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航道航行的法律环境研究——相关问题的国内外研究述评
摘要:西北航道法律争议涉及沿海国主权、管辖权与海洋大国航行自由之间的利益冲突。其核心问题是航道的法律地位,而航道的法律地位又与北极群岛水域法律性质紧密相连。加拿大与主张航行自由的美国、欧盟在此问题上各执一词。对于西北航道的法律性质,国内外学术界形成加拿大内水说、国际海峡说和客观折中说三种观点;学者提出的各种争议解决方案在论证其国际法理论依据时反映出较强的国家利益博弈色彩。航道的法律管制研究主要涉及环境保护、航行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冰封区域条款和以《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为代表的加拿大国内立法的研究等方面。这些为未来更深入系统地研究西北航道法律问题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基础。
关键词:西北航道 内水 环境管辖权 冰封区域
新近的气候与冰层变化研究显示,到21世纪中叶,北方海航道可使无破冰能力的普通船舶在更大范围内通行,西北航道也将开通新航线,使普通船舶能够在夏季晚期大部分时间通航。更重要的是,极地航线也将通航,以适合有一定破冰能力的船舶航行。北极航道通航能力的逐渐提升,悄然推进着北极航行规则的变化与新规则的形成。北极沿海国层面,俄罗斯和加拿大严苛的航行控制由来已久,越来越多的航道使用方可能会对其提出质疑和挑战。2001年起俄罗斯总统普京明确强调保留推进北方海航道的国际通行,提升北方海航道的航运竞争力;2013年俄罗斯修订后的航道法律规则发生了重要变化,在坚持北方海航道属于俄罗斯历史性交通干线的立场下,范围上作了明晰化界定,管理上也出现了松动。国际层面,国际海事组织正在筹备出台有强制约束力的北极航行规则,预计2014年完成,2015年通过,2016年生效。由此可见,北极航道的变革时代即将到来。在此背景下,梳理和分析北极航行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把握北极航道法律环境的现状、主要焦点问题,进而预测未来的发展走向。
一 西北航道的法律性质之争
西北航道的法律争议由来已久,涉及沿海国主权、管辖权与海洋大国航行自由间的利益冲突,因此较早成为学术讨论的热点。西北航道争议的核心是其法律地位,而航道的法律地位又与北极群岛水域性质紧密相连。加拿大与主张航行自由的美国在此问题上有巨大分歧。尽管1988年双方签订了《北极合作协议》,暂时缓和了激烈的北极航道通行矛盾,但协议明确声明该协议及相关国家实践不影响美加两国的相关立场。所以说,西北航道争议悬而未决,未有定论。相关的学术研究涉及争议的由来与发展、争议的国际法分析以及争议的前景与解决方案几个方面。
(一)争议的由来与发展
国外特别是加拿大和美国对西北航道争议的研究起步较早,考察得也很详细。Ted L. McDorman介绍了自1969年“曼哈顿”号航行以来美加两国在西北航道法律性质上的对立主张,以及1985年“极地海”号航行事件后加拿大推行的一系列加强航道控制的措施。通过评估加拿大长期以来对西北航道实施控制的法律事实,如划定直线基线等,他认为西北航道是专属于加拿大人的航道而非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通道,加拿大对其有无可争议的最高利益,也实施了事实上的管辖权。同时他指出,尽管西北航道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可能会持续很多年,但通过加强加拿大在北极水域的地位,法律争议或许会变得没有太多实际意义。Nicholas C. Howson则将航道争议放在更广阔的背景中进行研究。他分析了美加两国西北航道争议的历史与法律背景,包括战略与商业利益、“曼哈顿”号航行与加拿大《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Arctic Waters Pollution Prevention Act)的出台。他还辩证地分析了加拿大和美国的立场及其依据的理论基础,认为西北航道的性质还不明确,很难判定。
有学者从更长的时间轴上考察了美加两国在北极地区的合作与争议。N. D. Bankes回顾了1947~1987年四十年间加拿大主张北极主权(既包括陆地也包括北极水域)的历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来自邻国美国方面的威胁和反对。在此基础上,他评估加拿大对北极群岛的领土主权已经没有争议,其海域主张中,对北极水域的污染管辖权也已经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认可,但群岛水域的地位仍存在争议,是否属于历史性内水、是否适用国际海峡制度,仍未确定。Elliot-Meisel从二战起开始考察美加两国在北极地区的关系。二战期间及战后一段时期内美加两国在北极地区军事、安全及科研方面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关于西北航道的争议体现于几次事件中,且之后的主张和行动大多是临时应对性的,缺乏整体性考虑。在评估航道的历史及双方主张的基础上,她认为已经到了结束模糊处理方式的时候,最有利于双方利益的是寻找一个切实可用的、双边的、界定清晰的解决方案。
国内对北极航道争议的系统研究相对较晚,如郭培清等在《北极航道的国际问题研究》一书中,专篇介绍了美加两国西北航道争端,突出分析了“曼哈顿”号事件及“极地海”号事件体现出的美加两国在航道通行权上的冲突及其对西北航道争议发展的影响。在国际形势尤其是冷战格局发生变化的历史背景下,由于同时受两个事件的刺激,加拿大展开了一系列推进加强北极群岛水域管辖和航道控制的行动。
上述研究提供了西北航道争议的历史、政治、安全和军事背景,为了解争议的由来与发展、综合评估航道争议的未来走向并提出解决方案奠定了基础。
(二)争议的国际法分析
除从国际关系角度研究外,国际法学界对美加双方关于西北航道的法律地位和航行制度进行了大量论证,大致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支持加拿大,认为西北航道是加拿大内水,不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制度;第二种观点支持美国,认为西北航道适用国际海峡制度;第三种观点相对上述两种对立观点更为客观和折中,对航道性质的处理也更为灵活。其中,有学者认为西北航道性质特殊,既非完全的国际海峡,也不属于加拿大完全排他控制的内水,主张应当赋予西北航道特殊的法律地位;也有学者认为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不应单一化处理,不同航线法律地位不同。
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主要为加拿大学者,以Donat Pharand为代表。他的观点有四个要点:第一,在考察了历史性水域规则适用于西北航道的局限性后,转而论证加拿大1985年划定的直线基线符合国际法要求,权利巩固理论也进一步支持了此基线,从而确定基线内的群岛水域属于加拿大内水。第二,通过实证数据的统计分析,论证西北航道没有形成用作国际航运线路的历史,未达到构成国际海峡的功能标准。在这里他明确区分了实际使用与潜在使用,主张实际使用标准是国际法上适用的标准。第三,分阶段分析西北航道的通行制度。他认为1985年之后,直线基线的划定使西北航道成为加拿大内水而不适用无害通过,2003年后才约束加拿大的《公约》关于内水中适用无害通过的特殊情况也因加拿大近20年的国家实践而不适用。第四,尽管Pharand认为西北航道不是国际海峡,但他同时认识到随着通航能力的提升,未来西北航道有可能达到国际海峡的标准,从而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因此他提出一些阻止航道国际化的措施建议。Donald McRae也持有类似观点,认为加拿大内水主张在国际法院上更有优势得到认可,对国际海峡,功能标准的要求并未确立明确的数量标准,潜在使用的标准没有国际法依据。Mike Perry亦持类似观点。
第二种观点基本与第一种观点对立。James Kraska以1982年《公约》中有关基线划定的规定为依据,指责加拿大的直线基线违反了《公约》的要求,即使其基线被认可,其他国家在新划入内水的海域内也享有无害通过权。他主张符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只需要满足“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公约》第37条)这一地理要求即可,否定了所谓达到一定通行量的功能标准规则。基于此,他认定西北航道是用于国际通行的海峡,他国船舶和飞行器享有过境通行权。这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美国海军部的立场。王泽林通过对国际海峡、历史性水域与直线基线等制度的国际法分析,认为西北航道理论上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李志文等则在分析国际海峡规则的基础上同时强调航道通行的潜力与加拿大对航道实施控制的现状,认为西北航道符合国际海峡标准,开放西北航道有利于维护航道安全。
有学者提出不同于前两种的更为客观的第三种观点。本文作者之一刘惠荣认为在判断国际海峡是否成立时,实质意义的功能标准比形式意义的地理标准更重要,且应动态变化地审视功能标准,在将一般国际法适用于北极地区时,还要考虑北极地区的自然地理特征,即难以到达的区域,因此,未来一定程度的航运量就足以使西北航道成为国际海峡。但当前西北航道既非完全的国际海峡也非完全的加拿大内水,关于西北航道的法律地位,应在充分考虑其特殊地理位置和历史背景的基础上,赋予西北航道特殊的法律地位。王丹维认为应将西北航道分为南线航线与北线航线,分别确定其法律地位。
从上面观点的分类可以看出对西北航道性质及通行权的国际法分析深刻地受学者所属国家立场的影响,美加两国学者体现得尤其明显,其结论基本与国家主张吻合。但上述观点的分歧也体现了直线基线、历史性水域以及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国际法规则在适用于西北航道时遇到的困难和不确定,因此,面对各执一词、截然对立的美加两国立场,对西北航道进行特殊定性也许是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争议的前景与解决方案
如上所述,西北航道的法律地位争议在国际法上尚未有定论,内水和国际海峡的论点都不是无懈可击的,面对此种僵局以及北极气候变化、环境脆弱的背景,很多学者重新评估西北航道地位争议的前景,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和方案。
N. D. Bankes指出西北航道法律地位及通行权的确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航道使用方的态度,对争议可能的前景他提出三种可能:一是航道使用方接受加拿大的主张,二是与加拿大协商互利的通行协议,三是将对立的主张提交国际法院裁决。有学者在几种可能性中评估了更有利可行的方案。Nicholas C. Howson认为无论当前还是未来,双方将航道争议诉诸国际法院裁决的可能性很小,因而主张缔结新的双边协议,用政治方式解决西北航道的争议,在形式上承认加拿大对北极水域的主张,同时赋予美国一系列通过西北航道和其他可航海峡的通行权。Elliot-Meisel主张应当在历史和当下的双重语境下理解西北航道争议,承认加拿大主权主张的同时满足美国的安全考虑,寻找一个切实可行的双边方案以符合双方的最大利益。这一结论的得出基于对四个因素的考量:美加两国有五十多年的双边合作历史,西北航道地理上的特殊性排除了有关它的安排对其他地区的海峡形成先例的影响,该航道并未成为美国军事的瓶颈,当前争议的大环境少了当年的情绪化、煽动性的政治姿态或公众情绪。Rothwell认为《南极条约》处理主权问题的方式可以用于美加两国西北航道主权争议,具体来讲,他主张美加两国签订关于西北航道的条约,一方面,纳入类似《南极条约》第4条主权冻结的条款,承认加拿大和美国对航道的现有立场,并将保持现状;另一方面,纳入《公约》中的过境通行规定,加拿大可以依据《公约》第42条的规定管辖外国船只,并享有第234条的特殊管辖权。
上述主张对美加两国争议的解决提出了多样性的建议,讨论了最大限度符合双方利益需求的安排,但均未跳出双边主义的窠臼。西北航道的主权和管辖权问题不是加拿大与其邻国之一美国之间的简单的争议,西北航道法律地位的确定必然还涉及国际社会中其他国家的利益,是作为沿海国的加拿大与其他所有国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分配,简单确定和约束美加两国航道关系的协议或条约不能完全解决西北航道在国际法上的法律地位问题。
与上述观点不同,刘惠荣认为在界定西北航道法律地位时,既应坚持北冰洋对国际社会的意义,也要顾及西北航道位于加拿大主张的内水中的现实,因此应当赋予西北航道特殊的法律地位。为充分顾及包括国际社会利益在内的多方利益且有利于北极水域环境保护,国际社会可以参考“斯匹茨卑尔根群岛”模式解决西北航道争议。James Kraska建议西北航道可以借鉴成功运用于马六甲海峡的多边模式,这样加拿大完全可以从中实现其环境权益和适宜的管辖权,同时这也有助于加拿大获得更多的国际支持。韩逸畴持有类似观点,认为解决西北航道争议困境的出路是借鉴“马六甲海峡模式”多边合作机制的经验,采取综合管理方法保护脆弱的海洋资源。贾兵兵基于对国际海峡制度的研究提出,将西北航道的一条航线确定为用于国际航行的人工水道,通过美加双边条约的形式建立类似巴拿马运河或苏伊士运河的制度,对航道法律性质、过境通行权等作出针对西北航道具体情况的安排,是较为可行的解决途径。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有关西北航道性质争议的研究成果较多,内容涵盖争议的由来、发展、原因、现状、国际法分析以及前景等各个方面,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国际关系、政策演变研究多于国际法研究;第二,基本观点受国家立场的影响大;第三,争议的研究局限于加拿大和美国双方的主张,偶有提及欧洲也是将其与美国作为一个整体来讲,对其他国家未表态的国际法意义缺乏深刻探索,对其他国家在西北航道的利益及其参与西北航道问题协商的讨论也少有涉及。
二 西北航道的法律规制研究
西北航道上的航行在多个层面受到规制。首先,作为海洋宪章的《公约》规定了各种海洋区域制度,分配沿海国与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西北航道位于加拿大管辖水域中,同样受其约束;其次,通过作为缔约国的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的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航行安全、环境保护和船员管理的一般性规则需要得到遵守;最后,在北极水域内航行还面临加拿大国内相关法规的管理。从研究视角上看,前两个层面都可归为国际法规制层面,与之相对应的是加拿大的国内法层面对航行的规制。
(一)关于北极航道的国际法规制
近年来,随着北极通航条件的改善,北极航道的国际法规制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
1.北极水域的环境保护
海洋污染领域的法律规制一直是国际法学界的研究重点,传统的研究以《公约》体系为核心,分析了管辖权的分配、内容及控制,执行国际标准的能力,以及基于国家责任原则及其他相关责任理念的风险分配等适用于所有海域的一般性制度。对北极海洋环境及生态保护的专门研究,即开展独立的北极环境法律体系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尤其关注了当时确立的北极环境保护战略(以下简称AEPS)。Donald R. Rothwell通过对北极环境保护机制的分析以及对AEPS的研究,指出了现行北极环境保护机制的缺陷及不足。另外也有相对保守的观点,如董跃等从北极环境治理中的软法因素视角研究了AEPS,在认可其取得共识性和实效性的同时,评价了其功能存在的局限性和缺乏保障性,但认为AEPS是实然状态下的必然选择。
在缺乏一个独立的北极环境保护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不同学者对北极环境保护和治理提出了各种方案。Rothwell主张北极国家在AEPS的合作基础上超越AEPS机制,协商制定一个综合性的北极环境保护机制。Verhaag认为区域性的方案不足以解决北极环境问题,无论是当前无强制约束力的体系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有强制约束力的条约,因此主张以成功的南极条约体系为范本,制定保护北极环境的国际条约。Olav Schram Stokke研究了北极环境治理体系及其与《公约》的联系,强调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及北极理事会体系对北极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认为一个有法律拘束力的北极环境机制意义不大,且制定过程中会有巨大的政治阻力,更可行的规则制定方法是在现有的不同机制间寻找互动。刘惠荣、杨凡的《北极生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一书分析了北极生态保护的法律制度现状、法律冲突及解决、法律机制、生态理念及实施路径。梅宏梳理了海洋环境保护国际立法中与北极航运直接相关或有启发意义的国际法律规则,分析这些规则对北极的适用程度,指出应当对北极航道环境保护以特别协议的形式作出专门规定。
环境保护问题是北极航道国际法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研究最早和最深入的领域,当前的研究分析了北极环境治理的基本法律框架,并对治理模式作了丰富的探讨。
2.北极水域的航行规则
近年来关于北极航运规则的讨论越来越多,既有单一规则的分析,也有整个航运规则体系的梳理,不同层面的航运规则与政策及其协调是研究的重点。
Jensen专门研究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北极航行指南》,包括其形成、适用范围、具体规定,并探讨了它的不足,是否应当发展为强制性规范,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与实践中的影响。E. J. Molenaar在对北极航运的现状及未来潜力介绍的基础上,梳理了有关北极航运的国际法律与政策,包括海洋法公约体系、国际海事组织体系以及北极理事会体系下的相关规定与规则,分析了当前规范体系下存在的空白并提出了建议。白佳玉从国际法的角度对北极航道利用的法律规制作了探讨,包括介绍北极航道法律地位的争议、国际法规则的分析适用及其发展趋势,以及有关北极航行的海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指出应在国际法框架下有效有序地管理和利用北极航道。这些学者大都认识到分散的、多层次的、碎片化的北极航行规则给北极航运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提出了或侧重沿海国单边主义的或侧重更多利益相关方多边主义的协调建议。Aldo Chircop更进一步,在认定北极地区不断增长的国际航运面临三方面挑战的基础上,主张为了实现规则的一致,国际海事组织的规则和标准需要合并,北极沿海国也应当协调国内的规则并执行,特别是沿海国应努力将对《公约》第234条特殊授权的适用纳入统一的、更高的极地航行规则和标准,且国际海事组织是其可以发挥主导作用的适宜平台。
3.冰封区域条款
《公约》第234条冰封区域条款在北极航道国际规制中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因其赋予冰封区域沿海国超越国际标准的环境管辖权,也成为加拿大制定有关北极航道国内法的国际法依据。
关于冰封区域条款的研究自《公约》制定起就出现了,主要体现为介绍其制定背景、历程,并从条约解释的角度探讨该条款广义与狭义的两种内涵,从而界定沿海国环境管辖权的要求和限制,但国际社会及北极沿海国对此的态度尚不明确。俄罗斯和加拿大等国国内北极航道管制立法实行几十年后,近期的研究重申了该条款在解释和适用上的模糊性及其他局限性,特别是其导致加拿大北极航道管理对该条款过度依赖。因此,Ryan O'Leary认为,从国际合作的法律义务和现实可行性上看,通过多边合作方式建立普遍接受的北极航行标准,要比沿海国的单边行动更符合沿海国及国际航运社会的整体利益。刘惠荣则以北极海洋环境保护为视角和框架,在法律文本分析的基础上,分析该条款对于北极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意义及其面临的执行困境,指出该条款在执行层面缺少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执行标准和规范,因此提出可以借鉴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模式完善其具体实施。
前后两个时期的研究体现了对该北极例外条款的认识从纯文本分析发展到在北极环境法体系的发展和实践中考察其合理适用。
(二)加拿大对西北航道的国内法规制
学者对加拿大有关西北航道管制立法的研究重点是其海洋环境保护的国内法,对其航行管理法规也有涉及。
《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AWPPA)是西北航道环保法规的核心,美加两国对此有严重分歧。有学者寻找并论证该法的国际法依据,更多的学者认为该法是加拿大的单边权利主张,突破了当时国际法的规定。
加拿大视角的观点认为加拿大的AWPPA有其国际法依据。1958年日内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建立了领海范围外12海里毗连区制度,加拿大对船源的污染控制属于沿海国有权实施管辖权的卫生事项;在12海里毗连区以外,根据国际法一般原则,一个国家有自我保护(self-protection)权利,但这一自我保护权利的享有须受必要性和比例原则的限制,在北极特殊环境面临污染时后果的严重性使AWPPA的出台成为合理的、必要的和符合比例原则的措施。其他依据包括加拿大认为北极水域和冰的特殊性使其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北极沿海国因而享有与此相关的特殊权利并负有相应的责任,AWPPA规定的环境管辖权的行使是受到国际环境法支持的,包括与环境有关的自卫的基本权利,以及一个国家不得使用或允许使用其领土或其国家管辖范围外的区域损害其他国家环境的国际环境法原则。有学者研究了一个国家应对污染威胁的预防性自卫权学说的演变及其在经济领域的适用,通过分析AWPPA控制污染的各种规定,认为其作为加拿大预防性自卫的解决方案,在追求保护本国安全和利益的同时并未过分干涉传统的航行自由。
指责加拿大在北极防污管辖的单边行动的观点在角度上与上述观点有所不同。Louis Henkin认为加拿大保护北极水域环境的意图是合理合法的,且国际上已有很多单边国家实践推动国际法发展的实例,但与这些国家实践不同的是,加拿大通过AWPPA等国内法扩展管辖权是一个沿海国向全世界主张的、单边的、新的权利,这事实上以挑战大部分国家重要权利的方式偏离了新近建立并法典化的海洋法。
Richard B. Bilder认为AWPPA规定了加拿大对其领海外100海里内的北极水域的防污管辖权,从1958年日内瓦《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及国际有关海上污染的相关公约对毗连区管辖权的规定看,加拿大将防污管辖权拓展到领海外的法律依据不足,加拿大的这种做法也缺乏国际社会国家实践的相关支持。但从对北极水域环境问题的担忧及对处理该问题的国际行动的迟钝和不确定结果角度看,加拿大的单边行动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对加拿大行为的最终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看待国际法律体系以及该体系及时有效应对新挑战的能力是乐观主义还是悲观主义态度。
对AWPPA国际法角度的分析主要集中于1982年《公约》制定之前,《公约》第234条冰封区域特别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为加拿大北极水域环境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因此之后对其国内法的研究主要是从航道管辖和控制的角度进行。
Lee Clark分析了加拿大有关西北航道的国内法规及其实施,包括AWPPA等环保法规,也包括加拿大《航运法》等航行管理法规,指出其在法律规定及执行力上的不足,并提出修订AWPPA等建议,主张在推进地区性合作的同时,加拿大有权引入领先的北极航行规则,并应当在推行综合性北极标准上更加主动,成为周边国家可效法的标准。国内学者王泽林同样介绍了加拿大对北极水域航行相关的重要立法,通过分析现有立法中的航行安全区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等,结合西北航道通航的国家实践,得出加拿大对北极水域的控制处于不断加强态势的结论,并认为这种既存事实在判定西北航道法律地位时是对加拿大的优势证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加拿大西北航道国内立法的研究大致分为两个阶段:1982年《公约》制定前,讨论的重心为AWPPA的合法性,既有国际法相关规则的微观分析,也有大量国家主张中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的宏观讨论,且后者占有相当比重;1982年以后开始关注和研究加拿大其他航行管理法规。相比对俄罗斯国内航道管制的研究成果,加拿大国内法的研究成果不多,除前期对AWPPA部分研究外,后期对加拿大有关航运管理规则的研究以介绍为主,对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合法性及相关国际规则的适用研究并不充分。
三 结语
西北航道法律问题的研究一直围绕两个议题展开:一是航道法律地位,二是航道由谁管制以及如何管制。其中航道法律地位问题始终是研究的基础和重心,但对法律地位的讨论受国家立场的影响极大,且相关国际法规则有一定的模糊性而使争议僵持不下。随着北极冰融愈来愈严重,近年来学术研究的重点开始扩展到与航道控制有关的规则。从整体上看,航道法律问题的研究出现了从宏观的性质之争到具体的航道管理规则的转变。
由于北极航道具有特殊的极其脆弱的自然地理环境,在航道法律规制的研究中,环境保护视角的研究是重点,航行规则的研究相对较弱,国内国外研究特点又有不同。北极域外国家或者“近北极国家”的学者较多地选取国际法、国际关系视角研究国际层面和地区层面(北极理事会等合作机制)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及相关软法,分析其对北极地区的适用性及不足并提出建议,但对北极沿海国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制关注不够,而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适用于北极航行的国际法规则,实际上对北极航行发挥管理功能的是俄加等沿海国单边制定的严苛的国内管制法。有研究关注到了《公约》第234条对北极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但没有突破以《公约》为核心的国际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对该条款的解读、执行及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协调还存在探讨的空间。对北极航行及航道利用的研究,也是主要关注以《公约》基本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具体标准为核心的国际层面。
对比国内的相关研究,西方对西北航道的研究更加深入充分,角度更加灵活,观点更加多样。北极环境保护的研究包含对现有法律机制的分析及发展方向的建议,特别是对北极航行法律规制的研究,涵盖了国际层面、地区层面以及国家层面,在讨论其现状与不足的同时,也关注了它们之间的互动协调,如主张应将《公约》第234条特别授权条款的适用纳入更高级的航行规则就体现了这一点,但关于多边与单边路径谁优先则仍在争论中。
综合国内国外的研究可以看到,现有国内外北极航行法律规制的研究成果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为后续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今后有待更紧密地观察北极形势及发展走向,研究影响西北航道管制的法律体系的演变。有必要对俄罗斯和加拿大两国的航行管制政策和法律予以重点剖析,并运用比较研究法系统地考察两国适用北极例外条款的国家实践。随着北极通航需求的不断提升和通航条件的改善,西北航道背后,国家安全、海洋环境保护、商业利益、战略考虑等不同国家的多种利益相互交织,未来对北极航道管制的研究将跳出单一的研究北极海洋环境保护机制的窠臼,更多的国际海事规则、航道安全规则将被纳入研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