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会肢体冲突与民主转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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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关肢体冲突功能的宏观理论

从世界各地肢体冲突的实际情况看,肢体冲突不仅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普遍性现象,而且不单纯是议员个人的私人行为,不仅得到了所在政党的支持,有些案例(南方奴隶主案例、乌克兰案例)还表明议会内的肢体冲突与社会政治势力的呼应也非常明显,这说明肢体冲突并非为一个简单的、私人之间发生的现象,而是复杂且具有一定政治功能的特殊现象,因其背后还涉及一些重要的价值诉求,因此有必要对这一现象展开较深入的理论分析。到目前为止,尽管在肢体冲突研究方面,还没有系统、专门的理论被提出,但一些现有的相关理论却为我们认识和分析肢体冲突现象,尤其是为探讨肢体冲突现象的诱因、肢体冲突在议会政治中所发挥的功能、作用,以及如何超越冲突等问题,提供了基本视角和思路。

(一)社会冲突理论

国会内发生的肢体冲突现象长期以来被很多人视为民主政治的倒退,认为由于民主政治不能有效地化解潜在的分歧和矛盾,这加剧了政治生活的混乱。因此,理解和认识冲突、矛盾与政治生活中的不一致问题,成为解析与评价肢体冲突现象的基础性议题。关于对这方面问题的探讨,社会冲突理论在方法论层面上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视角。

社会冲突理论认为,社会冲突是人类生活的固有现象,是社会群体产生、群体生活得以维持的根本要素;社会冲突从本质上讲并不是一种病理现象,而是维持社会均衡、推动社会变革的动力。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第16页。在社会冲突理论家眼里,威胁一个社会结构内部平衡的不是冲突,而是僵化自身。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第139页。尽管社会冲突也会导致社会不安与分裂,产生消极影响和作用,但针对冲突本身如果努力尝试探索新制度和新规范,那么就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而从减少、避免冲突消极影响的角度看,冲突只要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就能减少社会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包括齐美尔、科塞和达伦多夫在内的冲突理论家们,在正视冲突的负面作用(比如分裂、破坏群体的团结、导致社会动荡)的同时,更强调冲突的正面功能,比如对社会的整合、对建立新制度和新规范的激发与推动等方面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齐美尔从冲突激烈程度的视角来认识冲突的正面功能。他认为,社会冲突的激烈程度与陷入冲突的集团内部凝聚力和所属成员的团结与感情投入的程度相关。齐美尔指出:社会集团内部越团结、越投入,冲突就会越激烈;冲突的激烈程度还与冲突的价值观密切相关;冲突可以强化集团内部凝聚力,促进集团间的合作,具有正面功能。以此观之,议会政治中的那些伴有激烈肢体冲突的法案,大都是一些对特定党派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事关重大的议题,这些议题本身具有某种明确的价值导向,对社会公众利益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因此,对某一议案本身的赞成或反对,就意味着出于某种共同价值和利害的考虑,通过肢体冲突式的“奋力拼搏”,这些共同的价值观念、情感立场、党派目标以及利益得失会进一步明确,议会内部党派集团的凝聚力将会进一步增强。

美国社会学家科塞(L. A. Coser)则将冲突视为各派围绕价值观、信仰、地位、权力及资源分配而进行的竞争和斗争,冲突中的一方总是试图中和、伤害或消除另一方而达到自己的目的。他认为,冲突有破坏性和建设性。冲突产生于社会报酬的分配不均以及人们对这种分配不均表现出的失望,只要不直接涉及基本价值观或共同观念,其性质就不具破坏性,对社会反而有好处。他提出冲突的五项正功能,即冲突对社会与群体具有内部整合的功能,冲突对于社会与群体具有稳定的功能,冲突对新社会与群体的形成具有促进功能,冲突对新规范和制度的建立具有激发功能,冲突是一个社会中重要的平衡机制。

在科塞看来,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稀缺资源的不公平分配,会刺激人们的心理和情感,导致人们对分配合理性产生怀疑甚至否定,因此质疑群体必然会与处于强势地位的获益集团发生冲突。尽管科塞基本上是在“零和博弈”的基础上认识冲突的实质,但他提出了冲突的“社会安全阀”的观点,认为在功能上社会冲突具有“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即:适度范围内发生的冲突,有利于问题的呈现和暴露,有助于促进对问题解决途径的探索,化解组织内部压力,使组织充满生机与活力;适度的冲突对组织的自我净化、改革与创新都有益处。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第45~46页。在类型上,科塞区分了现实与非现实、上级集团与下级集团、内部与外部等冲突形式;此外,科塞还区分了冲突发生的两种诱因,一种是包括权力、地位、资源不公平分配在内的物理性诱因,另一种则是包括价值观、意识形态受到不公平对待在内的非物理性诱因。科塞的研究对人们认识社会冲突尤其是政治生活中的冲突现象提供了很好的框架建议和启示。

达伦多夫则从社会结构的角度观察和研究冲突问题。达伦多夫认为,一方面,社会冲突的根源在于社会特定的权威结构,以及社会成员对权力、权威等稀缺资源的竞争和争夺。另一方面,冲突也可以改变、摧毁现存的权威结构,建立新的权威体系,而一旦新的权威体系建立起来后,又会再次发生新的冲突,冲突通过不间断的摧毁-建立-摧毁的过程改变社会结构,引领社会结构的变迁。贾春增主编《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232~233页。因此,冲突具有结构变迁的功能与意义。

总之,社会冲突理论认为,社会冲突总是因为资源、价值观、权力、意识形态等不一致而发生,社会冲突有可能摧毁、改变现有的权威和利益结构。但冲突本质上是一种正常的、健康的、同时也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机制,冲突能够带来组织的更新,强化组织内部的凝聚力,以及充当释放内部危险压力的“安全阀”。

议会政治中的肢体冲突是社会冲突的一种具体表现。按照社会冲突理论,肢体冲突既是议会内各党派、各势力意识形态、价值观、利益诉求、政策目标不一致的产物,同时也是议会政治的一种正常现象,是实现议会政治内部资源、权力、权威再平衡的某种机制,更是一种使社会压力得以安全释放的“安全阀”,即国会议员的不满情绪以肢体冲突的方式得以释放、缓冲,整个社会针对特定问题和政策的不满情绪的高压,也会相应得到释放,就如同锅炉里过量的蒸汽通过“安全阀”适时排出而不会爆炸一样。因此,议会政治中的肢体冲突不仅不会破坏社会结构的现状,而且对社会的良性运行、协调发展,减少社会失控的发生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民主政治的多数与少数平衡理论

民主政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运行,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则和信条。但不少理论家在支持这一原则的同时也指出:尽管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首要的,但这个原则也隐含着多数暴政的可能。古典学者密尔早就指出,如果“多数凭借人数上的优势,对少数的权利、自由进行压制,则必将导致多数暴政”J. 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102页。;当代政治学者萨托利也认为如果出现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多数决,那么就意味着出现了“多数专制”。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第153页。不难看到,在民主政治中,实现多数与少数的平衡,如同实现多数的统治一样,对民主的实现具有实质性意义。没有多数与少数之间的平衡,民主就会演化成多数对少数假借民主名义进行的专制和利益的侵害。因此,在民主政治体制之下,探索建立多数与少数之间的政治平衡,是民主政治实践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民主的政治平衡理论,即如何看待多数与少数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看待实现多数与少数政治权利和利益平衡对民主政治运行的价值,以及如何实现政治平衡,理解议会政治中的派系冲突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1.民主政治的关键是要防止出现多数暴政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对多数决在民主政治中的作用予以充分的肯定。与此同时,他对多数暴政问题也进行了系统研究。托克维尔在对多数暴政的起源、特征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后,指出:在多数决原则下,与多数人利益不一致或者处于对立立场的少数人的利益,因无法获得多数票,会受到来自多数的驱逐、挤压、剥夺与侵犯,造成多数暴政。针对议会内出现的多数暴政,托克维尔指出,“多数拥有超大实权对国家实施管理,又有超强实力对社会舆论实施影响。多数提出一项动议案,基本不会遇到强大障碍,包括阻止通过动议的障碍、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以及在表决的过程中必须腾出时间倾听反对者意见的障碍等”。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中国商务出版社,1997,第284页。他指出在两院制体制下,一个决议经受两次检验、两次讨论有助于立法人员进行理性和审慎的思考、判断;两院的两个层面看问题的角度会有不同,前者可以对后者就决议投票所形成的偏见、产生的错误予以纠正。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第10页。在他看来,两院制以及司法制度等可以起到预防民主失误的作用。托克维尔:《美国游记》,倪玉珍译,上海三联书店,2010,第130页。

200多年前的美国制宪先驱也对多数统治可能存在的弊害问题给予高度关注,并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将“多数裁定并保障少数人权利”的原则融入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中。出于对多数暴政的担忧,麦迪逊更强调应赋予少数持有对多数制定政策的否决权。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第47页。这一思想不仅被写入美国宪法,而且已经成为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一系列制度与机制之中,如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权、总统否决权、国会的总统弹劾权,国会议事妨害制度等。在美国宪法制定者看来,民主政治实践要尊重、保障和实现少数者的权利,真正体现民主包容性原则。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杰弗逊总统曾指出:“由于多数派总能借其数量的优势阻止对其不利的法案,在他们面前,少数派保护自己免于损害的唯一武器就是立法的程序和立法的规则(the forms and rules of proceeding)。”“Jefferson's Mannual of Parliamentary Practice, in US Congress, House(1993), ”Sarah A. Binder, Minority Rights, Majority Rule—Partisanship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ongress, Brooking Institution, 1997. p.1.

防止多数暴政、保护少数权利的思想,也是其他学者关注的重要议题。奥斯特罗姆指出:可以运用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用足人类的自主治理能力,用多中心来摆脱多数暴政之弊害。萨托利在探讨多数原则时,强调多数原则应是“有限多数的原则”,有限多数的统治才是民主制度唯一的可行性原则的思想。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第37页。他认为,如果多数原则不受限制或处于绝对状态,这一原则在宪政意义上就是“多数专制”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第153页。:“多数势力凭借数量上的优势对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压制,这样的多数统治必将导致多数暴政”J. S.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第102页。。在达尔看来,政党通过政治竞争最终获得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该权力源自多数民意直接或间接地授予,少数自然应该服从多数;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少数代表自然也应该服从多数代表的意志。尽管如此,他在分析了少数的否决权之后,指出了少数参与的价值和意义,强调少数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在他看来,多数权利的行使无可厚非、天经地义,但“民主不是没有限制的多数统治,多数统治必须以不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为限度”,指出“检验少数派所享有的安全程度,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自由的最可靠办法”。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第35页。这意味着,尽管参与本身不能改变多数与少数的力量格局,但剥夺少数参与的平等机会本质上等同于垄断政治决策的整个过程,抹杀了少数对决策过程的影响,剥夺了弱势少数权益获得保障的机会。

对多数统治与少数权利保护在实际政治过程中的应用,美国国会研究专家宾得与斯密斯从政党政治的视角,通过对美国初期议会、传统议会议事规则、程序设计的变迁过程,尤其是联邦议会参议院立法程序中“多数原则与少数权利”问题进行研究,指出:美国参议院的设计初衷就是出于对少数权利的保障;多数党占有多数议席,掌握议事支配权,少数党尽管在席位数上处于劣势,但其对多数决议进行修正、反驳、延迟甚至抵制的制衡权需要受到尊重。在少数权利的地位和正当性问题上,他们认为:少数权利之所以能够受到关注,是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结果;尽管政府权力必然地存在于多数人手中,但为了防止多数暴政、保护少数权利,在制度上要充分确保一部分社会成员反对另一部分社会成员不平等和不公正的权利,进而预防民主争执中可能出现的多数暴政;少数的各种权利应当在程序上予以保障和体现。Sarah A. Binder and Steven S. Smith, Politics or Principle? Filibuster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Senate, Washington, D. C. : Brooking Institution, 2003.因此,在他们看来,宪政体制下,关键是少数而不是多数,更确切地说,少数或者各少数派必须享有反对权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第134页。,这样才能够有效地防止和遏制出现多数暴政。

2.政治平衡的关键是要有效实现对少数的保护

一方面,民主政治的本质是多数的绝对统治,谁也无法对抗多数。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第282页。多数统治构成了民主政治的基础。但另一方面,民主的多数统治必须要充分考虑、尊重少数的权利,否则多数统治就会演变为多数暴政。在多数已然取得绝对统治的条件下,多数与少数关系的落脚点实际上是对少数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即如果不能形成多数与少数权利的保障机制及其相互的平衡,尤其是对少数者的权利保障,民主将无法达成;在少数权利未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即便有多数,也必然会导致多数暴政。

实现多数与少数的政治平衡,关键在于对少数的保护。对少数的保护意味着必须能够使少数“享有反对权”,少数能够通过修改、辩论甚至阻挠的方式,使多数派的偏好、选择难以轻易实现,进而为少数派利益的获得寻找通路。Sarah A. Binder, Minority Rights, Majority Rule—Partisanship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ongress, Brooking Institution, 1997, p.2.如果少数的反对权受到阻碍、干扰或者践踏,那就会形成宪政意义上的“多数专制”。

从价值的角度看,民主政治实现对少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这是区分民主与专制的关键。本质上,基于多数的专制暴政,与一般形式、意义上的暴政并无根本区别,二者均以剥夺少数的参政权利和机会、垄断决策过程为特征。因此,少数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尊重和保护,是区分民主和专制、真民主和假民主的关键。

其次,对少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是政治生活正常、健康运转的条件。在民主政治的环境下,政治生活也必然以正义、平等、公正为价值和条件,是不以部分社会成员有条件对其他社会成员实施权利侵犯和利益剥夺为目的的。这意味着,民主政治要求建立所有人都有权保护自身权益的制度,意味着民主政治不可能允许任何形式的专制和压迫,不允许出现独裁的或多数的暴政。因此,对民主政治体制而言,只有对少数的权利、利益和意见有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才不会形成多数的专制,才可能形成多数与少数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从而使多数不可能为所欲为。而如果不尊重和保障少数的权利,一方面会出现多数的暴政,形成多数专制,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政治生活中产生激烈的冲突。这是因为在多数决原则形成对少数权利忽视和压制的情况下,少数派在自身立场、诉求得不到尊重、保障时,就会以自己特有的且常常是非正常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与抗议。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肢体冲突是少数派面对多数的垄断与蛮横时,拥有的抗衡、制约多数暴政,表达立场,显示自身存在的唯一方式。可见,民主的成败、民主政治的秩序系于民主制度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少数。

以这样的观点考察议会内发生的肢体冲突现象,可以发现:正是议会内部多数与少数关系出现了失调,肢体冲突才会发生,且肢体冲突有些时候还进一步承担了修正、调整或反抗严重不平衡的多数与少数关系的职能。在这个意义上,议会政治中的肢体冲突现象本质上与如何调整多数与少数关系的机制有着重要的联系。这一现象和机制,向人们提出了尊重和保护少数的问题。萨托利曾经指出:尽管政府权力必然地存在于多数人手中,因此出于对多数暴政的防御及对少数权利保护的考虑,在制度上要保证一部分人反对另一部分人的不公正,以提防民主争执可能造成的多数暴政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第134页。。尊重和保护少数的关键是如何使少数享有针对多数的反对、质疑的权利,是如何使少数在力量对比失衡的不利条件下,能够拥有有效的工具、手段,形成对于多数的制衡。这除了要加强相关制度的改革、建设外,还要求民主政治的参与者必须从根本上、心理上承认每一个个体的价值,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承认差异,消除基于个体差异的相互歧视,形成相互尊重、包容、开放、融合的政治生态和心态。而如果不能真正保障少数实现自身权利的制度和环境、条件,那么作为自我救济手段的少数的肢体冲突,就一定会在议会政治实践中大行其道。回顾文献可以发现,在各国国会的政治实践中,肢体冲突很多时候充当了以非正常方式重建多数与少数政治平衡的工具的角色,使多数在强势的情况下也不能单方面实现自我的意志。在韩国国会政治实践中,这方面的情况表现得尤其明显。《韩国宪法》第49条规定:在没有宪法或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在籍议员过半数出席,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决议方可获得通过。对韩国国会立法实践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国会内部权力、议事规则、议席数等立法资源明显倾向于多数党,国会内部各派势力呈现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两极化趋势。同时,韩国国会制度缺乏必要的制衡多数的程序、技术、工具和手段。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少数党的利益要求、政策立场和态度主张得不到尊重,政党政治地位下降;少数党无法与多数党就立法资源展开公平竞争,少数党有效影响国会的能力受到极大限制,难以实质性地影响立法进程。在缺乏制度资源、无法利用现有制度维权和博弈的情况下,带有极端、异端色彩的肢体冲突,就会成为少数党重要的策略和手段,被大量用于反制多数党、维护自身权益、争夺立法权的国会“斗争”当中。可见,肢体冲突同样被韩国政治家当作解决国会内政治势力失衡、保护弱势少数派权益的工具和策略。韩国国会中肢体冲突现象的存在,显示了肢体冲突作为解决多数统治条件下多数与少数政治关系失衡、反制多数专制策略和工具的普遍性。

(三)审议(协商)民主理论参见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1;谈火生:《民众审议与政治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07。

20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的审议(协商)民主理论开始流行并受到广泛关注。

在审议民主理论看来,传统代议制度无法将多种多样的利益诉求、选择与偏好的分歧充分体现于决策过程中,而只是通过多数决原则最终做出决策,因而存在程序具有合法性,但实践层面却存在局限性的问题。为弥补代议民主模式的缺陷,赋予少数派以同情与保护,哈贝马斯超越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限制,提出了第三种模式即审议民主。审议民主理论的提出旨在突破自古希腊、古罗马以来西方传统的投票民主政治困境,试图对以选举、投票、代表机制为基础的传统代议民主体制的局限、缺陷实施补救。

在审议民主理论看来,社会利益、意见的多元与矛盾是审议民主的社会基础和前提。James Bohman, Public Deliberation: Pluralism, Complexity and Democracy, The MIT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London, England, 1996, p.72.现代社会,个人、政党、社会组织等各种主体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多样化,导致社会分歧越来越大,因此,多元社会不仅要求政治体制、权力的运行模式要对矛盾与分歧的解决做出明确回应,而且应当使参与协商过程的每个人都有权知晓、评判和自己有关的政策、法律的制定过程,即便是少数或弱势,其偏好和立场的表达也应受到同等的尊重和对待。

审议民主理论特别强调协商的规则和辩论的形式。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包容他者》等著作中提出的一些观点,奠定了审议民主理论的基础,即:政治实际上就是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这一过程不仅表现为议会中利益的妥协,更与公民在政治的公共领域里能否自由协商相关,而涉及正义的协商规则和辩论形式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第279~293页。;非正式的意见,可以通过协商和审议,形成制度化的决策,在此过程中,交往的权力转换成为行政权力,公共权威也因此获得了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第279~293页。

科恩(Joshua Cohen)与曼宁(Bernard Manin)进一步发展了审议(协商)民主理论。乔舒亚·科恩:《协商民主的程序与实质》,转自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第167页。科恩在《协商与民主合法性》中着重探讨了程序价值问题,将程序视为决策获得合法性的规范性前提。在科恩看来,审议的协商程序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参与者彼此平等。Joshua Cohen, 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in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 ed. ,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 The MIT Press. 1997, p.67.曼宁也反复强调审议与协商是各种观点相互比较的过程,这一过程中,少数的权利、意志应该受到尊重。人们如果重视时间维度以及反复协商的教育效果,审议和协商就会有助于一个合理的决策结果的形成。Bernard Mannin, “on Legitimacy and Political Deliberation, ”Political Theory, Vol.15, No.3, 1987, pp.338-368.程序作为政治决定合法性的关键,必须具有广泛的包容性。政策参与者彼此平等进行讨论是必要的前提。在这样的程序下,少数一样可以获得影响决策的机会,通过政策决定程序,实现程序公正。审议民主理论强调在多元社会里,核心在于协商与共识,通过普通公民的平等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

胡诺尔德(Christian Hunold)则从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来源于参与者的意愿和反思集体理性的角度出发,指出程序之于决策合法性的重要性,即真正的合法性来源于决策形成的程序,理想的协商程序使各方最终通过讨论而达成共识。Christian Hunold, Corporatism, Pluralism and Democracy: Toward a Deliberative Theory of Bureaucratic Accountability, in Governance: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Vol. 14, No.2, Blackwell Publishers, 2001.

除强调协商、辩论和程序的重要性外,审议民主理论还强调对少数利益的保护。科恩认为,由于协商是包容和彼此平等的,因此少数可通过合理的方式影响决策结果。Joshua Cohen, 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in James Bohman and William Rehg ed. , Deliberative Democracy: 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 The MIT Press, 1997, p.67.曼宁认为,由于审议与协商是各种观点相互比较的过程,因此少数的权利、意志也应该受到尊重。Bernard Mannin, “on Legitimacy and Political Deliberation, ”Political Theory, Vol.15, No.3, 1987, pp.338-368.还有学者认为,民主要确保程序公正、确保对少数的保障,对多数的制衡乔舒亚·科恩:《协商民主的程序与实质》,转自陈家刚选编《协商民主》,第167页。,主张使所有受决策影响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都能够按照一定的程序,充分展开对话,暴露分歧、矛盾,随时为调整不同的意见做准备,防止草率投票。这些意见对完善代议制度的表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指出的是,审议(协商)民主中的审议(协商),不是指简单的论争和意见的交换,而是指在信任前提下相互学习与合作,整合相互之间的对立、分歧,调整不同的观点、意见,为共同体利益寻找最合适方案提供必要的沟通和交流的公共空间(public space)。在这一过程中,只有做到彼此信任,利益的整合才能通过平等、理性的对话讨论、沟通达成,才能实现各方的合作,最终完成公共政策的制定。

可见,对程序合法性的强调,对政治共识达成的过程而非结果的强调,是审议民主的真谛;注重公共意愿的形成过程和程序,而非意志的简单集合,注重不同利益和意见之间的信任、交流、讨论和尊重,达成共识,而不是强制,是审议民主的前提。这些都说明了审议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区别:代议制民主制更注重制度与机构的功能,审议民主则更强调公平、有效的政策参与,主张政治的核心是说服和参与的过程,政策的制定过程远比结果更值得关注。审议民主理论并不否认投票表决的重要意义,但更强调“公共场”的必要性,以及过程、程序的重要价值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俊译,三联书店,2003,第371页。;主张依靠对话、讨论、协商,而不是生硬的制度,有助于暴露政治过程中不同主体间的冲突,并能够对矛盾与分歧进行整合,这对确保公共空间的存在和功能的发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John Morison, Models of Democracy: From Representation to Participation? The Changing Constitution, ed. , by Jeffrey Jowell and Dawn Oliv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155-159.转引自尹钟勋、朴秀哲《立法过程论》,博英社,2006,第19页。

审议民主理论所主张的在决策过程中通过沟通、参与和集体理性反思形成的程序合法性,不仅具有广泛的容纳不同利益、诉求的能力,而且程序的合法性还会超越单个个体利益的局限性,使不同的利益主体能够通过相互间的反复对话、讨论、协商,参与和完成审慎、深思熟虑的政策制定,这一过程能够减少错误认知的发生,实现平等参与。用审议民主的理论观察议会政治的状况,不难发现,现有议会政治相对缺少审议民主所主张的一些因素,尤其是在程序、多元利益和立场之间的相互协商、对话方面,其更是存在明显的缺陷。这些在审议民主意义上表现出的不足,限制了议会内部矛盾、冲突和分歧解决机制的发展。国会肢体冲突现象的发生,某种程度上可被视为审议民主制度发育还不完善的一个结果和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