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战后日本政府对外贸易管理的特点
战后日本政府的对外贸易管理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全面干预经济在对外贸易领域的一个具体体现。为了适应私人垄断资本的需要,保证社会再生产的实现,日本的对外贸易管理比较合理。虽然它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的,具有一般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干预外贸的共性,但它又有着自身的日本式特性,正是这些特性构成了日本政府的对外贸易管理特点。
(一)官民协调共同管理
战后,日本政府在对外贸易管理中,采取了官民并举、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大力调动地方、企业及民间团体的积极性,对外协调一致,共同管理外贸,从而形成了官民结合的对外贸易管理系统。第一,官民一致,加强组织信息搜集,有效地推动了进出口贸易活动。战后初期,日本曾一度中断了同海外市场的联系,因而对国际商情缺乏了解,陷入了“盲人贸易”的困境。为此,民间企业纷纷向海外派员调查商情,捕捉信息,以便有效地组织企业的出口,同时,政府亦积极给予支持,并配合行动,在海外广设办事处,举办各种展览会,参加博览会及在国内设立“海外市场调查会”。1954年8月,日本政府把“国际样品展览协会”、“日本贸易斡旋所协议会”和“海外市场调查会”三个组织合并为“财团法人海外贸易振兴会”, 1958年又易名为“特殊法人日本贸易振兴会”,由政府与民间人士组成,建立了统一的振兴对外贸易活动的组织体制,统一设置、管理海外调查事业组织和贸易介绍所,组织捕捉国际商品信息及进行海外宣传等振兴贸易活动。第二,民间贸易商为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自动组织起来,共同维护出口秩序,政府立法予以承认,支持其成立“出口组合”,官民共同管理出口贸易,促进出口。出口组合受政府的《出口交易法》保护,不受《禁止垄断法》和《事业团体法》的限制,在《出口交易法》的范围内,并在其指导下,与政府一致,共同维护出口交易秩序,防止不公正交易,维护和开拓海外市场,处理有关出口纠纷等问题,而且在对外商谈中,保持口径统一,协调对外,从而对维护出口秩序、稳定出口市场、促进出口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行政指导协调管理
行政指导,是日本政府为了推行重点方针政策和解决各种经济难题,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通过经常对民间企业提出各种指示、建议、希望、通知和意见等行政手段诱导民间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方向行动。它是日本政府为垄断资本服务的主要方面,是日本典型的国家干预经济的一个措施。日本政府对外贸的行政指导主要是靠通商产业省来实施的。通产省根据各时期的贸易政策,针对具体的经济形势,通过各种指示、劝说、建议及为企业提供咨询等行政手段,引导企业有效地进行外贸业务活动,从而诱导了企业的外贸活动沿着政府贸易政策所指的方向运行。20世纪50年代初期,日本政府为了扶持发展重化学工业,积极指导企业合理有效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通产省每年公布本国所需的技术清单,供民间企业参考,以便企业有针对性地制订引进计划,准确、合理地引进急需的技术、设备,从而减少盲目性。另外,日本在受到对方国家进口限制威胁或需要迅速消除贸易逆差时,通产省同有关产业部门的企业主协会进行谈判、磋商,商议降低出口数量,由企业主协会履行“出口自动限额”,如20世纪70年代对美国的出口曾多次采用这种“自动限额”。在通过行政指导管理外贸活动的过程中,通产省不仅发挥本部门的主要职能作用,而且配合大藏省共同对民间企业的进出口活动进行行政指导。一方面给企业的外贸活动指出发展方向,说服、诱导企业按照这个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又通过贷款、补助金、税制、合同及批准手续等方式诱导企业按照政府的政策意图进行外贸活动,从而使各时期的贸易政策行之有效,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三)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
战后,日本政府对外贸管理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手段,它贯穿于政府对外贸易管理的始终,同时,政府视对外贸易发展变化的具体情况,辅之以行政、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是指通过外贸法规对国家与企业的外贸经济管理活动进行法律调整。它施加于外贸经济活动一种作用,或是鼓励、保护、巩固与发展,或是限制、禁止、取缔与惩罚,从而成为外贸管理活动与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基本尺度。1968年颁布、至今仍然沿用(经过了十几次修改)的《外汇及外贸管理法》,是日本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法律。它与20世纪50年代以后制定的《进出口交易法》《出口检查法》《关税法》等外贸法规,构成了政府对外贸易管理机制的基础,为政府的外贸管理活动与企业的外贸经济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与法律准绳,从而使其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日本政府在对外贸易管理中,充分发挥外贸法律手段这一机能的突出作用,同时,积极运用行政、经济手段,发挥其灵活、诱导性的机能作用,三个手段不仅发挥了各自的机能作用,而且融为一体,有机地构成了政府对外贸易管理的系统机制,从而在对外贸易管理中,发挥了这一机制的整体功能,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例如,20世纪50年代,政府为了促进出口,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颁布了《出口交易法》《出口检查法》等法规,以法律手段调整了出口秩序,防止过分竞争所导致的对方国家对日本商品的进口限制,通过出口商品的质量检查,保证了日本出口商品的质量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从而促进了商品的出口,提高了其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政府依据这些法规具体制定了行政经济措施及办法,行使了行政、经济手段,如通过“最高出口会议”表彰出口有功的企业与个人,通过政府官员督促检查商品质量,通过优惠贷款、出口税制以及出口补贴、保险等措施鼓励出口,从而与法律手段融为一体,促进了出口贸易的发展。还应当指出,在以法律为依据,运用行政、经济手段管理外贸活动中,行政与经济手段随着对外贸易发展变化的需要,也有主次、轻重之分。如在经济恢复初期的国营贸易阶段,则需要以行政手段为主集中、直接管理与国计民生有关的进出口物资;在经济恢复末期的民间贸易阶段,则需要以经济手段为主,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管理进出口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