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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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一 选题背景概述

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恶劣现象普遍存在以致各类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繁发生是我国近年来极为突出的社会顽疾。事关重大公共卫生安全的食品药品等特殊消费品领域广泛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更是备受社会关注,“三鹿奶粉”“双汇食品”“问题疫苗”等特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震惊中外。

事实上,为了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国早已构建了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检局为核心的,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诸多政府部门在内的,中国产品质量监督协会、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以及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众多社团组织广泛参与的,多层次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国家有关部门也不断掀起所谓严厉的“专项治理行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多种手段并用,惩治和打击力度不断攀升,但恶性产品质量缺陷及其派生的安全事件仍然频繁发生。现实表明,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更严重地说,管理体制本身存在危机,无法满足当前复杂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需要。

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事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面对当前严峻的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深化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已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质量社会化监督和保证机制,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具有独特的作用机理和特有的经济与社会功能。全面推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有助于弥补现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的不足,提升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而当前严峻的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又加剧了全面推行中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紧迫性。

鉴于此,本书以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为研究主题,较为系统地研究和探索其在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应用等相关问题,并以此作为推动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一个重要政策取向,作为在实践上有效缓解我国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的一个重要的现实路径。

二 研究目的、预期目标和研究意义

尽管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对于缓解我国严峻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国当前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理论研究方面极为滞后。从实践上看,尽管该项保险制度早在1987年就已经出现,但一直未能真正有效运行起来,整个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基本处于“休克”状态。

本研究特别强调现代保证保险机制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功能,旨在构建一种以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机制为纽带,生产流通企业与保险公司密切协作,国家支持和社会广泛参与的符合产品消费或使用者、生产流通企业、保险公司和政府主体等多方当事人共同利益诉求的制度化安排。

由于保证保险在我国属于典型的“舶来品”,社会各界对其本质尚缺乏清晰的认知,诸多相关的学术争议尚待解决,所以本研究的理论意义主要在于丰富我国保证保险制度的发展理论。另外,目前学者们关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各类“规制”,鲜有从商业保险尤其是保证保险视角探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研究文献。所以,本研究还有助于发展和丰富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理论。从实践上看,本研究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来创新我国产品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体制,进而达到有效缓解当前严峻的产品质量缺陷及其派生的产品安全问题之基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