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导论
1.1 选题的由来和意义
1.1.1 选题的由来
回顾中国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很多纵贯古今的独特现象,户籍制度就是其中之一。从春秋初管仲相齐开始,以家庭为控制单位的户籍制度正式实施,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虽然历代户籍制度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功能则大致相同,往往是国家制士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依据。直到今天,户籍制度仍包括一套与证明身份、配置资源相关的政治、经济制度。不仅影响着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每一个人的个人权利和日常生活,而且在未来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还可能继续发挥作用。因此,无论是历史的延续性、功能的多样性,还是内容的复杂性,户籍制度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和影响都是巨大而独特的。
实际上,中国户籍制度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人口信息或人口信息与管理制度,而且是长期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等级制度等相互结合,赋予特定户籍或户籍中的特定的个人(群体)特定权利和义务,实质上是通过控制人及其权利(资源能力)进而控制其他资源的一类制度安排和结构。在整个社会制度结构中,户籍制度并不具备核心制度的性质,但由于制度结构中制度安排的相互作用,户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的节点,户籍制度的变迁也就一定程度反映了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演进的逻辑。
由于户籍制度在中国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要性,历史学、政治学、法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和人口学等学科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内,对户籍制度及其变迁中的某些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也存在一些空白和问题。在理论上,没有从更宏观的层次完整反映和解释户籍制度的起源和变迁;没有完整反映和解释户籍制度变迁与制度环境,特别是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等级制度等各自演进和交互作用及其趋势,以及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制度需求、制度供给、制度执行、制度成本及制度竞争问题。不能完整反映个人及由不尽相同的个人组成的集团的行动对户籍制度变迁的影响,也就不可能真正反映户籍制度作为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节点,作为通过控制人及其权利(资源能力)进而控制其他资源的制度的属性。在方法上,受制度经济学影响,近年来对户籍制度的一些研究也一定程度使用了制度经济学观点,一些研究大量使用了“制度”“制度演进”“制度变迁”等制度经济学的“流行”词汇,但在方法上多数实际不是制度经济学的,对理论本身的检验、修正、补充也较缺乏。
对于现行户籍制度及其未来走向,社会各界不可谓不关注,然而改革呼声虽然强烈。特别是现行户籍制度割裂城乡,限制迁徙自由权、平等权和社会流动等弊端,已经成为社会诟病的中心和对改革期待的重要方面,但对“改什么、怎么改、何时改”的意见并不一致。因此,不仅需要从理论上对户籍制度变迁及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的演进做出解释,更需要以此为个人、团体、国家在未来的行动提供一定的指导。这样,对户籍制度及其变迁的研究不仅是回顾历史、考察现实的需要,更是关注未来的需要。
1.1.2 研究的意义
本研究主要有三方面意义:
在方法上,以制度经济学作为解释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基本理论工具,把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作为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把稀缺、权利(人权)以及社会控制和社会流动问题纳入解释框架,同时通过对我国户籍制度变迁的解释,检验、修正或补充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
在理论上,以户籍制度变迁为主线,从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的角度,从制度需求、制度供给、制度执行、制度成本及制度竞争等方面,着重考察户籍制度变迁与制度框架中政治、经济制度变迁,特别是土地、赋役、等级制度等各自演进和交互作用及其对个人权利(资源能力)的影响,考察个人及由不尽相同的个人结成的团体的行动及其对制度框架,特别是户籍制度的影响。
在实践上,通过对户籍制度变迁与制度框架中政治、经济制度,特别是土地、赋役、等级制度等各自演进和交互作用及其对个人权利(资源能力),以及个人及由不尽相同的个人结成的团体的行动及其对制度框架,特别是户籍制度影响的解释和规律的揭示,为未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取向以及个人、团体、国家行动的选择和调整提供一定的参考。
1.2 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
1.2.1 理论工具
本书尝试以制度经济学作为基本理论工具。制度经济学是近现代以来西方以社会制度特别是经济制度为分析对象,以揭示社会制度结构对经济的作用为标志的一种研究方法和学术派别。广义的制度经济学包括旧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后制度经济学。德洛巴克和奈对新制度经济学做出的总结,实际上也适用于整个制度经济学。他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与其说是一个明确的学派,倒不如说是一个根植于现存经济理论和学说的特定共识集合。……虽然新制度主义者也关注那些通常不被主流经济学特别注重的问题,但他们仍然倚重新古典价格理论,并以此对许多(但不是全部)现实世界中的经济现象进行描述。虽然他们倾向于运用形形色色相互联系的方法对概括的社会科学议题进行研究,但他们也相信,新古典价格理论必须得到丰富和发展,从而成为理解世界的一种更强有力的工具。他们提出关心的是法律与政治问题,并把标准的理论运用到非标准的领域。与此同时,他们还以一种强烈的愿望,要探询现有模型之外的世界,并集中精力于放宽各种假定。制度演进和市场力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在他们的讨论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尽管数学形式化不是不受到青睐,但它与在一个连贯的思维框架中进行系统表述和检验议题相比,往往显得不那么重要”。制度经济学研究领域包括交易费用和产权、政治经济学和公共选择及认知、意识形态和路径依赖的作用等,因此制度主义横跨许多学科,如政治科学、法学等[1]。
这里,制度经济学实际还包括马克思的“制度经济学”。虽然西方制度经济学并没有把马克思的理论纳入自己的体系,但作为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对所有制的形成、发展、变化及其规律进行了大量研究。盛洪认为,“尽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主张很不同于制度经济学,它实际上是后者的先驱之一”[2];吴宣恭认为,“如果撇开所用理论术语的差别而就其内容来看,实际上是非常全面和深刻的产权理论与制度变迁理论”[3];朱晓平看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对象、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三个重要方面存在研究层面上的内在有机联系,并具有互补性”[4];杨成长把马克思经济学称为“批判性的资本主义制度经济学”[5]。诺思也承认,“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完全包含了新古典分析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国家和意识形态”[6],而且由于大量借鉴了马克思的方法和结论,奇尔科特将诺思的理论列为“马克思主义观点”[7]。但勒帕日也指出,“新制度经济学从一些纯粹的马克思概念(例如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联系)出发,反而可以发展一种解释历史的非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分析”[8]。
1.2.2 研究方法
本书采用的具体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规范分析和历史实证分析:本书对户籍制度变迁以及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演进的讨论主要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提出和论证户籍制度以及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该什么样”。同时,通过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历史实证,考察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以及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演进事实“是什么样”。而历史实证又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来实现。
(2)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本书在宏观层面从制度需求、制度供给、制度执行、制度成本及制度竞争等方面,考察制度框架中政治经济制度,特别是土地、赋役、等级制度等与户籍制度的各自演进和交互作用。同时,在微观层面考察制度框架,特别是户籍制度对个人权利(资源能力)的影响,以及个人和由不尽相同的个人结成的团体的行动对制度框架和户籍制度的影响。
(3)比较静态分析和定性分析:本书虽然试图连续地反映户籍制度的变迁,但对户籍制度变迁的考察实际上主要是比较静态分析,即有关变量一次变动(而不是连续变动)的前后进行比较。而且,虽然在可能的方面也采用历史数据来进行历史实证,但对户籍制度变迁及个人权利、社会控制关系的考察主要是通过定性分析实现的。
1.3 相关概念、理论和研究综述
1.3.1 相关概念和理论
1.3.1.1 制度和制度变迁
在马克思的意义上,完整的社会制度实际上包括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相互联系的层次。“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9]。
西方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大致相当于马克思的政治和思想上层建筑。对制度最一般的表述是舒尔茨“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的定义[10]。由于被认为是“同义反复”[11],一些人试图揭示制度更本质的内涵,如凡勃伦认为制度“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12];斯密特认为,“制度是有关人们有序关系的集合,它界定人们的权利、责任、特权以及所面对的其他人的权利”[13]。一些采用描述性的定义,如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14]。由于“不同学派和时代赋予这个词如此之多可供选择的含义,以至于除了将它笼统地与行为规则性联系在一起外,已不可能给出一个普适的定义来”[15]。
在西方制度经济学体系中,制度可以是一个个具体的制度安排,即“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也可以是一种结构,即“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16]。诺思又把制度结构称为制度环境,“‘结构’是指那些我们相信是决定绩效基础因素的社会特征。在此我把一个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技术、人口及意识形态包括在里面”[17],而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18]。制度也可按不同标准划分为一些较宽泛和不无重叠的结构类型,如按产生方式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公共选择的制度和个人选择的制度,按地位和作用划分为基础性(核心)制度和一般性(配套)制度、统帅性制度和低层次制度、名义制度和实际制度等[19]。
在马克思的制度体系中,生产力的变化是制度变迁的根源和最终动因。“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20]。熊彼特认为,“马克思的理论具有一种为其他经济理论所没有的意义,即它是进化的”,“仅仅是这个事实,使我们有权把马克思称为伟大的经济分析家”[21]。诺思也承认,“马克思强调在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中产权的重要作用,以及在现有的产权制度与新技术的生产潜力之间产生的不适应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贡献”[22]。
按西方制度经济学的理解,“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23]。因此,制度本身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应是明确的和稳定的[24]。但制度又是可以变化的,一些制度还应该是灵活的,制度变迁即“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25]。西方制度经济学虽然“没有提供一个革命的理论”,未能说明“常常是暴力和革命的结果”的“非连续性变迁”[26]。但仍注意到制度变迁往往是由一个特定制度安排不均衡引起并渐渐地传递到其他制度安排上,最终引起制度结构的变动。只不过他们更关注所谓连续性变迁,即在总体制度框架和根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各种具体制度的创新、调整和变迁。所以,阿尔钦强调虽然某个制度结构中的基本特性在个别制度安排变迁累积到一个临界点时会发生变化,但制度变迁的过程仍类似于一种进化的过程[27]。
诺思认为原有制度均衡打破来自人口和知识变化引起的“资本存量的变化”[28]。而“规则之所以被修改,是因为人们认识到重建交换关系(政治的或经济的),他们会干得更好”[29],且只有“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时,一项制度才会被创新[30]。由于制度安排是公共产品,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当一项制度被创造出来后,不承担创造制度成本的个人和集团也能得到同样的服务或进行模仿。制度也就是可以创设或移植的[31],移植制度虽可以节约创制成本,但并不能免除推广、执行和监督等成本。“因为制度安排‘嵌在’制度结构中”,“特定制度安排的交易费用还取决于其他诸如法律、习惯、意识形态等制度安排”,“某些制度安排从抽象的理论观点看可能是有利的,但由于它与制度结构中其他现行制度安排不相容,因而是不适用的”[32]。
林毅夫还注意到制度变迁的两种具体方式,即诱致性和强制性变迁。实际上,由于制度的供求和制度的复杂性,又衍生出更多的模型,如需求诱致型和供给主导型变迁[33]、被动式外部冲击型和主动式外部冲击型变迁等[34]。但盛洪认为在公共选择领域,人们通过“投票”的方式“自然”地选择了制度,甚至是“对自己不利的制度”,但公共决策的结果是强制性的,因此在“自然的选择”和“强加的”制度之间并没有那么势不两立[35]。
对于制度变迁中的人口因素,诺思认为,“一个经济包含着不同集团的活动,这些活动具有不同的生产函数,以反映一个政治-经济单位的技术、资源基数和人口”。而人口变化是“资本存量变化的最明显的根源”,并批评马克思“轻视人口变动在历史上的重要作用”[36]。实际上,马克思强调“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7],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产、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38]。作为社会生产力基本因素,人口本身也受到生产力其他要素和生产关系的制约,“单是由于后来的每一代人所得到的生产力都是前一代人已经取得而被他们当做原料来为新生产服务这一事实,就形成人们的历史中的联系,就形成人类的历史”[39]。恩格斯进一步总结了“两种生产”理论,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40]。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阶级矛盾及它所导致的社会革命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生产力冲破旧制度的桎梏、创造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制度形式的直接动因和重要杠杆,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集团或阶级是制度变迁的推动力量。但正如拉坦所说,“马克思比他的同时代学者更深刻地洞见了技术与制度变迁之间的历史关系。他将发明看作是一个社会进程,而不是先验的洞见或偶然的天赋灵感的结果。在马克思的体系中,阶级斗争反映了经济制度的演进与生产技术进步之间的不断‘冲突’。尽管马克思强调了生产方式的变化(技术变迁)与生产关系的变化(制度变迁)之间的辩证关系,但他相信前者提供了社会组织变迁的更为动态的力量”[41]。
奥尔森承认,“任何组织或集团一般都会分化为彼此对立的小集团或派别”,但又认为其中的“成员也有其各自独立的共同利益”,“如果组成阶级的个体采取理性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争取阶级利益的行为”,强调“马克思关于社会阶级的理论与其假设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理性、自私的行为不相一致。马克思预言的阶级行动没有成为现实,这并非如一些批评家所说的是经济动机不重要了,而是由于没有采取阶级行动的个体经济激励”[42]。诺思也承认,“马克思主义理论可以解释改变产权的大集团行动,但无法为克服搭便车问题提供一个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因为“各个阶级都是如此庞大和不同的群体,不能充当基本的行动单位”,马克思主义者关于“阶级内部的划分问题,但这一讨论只相当于特定的推论”[43]。因此,制度变迁的承担者是社会变革集团或个人,其中初级行为团体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和推动者,次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参与实施者[44]。而马克思强调的是“阶级的胜利对于其他未能争得统治地位的阶级中的许多个人说来也是有利的,但这只是就这种胜利使这些个人有可能上升到统治阶级行列这一点讲的”。而且“某一阶级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反对另一个阶级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社会关系,总是构成这样一个集体,而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个集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个集团”[45]。但“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46]。
从制度演进的趋势看,“制度变迁总是意味着制度从效率较低的形式走向效率较高的形式”,“任何存在弊端的制度或制度中的弊端总是要被淘汰掉的”,但“它不能解释,在人类历史的某些时期,人们确实生活在一个对大多数人都不利的制度结构下”,“并且这种效率较低的制度未必不是从效率较高的制度中演变过来的”[47]。诺思以“路径依赖”来解释社会、政治或经济演进的不同模式特别是绩效极差的经济长期存在的问题[48],但威廉姆森的研究表明,“节约”才是技术和组织变迁中的主要现象[49];列波维茨威和马格利斯的研究也表明是“好的产品获胜”,并认为路径依赖分析框架只不过是有启发意义的分析思路[50];刘元春还归纳了路径依赖存在的理论问题[51]。对于制度变迁中退出低效“闭锁”的情况,杨大力提出了路径断裂,即一种路径的终止[52];陈岩提出了路径逆转和路径跃迁,即同一路径上从增长到停止或从停止到增长的转化和从一个增长路径向另一个能取得更高增长路径的转化[53]。
盛洪认为,由于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在公共选择领域中的对立,每个个人的理性“也可能合成为对每个人都不利的公共决策或制度安排”。同时强调只要时间足够长,只要“对自己不利的制度”出现的次数足够多,人们就会逐渐把公共选择过程中的弊端和“对自己不利的制度”联系起来,最终淘汰掉这种制度[54]。实际上,马克思早就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之前,是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55]。
而对于整个制度和制度变迁的效率,马克思主张适应生产力的性质的制度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有效率的;相反,则是无效率的。但西方制度经济学认为马克思的标准过于“大而化之”,并试图把成本-效益分析引入制度效率分析中,但这种努力也存在巨大困难。一是交易费用概念外延过于广泛,在实践中不能计量,在理论上也缺少明确的数量分析准则,二是产权制度的效率优劣体现为交易费用的大小,而交易费用的比较又决定产权制度的选择[56],是一种“循环论证”[57]。尤其是社会可能是由不完全同质的个人组成的,“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不可能有总的成本-收益计算”[58]。帕累托效率标准、潜在的帕累托状态和适应效率都存在类似的问题[59]。此外,帕累托状态是一个静态的资源配置效率标准,难以运用于动态的制度变迁过程[60];把帕累托效率标准当作制度效率标准,也会碰到社会福利边界上存在多个帕累托解的问题[61]。因此,从短期(静态)来看,不同制度的选择可以来自每个人对不同的制度成本-收益的判断。而从长期(动态)来看,马克思关于制度是否适应社会生产力性质的评价标准,也许更基本、更原则,也更能反映制度的本质[62]。
1.3.1.2 国家和意识形态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社会的政治结构中的特有结构和基本(核心)设置,而社会的政治结构是建立在经济结构基础上,与观念结构相对应的上层建筑。对于国家的起源,恩格斯指出在人类早期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在一些场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共同利益,在另一些场合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相抵触的利益,而这些公社集合为更大的整体又引起新的分工,建立新的机构来保护共同利益和反对相抵触的利益”[63],“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64],但后来这种力量“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65]。而且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66]。如果统治阶级代表先进生产力,国家为保护统治阶级利益所制定的制度就有利于经济增长;相反,国家则保护落后的生产关系,阻碍经济增长。但“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67]。
诺思则把国家起源归纳为“契约理论与掠夺理论或剥削理论”,并把马克思的国家归入“掠夺论或剥削论”,认为“契约论解释了最初签订契约的得利,但未说明不同利益成员其后的最大化行为,而掠夺论忽略了契约最初签订的得利而着眼于掌握国家控制权的人从其选民中榨取租金”,同时提出“‘暴力潜能’分配理论使两者统一起来。契约论假定主体间暴力潜能的平等分配,而掠夺论假定不平等的分配”[68]。对国家“暴力论”,恩格斯在批判杜林“本原的东西必须从直接的政治暴力中去寻找”时就指出,“必须用被施加暴力的东西,被掠夺的东西来说明,——用那个时代的产品和生产力以及从它们自身中产生出来的它们的分配来说明”[69],“这都是因为改变了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因而是由于经济的原因产生的。在这里暴力根本没有起任何作用”[70],而“在全部暴力论中,正确的仅有:到目前为止,一切社会形式为了保存自己都需要暴力,甚至有一部分是通过暴力建立起来的。这种具有组织形式的暴力叫做国家”[71]。而对“国家契约论”,马克思指出,“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72],“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73]。
诺思虽未发展出从集团到国家的连续然而是本质的变化和演进关系,但在概括政治、经济组织“共同的基本特征”基础上提出了“新古典国家”,即“具有一个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统治者的国家模型”[74]。作为游戏规则制定者和维护者的国家也是“经济人”,要通过对社会提供保护和公正等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交换取得收入。国家目标是界定产权和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统治者租金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两个目标存在持久的冲突,决定着国家的兴衰,这就是所谓的“诺思悖论”。但其中“一个是直接收益,一个是间接收益,即‘国家税收’要通过提供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从而推动经济增长才能实现。也许国家常常更倾向于直接的垄断租金,从而常常做出‘杀鸡取卵’的事情,……但是国家并非总是这样做。而且既然是新古典主义的国家,作为经济人在多数情况下总是必然在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之间寻求一种均衡,……诺思显然是把‘国家’与‘统治者’等同,把‘租金’和‘国家税收’都视为同一个主体的收入”[75],没有“把国家和社会公共机构明确加以区分”[76]。
诺思还讨论了统治者及其代理人、与之竞争的国家或国内潜在统治者的问题。对于统治者及其代理人的关系,按照理性经济人的设定,“虽然统治者尽力去监督,但无论哪一个组织机构,其代理人都不完全受约束。他们的利益并不完全与统治者一致,其结果是,统治者在其代理人头上或多或少耗费一些垄断租金,在某些情形下,代理人与选民在瓜分某些垄断租金时存在着共谋”。对于“统治者自己的代理人”和“其他能控制足够的资源来取得军事力量的人”等国内的潜在统治者,“如果势力接近候选统治者的集团的财富或收入受到产权的不利影响,那么统治者就会受到威胁,因而统治者会同意一个有利于这些集团的产权结构而无视它对效率的影响”。诺思虽然认为“统治者垄断权力的程度是各个不同选民集团替代度的函数”,也注意到“选民也许会以某种代价转向某个竞争的统治者(即另一个现存的政治-经济单位)或支持在现存国家中某个统治者的竞争者”,但并未更多关注被统治阶级可能因收入过低、与统治阶级收入差距过大而引起反抗的情况。对于与统治者竞争的国家,特别是“在与更有效率的邻邦相处的情形下,相对无效率的产权将威胁到一个国家的生存,统治者面临着或者灭亡或者修改基本的所有权结构以使社会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增长率的选择”。同样,统治者还对社会流动进行权衡,因为“资本存量的变化越快,现存制度体系越不稳定”[77]。
在马克思制度体系中,社会意识是由个体意识、群体意识等意识形式相互作用的有机系统,是社会经济结构之上与政治结构或政治上层建筑相对应的思想或观念上层建筑。社会意识是对社会存在(包括经济基础和同属上层建筑的政治系统)的反映。不同个人或集团的意识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交织,实际都源于个人独特或共同的社会地位与经历。社会存在的变化或迟或早也必然引起反映它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而社会意识中的意识形态则是“反映一定社会集团(在阶级社会就是阶级)经济政治利益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念体系”[78]。马克思强调“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79],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往往成为国家意识形态。而诺思承认“马克思使‘意识’依赖于一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这种见解是对发展成‘阶级意识’的一个重大贡献”,但认为意识形态是“由相互联系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的,是“人们对‘客观’存在变化的不同反映”,产权、交换价格、收入以及信息成本四种相对价格的变化,“会改变个人对制度公平性的原有看法,并导致他(或她)的意识形态方面的改变”[80]。
马克思认为社会意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存在产生能动的反作用,先进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反之起阻碍作用。能动作用集中表现在对社会现实的评判上,即维护或批判与其性质相同或相对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形态。同时,评判还会从“外部”转向“内部”,即对自身的意识形态的批判。类似,诺思也认为意识形态“必须解释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是如何成为更大的体制的组成部分的”。意识形态的“一个固定部分乃是关于‘制度’的公平或公正的评判”,评判也就“意味着有一种关于可能的非此即彼的选择观念——即在相互对立的理性和意识形态中选择”。“如果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旨在使人们相信现存的规则与正义是共存的”,就“要使人们出于一种道德感来遵守这些规则”,相反则“不仅要使人们确信他们众目睽睽的不公正是现行体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且要使人们确信只有通过人们参与改变现行体制的活动,一个公正的体制才能到来”[81]。用马克思的话就是,“要使人民革命和市民社会个别阶级的解放相吻合,……社会的一切缺点就必须集中于另一个阶级,一定的等级就必须成为一般障碍的化身,成为一切等级所共通的障碍的体现;一种特殊的社会领域就必须被看成是整个社会公认的罪恶,因此,从这个领域解放出来就表现为普遍的自我解放”[82]。
马克思认为社会意识具有调控个人、群体、社会的功能,并通过对社会主体的引导、支配而展开的社会活动来实现。诺思承认“马克思主义革命者显然清楚搭便车问题给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革命实践所带来的非常现实的问题”,但批评马克思“简单地忽略了搭便车问题,而使人们的信念发生了一个大的飞跃,认为人们将会置自我利益于不顾而按一个阶级的利益行事,甚至做出相当大的个人牺牲”。同时又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约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的环境,并被一种‘世界观’引导,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单明了”;强调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其基本目的在于促进一些群体不再按有关成本与收益的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的计算来行事”[83]。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人特别是统治者往往会坚持某种与自己个别“经验”相一致的意识形态,甚至试图通过改变自己和他人来满足和验证这种意识形态,这既可能造成节约也可能造成逆向的“节约”。另外,如果团体或国家所选择的意识形态严重脱离社会大多数成员一般意向水平,哪怕其在理论上是先进的,也无法发挥它的预想功能,而且即使是一种在理论上正确的意识形态,也还可能会因为实践的错误而走入歧途,造成意识形态功能的失灵[84],正如马克思所告诫的“同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85]。
1.3.1.3 权利、人权和产权
费因伯格认为不可能给权利下一个“正规的定义”,而应看作一个“简单的、不可定义、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86]。但不同研究者仍通过界定和解释权利来确定理论原点、阐发主张。一些人概括了权利的不同解释和含义,如利益及保障利益的法律工具、狭义的法律权利、权力、自由权和特权[87];权力、利益、资格和有效的要求权等[88]。一些人强调了权利的要素,如正义或伦理上的正当,权力、特权、制度或要求,控制他人的能力,权力、特权或豁免,利益或资格及要求[89];资格、主张、自由、利益、法力、可能、规范和选择等[90]。一些人认为依据不同要素阐述的权利概念反映了不同的权利本质,如自由说、意志说、利益说、折中说、法的力量说[91];资格说、主张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等[92]。夏勇认为,从微观看,一项具体权利的产生无非是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权威和能力)和自由五个要素的形成。从宏观看,权利概念的产生也就是这五个要素逐渐形成的历史过程[93],但权利定义的起点却指向了“需求”而非他所说的“正义”,即“只要自己认为是合理、正当的需求,就可以称之为‘权利’”[94]。
实际上,对权利本原的解释无外乎是伦理的和实证的界定。“格劳秀斯和19世纪的形而上学法学家们强调的是伦理因素,即把利益的道德评价作为保障利益的根据”[95],而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着重权利的客观方面,即从现实的利益关系来理解权利本质[96]。虽然“选择论与利益论的对立,代表了西方权利学说的两种传统”[97],但他们的共同指向仍是利益。因此,王浦劬强调权利本质上是利益之间的关系[98];刘星认为“没有‘利益’,我们根本无法理解‘权利’的具体的实质内容”[99];张文显强调权利核心是“获得利益的手段”[100],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如何,上升到抽象的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101]。强调权利的利益本质,并非要改变现有的权利理论,而是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102]。由于经济人追求的利益又受到资源稀缺性的制约,这里把权利定义为人控制资源的能力[103]。
“人权”由“人”(或“人的”)和“权利”两部分构成。这里的权利是特定的,是作为人权的权利,作为“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104]。但人权只是权利的一部分,“人权的客体不能完全覆盖权利的客体”[105],所以马克思说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106]。但人权并非本原和独立的东西,而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发展出的权利要求。人权的提出主要基于与权力的对抗,或者说是资产阶级对抗封建权力的要求。“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而资产阶级“也必须为广大农民要求同样平等的权利,……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107]。
人权内容是发展的,世界三次大的革命运动相应产生了自由权利、平等权利和社会连带权利三代人权[108],即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中,以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为主的第一代人权;19世纪初在社会主义运动推动下,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为主的第二代人权;战后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推动下,以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为主的第三代人权。
产权(财产权利)作为一个法学范畴,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私有财产的权利是jus utendiet abutendi(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随心所欲地处理什物的权利”[109],直到近代仍为大陆法系各国遵从。“到了20世纪,罗马法原则在各个方面不再完全适用于现代社会的情况才表现出来。……在不同的国家中这一点已经得到承认,即包括在所有权中的各项权能可以用除了那些被有限的在立法上得到确认的若干他物权所规定的方式之外的各种方式在几个人之间分享”[110]。
作为经济学范畴,“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111]。马克思的产权大致有这样两方面规定:一是财产本质是占有。“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112],“财产最初意味着,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113]。二是财产反映的不是人与物而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关系。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114],人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是在经济规律支配下“扮演的经济角色”[115]。
新制度经济学对权利(产权)的认识,始于科斯“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的调整产生更多的产值”[116]。此后的解释“尽管在形式和内容上各异,但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强调了有关所有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的某些基本思想”,都认为“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这样,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便可以被描述为界定每个个人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117]。
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制度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外部性的内在化本身也就是产权形成的过程,“从而使得这些效应(在更大程度上)对所有的相互作用的人产生影响”[118],即“把正收益或负收益规定到个人身上”[119]。马克思也认为,私有产权效率的原因是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劳动者对其劳动及成果的直接支配,即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内部化”,“在这里,所有权也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120]。诺思还注意到,尽管“社会所达到的最好状态是提高私人收益使之尽可能接近社会收益,以提供充分的刺激来实现经济增长。但增长比停滞或萧条更为罕见这一事实表明,有效率的产权在历史上并不常见”[121]。
由于产权的界定涉及度量、信息费用等一系列费用,因此“哪里资源测量成本高于收益,哪里就会存在公共产权”[122],而且在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两种形式之间也就存在有社团产权、集体产权等其他形式。由于私人物品是具有使用或消费的排他性的物品,在私人物品领域实行私有产权制度更有效率,“由于公共性物品的集体消费性不可能将每个消费者孤立开来,不可能毫无代价地监督和排斥他人的消费,所以市场机制便无法运转”,“这一类资源和资产的公共产权(或社团产权)安排是相对有效率的”[123]。
从历史和概念本身的发展来看,权利、人权和产权很大程度上是相通的。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由此,这种自由就是因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124]。在洛克那里,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体系,“生命、自由和财产(Life,liberty and possession),我给他们一个总的名称——所有物”[125]。在《独立宣言》中,杰斐逊将“生命、自由和财产”改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这也是汪丁丁强调的“广义产权”[126]。阿尔钦和艾伦指出“试图比较人权与产权的做法是错误的。产权是使用经济物品的人权。试图区分使用财产权的人权和公民权的不同同样是误入歧途了,公民权并不与使用物品的人权相冲突”[127]。巴泽尔也认为“划分产权和人权之间的区别有时显得似是而非。人权只不过是人的产权的一部分”[128]。类似地,王小卫等把“公民权利”称为“广义产权”[129]。由于权利的利益本质,这里也把人权(个人权利)定义为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资源[130]。实际上,传统中国对个人权利(人权)的追求较少表现为对自由、平等等特定权利,而主要表现为对权利本质,即利益的追求。
1.3.1.4 社会控制与社会分层流动
社会控制的目的在于解决由于利益引发的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对社会控制的界定大致有两类。广义的社会控制是指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过程。如庞德认为社会控制是“人们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使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他们所继承的东西”[131];费孝通认为社会控制是“通过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甚至提出社会秩序的过程”,它“既指整个社会,或社会中的群体、组织对其成员行为的指导、约束或制裁,也指社会成员间的相互影响、相互监督、相互批评”[132]。狭义的社会控制指对异常行为的反应,如帕克认为“一切社会问题最终都是社会控制问题”[133];波普诺认为“旨在防止越轨并鼓励遵从的努力就是社会控制”[134]。
吴泽霖将“Social Control”理解和翻译为“社会约制”,强调制裁、控制带有以上临下的意思,“Social Control”不是单向而是相互的。“凡是代表社会团体而施行的约制,就是狭义的社会约制,或可称为社会的约制”[135]。孙本文认为,“就广义言之,凡社会加个人以任何约束的势力的作用均得谓之社会控制。但就狭义言之,社会为维持秩序,免去个人间和团体间的冲突,发展了种种限制个人行为的作用,这才称为社会控制”[136]。
对于社会控制的主体,罗斯认为社会控制动力中心(或辐射点)来自于少数人的联合、阶级控制、权力控制、家庭、军队、宗教组织、国家等,但由于社会控制是大众对少数人的控制,所以“至少在理论上,国家仅仅是实行控制的一种渠道而不是源泉”[137]。吴泽霖则认为狭义社会约制的主体是“社会团体”及其“代表”,广义约制的主体是相互的[138]。对于社会控制的手段,罗斯分为伦理的和政治的控制手段[139],吴泽霖分为武力和会意的方法[140],孙本文分为无意和有意的社会控制工具[141],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142]。总的来看,大致可以归纳为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硬控制和软控制、积极控制和消极控制等[143]。
社会分层是对社会成员间由于自然、社会原因呈现高低不同的层次的社会结构性不平等现象的描述。尽管对具体内容和重点有争议,但一般认为不同的资源占有是社会分层的实质和根源。因此,社会分层是一种根据获得有价值物的方式来决定人们在社会位置中的群体等级或类属的一种持久模式。
社会分层理论中最基本的理论渊源和模式是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之后的绝大多数理论家所做的努力只不过是或者重构或者拒绝马克思的思想”[144]。马克思认为,社会分化从自然分工开始,最初“分工起初只是性交方面的分工,后来是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而自发地或自然地产生的分工”[145]。随着分工的发展,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可简单归结为统治与被统治、控制与被控制的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因此,马克思的社会分层理论常被理解为“二元论”,实际上马克思也注意到了社会阶层的分化[146]。此外,马克思还注意到其他因素的作用,“既然数百万家庭的经济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所以他们就形成一个阶级”[147]。
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倾向于社会成员的个体特征,他认为社会成员并不只是在追求同一个社会目标,因此社会分层方法或标准也是多元的。但韦伯强调在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既各自独立又互相联系的“三位一体”的标准,即“在一个共同体内部权力分配的现象,就是‘阶级’、‘等级’和政党”。阶级是以财产占有为基础,但“与‘市场’的存在相结合的利益,才造就着‘阶级’”。而阶级“不是共同体,而仅仅是某一种共同体行为的可能的(和经常的)基础”;等级不完全与“阶级状况”相联系,而以社会声誉、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等为划分标准;“政党总是一种为争夺统治而斗争的机构,因此本身也常常是有极严密的组织的,‘按统治的方式’组织的”,但“只有在以某种形式社会化了的共同体之内,即在拥有某种理性的制度和一个准备执行制度的人员机构的共同体之内,才有可能形成党派”[148]。
韦伯以后,一些研究围绕社会资源的分配格局,发展出一系列探讨社会分层的度量方法,如根据个人收入水平、身份地位或声望高低等可量化的指标,划分出一些等级性界线,把个人归类为高低不同的等级群体[149]。但社会地位等级测量“完全是过分热心的社会学家建构出来的”,并无实际意义,因为他们完全不考虑阶级行动、阶级意识和阶级利益[150]。另一些围绕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在马克思和韦伯的传统之下,分别发展出由功能理论和冲突理论,以及批判性和非批判性两类基本范式互构形成的不同解释范式[151]。
与社会分层相对,社会流动关注社会不平等结构的形成和变化。社会流动反映社会成员资源占有的变化,社会流动目的也就反映了流动主体为获取资源而做出的努力。因此,社会分层既是社会流动的结果,又是社会流动产生的动力,存在流动机制的社会分层本身就“提供了一种激励性结构”[152]。不平等状态中的社会流动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因为当看到自己或后代可以进入更高的社会阶层时,处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往往能容忍最极端的不平等和剥削,并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生活的窘境,而没有社会流动的社会往往会出现暴力[153]。
社会流动会改变个体的资源状况和社会位置,也可能影响社会阶层结构,但不一定导致社会平等。多数社会学家因此希望以平等的流动机会来弥补,但即使是公平的竞争仍可能造成不平等的结果。罗尔斯进而主张“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而“由于出生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154]。
社会流动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根据流向分为垂直(向上和向下)和水平(发散式、平行式、交叉式等)流动,根据流动原因分为结构性和非结构性流动,根据个人社会位置的起点与终点分为代内和代际流动,根据流动结果的不同,社会流动可以分为复制式和替代式流动。
关于影响社会流动的因素,索罗金主张“促进变化的一切因素都是促进垂直社会流动的因素,反之亦然”[155],但社会学研究大体主张先赋性和后致性因素的两分法,并把社会区分为封闭型和传统型社会。除个人因素外,社会关系、技术和制度的影响也受到关注。关于社会关系,格兰诺维特的弱关系理论、林南的社会网络或社会资本理论、伯特的结构洞理论有不同的解释[156]。技术变化的影响也得到普遍承认,但“在很大程度上是未知的”[157]。关于制度,一些人认为制度、组织属于先赋性因素[158],一些人把制度性因素与先赋性因素、后致性因素并列[159],一些人又认为制度对先赋性因素和后致性因素都会产生影响[160]。
1.3.1.5 户籍和户籍制度
在我国,户籍一般是指“登记居民户口的簿册”[161]或“登记居民住户的册籍”[162],俗称“户口登记簿”或“户口本”。在各历史时期户籍的名称并不完全一致,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的规定性是连续的,主要包括:户籍都是由国家制定,以户(包括家庭或特定的组织)为基本单位,以户内人口或部分人口(一些时期还包括土地、财产、赋役)等为主要登载内容,往往内含或隐藏着大量与人、户相关的其他意义和功能。
对户籍制度的界定大致有三类:一是认为户籍制度是人口信息制度,如李宾华认为“户籍制度,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收集、确认、登记有关公民身份、亲属关系以及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163],类似于外国的民事登记、国民登记、生命登记、人事登记制度[164]。二是认为户籍制度是人口信息与管理制度,如俞德鹏认为“户籍制度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人户的出生、死亡、迁徙、婚姻等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165]。三是认为户籍制度是与户口或户籍管理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把户籍制度表述为“中国历代政府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它是政府制士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依据”[166]。陆益龙认为户籍制度是“与户口或户籍管理相关的一套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其中包括通过户籍来证明个人身份、执行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167]。因此,郑宗楷认为狭义的户籍制度仅指以反映人口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户籍登记、户籍统计、户籍档案、户籍证件等一系列法律制度,而广义的户籍制度则包括与户籍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社会管理制度[168]。
实际上,中国户籍制度(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stitutions)不仅是“嵌在”制度结构中进行出生、死亡、婚姻等户籍登记的制度安排(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而且往往是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等级制度等相互结合,赋予特定户籍或户籍中的特定的个人(群体)特定权利和义务,实质是通过控制人及其权利(资源能力)进而控制其他资源的一类制度安排和结构。因此,户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的节点,户籍制度的变迁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演进的逻辑。
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户籍制度的变迁也就可以看作是一个从以集团为控制单位向以家庭为控制单位再向以个人为控制单位的演进过程,即早期起源阶段、以集团为控制单位的阶段、以家庭为控制单位的阶段和以个人为控制单位的阶段。这里也把户籍制度起源、变迁中的几个阶段称为“广义的户籍制度”,而以家庭为控制单位的阶段则称为“狭义的户籍制度”。而“狭义的户籍制度”实际只是从集团控制向个体控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1.3.2 相关研究综述
1.3.2.1 户籍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对于户籍制度的专门研究,可以简单划分为中国传统户籍制度研究和中国当代户籍制度研究两个方面。
1.3.2.1.1 中国传统户籍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
中国传统户籍制度研究中,一是按户籍制度通史或断代史方式收集、整理、考证户籍制度的历史资料,考察古代户籍制度的整体或阶段的演进情况。黎世蘅的《历代户口通论》(上海世界书局,1922)讨论了历代户籍、户口,特别是明清户口及编审制度。宋昌斌的《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史稿》(三秦出版社,1991)收集了先秦到明清户籍制度史料,从户籍制度的起源、调查登记、立户原则及户等、户类和户口的编制、迁徙、保养等方面,描述了户籍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王威海的《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历史与政治的分析》(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从政治社会发展的角度,梳理了户籍制度形成、发展和变化,探讨了户籍制度的变化与封建国家周期性盛衰之间的关系。黄清连的《元代户计制度研究》(台湾大学文学院,1978)主要从民族阶级、职业分工、管理机构、赋税等方面讨论了元代“诸色户计”的制度体系,政府对“诸色户计”的控制以及“诸色户计”的经济、法律地位等。
同类论文,如黄盛璋的《唐代户口的分布与变迁》(《历史研究》,1980.6),张庆五《我国历代户籍制度概略》(《人口与经济》,1982.2)和《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演变》(小城镇建设,2001.11),刘浦江的《金代户籍制度刍论》(《民族研究》,1995.3),易农的《历史中的户籍制度》(《21世纪》,1999.5),蓝海涛的《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国际比较》(《人口与经济》,2000.1),张英红的《户籍制度的历史回溯与改革前瞻》(《宁夏社会科学》,2002.2)等。
二是把传统户籍制度和其他主题结合起来,考察了户籍制度与土地、人口、赋役、等级、身份等问题。梁方仲的《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考证和测算了中国历代家户规模、土地面积与人口状况等数据,从人口角度探讨了户籍、地籍和税籍的关系以及户籍制度演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宋家钰的《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考察了唐朝户籍法的基本内容及户籍与土地的关系,比较了唐朝户口、土地、赋役的统计及唐日两国的户籍、计账制度,探讨了户籍对均田制和唐代社会性质的意义。杨子慧的《中国历代的人口与户籍》(天津教育出版社,1991)概括地考察了历代人口变动情况及户籍制度的内容和变迁轨迹,探讨了户籍制度的功能及其与国家和赋役制度等的关系。池田温的《中国古代籍账研究》(中华书局,1984)以隋唐时期为重点,运用敦煌和吐鲁番文书等出土文献,对秦汉至唐的户籍、籍账及相关社会经济文书进行了考证和探讨。傅克辉的《魏晋南北朝籍账研究》(齐鲁书社,2001)讨论了魏晋南北朝的黄籍、东晋南朝的户籍整理、北魏户籍制度、西魏大统十三年文书及赀簿等。栾成显的《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通过明代黄册制度考证和研究,讨论了明清农村经济结构。宋昌斌的《编户齐民:户籍与赋役》(长春出版社,2004)围绕户籍制度与赋役制度关系,以个案事例通俗地反映了户籍制度的起源、调查登记、基层控制、户类、户等、婚姻家庭、户口迁徙及户口保养问题。邢铁的《户等制度史纲》(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考察了中国户等制度的产生、发展、高潮、混乱和衰落的过程,探讨了户等制度发展、演变的原因。姚秀兰的《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中国户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回顾了中国户籍法律和户政管理制度历史演进,考察了户籍制度与宗族、身份、人口流动的关系,以及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对近代社会的影响及在台湾和大陆的变革走向。
同类论文,如宋家钰的《唐代的手实、户籍与计账》(《历史研究》,1981.6),盛建国的《中国古代户籍管理制度对商品经济的制约》(《政法论丛》,1994.2),于越人的《隋唐的田制、税法与户籍统计》(《统计研究》,1995.1)等。
1.3.2.1.2 中国当代户籍制度及相关问题研究
中国当代户籍制度研究,主要考察了当代户籍制度变迁及其对中国社会经济特别是社会分层、社会流动、个人权利、城市化、农村劳动力转移等的影响和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等。如马福云的《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0)在回顾传统户籍保甲制度的基础上,在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与国家现代化背景下,探讨了户籍制度及与之联系的权益分配格局的变迁及其原因和影响。俞德鹏的《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讨论了中国户籍制度的起源及外国户籍制度的特点,从城乡社会差异入手,分析了现行户籍制度的形成和改革对身份、地位、机会、就业及迁徙自由等的影响。田炳信的《中国第一证件:中国户籍制度调查手稿》(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回顾了户籍制度的历史,探讨了户口与社会歧视、迁徙自由、婚姻及城乡户籍壁垒的瓦解趋势和户籍改革的“深圳经验”等问题。王飞凌(Wang,F.L)的“Organizing through division and exclusion:China's Hukou system”(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从户籍制度的排斥性、分配性和社会控制功能,考察了户籍的排斥标准和由此形成的政治性、社会性的分层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机制引起的变化。宋嘉革的《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人口城市化转移》(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回顾了现行户籍制度的建立和演进,通过对户籍管理的国际比较,探讨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对农村人口城市化的障碍和户籍制度改革问题。扈立家的《中国户籍制度创新与农村城市化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从经济角度分析了现行户籍制度产生的背景,比较了相同经济发展水平下中外城市化发展的差异,讨论了户籍创新与农村城市化发展等问题。张玮的《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实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回顾了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的历程,从利益角度探讨了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力及地理扩散模式。黄志岭的《中国城镇劳动力市场性别和户籍差异实证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探讨了城镇职工与城市外来人员在工资、就业、人力资本回报率等方面的差异。王清的《利益分化与制度变迁: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从利益和制度变迁的动因、路径、方式、效益的角度,探讨了城市户籍制度的变迁。殷志静、郁奇虹的《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回顾了现行户籍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提出了改革的设想和建议。张雷的《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回顾了现行户籍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户籍制度进行了国际比较,总结了各地户籍改革的经验和问题,提出了改革的设想和建议等。
同类论文,一些讨论了当代户籍制度的演变,如程铁军、萨尔顿(T.J.Cheng,M.Selden)的 "The Origins and Social Consequences of China's Hukou System" (China Quarterly,1994.3),徐琴的《中国当代户籍制度的演变:一项公共政策的功能变迁》(《学海》,2000.1),葛笑如的《中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宏观分析: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湖北社会科学》,2003.9),刘贵山的《1949年以来中国户籍制度演变述评》(《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1),邓可斌等的《户籍管制、经济增长与地区差距》(《制度经济学研究》,2010.1)。
一些探讨了户籍制度与个人权利(人权),特别是平等权、迁徙自由权等,如王鹰的《迁徙自由与户政管理非治安化》(《现代法学》,2001.6),盛洪等的《人是否应该拥有自由迁徙权?“将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研讨会》(《社会科学论坛》,2002),温铁军的《我们是怎样失去迁徙自由的》和《我们是怎样重新得到迁徙自由的》(《中国改革》,2002.4~5),李强的《户籍制度、迁徙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型构》(《行政与法研究》,2003.2),黄双全的《以实现身份平等和迁徙自由为目标、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研究》,2004.1),张智勇的《户籍制度、歧视与社会分层:论农民工目前不是中国新的产业工人》(《生产力研究》,2004.4),李振宇的《身份歧视、发展差距与经济门槛》(《制度经济学研究》,2005.3),黄少安等的《权利的不公平分配与农民的制度性贫困》(《制度经济学研究》,2005.3),高兴民的《论建立城市非户籍劳动者综合社会保险制度》(《学术交流》,2006.2),叶建亮的《公共产品歧视性分配政策与城市人口控制》(《经济研究》,2006.11),寇浩宁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社会排斥与户籍分层》(《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8.6)等。
一些探讨了社会分层和流动中的户籍制度问题,特别是二元户籍制度下的农民、农民工的流动问题,如赵晓莲的《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社会分层弊端刍议》(《法制与社会》,2007.1),陆益龙的《户口还起作用吗:户籍制度与社会分层和流动》(《中国社会科学》,2008.1),李骏的《中国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户籍分层》(《社会学研究》,2011.2),郑杭生的《城市中农业户口阶层的地位、再流动与社会整合》(《江海学刊》,2002.2),陆益龙的《城镇农业户口阶层的地位与再流动》(《合肥联合大学学报》,2002.2),李强的《户籍分层与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8)等。
一些探讨了人口流动中的户籍问题,如 A.Portes 和 J.Borocz 的 "Contem porary Immigration: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on Its Determinants and Modes of Incorporation"(International Migration Review, 1989.23),Linda Wong 的 "China's Urban Migrants-The Public Policy Challenge"(Pacific Affairs,1994.67),王立英的《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城镇暂住人口的管理》(《人口研究》,1996.4),朱宇的《户籍制度改革与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居留意愿及其制约机制》(《南方人口》,2004.3),张必春的《权利回归与制度重构:对城市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创新的思考》(《人口研究》,2007.4),孔冬的《体制重构与权利回归:沿海发达地区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模式探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3),胡陈冲的《流动人口的户籍迁移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一项在福建省的问卷调查》(《人口与发展》,2011.3)等。
一些探讨了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问题,如D.J.Solinger 的 "Temporary Residence Certificate. Regulations in Wuhan" (The China Quarterly, 1985.101), Linda Wong 和 Huen Wai-Po 的 "Reforming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A Preliminary Glimpse of the Blue Chop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in Shanghai and Shenzhen"(International Migration Review,1998.4),丁水木的《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功能及改革走向》(《社会学研究》,1992.6),万川的《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回顾与思考》和任文的《市场经济下的户籍制度改革》(《中国人口科学》,1999.1),谯远的《户籍制度改革与农业规模经济》(《人口与经济》,1999.2),俞德鹏的《时效户口: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的一条思路》(《社会》,1993.7)和《户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困境与出路》(《江海学刊》,1995.4),张庆五的《有关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中国公安大学学报》,1994.3),人口研究编辑部的《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人口研究》,1997.3),左鹏的《户口买卖与户籍制度改革:来自P市的调查》(《中国人口科学》,2000.2),殷淑燕的《论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人口研究》,2000.6),聂海峰的《户籍制度改革的模式与策略分析:实物期权的方法》(《制度经济学研究》,2003.1),池建宇的《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供求分析:从农村经济改革角度作出的一种解释》(《经济体制改革》,2003.3),徐亚军的《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困境:从国家“退出”角度的分析》(《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6.3),刘小年的《农民工市民化与户籍改革:对广东积分入户政策的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11.3),郑风田的《各地户籍新政的比较与思考》(《领导之友》,2011.8)等。
一些比较了中外户籍制度,如J.Torpey的 "Revolutions and Freedom of Movement: An Analysis of Passport Controls in the French, Russian, and Chinese Revolutions"(Theory and Society,1997.26),蓝海涛的《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国际比较》(《人口与经济》,2000.1),上海综合经济编辑部的《国外户籍制度借鉴与中国户籍制度比较》(《上海综合经济》,2001.10)等。
1.3.2.2 涉及户籍制度的其他研究
在史学特别是人口史、移民史、人口地理以及法学、社会学等研究中,也大量涉及中国传统户籍制度问题。
1.3.2.2.1 涉及相关问题的历史研究
人口史、移民史、人口地理的研究中,涉及人口调查、户籍制度以及人口与社会经济、土地赋役制度等问题。人口史的研究,如吴希庸的《人口思想史》(北平大学出版社,1936),吴申元的《中国人口思想史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张光照的《中国人口经济思想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8),赵文林的《中国人口史》(人民出版社,1988),冻国栋的《唐代人口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姜涛的《中国近代人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袁祖亮的《中国古代人口史专题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94),曹健民的《人口史》(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葛剑雄的《亿兆斯民:中国人口史再认识》(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1989)、《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中国人口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2002),路遇的《中国人口通史》(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新中国人口六十年》(中国人口出版社,2009),王育民的《中国人口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杨子慧的《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中国改革出版社,1996),阎守诚的《中国人口史》(文津出版社,1997),段纪宪的《中国人口造势新论:中国历代人口社会与文化发展》(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何炳棣的《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三联书店,2000)等。移民史的研究,如葛剑雄的《中国移民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池子华的《中国近代流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流民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中国流民史(近代卷)》(安徽人民出版社,2001),方志远的《明清湘鄂赣地区的人口流动与城乡商品经济》(人民出版社,2001),陈世松的《大迁徙:湖广填四川历史解读》和《大变迁:“湖广填四川”影响解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2010)等。人口地理的研究,如葛剑雄的《西汉人口地理》(人民出版社,1986),胡焕庸的《中国人口地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张善余的《中国人口地理》(科学出版社,2007)等。
另外,中国史、制度史和政治制度史以及经济史,特别是土地、财政、赋役史的研究也一定程度涉及了户籍制度问题。中国历史的总体研究,提供了中国社会包括户籍制度变迁在内的历史脉络和总体的制度框架,如麦克法考尔的《剑桥中国史》(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张岱年的《中国全史》(人民出版社,1995),曹健民的《中国全史》(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等。制度史和政治制度史的研究,提供了制度环境和制度资源,包括户籍制度变迁的总体脉络,如周谷城的《中国政治史》(中华书局,1982),白钢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人民出版社,1996),杨联陞的《中国制度史研究》(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吕思勉的《中国制度史》(上海三联书店,2009),侯力的《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等。经济史特别是土地、财政、赋役史的研究,提供了户籍制度与土地、赋役制度及经济基础方面的依据。经济史,如赵冈的《中国经济制度史》(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何炼成的《中国经济史》(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朱伯康的《中国经济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侯家驹的《中国经济史》(新星出版社,2008),周谷城的《中国近代经济史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87),吴申元的《中国近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等。土地制度史,如赵俪生的《中国土地制度史》(齐鲁书社,1984)和《中国土地制度史讲稿》(兰州大学出版社,2002),樊树志的《中国封建土地关系发展史》(人民出版社,1998),赵冈的《中国土地制度史》(新星出版社,2006)等。财政赋役制度史,如郑学檬的《中国斌役制度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孙文学的《中国财政史》(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董孟雄的《中国近代财政史》(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孙翊刚的《中国财政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等。
1.3.2.2.2 涉及户籍制度的法学、社会学研究
在法学特别是人权法研究中也涉及了户籍制度与公民的迁徙自由、人身权、平等权、自由权等基本权利,以及公民追求幸福的权利、受教育权、公正对待权、工作权、休息权、同工同酬权、选举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权等社会、政治、经济权利甚至婚姻自由等问题。如林喆的《当代中国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涉及了取消公民居住和迁移自由的条款的“七五”宪法及流动人口权等。夏勇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涉及了人身权利、农村女性受教育权等。常军的《和谐社会与人权保障》(东北大学出版社,2008)涉及了受教育权、劳动权等。李光宇的《农民工作权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涉及了择业自由、就业保护、社会保障、同工同酬、平等待遇、集体交涉等农民工作(劳动就业)权利体系问题。
在社会学研究中,主要是在社会控制、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的研究中涉及了户籍制度问题。在社会控制研究中,户籍制度主要被视为国家对个人和家庭进行控制的工具,如萧公权(Hsiao K.C)的"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邵南(V.N.Shaw)的“Social Control in China:A Study of Chinese Work Units”(London:Praeger.1996),池子华的《流民问题与社会控制》(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冯贤亮的《明清江南地区的环境变动与社会控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达顿的《中国的规训与惩戒:从父权到“人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郭成伟的《社会控制:以礼为主导的综合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沈大明的《〈大清律例〉与清代的社会控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等。一些研究讨论了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的什伍制度、甲法制度,涉及了户籍制度与行政控制、乡村控制以及土地、赋役制度等问题,如江士杰的《里甲制度考略》(商务印书馆,1933),闻钧天的《中国保甲制度》(商务印书馆,1936),周中一的《保甲研究》(独立出版社,1947),朱德新的《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冀东保甲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刘志伟的《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时期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赵秀玲的《中国乡里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等。一些研究还讨论了与户籍制度相关的宗族、家庭制度,涉及了户籍制度与家族制度等问题,如王沪宁的《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徐扬杰的《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王晓毅的《血缘与地缘》(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吴仁安的《明清时期上海地区的著姓望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麻国庆的《家与中国社会结构》(文物出版社,1999),江庆柏的《明清苏南望族文化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王替军的《宋代宗族和宗族制度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吴仁安的《明清江南望族与社会经济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等。
在社会分层和流动研究中,一些涉及了传统社会结构变迁中的户籍制度问题,如费孝通的《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施坚雅的《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城市研究:施坚雅模式》(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和《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中华书局,2001),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从翰香的《近代冀鲁豫乡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等。其中一些研究了传统社会“士绅”阶层及其流动,如吴晗的《皇权与绅权》(观察社,1948),张仲礼的《中国绅士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周荣德的《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学林出版社,2000),余英时的《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王先明的《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和《变动时代的乡绅:乡绅与乡村社会结构变迁(1901~1945)》(人民出版社,2009)等。一些研究了科举制度及对社会分层流动的影响,如宋元强的《清朝的状元》(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何怀宏的《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三联书店,1998),李承的《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价值研究》(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刘海峰的《科举学导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王日根的《中国科举考试与社会影响》(岳麓书社,2007),吴铮强的《科举理学化:均田制崩溃以来的君民整合》(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等。
一些涉及了当代社会分层流动中户籍制度问题,如 Jean C.Oi 的 "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 (Berkeley:University California Press.1989),李强的《当代中国社会分层与流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朱光磊的《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陈婴婴的《职业结构与流动》(东方出版社,1994),胡克(Brain Hook)的 "The Individual and State in China" (Oxford: Claredon Press.1996),许欣欣的《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与流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段若鹏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阶层结构变动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陆学艺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和《当代中国社会流动(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之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李春玲的《断裂与碎片: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实证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等。
一些涉及了当代人口迁移流动中户籍制度问题,如杨云彦的《中国人口迁移与发展的长期战略》(武汉出版社,1994),王建民的《中国流动人口》(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阎蓓的《新时期中国人口迁移》(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Delia Davin 的“Internal Migra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Macmillan,1999),李玲的《珠江三角洲人口迁移与劳动市场》(科学出版社,2005),蔡昉的《中国流动人口问题》和李若建的《走向有序:地方性外来人口管理法规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等。
一些还特别关注了二元户籍制度对当代社会分层流动的影响,特别是农民、农民工的社会分层流动问题。如郭书田的《失衡的中国:农村城市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第1部)》(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辜胜阻的《非农化与城镇化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马侠的《中国城镇人口迁移》(中国人口出版社,1994),王春光的《社会流动与社会重构:京城“浙江村”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布赖彻和许慧文(M.Blecher,V.Shue) "Tethered Deer: Government and Economy in Chinese Country" (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贾德裕的《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民》(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Dorothy J.Solinger 的 "Contesting citizenship in urban China: peasant migrants, the state, and the logic of the market"(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9),吕世辰的《农民流动与中国社会结构变迁》(新华出版社,1999),柯兰君的《都市里的村民:中国大城市的流动人口》(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温锐的《劳动力流动与农村社会经济变迁:20世纪赣闽粤三边地区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吴要武的《制度障碍下的乡城迁移》(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2),李强的《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曾绍阳的《社会变迁中的农民流动》(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等。
1.3.2.3 对文献的简短评述
无论从历史的延续性、内容的复杂性、功能的多样性,还是从作用的特殊性、影响的广泛性来讲,户籍制度对于理解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特别是其中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此,历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和人口学等学科,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内就某个或某些问题做了较深入的研究。但也存在一些空白和问题,没有从更宏观的层次讨论户籍制度的变迁,对户籍制度起源的解释模糊而混乱,对户籍制度未来的走势的讨论仅仅停留在现行户籍制度目前的改革上,也就不可能完整反映和解释户籍制度的起源和变迁;没有完整反映和解释户籍制度变迁与制度环境,特别是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等级制度的各自演进和交互作用及其趋势,以及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制度需求、制度供给、制度执行、制度成本及制度竞争问题,特别是个人及由不尽相同的个人组成的集团的行动对户籍制度变迁的影响,也就不可能真正反映户籍制度作为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节点,作为通过控制人及其权利(资源能力)进而控制其他资源的制度的属性;受制度经济学影响,一些研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了制度经济学观点,一些研究大量使用了“制度”“制度演进”“制度变迁”等制度经济学的“流行”词汇,但在方法上多数实际不是制度经济学的,对理论本身的检验、修正、补充也较缺乏。
1.4 研究思路、框架、创新和不足
1.4.1 研究思路和框架
本书尝试以制度经济学作为基本理论工具,把马克思制度理论作为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以户籍制度变迁为主线,从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的角度,把稀缺、权利(人权)及社会控制和社会流动问题纳入解释框架,从制度需求、制度供给、制度执行、制度成本及制度竞争等方面,着重考察制度框架中政治、经济制度变迁,特别是土地、赋役、等级制度等与户籍制度的各自演进和交互作用及其对个人权利(资源能力)的影响,考察个人及由不尽相同的个人结成的团体的行动及其对制度框架特别是户籍制度的影响,以期为未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取向及个人、团体、国家行动的选择和调整提供一定的参考。同时,通过对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解释,检验、修正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本书的逻辑关系和结构安排如下:
对于户籍制度变迁历史阶段的分期,研究者一般均以中国历史朝代作为分期的依据和节点[169]。这里,按照本书对户籍制度的定义和控制的主要特征,把中国户籍制度从起源、确立、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即起源阶段(早期人类集团)、以集团为控制单位的阶段(部落和部落联盟至西周末期)、以家庭为控制单位的阶段(春秋至清前期)和以个人为控制单位的阶段(清后期至今)。以家庭为控制单位的阶段,又以户籍制度与其他制度联系的紧密程度划分为两个小的阶段,即以田制为中心的阶段(春秋至唐前期)和以役法为中心的阶段(唐后期至清前期)。
本书共七章,实际包括三部分,即理论(第一章)、历史(第二至六章)、理论与历史(第七章)。各章的主要观点和内容如下所述。
第一章,导论。陈述了本书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相关概念、理论和研究综述以及研究思路、框架、创新和不足。
第二章,户籍制度的起源。在理性经济人和稀缺框架内,探讨了“一人世界”的利益分歧、交易、产权(权利)和制度。探讨了合作和团体的产生、社会分化和社会结构的形成。从制度的“非中性”、人的差异和偏好出发,探讨了控制产生的根源。从早期人类集团之间身份识别和集团内部资源分配两个方面,探讨了人类早期集团对人的控制制度。
第三章,集团控制。考察和讨论了中国以集团为控制单位模式的产生、集团之间和集团内部控制方式的差异;考察和讨论了夏、商和西周以集团为控制单位模式不断突破、个体家庭的成长,直至以集团为单位控制模式的终结。
第四章,春秋到唐前期以田制为中心的户籍控制。考察和讨论了春秋时期在土地制度变革和竞争推动下,户籍制度的产生和与之相关的赋役制度、社会组织的变化及影响;战国时期在竞争压力下,各国(特别是秦国)对制度体系的调整和完善;西汉对秦制的继承和修正。考察和讨论了东汉到南朝在豪族分割、军阀割据、国家竞争条件下户籍制度体系的变迁,十六国和北朝少数民族政权胡汉分治的制度体系及与中原制度体系的融合。考察和讨论了隋至唐前期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的最后结合。
第五章,唐后期到清前期以役法为中心的户籍控制。考察和讨论了唐后期户籍制度与田制的脱钩及影响,五代到宋以役户为主的户籍制度的发展。考察和讨论了辽、金、元时期按民族和社会经济形态设定的制度框架和户籍制度体系的发展和变迁。考察和讨论了明朝户籍制度与赋役制度的再结合,以及户籍制度与役法的脱钩。考察和讨论了清前期按民族设定的制度框架和户籍制度体系,户籍制度与赋役脱钩的完成及影响。
第六章,户籍制度向个体控制的发展。考察和讨论了清末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体系的崩溃,个人作为控制单位开始被纳入控制制度体系;考察和讨论了民国时期处于分割状态下的户籍制度,各政权特别是共产党与国民党之间的制度竞争,以及控制单位在家庭和个人之间的摇摆。考察和讨论了新中国对传统制度体系的调整,户籍制度特别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形成;改革开放后对“左”的制度体系的调整,对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的改革。
第七章,结论与启示。总结了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特征、趋势和启示。
1.4.2 研究创新和不足
本书创新之处有以下几方面。
1.以制度经济学作为基本理论工具,从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的角度,把户籍制度作为集团或国家通过控制人及其权利(资源能力)进而控制其他资源的制度纳入整个社会的制度框架中,考察制度环境演进与户籍制度变迁的交互作用,及对制度框架和个人权利(资源能力)的影响,个人行动及其交互作用对制度框架特别是户籍制度的影响。把户籍制度的变迁概括为起源、集团控制、户籍控制和个体控制四个阶段,而把户籍控制视为从集团控制向个体控制转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为户籍制度变迁提供了一种可能的研究思路。
2.尝试通过对户籍制度历史变迁中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本原、发展和变迁的考察,为未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取向以及个人、团体、国家行动的选择和调整提供一定的参考,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应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应着重于让更多的个体,特别是社会下层通过自身的努力从制度中获取收益,应在增进社会收益的基础上,推进整个制度框架和结构的改革,户籍制度改革根本问题在于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等。
3.通过对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的解释和检验,对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提出了一些修正,包括:在理性经济人和稀缺框架内,探讨了“一人世界”的利益分歧、交易、权利和制度,将理性经济人和制度研究推进到“鲁宾孙·克鲁索的一人世界”;在稀缺、竞争和技术约束下,论证了人类早期集团的排他性公有产权属性、增加人口和扩大狩猎采集范围的巨大成本是团体人口增长的限制因素;人口增殖是既定资源条件改变的结果而非原因;在路径依赖基础上提出了路径反复等。
本书不足之处主要有:
1.由于理论功底的不足,研究中“史”的成分仍然较重,理论探讨还不够深入,理论的抽象和总结也还不足。
2.研究局限于中国户籍制度变迁本身,而未涉及户籍制度及个人权利和社会控制变迁的国际比较和借鉴。
3.由于中国户籍制度变迁本身的复杂性和篇幅的限制,本书最后只保留了“孤证”,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本书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