学术讨论会,到会代表50多人。讨论会就加强环境立法、执法、《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以及环境法学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对如何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环保法体系,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我国与日、美等国学者之间关于环境法学的交流活动也在日益发展。
(载《新兴百科知识》,华夏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