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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体例说明
(一)本年谱按年月日顺序纪事,部分条目根据叙事的需要采用纪事本末的写法。具体时间考订不清的写旬,旬考订不清的写月。用旬、月表述的条目,一般放在该旬、月的起始,有的则视情况酌定。
(二)反映在一段时间内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的条目,起止时间用“~”连接。
(三)同一时间有多条内容的,在第1条开头写明时间,从第2条起用“△”号表示。
(四)同一条目中包括不同月日多次活动的,开头用第1次的时间,其余各次的时间在行文中出现。
(五)对于正文中出现的人物和事件,如需进一步解释,则在脚注中进行补充说明。
(六)文中重要人物的谈话一般不加引号,如加引号则说明此人当时的谈话被准确记录下来,本年谱对其引用不做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