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伯屏环境资源法学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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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79年9月13日原则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城市的增加和扩大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规模越来越大。从20世纪60年代起,生产和资源开发对环境产生日益明显的危害,对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的破坏,对人们的生活环境、大气、水域等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从而影响人民的生活和健康、妨碍生产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情况要求国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73年8月召开了中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4年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以后,国务院陆续颁发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各种国家标准,对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了具体规定。1978年3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确认环境保护是国家职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就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在总结中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法》共7章,33条。

第一章(总则)规定:(1)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通过“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达到“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2)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3)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①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②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作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③控制新污染源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④治理现有污染源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4)本法的适用范围:①适用地域为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②适用对象包括进入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航空器、船舶、车辆、物资、生物等。(5)“环境”一词的含义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6)群众监督制度:“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措施,以及各种禁止事项。基本要求是:在土地保护方面,应“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增加植被,防止土壤侵蚀、板结、盐碱化、沙漠化和水土流失”。防止在开垦荒地等活动时,破坏生态系统。在水域保护方面,要求维持水质良好状态,严格管理和节约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在矿藏资源保护方面,要求“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利用”,“妥善处理尾矿矿渣,防止破坏资源和恶化自然环境”。在森林保护方面,要求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合理采伐,大力植树造林,绿化国土。在草原资源保护方面,要求积极规划和进行草原建设,合理放牧,防止草原退化等。在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保护方面,要求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规定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要求和措施。(1)在大气污染方面要求“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窑炉、机动车辆、船舶等,都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有害气体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在水体污染方面规定“禁止向一切水域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船舶向国家规定保护的水域排放含油、含毒物质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严禁使用渗坑等或用稀释办法向地下排放有毒有害废水。(3)在噪声污染方面规定“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航空器等,都应当装置消声、防震设施”。(4)在食品污染方面要求“严防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的污染”。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严禁出售、出口和进口。(5)在放射性污染和电磁波污染方面要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加防护和管理”。本章还规定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时应采取的措施,包括:(1)“积极试验和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2)对那些所排污染物“一时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限制企业的生产规模”。(3)征收排污费。“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4)在一些特殊保护地区,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搬迁。

第四章规定了环境保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国务院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局,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设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本章并分别规定了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

第五章为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的规定。

第六章是有关“奖励和惩罚”的规定:“国家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可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者,应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七章为附则,授权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有关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

环境立法和司法的展望 《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环境管理走上法治道路的标志,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立法和司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该法为“原则通过”的“试行”法,所以,应根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的变化,在条件成熟时加以修订。《环境保护法》是一个基本法,为使其中规定的方针、原则、要求等得到正确实施,还要制定各种有关的单行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水体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噪声控制等方面的法规,以及关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违法者应承担的各种责任方面的法规。

(文伯屏 程正康)

(载《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第491~492页,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