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农村稳定
一 农村养老制度的局限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把重点放在城市,将农村放在次要位置,甚至有相当部分的社会保障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斥在外,从而导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严重落后于城镇,并与农村经济改革相脱节。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首要工作是全面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前身是以“五保”供养和灾民临时救济为主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这一制度在解决农民贫困、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曾经发挥过较大作用。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局限性开始显现出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施范围窄、覆盖面小,相当一部分的贫困居民得不到救济和补助;二是标准偏低,难以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三是民政部门经办的社会救济经费不足,满足不了贫困人口的实际生活需要;四是救济工作随意性大,缺少科学性和一贯性。
二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针对上述情况,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明确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指明了制度建设的重点。
2009年,我国开始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 32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继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直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试点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其中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根据规划,我国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享有新农保的目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也就是说,只有60周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并且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才可享受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