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性别研究(第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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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母权与子权

有人曾总结说:中国古代没有女权,却有母权。张星久先生也指出:“在帝制中国的文化观念和制度安排中,既有从制度上强调男权中心、排斥否定女权的一面,又因‘孝道’观念、君主制度的基本缺陷等因素而肯定母权、依赖母权的一面。”张星久:《母权与帝制中国的后妃政治》,《武汉大学学报》第56卷第1期,2003年1月。而汉代一朝更是将母权得以确立和彰扬“隆汉盛典,尊崇母氏”《后汉书》卷10下《皇后纪》。

近年来,关于母权的研究并不缺乏。如林红《汉代母权研究》认为:在汉代,母亲地位虽然次于父亲,但由于孝道思想被统治者大力宣扬,汉代的母权得以确立和彰显。母亲在家庭中有相当的权力。皇族中的母亲还积极干政,汉代皇后、太后频频涉政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汉代母权的强大。这在后文有所阐述。但是汉代的母权仍从属于父权,母权并没有超越男尊女卑的社会框架林红:《汉代母权研究》,《中华女子学院学报》第19卷第2期,2007年4月。;王家范《“母权论”质疑》指出:“母系制”从血缘祭祀按母系确认的本义说,人类学的经验事实并不支持它具有普遍性。但即便在按母系祭祀的群体中,“母系制”也不能推导出“母权制”王家范:《“母权论”质疑》,《华东师范大学学报》第33卷第5期,2001年9月。;而贾艳红《以唐代为例看封建社会的“母权”》,则认为过去学者对封建社会家庭关系和妇女的社会地位一言蔽之为“男尊女卑”的提法过于笼统、太含糊,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是片面的。因为人们往往只看到“三纲”对妇女的压制,而忽视了“孝亲”“尊长”对年长妇女的保护贾艳红:《以唐代为例看封建社会的“母权”》,《史学月刊》2003年第7期。,等等。

过去的研究大都集中于母权的顶峰发挥——后妃干政方面,对于平民母权的讨论涉及较少。最近对于“夫死从子”的解释,学术界也存有异议。黄丽:《“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新解》,《理论界》2007年第4期;廖群:《〈先令券书〉与〈孔雀东南飞〉悲剧释疑——兼论中国古代妇女的“夫死从子”问题》,《中国文化研究》2006年夏之卷;高世喻:《中国古代妇女家庭地位刍议——从考察“三从”之道切入》,《妇女研究论丛》1996年第3期。对于伦理规范的“夫死从子”及孝道规范的“孝亲尊亲”,汉代的母权与子权似乎处于一定的矛盾之中,针对此,笔者试图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之上,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母权对子权加以控制的原因

汉代推行儒学孝道,从皇家贵族至黎民百姓,尊母敬母成风;并且法律和制度上对“不孝”罪严惩不贷,保证了母权得以发挥作用。

汉高祖刘邦即位后,马上追封其母昭灵夫人,而对其父“太公乃遗而不封,”汉高祖母于起兵时死于小黄,高祖即位之五年,追谥为昭灵夫人,至吕后七年又尊为昭灵皇后,事见《汉书》。汉高祖封其母而不封其父,具体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这开启了汉代四百余年的尊母风尚。汉代皇帝大多以至孝为荣,所以死后的谥号多冠以“孝”字,“孝文”“孝景”“孝武”等。此处之所为不但是对君王生前孝廉的肯定,更是向全社会宣扬孝道的重要。西汉文帝亲尝汤药的故事我们在前文有所讨论,也是孝亲的一个重要表现。并且据两汉书中的“帝王纪”记载,全国性对孝悌进行褒奖赐爵的有32次之多。同时他们也常把孝子的事迹作为弘扬的对象,对孝子更是精心扶植。如江革被赐为“巨孝”的例子就是如此。这里,统治者的表率作用是至关重要的,黎民百姓更是蔚然成风,出现了一大批孝子,前文已讨论,不做赘述。

整个社会对孝道的肯定,给母亲带来了巨大的优势,母亲在家庭中的重要地位得到彰显,同时也是形成母权的重要因素。人类学家Margery WolfMargery Wolf: “Women and the Family in Rural Taiwan”,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2.指出:在父系家长制的社会中,存在着以母亲为核心,以子女(包括亲生和非亲生)为成员,并用忠诚和情感为纽带的“子宫家庭”。具体的说来,是指女儿在嫁人后,离开了原生的“子宫家庭”,成为夫家的“子宫家庭”中之一员,而儿子则相反,永远待在母亲的身边,并娶媳生子,繁衍后代,为原生的“子宫家庭”添加成员。“子宫家庭”概念的提出,打破了传统社会中仅有的父系家族的思维方式,展现出在父权社会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家庭认同,及母子关系对女性家庭地位的重要性。而在中国,学者汪兵则以《论中国的“婆权”》对“子宫家庭”进行了论述:女子在婆家的地位是随着生育儿子而发生变化的,由于中国古代家庭中儿子的早期教育多由母亲承担,母亲由此通过教育来培养儿子对自己的情感维系,这种维系除了生理方面的原因外,更多的是心理方面的认同,待儿子长大以后,母亲即可通过儿子来扩大自己在家庭中的权力和影响。但是,为了巩固这种家庭地位,其又往往用传统重孝的儒学观念来教育儿子,帮助儿子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庭中确立统治地位,这样,以一个母亲为核心的“子宫家庭”在家庭中形成,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伺机向男性统治发出挑战。但又巩固了家庭中男性统治的地位,母权由此堂而皇之地在家庭中得到树立。可见,正因为孝道,母亲可以利用子宫家庭的魔力大力扩张自己的权力,实现自己的抱负。

另外,法律和制度上对“不孝”罪严惩不贷,保证了母权得以有力的实施。

《孝经》云:“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要君者无上,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乱之道也。”汪受宽撰《孝经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第58页。以不孝为罪恶之极,可见“不孝”在儒家经典中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名。西汉的律令即可见对于子孝的要求和不孝的惩罚,李贞德:《西汉律令中的家庭伦理观》,《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1987年第19期。因而儒家伦理核心的孝被正式引入了法律。汉代出现了大量的实例表明对不孝母之子的惩罚,如东汉齐王晃及弟利侯刚坐事母不孝,“贬晃爵为芜湖侯,削刚户三千。”《后汉书》卷14《宗室四王三侯》。陈寔为太丘长时,有吏诈称母病求假。事觉收之,陈寔以其“欺君不忠,病母不孝”下令将其处死。(南朝宋)刘义庆著《世说新语笺疏》,(南朝梁)刘孝标注,余嘉锡笺疏,上卷下《政事第三》,中华书局,1983,第193页;此外,还可参见徐震堮著《世说新语校笺》,《政事第三》,中华书局,1984,第90页。严惩不孝是汉代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那么“不孝”的行为又有哪些呢?

不供养父母。平民百姓如果不供养父母,一经查实,遂将其处以死刑。如“生父而弗食三日”,“吏县何以论子?”依照法律,应以“不孝”罪名处死示众。《江陵张家山汉简(奏谳书)释文》,《文物》1995年第3期。

殴杀父母。是灭伦罪,处以死刑。至于对杀死父母者的处置则“大逆”处之,其妻子随其一同处死。汉景帝三年十二月诏曰:“襄平侯嘉子恢说不孝,谋反,欲以杀嘉,大逆无道……论恢说及妻子如法。”《汉书》卷5《景帝纪》。

告发及诬告父母。汉代法律规定,如果父母犯法,子女不得告发,告发则视为不孝,要受法律的严惩。西汉武帝时,衡山王刘爽由于告发父亲犯了不孝而弃市,对于告不实者即诬告者则以大逆无道罪论之。《史记》卷118《衡山王列传》。

居丧奸。此为不孝的大罪,重处。如堂邑安侯继位人陈季须“坐母公主未除服奸,兄弟争财,当死,自杀”《汉书》卷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非议孝行。孔融曾与他人云:“父之于子,当有何亲?论其本意,实为情欲发耳。子之于母,亦复奚为?譬如寄物缻中,出则离矣。”此被定为大逆不道罪,下狱弃市。《后汉书》卷70《孔融传》。

看来国家对不孝子的惩罚十分严厉,但对于行为是否“不孝”及判罪轻重,似乎还是有阶级的差别。士大夫阶级的不孝认定门槛低,“无礼”“不受母训”皆被认为不孝,且惩罚相当重;而庶民阶层则可能要危害到母亲的生命才以不孝治重罪,似乎还是认为士大夫应更懂得孝道。总而言之,国家对不孝子的惩治,对母权的维护有相当积极的作用,因为母亲缺乏生产与分配家庭利益的经济权及法律权,有了朝廷法律作为后盾,母亲对子嗣的权威才更为确立。

(二)子权服从母权的表现

子权服从母权的表现在后妃干政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其实,母权实际上是父权或夫权的一种辅助形式,大多在男性家长去世后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作用,母权的拥有者也多以夫家家长的身份出现,行使权力的目标也是维护夫家的切实利益;另一方面,母亲的地位直接来源于儿子地位的高低,母以子贵,汉代之所以出现后妃专制(即向外衍生为外戚专权),靠的正是家庭中的母权。母亲仰仗儿子的至高无上地位对国事进行有效干预,这种干预的权力来源于其夫权,即儿子继承父权(即父权,此处父权与夫权相重合)而赋予母亲的权力。

汉代崇尚孝道,母亲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彰显,由此汉代母亲摄政较为普遍,自刘邦建国到刘协亡国400余年时间,登上后位并成为皇太后的有17位,其中有9位先后称制,即西汉高祖吕后、孝元王皇后、孝昭上官皇后、东汉章德窦后、安思阎后、桓思窦后、和熹邓后、灵思何后、顺烈梁后。而未有临朝却有干政之实的太后也不在少数,如孝成赵飞燕、孝文窦皇后、明德马后、光烈阴后等。刘邦的妻子吕后立少帝,并在惠帝、少帝时独揽大权;景帝的母亲,在景帝和武帝年间,常干预朝政,即便景帝、武帝也不便忤逆,尤其在武帝年幼时,所有朝政几乎都随时向太皇太后请准;成帝的母后王政君,则在成帝年间全权处理后宫之事务。由于汉代太后干政,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政治风气,哀帝时曾有大臣惊曰:“万岁之后未能持国,权柄之重制于女主。”《册府元龟》卷525《谏诤部》,中华书局,1960,第6266页。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呢?笔者认为或许是由两方面的原因所致。

1.“母命难违”是母权利用子权的重要因素

衡诸史传,母亲对于子女的婚宦、行事、交友皆有相当大的指导命令权力。值得注意的是,母亲的心愿,寄望的对象不再是夫而在于子;其实现的方式是等待子嗣长成得以主宰家事之后,以母亲的身份直接对子表达期望。母亲的身份卑微可能会影响母权的展现方式,但仰仗儿子的权力而实现自己的目标则成为母亲掌握家族权力的重要手段。

如古诗《孔雀东南飞》,孝子焦仲卿,虽然妻子为自己所钟爱,但只是因为母亲不喜欢,他还是不能将妻子留住。焦仲卿因为不能说服母亲留住妻子,就和妻子一起双双自杀了。《古诗源》卷4,四部备要本,陆费逵总勘,上海中华书局,总集(六),第29~30页。看来焦仲卿和妻子的感情是深厚的,他为了不失去妻子,也放弃了自己的生命。并且值得肯定的是焦仲卿也是一个大孝子,母命难违。这可看作是母权的一个集中表现,既有嗣子重母感情、行孝的方面,也有母权发挥的方面。

作为天子母亲的太后,在天子一生的成长中付出了自己的百倍努力,天子在幼年或是生病时的生活起居、保健教育及成年后的婚姻大事等都是母亲的责任。对天子而言,父母给之生命,抚之亲情,教之知识,授之技能,可谓是人生中最初的尊长与导师;父母的权威也是人类最天然、最原始的权威,远比其他的权威更自然、更牢固、更深沉、更久远。《汉书》记载:“惠帝即位,吕太后欲为重亲,以公主女配帝为皇后。”《汉书》卷97上《外戚传》。西汉文帝时,有司请立皇后。薄太后曰:“立太子母窦氏为皇后。”《汉书》卷4《文帝纪》。结果在薄太后的要求之下,立太子母窦氏为后,即后来的窦太后。西汉景帝则是由祖母薄太后做主,娶了太后家女,并将其立为薄皇后。其实这个皇后景帝并不喜欢,但母命难违,遂等薄太后去世后才将其废掉。西汉成帝宠爱赵飞燕,想封其为后,但太后王政君不许,结果只好作罢,后来赵飞燕买通太后近臣说服王太后,才使赵飞燕如愿当上皇后。刘向:《古列女传》卷8《赵飞燕姊娣》,商务印书馆,民国18年(1929),第22~23页。

由此可见,无论天子怎样被神化,也不可能超越人类这种最原始的权威性情感关系。更何况汉代又以孝治国,在孝道思想的作用下,身为人子的君主在父亲早亡后尊重与秉承母后意志。这样,就为后妃干政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可以说,母权其实是父权的延续。

2.母后在皇上去世后成为太子的第一监护人,国事自然为家事

皇上去世时,没有继承者,那么皇后在立帝问题上有决定权。如西汉惠帝死后,其子被吕后立为帝,东汉章帝的窦皇后立自己的养子刘肇为太子。东汉觞帝即位时,年仅八岁,其死后,邓太后与兄迎安帝为君。东汉冲帝死后,梁太后与兄迎质帝为君,年仅八岁。太后除了立储权,还掌握朝政大权。如吕后在高祖去世后掌权16年之久,甚至冒天下之大不韪封吕氏兄弟为王,成为当时最高的实际统治者。东汉和帝的邓后也掌权16年之久。汉代母后频频专权,不但宫廷受其控制,朝政也受其影响,母后在家事和国事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母后之所以能在皇上去世后独揽大权,主要是由“家天下”的政治属性所决定的。在君主专制的统治形势下,国家被视为私产,国事被当成皇帝及其家族的“家事”。从情理上看,母后作为家人,她们对于自己的“家事”当然具有更多的参与权,而这也是母权合法性的基础。另外,君主政体中存在着制度缺陷,这也为母权的膨胀提供了条件和机会。比如,一旦皇帝在这种制度下突然驾崩而没有指定继承人,就容易出现皇位继承危机与权力真空,而这类事情在中国历史上极为普遍(只到了清朝雍正时期确立秘密选储制度,这种情况才基本杜绝),此外,君主制度还有一个不足,由于幼主即位或君主体弱多病、昏庸等原因,在位的君主往往无法正常行使实际统治权。这样就造成了实际上的权力真空。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客观上需要有人补充这一权力真空。从而,母权得以有力的发挥作用。

从上文来看,仿佛子权完全服从于母权之下,那对于“夫死从子”一说又怎么解释呢?

(三)“夫死从子”新解释

当今学术界对“夫死从子”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高世瑜先生指出:“在中国古代,‘从子’作为‘三从’之一,只是一种规范女性总体地位的大原则,而尊母则是实际贯穿始终的统治观念与普遍风气”高世瑜:《中国古代妇女家庭地位刍议——从考察“三从四德”切入》,《妇女研究论丛》1996年第3期。。而廖群先生认为“夫死从子”意思为“母从子居”,因为失去家庭及经济地位独立性的寡母在客观上难免要受制于子,那么,“从”也很容易变为“顺从”之从。廖群:《〈先令券书〉与〈孔雀东南飞〉悲剧释疑——兼论中国古代妇女的“夫死从子”问题》,《中国文化研究》2006年夏之卷。

前文笔者花费了大量的笔墨阐述了母权是大于子权的,母权是受控于男权的,子权尤其在父亲去世后,成为一个空壳,母权成为了父权的变相表现形式。现在我们理应自然的将“夫死从子”说成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仅仅是存在于封建社会的一句空话,仅仅是为了从社会舆论上压制妇女权利的一种方式罢了。那这里,笔者又要问,“三从”中的“夫死从子”一说果真没有任何意义,为什么汉代经学、礼教还要反复申说?儒学既然强调尊亲孝亲,那为什么又要提“夫死从子”呢?这样一来,“夫死从子”的真正含义到底是什么?

笔者认为对于“夫死从子”的探讨不能把注意力集中在到底是母权大还是子权大,到底是谁从属于谁的问题上,还应考虑其存在的家庭结构及社会背景。母权可能更多地反映在家庭内部关系上,而“夫死从子”可能更多的反映在家庭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

高世瑜先生指出:“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多重等级标准,既有贵贱、贫富之分,又有长幼伦理次序以及男女两性之别。在这些等级标准中,男尊女卑的性别等级抵抗不过贵贱、贫富的阶级划分。在贵妇与男仆之间,不会以性别区分尊卑;同样在长幼伦理次序中,女性长辈与男性子孙之间的尊卑也并不以性别而论。在各种等级标准交错中,性别等级是从属的,要服从其他等级划分。再者,男女性别的对立不同于阶级或阶层的对立,相比之下较为和缓。”高世瑜:《中国古代妇女家庭地位刍议——从考察“三从四德”切入》,《妇女研究论丛》1996年第3期。这说明在家庭伦理关系中,贵贱、贫富等级为首,其次为尊卑等级,最后才为性别等级。长幼人伦之序高于性别之序,前文我们对于母权与子权的讨论中很容易证明这点,此外史籍中有关汉代钱币的讨论也可作旁证:“民患轻,则为之作重币以行之,于是有母权子而行,民皆得焉。”据应劭解释:“母,重也,其大倍,故为母也。子,轻也,其轻少半,故为子也。民患币之轻而物贵,为重币以平之,权时而行,以废其轻。故曰母权子,犹言重权轻也。民皆得者,本末有无皆得其利也。”孟康曰:“重为母,轻为子,若市八十钱物,以母当五十,以子三十续之。”《汉书》卷24下《食货志下》。汉代钱币中的母权子的讨论,“母,重也,其大倍,故为母也。子,轻也,其轻少半,故为子也”这些都说明人伦之序高于性别之序。而房玄龄主编的《晋书》礼志中更是明确论及这点:“天尊地卑,名位定矣;母贵子贱,人伦序矣。”《晋书》卷21《礼志下》。

除了以上几点,笔者认为在家庭内部关系上,谈论母权也应了解古代的“妻权”。夫妻关系在名义上是平等的,《说文》“妻与己齐者也”。《释名》曰“夫妻匹敌之义也”。古人不但有相敬如宾的说法,并且还有敬妻的理论和表现。孔子曾对鲁哀公大讲其敬妻之道,亲迎便是这种精神的具体表现。但细加分析,并不如此。孔子说得很明白,敬妻的根据是“亲之主也,敢不敬欤?”这里所敬的并不是妻本人而是她所代表的亲,她既负有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神圣责任,为了宗庙,自不得不重之,犹之敬子者以其为亲之后故敬之,并不是敬儿子本人。我们不能以敬妻一点为根据而推论夫妻之平等。

古代还有更多的理论造成夫妻不平等的事实。“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女子出嫁时,父母诫之曰:“必敬必戒,无违夫子”,这些都说明在古代男权社会中,有一基本的理论时刻支配着一切男女关系,那便是男尊于女的主观意识。

家庭分工方面,自来的分工理论便是以男子主外,女子主内,原则上“男不言内,女不言外”,所谓内,一事而言,指育婴、烹饪、浣洗、缝纫,及指挥仆妇丫鬟洒扫清洁一类的工作,当然包括妻对夫的服侍。家以内的工作就人而言,主妇所统帅的范围以不出门的妇孺为限,主妇方面最明显的权力便是家事管理权和财产权。一直到近代,我们还能从大理院的判例上看到法律对妇女权力的制约。如,“妻唯关于日常家事有代理其夫之一般权限,至于日常家事无关之处分行为则非有其夫之特别授权不得为之,否则非经其夫追认不生效力。”转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第114页。从这点可以看出家事管理是夫授权与妻的,妻子享有的是代理权,超出范围则无效。

社会习惯和法律对于财产权的限制也是尤为严格。妻虽然负责处理家庭事务,但在财权方面,则是按时从夫处领取一定金额,然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有限支配。换言之她只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与自由支配权与其无关。而从母的地位而言,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对子女的教养权和主婚权,这已在前文中有所阐述。可见不管作为主妇亦母亲,女性所有权力的发挥尽可能的掌控在父权之下,但即便这样,女性与儿子的关系通过这种家庭内部关系仍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就“夫死从子”问题,笔者认为可能更多的反映在家庭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据学者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到父系氏族社会阶段的必然产物便是“从父”“从夫”,早在周以前就已经出现。只有“夫死从子”是周代宗法制的“产物”,是宗法制彻底完成的表现。廖群:《〈先令券书〉与〈孔雀东南飞〉悲剧释疑——兼论中国古代妇女的“夫死从子”问题》,《中国文化研究》2006年夏之卷。我们知道,宗法制对父系家庭宗脉的传承关系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嫡长子世袭制是其要义的基本之所在,所以理应父子相承而非兄弟相承。因为“父死子继”,就女子所从属的家族关系来说,就只有是“夫死从子”。笔者认为这里的“从”主要是指家庭宗族传承的仰仗和责任,并非是顺从之意。一是从法律上来说,只有男子才能对外代表整个家庭,妇女则不能,这就限制了妇女在与外界打交道时的权利。二是妇女不能够合法地拥有财产,如土地、产业等,为了生存需要,这也是夫死从子的重要原因。长子尚幼时,母亲有责任和义务将他抚养成人,并向他灌输孝道思想,为夫家传承血脉;长子成人后则更多的是继承家业,母亲则仰仗长子的孝道行径保持在夫家的崇高地位,使已有的“子宫家庭”更为巩固。在皇室家庭关系中,先皇先王去世后,儿子即位,便成为新的一国之君,即便儿子尚在襁褓之中,母亲也因为腹中的婴儿由皇后升为太后,这是从子的第一层含义之所在;如果继位的儿子已成人,可以临朝听政,母亲便由此退往后宫,依靠儿子颐养天年。这是最理想的社会规范模式,也是“夫死从子”学说提出的目的之所在。母亲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登基皇位违背了礼法的本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篡权,所以得不到社会的认同。

再看《孔雀东南飞》的例子。刘兰芝被休后所回的娘家,也是长兄家,因寡母从子而居。文中兰芝回答刘兄时说道:“谢家事夫婿,中道还兄门,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可见,她所回的是兄家而并非娘家,所以她被迫处处看兄的脸色行事,哪敢自任专?显然母亲是从子而居的,依托长子而过活的。但是需说明的是,依托儿子过活,并不代表从属于儿子。

有学者认为过去我们把《孔雀东南飞》的悲剧原因主要集中在焦母身上,说焦仲卿与妻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焦母反对两人结合所致。其实不然,通过《先令券书》的研究考察,自杀原因还牵扯刘兰芝的哥哥。刘兰芝父亲去世后,哥哥成为第一家长,刘兰芝被迫归家后,对于官府的提亲,母亲表示遵从兰芝的意见,而哥哥要求兰芝嫁给提亲者,最后迫于无奈,兰芝自杀,焦仲卿随即自杀而终。这里作者还认为,兰芝母在丈夫去世后,只能依附于长子,所以处处顺从他,对于长子同意嫁妹一事,尽管女儿不同意,她也不能发表否决权,所以总结出“夫死从子”。廖群:《〈先令券书〉与〈孔雀东南飞〉悲剧释疑——兼论中国古代妇女的“夫死从子”问题》,《中国文化研究》2006年夏之卷。

笔者认为通过一个个案就推断在汉代社会,母从子居,母就是顺从于子的,过于牵强。对于刘兰芝的死因,我们也可以这样考虑,兰芝不得婆婆喜欢,触犯七出七出:又称七去、七弃,是在中国古代法律、礼制等中,规定的夫妻离婚时所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七种之一条时,丈夫及其家族即有权休妻,内容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从七出的内容上来看,主要是站在夫家的利益来考虑,因此可以说是对于妻子的一种压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处于绝对优势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女性免于任意被夫家抛弃的命运。之条,孝子焦仲卿也是无奈,只能顺从母亲,这是汉代孝道观的重要表现,这点上我们可以看出是母不从子的。兰芝回娘家后,本来就是身心疲惫,对于自己的婚姻近乎绝望,兄长哥哥又不给好脸色看,对于官府的提亲哥哥是巴不得妹妹即刻嫁出去,“不嫁义郎君,其往欲何云”,所以刘兰芝是内外受挤的。再看母亲,母亲对于兰芝是否再嫁一事表示顺从其意见,这给兰芝带来了少许安慰,但是为何母亲又没有为了女儿和儿子闹翻呢?上述学者说,因为母从子居,母顺从于子。那我们可以这样想象,难道兰芝母就不希望自己的女儿再嫁一个好人家吗?毕竟女儿不是初嫁了,对于上门提亲的这个如意郎君,母亲也是充满期待的。母亲一边安慰女儿,一边又如同哥哥一样为女儿的后半生考虑,这也是合情合理的。笔者觉得假如两人意见上的重合不见得是谁顺从于谁的问题。

有时,母亲甚至还会过问儿子的政事。严延年在地方上任太守的时候,“用刑刻急”,“令行禁止”,在摧折豪强和罪犯方面毫不手软。后来他母亲从家乡到洛阳来看他,对他的严刑酷罚大不以为然,“便止都亭,不肯入府”。“延年出至都亭谒母,母闭阁不见。延年免冠顿首阁下,良久,母乃见之”;因数责延年,告诉他应该“仁爱教化,有以全安愚民”,“延年服罪,重顿首谢”。《汉书》卷九十《酷吏传》。

此外,男子的礼仪特权也是“夫死从子”的来源之一。从孝道的立场来讲,人人皆当慎终追远,生则精养,死则敬享,原当奖励,不加禁制,但从另一方面讲,在任何生活方式都有限制的社会里,祭祀也不例外,于是“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德厚者不但所祀者远,同时祀仪也特别隆盛。而祭祀之任担于嗣子身上,女性只能依托儿子尽孝道,做一个德厚者。一言以蔽之,史籍里面并没有证据表明父亲死后,母亲应该服从儿子。

所以笔者认为“夫死从子”问题,既不能简单的将其作为一种规范女性总体地位的大原则来看待;也不能断定“从”就是母顺从于“子”。其实在儒家文化占主导地位的汉代,由于受到孝道思想的影响,“夫死从子”,对嗣子而言,是一种责任感,是孝亲的一个重要表现;对寡母而言,要仰仗儿子,但不能越过子权获得独立,是对母权的一种约束。也就是说,“夫死从子”是社会伦理秩序的一种新界定。将所谓的“夫死从子”与另外两种服从一体对待是很容易产生误会的。

综上所述,在汉朝一代,孝道思想在社会上处于统治地位。统治阶级通过诗书教育、褒赏制度、入仕条件等方式将儒家思想注入到社会的各个家庭,社会由此得到稳定(虽也出现“愚孝”等极端的孝道,对社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孝子们通过身体上关心,经济上奉养,感情上尊敬,殁后追思等报恩途径让孝道思想弥散在汉代社会的各个角落,这样就把对母亲的孝与对皇帝的忠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封建统治基础的巩固,也为中国延续至今的孝道思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孝子报母恩使母权与男权发生了碰撞,母权在孝道的社会大背景下,趋于强势(尤其是在丈夫死后),在社会顶层出现了太后专政,而在布衣人家则出现了婆权专制,虽然这二者都是在儿子掌握权力后附带出现,但很明显,此时,母权高于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