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解构论的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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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三文本·上帝之眼

一般认为,“翻译”是译本对原本的模仿。但“模仿”本身就是个歧义概念。大体说来,存在着两种模仿概念。一类是完全复制性模仿,在逻辑学中,它指示那种体现着彻底同一性理想的“重言式”表达(tautology),如A=A。而在非逻辑领域中,一个文本的物理性复制,一个文本的心理复制(如在传统教育中强调的“背诵”),在笔者参加的一次研讨会上,陈立胜先生曾专门讨论过“经典背诵”的意义。“背诵”的特征是把“原本”以“原原本本”的方式在内心中完全复制下来,使背诵者成为原本的载体。在任何传统型教育中,“背诵”都是“原本”持存的一种重要方式。利科在分析“神话”时曾经指出:“在背诵的意义上,神话的力量在某一特殊语境下会重新恢复。在这里,文本只是文本,阅读照样存在于文本之中。”参见陶远华等译《解释学与人文科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第159页。也可以被视为非逻辑意义的完全性复制。与之相比,另一类是再现式模仿(representation),在这里,模仿物以自己特有的方式来表现被模仿物,但它并不能全等于被模仿物,它与被模仿物之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不可还原或消解的距离。柏拉图在论及Μιμησιζ(英文译名为mimesis,即模仿)时曾提到这种模仿的两种形态。在《智者篇》最后,他讨论了一个人对他人姿态和行为的模仿(counterfeit)。参见《智者篇》,267A,载The Collected Dialogues of Plato(《柏拉图对话集》), E. Hamilton等编辑,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89,第1015页。在这里,counterfeit主要表示“假冒式的模仿”,柏拉图因此称这种模仿为mimicry,即“拟态性模仿”。这里所说的“模仿”可以被称为“拟态性复制”,英文多为imitation。此外,他还提到,绘画和雕塑是对外部事物的“形”的模仿,这种“模仿”可以被称为“拟形性复制”。无论是哪一种复制,它们都可以被视为文本B对文本A的再现。值得注意的是,在再现式模仿中,译本B虽然可能是对原本A非常“逼真地”再现,但它并不全等于原本。对比完全复制性模仿的表达公式A=A,再现式模仿可以记作:B≈A。

初看起来,A=A与B≈A之间存在着模仿程度上的差异,但如果我们考虑一个模仿系列,那么二者之间就可能显示出实质性差异。在完全复制性模仿中,原本与诸摹本之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关系:原本=摹本1=摹本2=摹本3……=摹本n,所以摹本n=原本。而再现性模仿之间则往往存在着以下关系:原本≈摹本1≈摹本2≈摹本3……,但摹本n(可能)≠原本!

由此可见,在完全复制性模仿中,诸文本之间存在着逻辑上或经验上的“完全保真性的”等值关系(equivalency)。而在再现性模仿中,诸文本之间从乐观的意义上说存在着近似性的“逼真关系”,而从非乐观的意义上,则存在着一种德里达所说的“差异的播撒”(dissemination of differences)关系。

柏拉图在《理想国》第十卷和《智者篇》中所谈到的“三张床”的隐喻,就已经揭示了再现性模仿的“差异播撒”特性。所谓“三张床”是指:由神创造的床的“原型”;由工匠根据这个“型”而制造的各种具体的“床”;由艺术家对工匠的“床”的描摹。在这里,艺术家是与神的原型隔了两重距离的“模仿者”,即他是对“型”(第一重创造)的影子(第二重创造)的模仿者。《理想国》,597E。

对完全复制性模仿与再现性模仿的区别并非多余。它们可以分别用来刻画哲学思想史中的“理想”与“现实”。就理想而言,完全复制性模仿一直是传统哲学所追求的终极性认识目标,它可以被简单概括为“发现真理”、“解释实在”。但从思想史的现实来看,不同时代和不同语言中生存的思想家对于“实在”都提供着自己的“摹本”,这些摹本之间在乐观的意义上仅存在着“近似的关系”。更为复杂的是,如果把思想史中的那些经典文献作为“原本”,由于“时间间距”和基于不同自然语言的“空间间距”的存在,关于这些经典文献的不同解释性或翻译性文本之间必定存在着“差异播撒性”关系。

因此,对哲学文本(如哲学概念或哲学理论)的翻译研究,就是要彰显出哲学的同一性诉求与哲学文本的“持存”现实之间的张力关系。这种张力关系蕴涵着以下两个重要结论:

其一,哲学概念在理想上是寻求一种“保真性的”认识或论证逻辑,以使其结论具有普遍有效性。

其二,但哲学概念——即使是最严格的哲学概念论证——是栖身于特定时代、特定自然语言的“语词世界”之中的。“语词世界”与特定生活世界、经验世界的密切关系使任何哲学文本的“持存”都必须由翻译来支撑,而“差异的播撒”正是“翻译”这桩事情的一个重要特征。

然而,传统意义上的哲学一向蔑视日常“语词世界”的存在,以为它与哲学思想的纯粹性格格不入。哲学概念自身应当是普遍性的,这种普遍性是不因翻译的存在而有所改变的。即使考虑到哲学文本的“翻译”问题,它也往往强调“可翻译性”概念,强调这个概念所依据的“原本中心论”承诺。这种承诺,在20世纪西方思想中常常采用一种可称之为“第三文本”的论证模式:即存在着某一原本A和译本B, B是对A的翻译,当且仅当它们共有一个“第三文本”M。这个“第三原本”在W.本亚明那里被称为“纯粹语言”(pure language)、“真语言”(true language)或“语言总体”(language as a whole);在索绪尔、乔姆斯基、E.奈达和F.威尔那里则被视为“语言的深层结构”(deep structure of language)。“纯粹语言”也是一种语言,它是“原本”和“译本”所共有的“第三文本”;而所谓“深层结构”在“语际翻译”中不仅是指一种语言内部的深层结构,而且是以理论语言的方式揭示和描述出的“原本”和“译本”的共有结构,所以我们不妨也把它视为“第三文本”。

显然,在这里,“第三文本”变成了一个新的“原本”。它很像柏拉图在“三张床”的例子中所说的那个“作为型或相的床的观念”。要达到这样一个“第三文本”式的“原本”,我们就需要“第三只眼”, R.罗蒂称它为“上帝之眼”。“第三只眼”的说法引自Robert Kirk, Translation Determined,牛津大学出版社,1986,第187页。后面会谈到,Kirk这个概念的意思是说,在翻译理论中存在着这样一种假定,即存在着这样一只眼睛,它既能看清母语,也可以看清译语,并且可以对二者的关系作出判断。这只全能的眼睛也就是R.罗蒂在《真理与进步》一书中所提到的“上帝之眼”。参见杨玉成所译该书,华夏出版社,2003,第32页。它不仅可以清楚地看到并了解“文本A”,还可以清楚地看到并了解“文本B”,并且可以判断A、B两种文本在何种情况下等值或不等值。

下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本亚明的“纯粹语言”概念和结构主义语言学的“深层结构”中所蕴涵的“第三文本”观念,并引出奎因等人对这个问题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