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作为目的论活动的生产方式:以卢卡奇晚年本体论思想为借镜
20世纪70年代初,卢卡奇在去世以前,一直致力于《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一书的写作。在这部巨著中,卢卡奇提出了如下核心论点:社会存在的最终不可还原的要素,是人的目的设定以及实现这一目的的活动。他这样写道:“我们迄今的阐述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其基本的本体论结构而言,社会存在乃是某种统一的东西:社会存在的最终‘要素’是人的目的论设定”。
在经济领域存在着两种类型的目的论活动,第一种类型是劳动,即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卢卡奇提出:“劳动作为经济领域的最后的、无法再予分割的要素,乃是基于目的论设定……就这个基础的方面而言,经济领域同其他社会实践领域根本没有区别。……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整个社会存在的构造在本体论上是统一的。”谈到劳动与目的设定的关系,读者大概立即会记起马克思就蜜蜂的劳动和建筑师的劳动加以比较的那段名言,马克思是这样说的:“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
卢卡奇对劳动中的目的论设定及其实现做了细致的分析。他指出,一方面,在劳动过程中,由观念产生的目的论设定,在本体论上先于其物质的实现。另一方面,劳动中的观念因素与其物质的实现,是只有在思维中才能相互隔离开来的活动。目的论设定,只有通过物质的实现过程,才能成为真正的目的论活动,否则只能是一种意愿。在劳动过程中,有两个重要的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设定目的,另一个环节则是确定手段。一个成功的劳动过程,必须扬弃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异质性,促成“设定的目的”和“设定的因果性”之间的“同质化”,也就是“造成某种自身同质的东西:劳动过程以及最终的劳动产物”。卢卡奇就此写道,“人们不应忽略这样一个朴素的事实,即设定的目的能否实现,这仅仅取决于在确定手段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把自然的因果性转变成了——本体论意义上的——设定的因果性。目的的设定产生于社会的人的需要;然而为了使它成为一种真正的目的设定,对于手段的确定,即对于自然的认识,必须达到一定的与这些手段相适应的水平;如果这些手段尚未获得,那么目的的设定就仅仅是一项乌托邦工程,一种梦想。”
卢卡奇的上述分析,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生产力概念的理解。正如前文提到的,谈论生产力,绝非只是对生产力的要素加以罗列,从劳动过程的目的论设定的特点来看,生产力归根结底意味着促成“设定的因果性”,并使之达成“设定的目的”的能力。这种能力一方面体现在目的的设定上,另一方面体现在手段的确定上,而无论是在哪个环节,观念形式和知识都起着重要作用,都是生产力的重要的组成要素。
除了劳动之外,在经济领域中还存在第二种目的论设定。卢卡奇指出:“目的论设定的这种第二种形式在非常低级的社会阶段上就已经出现了,在这种设定中,主体所设定的目的直接就是让别人进行目的设定。”第二种目的论设定与第一种目的论设定是相联系的,或者说,是为了促成第一种目的论设定:“这种第二性的目的设定的对象不再是某种纯自然物,而是一群人的意识;这种目的设定的意图已不再是直接改变一个自然对象,而是促成人们做出一种当然是以自然对象为准的目的论设定;同样,实现目的的手段也不再是直接影响自然对象,而是要在他人那里实现这样的影响。”
卢卡奇笔下的第二种目的论设定包括不同的类型,其中一个类型是社会化生产所需要的协调和控制活动。在经济生活中,一切包含协作和分工的社会化生产都要以这种类型的目的论设定为条件。中国古代思想家柳宗元在《梓人传》里就曾观察到,那位在生产中专门负责协调和管理的梓人,已经无须从事直接生产活动,而只需对他人发号施令,即进行指挥和协调。另一方面,第二种目的论设定与统治和隶属关系的形成是联系在一起的。卢卡奇指出,“这类目的论设定可以自发地或者以制度的形式为了对被统治者进行统治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第二种目的论设定就发展成为监督和控制活动,它不仅要改变他人的意识,而且要支配或占有他人的意志,唯此才能形成对他人的统治关系。在中国古代的《诗经》里,就有一首《七月》,记录了类似农奴的西周村社农民,每天在里宰的监督下,进行大规模的集体耕作。
卢卡奇曾结合人类向阶级社会的过渡,谈到第二种目的论活动得以发展的动因,他将这一动因归于剩余的占有。人类社会一旦产生超过必要需要的剩余,就出现了谁占有剩余这一问题。只有某种被垄断的合法化的暴力才能确保并扩大对剩余的占有,在此意义上,对剩余的占有必然导致社会阶级的分野和国家的形成。卢卡奇甚至把剩余的占有对于社会存在的结构性影响,与劳动范畴本身的出现对社会存在的决定性影响相类比,他写道:“劳动中对某种新东西的生产本身,就使社会存在超越了自然界;这标志着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的一种具有新品质的形式,这一事实本身就突出了劳动所具有的新的特殊性。如果劳动以及从劳动中产生的分工发展到更高的水平,从而再次创造出某种同样具有新的品质的现象,即人能够生产出比自身再生产所需要的更多的价值,那么这种新产生的经济现象就必然在社会中造成全新的结构,即阶级结构以及从其中产生的一切。”以第一种目的论设定即劳动为前提的剩余的生产,推动了第二种目的论设定的发展,后者反过来影响和型塑了第一种目的论设定即直接劳动本身的发展。
卢卡奇的这些理论观点,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发展对生产方式的结构分析。首先,两类目的论设定在物质生产领域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界定了生产方式的概念。生产方式是由上述两类目的论活动构成的有机整体,它自身也是一种目的论活动,笔者将其定义为以扩大统治阶级对剩余的占有为目的的生产活动。生产方式下属的两类目的论活动在实际中难以分离,但在概念上可以分别加以考察。其中第一类目的论活动是以人和自然的物质变换为内容的直接劳动;第二类目的论活动则可被称为协调-控制活动,即对直接劳动者的指挥、役使和监督。从这个角度看,在分析上将生产方式还原为三种生产力要素和两重生产关系(如巴里巴尔)就是不适当的,这些要素和关系并不能脱离目的论活动而获得自主的存在。生产力的个别要素(如机器或劳动对象)一旦脱离目的论活动的整体来考察,事实上就不再属于社会存在,而倒退为无机或有机物。正像卢卡奇在批判了布哈林时所说的,“只有基本的充满活力的经济整体才能被当作经济领域的范畴加以考察;而布哈林就曾经宣扬过的、如今仍然很流行的观点,即似乎可以把技术视为经济的基本‘要素’,乃是根本站不住脚的。”根据这个观点,对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分析,应该以下探到两种目的论活动的水平为限,而不能还原到个别要素。图1-1表达了生产方式的结构及其下属的两种目的论活动的关系,由于两种目的论活动是相互渗透的,因此图中的两个系统互有交叉,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中介,恰好处在这个交叉位置。
图1-1 生产方式及其下属的两类目的论活动
在《资本论》里,马克思经常在不同意义上使用生产方式概念。笔者认为,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可以把马克思笔下这些不同含义统一起来。生产方式的第一种用法是指生产的物质方式,用科恩的话来说,“这是指人们运用他们的生产力劳动的方式,他们安排的各种物质过程,他们的专业化的形式和分工。”生产方式的第二种用法是指生产的社会方式,科恩认为,这一含义涉及以下三个方面,即生产的目的、剩余劳动的形式以及剥削方式。生产方式的第三种用法则是前两种用法的结合,即将生产方式看作生产的物质方式和社会方式的统一。从前述目的论活动的角度看,生产方式的这三个用法是相互补充的,其中第一种用法和第二种用法分别对应的是第一和第二种目的论活动,第三种用法则可以视为由两种目的论活动构成的有机整体即生产方式本身。
卢卡奇对两种目的论设定的论述,还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理解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和所有关系)实际上是促成两种目的论活动的制度条件,其中劳动关系横跨了两种目的论活动,即在直接劳动和协调-控制活动中都发挥作用,而所有关系则大体对应于第二种目的论活动,并作为一种权力关系促成和调节这种活动。卢卡奇指出:“这些设定(指第二种目的论设定——引者注)同劳动本身的一个很重大的差别只是在于,它们所引起并予以实现的目的并不是直接针对社会同自然界的物质变换的某一具体情况,而是旨在影响他人,使之完成设定者所希望的劳动活动。……在这方面,各种目的和手段是很不相同的(从奴隶制到农奴制时直接使用暴力手段到今天使用控制手段)”。卢卡奇在此谈到的暴力和控制手段,对应于历史上不同类型的生产关系,后者作为一种权力关系,不仅包含了暴力或强制,而且是与所谓共识(consent)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联系使得生产关系不同程度地表现为某种合约关系。在本书第三章,我们还将结合法国人类学家、马克思主义者戈德利耶的观点正式讨论这一问题,并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加以比较。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戈德利耶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了十分重要的概念重构,他的理论贡献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命题:其一,包括生产关系在内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包含所谓“精神成分”(Mental Part,或译思想成分);其二,在人类历史上,政治、宗教、血族等不同制度型式都曾起到生产关系的作用,并因此成为各自社会中最为显著的决定力量;其三,具有统治和剥削功能的生产关系在不同程度上表现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交换服务的关系,即合约关系。上述第二个和第三个命题将留待本书第三章再作讨论,这里先来看第一个命题。
根据戈德利耶的解释,第一个命题还可换作如下表达:思想和表象是社会关系的“内在成分”,是“社会关系的形成(以及再生产)的必要条件”。这种稍显晦涩的表达,如果结合以卢卡奇的本体论思想,其实并不难了解。首先,和第一种目的论活动一样,第二种目的论活动顾名思义也是以目的设定及其实现为特点的,因而也要依靠各种表象、原理和规则来组织这种活动;其次,在第二种目的论活动中,这些表象、原理和规则还被用于改变他人的观念和意志,故而具有将既定生产关系合法化(或去合法化)的功能。基于思想或表象的这种双重作用,戈德利耶提出,每一种社会关系都包含着精神成分。
戈德利耶的这些观点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增添了新的内容,依照这种观点,观念形式或意识形态不仅是对社会关系的反映,而且构成了社会关系的内在成分。由此出发,前述有关生产关系具有两重功能的观点,也可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既然任何生产关系都包含着“精神成分”,即对应着一套规则、原理和表象,那么具有不同功能的生产关系,自然也对应着不同的规则、原理和表象。生产关系的两重性及其矛盾,就会因此转化为两套不同的“精神成分”乃至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而解决后一矛盾,便成为克服两种生产关系的矛盾的先决条件。在现代经济学家的著作里,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现成的例子,作为这种思想的具体的、尚无充分自觉的运用。卡萝塔·佩蕾丝是一位演化经济学家,因提出技术-经济范式变迁的理论而知名,在她那里,技术-经济范式“由一套普遍的、通用的技术原则和组织原则所构成,代表着一场特定的技术革命得以运用的最有效方式,以及利用这场革命重振整个经济并使之现代化的最有效方式。一旦得到普遍采纳,这些原则就成了组织一切活动和构建一切制度的常识基础”。她指出,新的技术-经济范式通常会与旧范式形成冲突,为了促成一场技术革命,其先决条件是以新范式代替旧范式。从戈德利耶的观点来看,这种技术-经济范式事实上正代表着生产关系(以及生产力)之中的精神成分;佩蕾丝所说的两种技术-经济范式的冲突,则可看作两种经济关系的矛盾的表现形式。
生产方式下属的两种目的论活动,分别对应于两种获取剩余的方法:其一是在第一种目的论活动的范围内提高生产力,以更有效率的方式利用他人劳动;其二是改变第二种目的论活动赖以进行的生产关系,以更野蛮而残酷的方式役使他人劳动。这两种方法虽然彼此之间互有联系,但它们作为两种并列的取得剩余的方法,意味着在涉及生产方式的改变时,两种目的论活动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是率先造成变化的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