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如何理解宗教信仰和宪法保障的公民信仰自由
69.宗教信仰与“民族”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有些宣传中出现的关于某些民族“全民信教”的提法是否客观和准确?在广大民众的日常活动当中,哪些明确属于宗教信仰活动?哪些只是与宗教教义相关的生活习俗?普通民众(特别是文盲)的宗教观念和宗教实践与知识阶层、社会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的宗教观念和宗教实践之间存在什么差别?
70.实行“政教分离”的现代世俗国家通过宪法和其他法律来限定行政权与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者不得介入任何性质的政治活动,也绝对不能介入司法和公共教育,只允许在宗教场所内宣讲宗教教义和举办社会慈善、公益活动。同时,只要不触犯法律,政府机构就不能动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宗教团体内部的人事安排和合法传教活动。全国公民向政府缴纳的税收,政府既不能用来资助任何宗教团体的运行,也不能用来给任何宗教团体的神职人员发放津贴。“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这样一种“政教分离”的制度性安排和对宗教团体的法治性管理背后的基本逻辑是什么?这样是否可以形成政府在社会事务方面发挥的行政司法功能与宗教组织在私人信仰和社会公益领域发挥的育德行善功能之间的某种良性的“互补关系”,从而避免政府介入私人信仰领域和宗教介入世俗行政司法领域而带来的恶性冲突?
71.应当如何理解我国宪法中的“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公民个人宗教信仰以及他们在私人自由支配时间(工作时间之外)和空间(个人居所和非公共空间)进行祈祷和礼拜,是否与其履行公职之间存在矛盾?两者之间能否进行某种协调,以便使彼此之间不发生冲突?人的内心世界和人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之间是否可以保存某种区隔?在一个真正“世俗化”的社会,宗教(如基督新教)信仰与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之间,是否可以构建一个具有共性的价值观基础,从而避免信徒的人格分裂和保证信徒的行为符合世俗法律?宗教信仰自由是不是仅仅是国家的宗教管理层面与宗教组织之间的问题?公民个体的宗教信仰自由与各种宗教、各个教派的合法自由活动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保障公民个体的宗教信仰自由?
72.在现代社会中,宗教信徒和宗教职业者之间存在哪些本质上的区别?宗教职业者在宗教专业知识素养、宗教修行、职业操守、日常职能、收入来源、生活消费模式等方面与普通信众之间有什么不同?社会民众对宗教机构和宗教职业者的捐赠和赞助是为了养人还是为了实现宗教积德行善、救人治世的理想?宗教机构和宗教职业者应当如何对待来自教众的捐献?
73.在一个现代的工业化社会和公民国家,宗教职业者和宗教组织与政治体制、行政权力机构之间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关系?宗教职业者群体在总人口中通常占怎样的比例?为什么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宗教职业者人数整体很少?为什么西方工业化国家社区教堂的维持与否几乎完全取决于本地信众的捐赠?在那些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的世俗国家,政府是否有权力把纳税人的钱用于支付任何一个宗教组织的运行开支和宗教职业者的报酬?如果一个宗教组织或一位宗教职业者没有违反正式颁布的各项法律,政府的行政司法机构是否有权干预其正常宗教活动?
74.民族之间的隔阂和冲突主要是政治和文化认同问题,宗教群体之间的隔阂和冲突有时的确涉及基本教义和个别教派排斥异己的价值观问题。在涉及民族和宗教关系时,从历史经验和当代世界各国的实践情况来看,金钱(经济援助、福利、物质利益等)和武力(警察和军队的高压管理与镇压)是否能够真正起到缓解民族矛盾、维持宗教和谐的作用?这两种手段和措施能否彻底解决民族认同意识和宗教宽容方面的问题?人的精神需求能否简单化约为对物质和权力的欲望?民族隔阂和宗教冲突能否简单地通过物质和权力干预的方式来解决?
75.既然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各主要宗教都主张仁爱宽容、行善积德,那为什么现实世界中还存在宗教和教派之间的冲突?各种宗教乃至各种信仰之间有没有共同的价值基础?有没有一种可以凌驾于其他价值或者信仰之上的普世价值或者信仰?在价值观念和宗教信仰方面能否判定彼此的对错与优劣?中国举办奥运会时,马来西亚的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五教教长曾经一起举行仪式为中国奥运会祈福,中国的各教各派是否有可能形成一种类似东南亚华人的包含各种宗教、教派的“德教”那样的关系框架以及在国家层面的宗教包容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