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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可供借鉴的西方社会建设理论

从社会理论角度看,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的问题,实质上是社会整合程度高低和社会运行是否有序的问题。社会整合程度越高,社会运行越是有秩序,社会就越是和谐稳定。当然,社会的整合与秩序在不同历史时期有其不同的基础条件和实现逻辑,并且内在地蕴涵着不同的价值目标取向,包含着广大社会成员对社会运行状况的主观认知和认同程度。正是这些因素,决定着对一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形势进行判断的基本依据与主要方法。迄今为止,社会理论从不同视角对此进行了讨论和研究。

1.社会团结理论

社会学诞生于19世纪中叶。当时,欧洲步入工业社会,剧烈的社会变迁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受到严峻挑战。刚刚诞生不久的社会学对这样的社会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思考和研究,探讨消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秩序和稳定的路径,社会团结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涂尔干最早注意到社会团结问题。他认为,当时欧洲工业社会存在三大危机。一是经济危机,具体表现为19世纪频繁发生的“工商业的危机和破产”。二是社会危机,具体表现为进入19世纪以后变得越来越频繁激烈的劳资冲突。涂尔干忧心忡忡地看到,在他所处的那个时代,工业越是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劳动和资本的对抗就越激烈,对社会产生严重威胁,工人与雇主之间“永无休止的敌对状态”已经成为“工业社会的显著特征”。三是精神危机,其实质是价值观的危机,也是社会心理适应危机(涂尔干,1989)。这些危机形成的根源是,在从传统社会向工业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利益和价值的分化造成了社会冲突和社会失范,传统利益协调方式和价值体系解体,社会矛盾不断加深。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在新的社会组织即职业群体的基础上进行社会重组,形成有机“社会团结”形式,防止“社会排斥”和“社会分裂”(涂尔干,2000)。概括地说,涂尔干的社会团结理论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形成社会团结的价值结构。一个国家或总体社会的政治目标和爱国情感、现行意识形态以至宗教和传统伦理道德价值等共同意识,作为集体性的社会实在,都是构筑价值认同的重要因素。二是社会关系的联结方式。在不同社会条件下,社会关系通过不同的纽带联结起来。在现代社会,这种连接纽带就是高度分工形成的广泛合作需要或社会成员的相互依赖。三是由法、规范或习惯等形成的制度安排,为社会创造了一个规范环境。现代社会的分工使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必须同时依赖其他人,这种相互依赖必须依靠各种法律制度来维持,“法律表现为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涂尔干,2000,2001)。正是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现代社会应当能够形成不是基于支配而是基于共享的新集体良知。他意识到,一个人人都仅仅追求自身利益的社会可能会在短期内失去整合,这种利益“今天把你我联合在一起,明天就可能使你我成为敌人”(涂尔干,2000)。因此,在现代社会,没有规范调节的契约关系会陷入失范状态(涂尔干,2000)。此外,涂尔干还认为,一个分化程度较高的社会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组成它的社会单元各不相同,彼此以各种复杂的模式连接起来。它们的组织是和谐的,这种和谐来自有关个人的自主地位和各项权利的共享理解,来自人们对由不同部分组成的社会的维续所抱有的道德认同。当然,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应当发挥重要的协调职能。

滕尼斯与涂尔干同时看到了社会团结的重要性。但与涂尔干不同,在滕尼斯看来,社会实体的内在聚合不仅依靠拥有共同权利的个体成员对团结的体察,还必须诉诸一种特殊的社会实在即社会“纽带”。团结不能仅仅建立在纯粹现代个体的理性行动之上,社会性的相互依赖关系在理论意义上是个体自由的对立面,因为它涉及一种道德义务、道德律令或禁令(Tönnies, 1955,1971)。按照这样的思路,滕尼斯将社会相互关系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传统“社区”与现代“社会”。“社区”的团结是一种实在的和有机的生活;而现代“社会”的纽带却是一种“想象的和机械的结构”(Tönnies, 1955)。在“社区”这种共同体中,成员间的相互依赖关系非常紧密,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形态的社会关系形成一个极其稠密的网络。而现代社会的关系实际上是通过契约和交换确立起来的,因而其团结的基础必定会为范围越来越大的地域流动、城市兴起以及大规模的产业结构所削弱。这意味着,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展开,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反而会变得越来越抽象和疏远,甚至陷入霍布斯式的社会敌对状态,滕尼斯称这种状态为“无限制的经济竞争”(Tönnies,1971)。滕尼斯认为,如果现代“社会”建立在上述前提下,那么财富垄断和阶级分化就必然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只有重建社区团结才是现代社会的真正出路。

2.社会整合理论

所谓社会整合,是指各种社会要素、部分结合为一种统一而协调的整体的过程和结果。涂尔干以及滕尼斯的社会团结理论包含着社会整合的含义,但真正对社会整合问题进行系统论述的是帕森斯的社会均衡学说。

帕森斯的社会整合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在早期,其理论核心是报偿(声望)、资产和人事分配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所谓人事分配是指,建立掌握资源的职位规则和准则并允许不同地位的人们之间流动的社会系统。教育是人事分配的第一步,随之而来是进入劳动市场,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在劳动市场中寻找适合他们的位置和报酬。然后,帕森斯通过寻求什么是稳定系统的理想模型的分配序列引出社会整合问题。资源的分配是否合适,是否能够满足人类的要求,人们是否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这些资源的分配过程之间是否协调,都会影响社会的整合。为了实现社会整合,帕森斯特别强调对人们的需求的配置,也就是要在“正常条件”下降低人们对社会和非社会物品的追求和索取的不现实程度,直至参与分配的大多数人的要求不超过他们的可操作的实际获得(Parsons and Shils,1951)。否则,社会就会产生普遍的焦虑感、挫折感和不满意感,进而由此产生以对“不受欢迎的人”进行社会侵犯为特征的社会互动模式和不良整合。帕森斯认为,这种性质的社会侵犯已经成为西方社会互动的一种主要模式,进而产生了西方社会的不良整合,甚至德国法西斯主义形成和得势的原因也在这里(Parsons, 1954,1971)。

到了中期,帕森斯又特别强调制度分化、制度包容与价值普遍化。在他看来,制度的充分分化能够促进社会的整合。在一个良性运行的社会中,制度性分化是充分的,这使各种制度变得更加专门化,相互依赖的程度得到提高,因而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变得更加紧密。专门化的制度不能自我提供其所需资源,越来越多地依赖于来自其他制度的广泛输入;同时,它们的专门化输出也是其他制度所依赖的。在这种分化的过程中,个人逐步摆脱某些特殊的专门身份特征,而以一种有能力的个人资格成为社会的成员,成为社会学上承担着一定整体性社会义务的公民。这样,先前被排斥在外的社会群体逐步为现代化的发展过程所包容,他们越来越能够获得普遍形成的平等和机会;同时,起着社会控制作用的社会价值也变得越来越具有普遍性,从而为社会一致性提供了来源,但普遍化的社会价值并不规定日常生活的细节,多样性、合理性和变化性仍有其存在的空间(Parsons,1955,1966,1967, 1971)。在这样的社会里,存在着一种趋势,即把罪恶变成善良,把社会紧张变成社会稳定的源泉。

在后期,帕森斯进行了更具哲学意味的理论分析。他认为,任何一个社会系统,为了存续下去,都必须解决四个问题,亦即必须实现四项基本功能:适应、目标达成、整合和潜在模式维持,简称为AGIL模式。“适应”涉及社会系统与其环境之间的某种关系,对于系统中的每一个成员来说,其行动必须或者适应环境的限制或者使环境适应其需要。这大概相当于一个社会中的经济子系统。“目标达成”指的是一个社会系统必须能够使其任何一个行动参与者实现和达到其目标,大体相当于一个社会的政治子系统。“整合”意味着社会系统的任何一个成员的行动都必须尽可能地遵守规范、相互协调而避免冲突。整合子系统的产出是团结和规范。“潜在模式维持”意指社会系统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使其精神状态与维持系统所必需的价值相协调,是一种普遍价值承诺,也是社会价值内化于人们的行动之中的过程,亦即社会化过程(Parsons,1971)。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引申出两个深化整合理论的分析概念,即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最早提出这两个概念的是洛克伍德,他试图把功能主义理论与社会冲突论的一些基本问题加以澄清(Lockwood,1964)。当代许多重要学者都曾经论述过这个问题,如吉登斯(1998)、哈贝马斯(1994)、卢曼(Luhmann,1997)等。一般而言,社会整合涉及把个体的人或行动者联系起来融入社会的原则,或者行动者之间的合作/冲突关系;系统整合则指涉一个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制度)之间的关系或把这些不同部分相互关联起来的方式,各个部分(制度)在逻辑上相容或不相容是系统整合或不整合的标志。传统功能主义过于强调社会制度之间的功能关系,而传统冲突理论则认为行动者集团之间的冲突是社会变迁的基础动力。洛克伍德认为,更合理的做法是把这两种整合结合起来考察,因为这两种整合在社会变迁的现实过程中是不可截然分开的,并且是相互影响的。

3.社会冲突理论

马克思是最早系统论述社会基本矛盾和阶级斗争的社会学大师,对其后的社会理论和社会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在社会学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被认为是社会冲突理论的思想渊源。但是,在20世纪上半叶,美国结构功能主义一度在西方社会学中获得话语霸权,加上冷战时期马克思主义在美国受到反共思想压制,社会冲突思想从美国主流社会学退隐。到了20世纪50~6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和科瑟提出了旨在弥补功能论之不足的冲突论,雷克斯进而从分配角度讨论了冲突与整合的关系,他们的努力使冲突论在主流社会学中赢得了一席之地。而在欧洲,社会学一直重视冲突思想,其中,法兰克福学派的当代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对冲突论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这几位冲突论学者都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矛盾论思想,同时,还因为他们所处时期社会状况的不同,他们所关注冲突的层次、所提出的冲突解决方案都与马克思的思想有所不同。大体上,他们关注范围更广泛的社会冲突,而不限于阶级冲突和可以用经济利益差异解释的冲突,更强调冲突对社会整合的积极功能,并主张以理性沟通方式而非暴力方式解决社会冲突。

达伦多夫认为,社会具有两面性,一面是共识,一面是冲突。如果只看到前一面,我们对社会的理解就是失真的,我们就会陷于乌托邦的幻象之中,因此,社会学应该以冲突论来弥补功能论的不足(Dahrendorf,1958, 1966)。针对结构功能主义仅仅关心社会平衡和稳定的倾向,达伦多夫提出了似乎完全相反的观点,认为任何社会在任何时候都会发生变化,因此社会变迁是普遍存在的;任何社会随时都会发生冲突,因此社会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的任何一个因素都对社会变化发生作用;任何社会都依赖于其成员的相互限制(Dahrendorf,1968)。那么,社会冲突发生的社会条件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达伦多夫社会冲突论的焦点是权威与服从的冲突关系。在他看来,任何一个社会在安排社会角色时就已经赋予它们以支配或服从的期望,即占据权威位置者将会控制从属者。这种控制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被支配者按照社会安排预期到这种控制,而不是因为他们自己在心理上渴望被控制。从根本上说,这两类人的利益是矛盾的,支配者要维持现状,而被支配者则渴望重新分配权威。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会形成两个冲突团体,为争夺权威而竞争。消除这一冲突的方法就是对社团权威进行再分配,促使社会系统发生结构性变化,使得社会结构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相互关系保持在协调一致的统一方向上,这样,社会制度才会趋向稳定。当然,仅有利益差异还不足以引起团体间的冲突,只有当这些团体具备一定的结构、目标、人事和沟通纽带等社会学条件时,它们才能成为真正的冲突团体(Dahrendorf,1959)。

科瑟既批判功能论也批判冲突论,认为传统的功能论忽视冲突,而已有的冲突论则片面强调冲突的破坏作用。针对这种状况,他提出了“冲突功能论”。根据这种理论,我们不能轻易将社会中的偏差和异议看成社会系统的病态现象,冲突具有维护社会系统的积极功能。科瑟进而分析了社会冲突的起因和发生机制。关于冲突的起因,科瑟主要考虑了两个因素。一是社会结构本身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对于冲突的影响,二是处于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地位的社会行动者对其利益和社会整体结构的不同态度。就前者来说,科瑟认为,任何冲突的原因本来就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任何社会都是由其各个组成部分建构起来的整体,虽然各组成部分间的相互关系包含着和谐与不和谐两方面的因素,但总的来说往往处于不协调和不平衡的状态之中。社会结构的不平衡性就是社会冲突的根源之一。就后者而言,科瑟认为,社会秩序是以该社会成员对现有制度的一定程度的共识为基础的。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中,当被统治阶级对资源分配制度的正当性产生怀疑时,社会冲突就可能产生。怀疑的程度越高,冲突的可能性就越大;对稀缺资源的不平等分配进行补偿的渠道越少,冲突产生的可能性也越大;同时,如果被统治的社会群体缺乏内在的组织性,其成员的愤恨情绪就可能得不到合理的协调和调整,他们就越有可能采取暴烈形式发泄自己的愤恨,由此导致的冲突的强度也会越大。基于这样的分析,科瑟把公开表达视为降低冲突发生机会和冲突强度的重要机制。他认为,凡是为人们发表不同意见和公开解决冲突提供机会的社会关系,总是会避免由长期的仇恨积累所产生的各种具有破坏性的危险,并尽可能减少对对立力量进行持续的镇压。这就是说,只要给予人民直接表达他们的不满和不同意见的机会,冲突的强度就会减弱,不至于使其不满积累到爆发剧烈冲突而非予以镇压不可(科瑟,1989)。

雷克斯的社会冲突论被认为是真正独立于功能主义的。雷克斯主要从分配视角来讨论社会冲突问题。他认为,分配先于整合,整合是分配的结果。他所说的分配主要是生活资料的分配。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资源分配存在着森严的等级制和巨大的社会不平等,金钱→权力→价值→宗教仪式这一秩序链条整个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因此,社会整合并不能根据社会“系统”的性质来理解,它不会因为不稳定性激发独立控制机制而产生,也不会在参与党派的主观意图之外出现的非正式过程中发生。社会秩序就是某一群体自觉维护其权力的结果,这个群体也就是控制分配的群体。整合主要是统治和利益的问题,价值和规范对整合来说不过是次要因素,并且只是在为其战斗的群体提供内部整合的限度内才具有重要意义。换句话说,所谓规范的现实意义就在于它们有助于解释个人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服从于群体或阶级的利益。规范不能调和、更不能取消群体之间的冲突。虽然统治阶级总是力求使其统治合法化,但要被统治阶级长期自愿服从其统治是不可能的,因为资源的不足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不满,最终引发反叛。因此,冲突是每一个社会的中心,秩序则是社会的冲突取向得胜或失败的结果(Rex,1961)。

哈贝马斯是法兰克福社会批判学派和西方新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他对主观意味浓厚且过于激进的早期社会批判理论进行了改造,强调必须把研究的注意力从个人的主观意识转向人们相互主观地理解和协调其社会行动的过程,只有理解了社会整合的机制,才能把人们从资本主义的异化中解放出来。哈贝马斯吸收了马克思的解放思想和韦伯的理性思想,形成了在当代西方社会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沟通行动理论”。在这一理论中,哈贝马斯将社会行动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工具性行动,即通过计算并选择手段来实现明确目标的行动,要遵守客观世界的真理。二是规范控制的行动,即导向群体共同价值的行动,要遵守社会世界的规范。三是戏剧式行动,是在公众面前表现自己意图的行动,要遵守主观世界的真诚。四是沟通行动,即行动者相互理解、相互协调的行动,要全面遵守前面三种准则。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的整合既涉及国家管理的经济层次(工具理性),又涉及知识文化储备层次(沟通理性)。现代社会的特征是不断地进行政治、经济层次的分化,却很难实现文化层次的整合。但是,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社会就仍然是分裂的,并且会遭遇危机。他提出的解决路径是:发挥沟通理性潜力,促进社会整合(哈贝马斯,1994)。

4.社会公正理论

关于社会公正或社会正义的思考,在西方思想史上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时期,毕达哥拉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探讨过城邦公正问题,他们认为,社会公正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之源。近代以来,关于公正问题,先后出现了四种主要理论,即古典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平等主义和罗尔斯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的哲学渊源是洛克的天赋权利学说,在经济学上则以亚当·斯密为代表;在当代,哈耶克和诺齐克是新古典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的代表人物。斯密曾经将道德分成正义和同情心两部分,其中同情心只能起到润滑和装饰的作用,正义则是支撑社会大厦的栋梁,而所谓正义就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因为自由选择可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斯密,1998)。哈耶克则认为,每个人的偏好是不同的,不可能就社会评价达成共识。因而,作为社会评判标准的唯一有价值的东西是由法治所定义的正义,任何其他对社会分配结果进行评判的企图都是非正义的。显然,哈耶克所认同的正义或公正是对个人的道德约束,而不是对社会结果的评判(哈耶克,2000)。当代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更是将自由选择的意义推向极致(弗里德曼和弗里德曼,1998; Buchanan,1993)。斯密本人尚对某些市场交易(如高利贷)持保留态度,认为国家有义务对它们进行限制,以防止社会资源浪费;而当代新古典自由主义者全然没有了斯密的谨慎,以致认为像执法这样的责任也可以由个人来履行。在政治方面,古典自由主义公正观直接导致诺齐克的最小国家理论和程序正义论(诺齐克,1991)。诺齐克认为,国家的角色就是“守夜人”,其任务只是保证个人自由和权利不受他人侵害。诺齐克特别反对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在他看来,不同资源拥有者所实现的功能存在很大差异,只有根据所投入资源的品质进行差异化分配才是合理的。个人的行为只要合于程序正义,其财产来路正当,他对这种财产的持有就是正义的。相反,对正义持有的任何侵犯都是不正义的。换句话说,一种社会分配是否公平,就在于这种状况是否保证了自由和权利的行使。进而言之,如果一种分配在起点上是公平的,并且经过了一个公平的过程,那么其结果就应该被认为是公平的,即使它可能非常不平等。毫无疑问,强调起点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有道理的,但因此而完全反对对不平等的分配予以必要的调整,一味地排斥分配正义意义上的社会公正,却是极为片面。古典自由主义和新古典自由主义或许能够起到为现状辩护的作用,但难以促进社会和谐。因为历史证明,起点公平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而完全的程序正义也是不现实的,除非我们能够无限回溯地检验财富持有的全部历史链条并清除一切基于程序不正义的分配,否则我们就无法断定现存的不平等结果是合乎诺齐克式正义原则的。诺齐克自己也承认,他所构想的不过是一种乌托邦而已。

功利主义是19世纪以来对西方政治、经济和社会理论影响最大的一种学说,边沁、穆尔和西季威克是最重要的功利主义理论家。功利主义认为,评价社会分配好坏的标准只能是社会中个人福利总和的大小;一种好的社会分配必须是提高个人福利总和的分配。用西季威克的话说,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安排,能够达到所有个人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组织的,因而也是公正的(西季威克,1993)。对于早期的功利主义者而言,功利主义不仅仅是一种社会公正标准,而且也是一个道德标准。在一个体现社会公正的社会中,其效用总和为最大;而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中,其效用总和明显低于应该达到的水平。作为一种公正理论,功利主义有相当的吸引力,对于强调效率的经济学来说尤其如此。但是,功利主义公正观的内在缺陷是巨大的,这是因为,它往往要以个人效用可以比较和计算这样的靠不住的假设为前提(姚洋,2004);它也忽略了权利保护和自由等非效用的有关正义的常识性准则——从功利主义观念出发,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以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甚至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最后,它还忽视了全社会福利总量和最大满足余额在社会成员中分配的实际不平等及其损害社会稳定和谐的后果。

平等主义是最具道德感召力的社会公正理论,它的影响源远流长。不少人认为,中国社会文化传统的一大特点就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历史上的农民运动也无不打着“均贫富”的旗号。作为一种社会公正理论,平等主义不仅要求收入均等化,还要求权利、财产、机会、教育等方面均等化。个人权利平等的意义不言而喻,因为它是任何民主社会的基石(姚洋,2004)。此外,平等主义公正观还有这样几个方面的道德理由。首先,平等在某些情况下是公平分配的必需。如果超乎个人劳动所得的收入或负担需要在社会中进行分配,那么,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就是均等地分配。其次,某种程度的平等是建立个人自信的必需。对于处于社会最底层的人来说,自信是无法企及的非分之想。第三,不平等妨碍社会成员的相互尊重,而相互尊重无可置疑地是道德的基本信念。第四,平等是表现人类感情的必需。一国人民乃至全人类没有理由不对同类表现出某种认同和同情心,没有理由不向同类中的弱者伸出援救之手,而一个边缘化的贫困阶层的存在不仅关乎贫困者本身,而且也是社会无能的表现(Miller,1982; Hausman,1998)。当然,收入和财富分配上的绝对平均主义是不可能的甚至是有害的,而权利、机会和教育等领域的均等化则是值得追求的。

罗尔斯主义是古典自由主义和平等主义的某种折中,同时也是对功利主义的深刻反思。罗尔斯研究公正问题的年代正是美国民权运动和反战运动如火如荼之际,也是青年学生冲破传统、社会剧烈转型的年代。民权运动和反战运动让罗尔斯看到了忽视社会最低阶层利益的后果,那就是社会动荡,民众与政府对抗,法治丧失。社会底层的不满最容易导致社会动荡,破坏社会秩序,使任何原则的实施都成为泡影;而关注社会底层民众的利益,可以增强他们对自己负责以及自我尊重的能力,从而增进社会的稳定。从这样的认识出发,罗尔斯强调,社会公正是公民衡量一个社会合意的标准,换言之,它是一国公民和平相处的政治底线。一方面,社会公正是一个社会得以维系的先决条件,没有它,社会将在政治上趋于崩溃;另一方面,社会公正也涉及公民对自身所处社会环境的心理感知和判断,从而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正义原则要从全社会的角度通过调节主要社会制度来处理初始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不公平影响。为此,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他所说的社会正义是这样一种状态: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与这种社会正义相关的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即每个人对于与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所谓机会公正平等原则是说,社会应当以机会公正平等为条件,使社会中的各种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差别原则的意思是说,一个社会应当这样安排其社会经济不平等,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因为每个社会群体对于社会的合作生产都是不可或缺的,强者能够获得较多收入是依靠与弱者的合作,并且更多地利用了双方共同创造的社会资源。如果没有社会合作,任何人都将一事无成(罗尔斯,1988)。

20世纪80年代以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受到了强劲挑战,挑战者除了以诺齐克为代表的新古典自由主义外,还有秉承功利主义传统的社群主义新思潮。在理论上,社群主义者断定,作为正当的正义(公正)不可能对善具有优先性;反之,我们对善的感知应当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正义优先原则要求权利优先,而善优先原则要求公益优先。在方法论上,社群主义认为,罗尔斯关于理性的个人可以自由选择社会制度的逻辑前提是错误或虚假的,理解人类行为的唯一正确方式是把个人放到其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中去考察。换言之,分析个人首先必须分析其所在的社群和社群关系。因此,用公益政治学替代权利政治学便成为社群主义的实质性主张。基于这样的主张,社群主义认为,良好社会是有着悠久传统和根深蒂固认同的社会,而多数派道德、爱国主义和家庭则是这种社会的重要基础(Sandel,1998)。

5.社会福利制度和理论

关于扶贫济困、帮老助残的社会风尚和伦理道德的论述,在东方西方社会思想史上都源远流长。在中国,这一思想与先秦儒学关于“礼”和“仁”的论述直接有关,“老有所终”“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直被视为中国人的传统美德;而在西方,则与基督教、犹太教有关“爱人如己”的教导以及由自然法派生出的正义和社会平等观念相关。在中世纪欧洲,出现了专门从事救济贫民工作的天主教慈善组织和机构。1601年,英国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1834年又推出“维多利亚济贫法”,开创了国家以立法形式救济贫民的先河。然而,直到19世纪中期以前,西方国家的社会救济通常都由慈善组织完成。当时一些人从自由主义出发,把福利事业与慈善事业联系起来,认为贫困是个人懒惰、禀赋低劣、意志薄弱和低能所致,因此国家并不负有救济和资助贫困者的责任,对他们的救助只能是社会的慈善行为,即由私人或私人组织出于善心对贫困者提供救助的行为,这种救助比政府提供的服务更富灵活性和更能满足贫困者个人的需求。在这种社会观念影响下,私人捐助的慈善机构,作为不具有特定政治目的的非营利组织,在早期社会服务和救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并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

然而,历史的客观发展表明,单纯依靠私人性的慈善救助不能有效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18世纪中叶以后,欧洲现代化进程加快,社会分工、专业化、都市化、工业化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两极分化,使失业、贫困、伤残与犯罪等社会问题和弊病日趋严重。19世纪初,欧洲以劳资冲突为表现的社会危机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社会动荡渐趋激烈。这些社会矛盾无不表明,依靠家庭、私人慈善机构与社会团体已无力解决日益增多的福利需求和社会问题,必须转而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国家资源来解决涉及整个社会的福利问题。从19世纪中后期起,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为公民提供基本保障的任务,并在理论上形成了日益完整的社会福利思想体系。

现代社会福利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德国俾斯麦1883年制定的《疾病产孕救济法》,以及1889年制定的《老年、残疾和死亡救济法》。此后欧洲各国竞相仿效,至1910年出现了第一个广泛的社会福利纲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到20世纪70年代,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迈入福利国家行列,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也竞相立法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当代的社会福利规划或福利制度通常由政府负责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金,同时也鼓励私人雇主、工会、慈善团体以及个人购买保险等办法,为公民提供更多层次的保险。在社会政策上,政府为个人和慈善组织提供补充性的福利措施保留充分空间。目前,各国的社会福利越来越多地是按照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而不是根据需要来提供。当然,20世纪70年代爆发世界性经济危机以后,实行福利国家政策的政府日益感到来自巨额福利开支的沉重压力,最终不得不予以削减,并且更多地强调发挥社区和家庭的作用。

现代福利规划和福利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当追溯到英国社会改革家贝弗里奇的《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报告(1942)。贝弗里奇在报告中历数了英国原有社会服务事业中的种种弊端,提出了向社会中的懒散、无知、疾病、肮脏与贫穷五种顽疾开战的计划,并把实现这一计划的希望建立在政府对全社会实行免费的国家卫生服务、家庭津贴、社会保险、社会援助和政府保障充分就业的社会福利政策之上,其目的在于使国家为其公民抵御从出生到死亡整个生命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一切偶然事故和不测风险提供社会保障。贝弗里奇报告在提出之时并未能作为法案在议会获得通过,但却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而现代社会福利理论发展的现实基础,则是发达国家产业工人的增加、工人阶级力量的壮大以及工会以压力群体为手段进行的有组织抗争。工人阶级的斗争迫使资产阶级当政者从社会矛盾中看到某些威胁,从而不得不采取一些妥协的应对措施,以减少反对势力的抨击。

总的来说,福利国家是发达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生活、通过税收政策进行再分配的一种社会福利形式,它把国家原来仅对少数弱势群体进行救济救助的社会责任变成全体公民都可以享受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服务,从而把社会福利的性质从消极救助变为积极预防,以化解社会张力,减少社会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终,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福利权利或社会权利,被写进联合国《人权宣言》。《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等;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第26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从理论上看,《人权宣言》的这些权利规定主要强调了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且这些必须满足“基本需要”的权利规定属于底线公正或底线伦理的范畴,因而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权利,还必须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将其上升为法律权利。

6.公民社会理论

如果说,上述各种理论主要或者从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或者从国家的公共干预角度来考察社会整合、秩序以及和谐稳定问题,那么,现代公民社会理论则更多地从公民参与的角度来分析,强调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影响、相互支撑和相互制衡,从而达成一种组织—权力协调关系。在哲学层面,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规范性概念,公民社会理论倡导一种伦理情境的理想模式,意味着对社会内部合理秩序的和谐设想,是关于社会结构的一种应然设计,涉及相关理念、价值和信仰的综合。在政治学层面,公民社会理论主张公民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共同体的事业。在社会学层面,公民社会理论主要指涉现代社会的组织方式(Seligman,1992)。在我国学术界,公民社会也叫市民社会,在我国翻译的马克思著作和黑格尔著作中,所使用的也是市民社会概念。作为一个舶来概念,它们的英文对应词都是Civil Society。因此这里一般使用公民社会一词,但在涉及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相关思想时则使用市民社会一词。

公民社会一词最早出现于18世纪,指的是脱离原始野蛮的部落生活状态的文明社会。而现代学理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出现于18世纪晚期苏格兰和欧洲大陆的启蒙运动。从潘恩到黑格尔,众多政治理论家的工作最终把公民社会概念发展为与国家概念相对独立的范畴,即一个公民依照自己的利益和愿望联合起来的领域。这种新的理论反映了私有产权发展、市场体制建立和中产阶级兴起等经济社会变迁格局,以及以美国独立革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标志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要求的普遍增长(卡罗瑟斯,2000)。黑格尔就指出,所谓市民社会,就是私人财产关系的总和。但是黑格尔认为,这种财产关系是由国家法律确立的,因而市民社会是由国家决定的(黑格尔,1961)。

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发展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他认为,资产阶级市民社会的基础就是私人之间的一切物质交往关系,市民社会本身则是政治国家的基础。“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56,卷1:251~252)“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卷1:41)恩格斯也说:“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65,卷21:247)总的来说,在马克思看来,所谓市民社会就是指,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以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如同业工会等)为形式,以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为内容,体现着人们特定的物质交往关系,独立于并决定着建立其上的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的社会生活领域。此后,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思想发展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思想。可以说,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就是在批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但是,在一个相当长时期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被忽视了。其实,“市民社会”并不仅仅见于马克思的早期著作,而是见于其各个时期的著作中,甚至在晚期的《资本论》等著作中,马克思还经常把“市民社会”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并列使用(俞可平,1993;王兆良,1998)。

公民社会理论在20世纪的发展经历了两次高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重新启用公民社会这一术语,将其描绘成独立政治活动的特定核心和反对专制统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领域”(卡罗瑟斯,2000)。他主张重新理解公民社会,并将其重新界定为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的、民间的机构,包括教会、学校、新闻舆论机关、文化学术团体、工会、政党等,以此解释为什么在资本主义社会那些客观上处境不利的成员仍主张维护资本主义制度(Bauman,1976)。基于这种认识,葛兰西主张不仅应该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还要推翻资产阶级的文化统治。葛兰西的这些思想引发了20世纪西方理论界对市民社会讨论的第一次高潮。

1989年“苏东剧变”之后,“市民社会”理论再度流行起来,并且由于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理论不再局限于描述和分析国家与社会的组织和关系结构状况,而是更加关注公民的基本社会权利和政治参与诉求,因而理论的重心迅速从前述社会学层面向政治学和哲学层面转换。我国理论界对这种转换的反映,突出表现为“公民社会”概念取代“市民社会”概念成为普遍采用的理论术语。公民社会理论在这一研究高潮中不断得到深化。1990年,哈贝马斯发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把公民社会划分为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指社会文化生活领域。哈贝马斯发现,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公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不仅受到国家的极大干预,而且受到私人领域的巨大压力和侵蚀,使得人们的自主公共生活越来越萎缩,人们变得孤独、冷漠。他主张重建非商业化的公共领域,让人们在自主的交往中重新发现人的意义与价值。公民自由地结合与组织化,聚合在一起形成公众,以群体的力量处理普遍的利益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所说的公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就是由各种不同程度地自发出现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运动所组成;这些社团、组织和运动关注社会问题在私人生活领域的反响,并将这些反响放大、集中、传达到公共领域。因此,复兴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社团网络,在这种公共领域中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问题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话语体制,这样,公共领域将成为调节国家与社会、公民关系的缓冲地带(哈贝马斯,1999)。

哈贝马斯的这一理论发展在学术界产生了巨大反响。沿着哈贝马斯的思路,柯亨和阿拉托进而把市场或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范畴中独立出去,重新把公民社会界定为介于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由家庭这样的私人领域、自愿结社的团体领域、现代社会运动以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Cohen and Arato,1992)。这样,在社会组织结构理论中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分法开始取代传统的国家—社会两分法,形成了关于第一部门(国家)、第二部门(市场)与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组织)的分析框架(秦晖,2002),而且关于第三部门的经验研究空前发展起来。在这个三元结构中,从最终的目标取向来看,国家将以强制追求普遍的公益,市场经济组织以自愿追求个人私益,社会组织则以自愿追求不同程度的公益——表现为社会自我服务以解决福利供给和权利保障方面的市场失灵与国家失灵问题(秦晖,1999)。换句话说,在现代社会的这一“三元”组织结构体系中,三个部门之间是分工合作、良性互动的功能关系,它们在相互依赖的同时相互制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促进一国的政治民主、经济繁荣、人民福利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国内外许多经验研究为此提供了证明(康晓光,1999;萨拉蒙等,2002;费希尔,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