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收入分配结构的失衡与改善:差距有所缩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获得了显著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在收入分配领域存在问题,如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分配差距过大等,也同样具有特殊性、多样性的特点。如何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既是推动结构调整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一 改革开放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根据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客观实际,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步伐稳步推进,收入分配的体制和机制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反对平均主义,落实按劳分配制度(1978~1987年)
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制度,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倾向。1978年3月,邓小平指出: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以农村为突破口,提出切实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这次大会以后,我国农村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长期以来实行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式的分配方式。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将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提出了一系列规定,经营状况必须是决定职工工资的要素之一。同时,会议还提出了要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带动更多的人走向共同富裕,并指出共同富裕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完全平均,绝不等于也不可能是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时间以同等的速度富裕起来。
2.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1987~2002年)
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现阶段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这就在理论上突破了按劳分配单一论,肯定了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现实。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标志着社会主义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收入分配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一步肯定了其他分配方式与按劳分配的关系不再是“补充”,而是“并存”,将其他的分配方式从附属地位提升到平等地位。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收入分配方面,提出了要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在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前提条件下,要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彻底突破了过去单一的、纯粹的、排斥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僵化的传统分配制度。
3.构建科学的收入分配阶段,形成多元化分配格局(2002年至今)
2002年以后,我国形成了多元化的分配格局。十六大将我国分配制度和分配体制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度,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使“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的一项重大原则。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使“经济发展的成果”切实地分配到老百姓的手中,应逐步提高“两个比重”: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十七大对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有了新的提法,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要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同时,提出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
二 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基本状况分析
从总体上看,我国收入分配的状况是符合改革方向的。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不断更新、制度不断完善,有力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高了居民的收入水平,打破了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关系。但同时,在收入分配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初次分配现状分析
分析三个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及作为住户部门初次分配主要来源的劳动者报酬的比重及增幅关系。
(1)三个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2000~2013年,企业、政府和住户部门占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平均水平分别为25.49%、14.19%、60.29%。2013年企业、政府和住户部门占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4.1%、15.2%、60.31%。2000年以来,政府部门占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变化不大,而总体上看,住户部门所占比重先下降后上升,企业部门所占比重先上升后下降(见表3-1、图3-5)。
表3-1 2000~2013年三个部门占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
数据来源:WIND资讯。
图3-5 2000~2013年三个部门占初次分配总收入比重
(2)三个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增幅。2001~2013年,初次分配总收入年均增幅为14.74%。同期,企业、政府和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年均增幅分别为16.06%、16.15%、14.03%。企业部门年均增幅比初次分配总收入高1.32个百分点,政府部门年均增幅高1.41个百分点,住户部门年均增幅低0.71个百分点。2001年以来,我国初次分配向企业和政府部门倾斜,住户部门增幅低于初次分配总收入和企业、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增幅(见表3-2、图3-6)。
表3-2 2001~2013年三个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增幅
数据来源:WIND资讯。
图3-6 2001~2013年三个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增幅
(3)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2000~2013年,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总收入、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平均水平分别为46.92%、77.77%。2013年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总收入、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0%、82%。2000年以来,劳动者报酬是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主要部分,所占比重有升有降,但基本在70%以上,而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总收入比重,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从劳动者报酬的增幅上看,2000~2013年,劳动者报酬年均增幅11.93%,同期初次分配总收入、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年均增幅分别为14.74%、14.03%。劳动者报酬年均增幅分别比初次分配总收入、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低2.81和2.1个百分点。
表3-3 2001~2013劳动者报酬比重及增幅表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在初次分配总收入中,住户部门所占比重不高,且近年来呈下降趋势;而在居民收入中,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较低,近年来都低于50%。
2.再分配现状分析
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形成的可支配收入。研究再分配关系,主要分析三个部门再分配总收入、收入税、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补助分别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及变动趋势。
(1)三个部门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和增幅。从表3-4可以看出,2000~2013年,企业、政府和住户部门再分配总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平均水平分别为22.34%、17.38%和60.28%。2013年企业、政府和住户部门再分配总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9.8%、18.9%和61.3%。2000年以来,政府部门再分配总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呈上升趋势,企业部门所占比重呈先上升后下降趋势,住户部门所占比重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
表3-4 2000~2013年三个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重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从表3-5还可以看出,2001~2013年,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年均增幅14.69%。同期,企业、政府和住户部门再分配总收入年均增幅分别为15.04%、17.16%、14.01%。企业部门年均增幅比国民可支配总收入高0.35个百分点,政府部门年均增幅比国民可支配总收入高2.47个百分点,住户部门年均增幅比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低0.68个百分点。这说明,一是2001年以来,我国再分配向企业和政府部门倾斜,住户部门的再分配总收入增幅低于国民可支配总收入和企业、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的增幅。二是政府对再分配调控力度不大,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几乎全部取决于初次分配的状况,没有通过再分配获得更多的收入。三是我国经济的增长长期以来主要靠企业部门投资拉动,没有很好地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表3-5 2001~2013年三个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增幅
数据来源:WIND资讯。
(2)可支配总收入与初次分配总收入变动分析。从表3-6可看出,一是国民可支配总收入比初次分配总收入多,但增幅不大。再分配阶段,企业是收入净转出部门,政府和住户是收入净转入部门。二是收支净额占可支配总收入比重高低,说明政府调控可支配总收入的作用大小。2000年以来,住户部门收支净额占可支配总收入比重仅在1%上下,说明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取决于初次分配总收入,政府对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调控的力度不大。
表3-6 2000~2013年可支配总收入与初次分配总收入变动
数据来源:WIND资讯。
(3)住户部门再分配经常转移收支变化分析。政府通过各种转移支付,从企业部门和国外取得经常转移收入,将其转化为住户部门的经常转移收入,平衡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住户部门的经常转移支出主要有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补助,住户部门的经常转移收入主要有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所得税。
1980年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后,住户部门上缴的所得税越来越多。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政府调节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的重要手段。从表3-7可以看出,一是个人所得税的绝对额逐年增加。2000~2013年,我国收入税年均增幅达22.72%。同期,住户部门的初次分配总收入、劳动者报酬和再分配总收入的年均增幅分别为14.03%、11.93%和14.01%。个人所得税的增幅远高于住户部门劳动者报酬、初次分配总收入和再分配总收入的增幅。二是收入税增长速度不稳定,政府在收入税的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尚不完善。三是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2000年以来,住户部门转移支出中,超过20%用于缴纳各种税收,但在住户初次分配总收入中仅占1%~2%,调节力度不大。
表3-7 2000~2013年住户部门收入税情况
数据来源:WIND资讯。
政府利用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补助调控住户部门再分配总收入时,一方面取决于社会保险缴费,另一方面取决于财政资金。从表3-8可以看出,一是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补助占住户部门经常转移收入比重,2000~2013年平均水平为98.01%,说明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补助是住户部门再分配的主要收入。二是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补助占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2000~2013年略呈增长趋势,但平均水平仅为7.8%,说明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补助还不是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的重要来源。三是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补助占政府部门可支配总收入比重,平均为26.71%,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补助占政府经常转移支出的比重,平均达到88.65%,说明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补助是政府经常转移支出的主要内容,但还不是政府可支配总收入的主要用途。
表3-8 2000~2013年住户部门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补助情况
数据来源:WIND资讯。
3.收入分配差距现状分析
通过分析城乡、区域、行业、阶层间的收入差距,反映了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尤为突出。从表3-10可以看出,2000年以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的倍数,2000年为2.79倍,2015年达到2.9倍。2000~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平均增幅10.4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增幅11.06%,相差0.57个百分点。
表3-9 2000~2015年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分配关系
数据来源:WIND资讯。
图3-7 2000~2015年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分配关系
(2)区域居民收入差距。长期以来,中国一直被明显的区域间收入差距所困扰。过大的地区收入差距,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既有地区内部城乡人口结构的差异,也有农村内部和城镇内部地区的收入差距。从表3-10、图3-8可以看出,东、西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大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2000年为2.03倍,2011年为1.83倍,农村内部地区相对差距没有出现明显的扩大趋势。东、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2000年为1.48, 2011年为1.45,城镇居民收入地区相对差距没有出现缩小趋势。从绝对值上看,东部地区与中部、西部的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东部地区有其特有的绝对优势,中部、西部想赶超东部地区有很大的难度。
表3-10 区域居民之间收入分配关系
数据来源:WIND资讯。
图3-8 地区间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比较
(3)行业之间收入差距。从表3-11可以看出,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都有较大的增长,但行业间收入增幅差距大。改革开放30多年来,电力、信息、科技、金融等收入最高行业的工资,与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等收入最低行业的工资差距不断扩大。2003~2010年,最高工资收入行业与最低工资收入行业收入之比,一直保持在4倍以上,相对差距没有明显减小。2003年收入最高与最低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的绝对差距为24013元,到2011年绝对差距达61640元。2008年之前,最高收入行业为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009年以后变化为金融业,而2003年以来农、林、牧、渔业一直为收入最低行业。
表3-11 按行业分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比较
续表
数据来源:WIND资讯。
图3-9 最高与最低收入行业平均工资趋势比较
(4)不同阶层收入差距。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从表3-12可以看出,2000年城镇居民10%的最高收入户与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为5.02, 2011年为8.56。2000年城镇居民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全国平均水平少3627元,2011年这一差距已经达到14934元,绝对差距不断扩大。
表3-12 城镇居民不同收入分组人群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从表3-13、图3-10可以看出,按照农户人均纯收入水平五等份分组计算,2000年农村居民低收入户纯收入与高收入户纯收入比为6.47, 2011年达到8.39。2000年农村居民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比全国平均水平少1451元,2011年这一差距进一步达到4976元,绝对差距不断扩大。
图3-1 GDP构成中三次产业占比
资料来源:Wind资讯。
表3-13 农村居民五等份分组人群人均纯收入水平
数据来源:WIND资讯。
图3-10 中国城乡居民之间、城镇和农村居民内部不同群体收入关系
三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原因
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产生,有其深层次原因,如社会、政治、文化、道德等多方面的因素,也有其产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分配制度、分配政策和分配体系等。下面将从以市场为主导的初次分配体制、以政府为主导的再分配体系和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第三次分配体系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1.以市场为主导的初次分配体制不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主要靠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由于我国市场机制还有待健全和完善,在初次分配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劳动者报酬偏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把廉价劳动力比较优势作为国家长期对外开放的战略,但这是以挤压劳动者合理的劳动工资、生活条件和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为代价的。同时,资本全球化提升了资本相对劳动的优势地位,同地方政府为了GDP增长竞相吸引外资,致使劳动力市场上出现极力压低劳动力价格的现象。而且,我国尚未形成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劳动收入的增长率慢于资本收入的增长率,劳动者所得与其真实的劳动付出并非对称。
(2)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我国的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各级政府掌握着稀缺生产要素(资本、土地等),通过压低稀缺生产要素的价格,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政府利用行政权力低买高卖,从中获取大量土地利润的背后,却是相当多的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失;房地产开发商以拿地成本高而炒作抬高房价,使房价居高不下,让财富从无产者向有产者转移。而在资本市场上,我国只对国有资本完全开放,这样确保了国资的控股地位,但是不利于外部融资,中小企业由于得不到信贷供给而被挤出了信贷市场;证券市场上,股票价格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脱节,没有真正反映公司的经济效益状况,致使少数人获得暴利,大多数人亏本。
(3)垄断行业收入过高。在我国,垄断行业或部门由于享有政府特殊补贴或政策特权,处于市场竞争优势地位,必然产生高额的垄断收益。垄断行业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又转化为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这种高额的垄断收益必然偏向性地催生职工的高额收入。即使某些垄断部门经营亏损,但由于手里有可以分配的国有资产,其员工仍然拿着高工资、高补贴。国家对于民营经济进入一些垄断性行业的门槛设置过高,民营经济难以进入,缺乏有效竞争,使这些垄断性行业长期处于独家垄断地位,更进一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2.以政府为主导的再分配体系不完善
经过市场初次分配后,必定会产生收入分配差距,但是目前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再分配体系还不是很完善,相关调节措施还不是很成熟,从而影响了再分配体系功能的发挥。
(1)税收的调节力度有限。税收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重要措施。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的突出特点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所占比重偏高,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所占比重偏低,这就弱化了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力度。高收入人群主要依靠财产性收入,而财产税和消费税等征缴制度不完善,致使对高收入人群个税征收存在灰色地带。此外,我国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赠予税都还没有建立,相关税种的缺失使税收调节收入差距的空间十分有限,弱化了税制的收入调节功能。
(2)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力度不够。转移支付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增强收入分配流动性等方面有较显著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地区间的转移支付调节力度,但是转移支付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仍然有限。一方面,为平衡各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转移支付规模过小;另一方面,专项转移运作不够科学规范,支付规模又有些过大。
(3)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实现形式,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就全国范围而言,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极不平衡,保障的实际水平偏低。第一,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不足。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在GDP中所占比例极低(2%~3%),这就直接制约了社会保障水平。第二,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比较窄。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大多局限于城市居民,对于广大的农村而言,社会保障才刚刚起步,基础非常薄弱。第三,社会保障的实际水平偏低。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直接导致了地区之间社会保障水平的不平衡,特别是在经济发展落后的省份和地区,贫困居民所能获得的实际社会保障普遍偏低,往往不能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
3.以社会力量为主导的第三次分配体系不健全
第三次分配是在公民自愿的基础上,对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之后的又一次分配,是以捐赠、资助和募集等方式进行的另一个层面的社会资源再配置,以社会中介组织机构为功能载体,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资源再分配体系。但是,目前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还存在着不少“瓶颈”因素。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性和目的性都很强的慈善法律法规,包括慈善组织的定位设立、具体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都不健全。慈善事业的设立准入、产权划分、监督监管、投资融资等都缺乏相应完整的法律框架,使一些有意向从事慈善事业者只能驻足等待,部分社会自发自主的慈善事业只能在摸索中前进。
(2)慈善捐赠规模较小。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整体发展形势仍不容乐观,慈善捐赠占GDP的比重较低,慈善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于当前的经济发展。2003年,美国人捐赠额达到2410亿美元,人均捐献善款达460美元,占当年人均GDP的2.17%。而2012年,我国内地直接接收社会捐赠款物578.8亿元,捐款额度最高的2008年也仅为764亿元,人均捐款仅为4.99美元,仅占当年人均GDP的0.18%。我国现有规模不等的100多家慈善公益组织,其建设质量参差不齐,各公益组织所掌握的资金总额非常有限,仅占GDP的0.1%。美国目前有慈善基金组织120万家,分配金额高达6700亿美元、占有GDP的9%的资金。我国的社会捐赠活动一般发生在遇到灾害或突发事件的时候,大部分由政府组织。如2003年“非典”时期,北京市民政部门收到的捐赠相当于平常年份25年接受额的总和;2008年发生的举世震惊的“5 ·12”汶川大地震中,短短一个月,我国企业和个人捐款额就达500多亿元。但是,这种集中突击的捐赠活动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作用是非常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