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民主决策的逻辑及其实现
协商民主深深地扎根于代议制民主与当今复杂的、多元的、后物质社会时代之间的“治理亏空”之中。在当今时代,面对分歧与冲突,协商民主不是简单地诉诸投票和市场的交易规则来产生集体决定,而是在充分尊重歧见的基础上批判性地检验相关的理由、根据和论证,从而作出更具说服力的集体决定。
一 协商民主:基本的思想元素
协商民主不是安抚、拉拢甚至为我所用的一种手段、策略和权宜之计,否则就贬低了它在民主治理中的地位和价值,公共理性、审慎思辨、政治共识、意见包容、心态开放、公民参与的要求是其区别于其他民主理论的典型标志。
(一)公共理性
公共理性建立在不能合理地予以拒绝之理由的基础上,是“共同的人类理性”,包括提出推论、权衡证据以及反思性地考虑竞争性观点的能力和程序。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是一元的、唯一的,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必须要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下的原则和指南是其他公民(他们也是自由而平等的)都愿意和我们一同予以认可的。不同于这一判断,博曼提出了一种修正了的公共理性观,认为公共理性本身也是多元而非单一的,它并不预设唯一公共或公正的观点。多元的公共理性观意味着公共立场的多元性,这为协商民主的扩展创造了空间,表明协商是持续和动态的,协商过程所达成的意见需要不断地接受批判和检验。作为解决困境和冲突的一种方式,公共理性的观念指引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协商民主的优势就在于它是发现、形成和检验公共理性的一种机制,它对偏好转换、相互尊重、相互给出理由的强调,就是试图以公共理性的观念来解决人们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二)审慎思辨
促成扩展和提炼了的公共意见,通过理性的、温和的声音来形成冷静、明智的判断是公共理性观念引导下协商民主的内在要求。为此,协商的程序和制度必须有能力控制或缓和没有反思的大众情绪,表达明智和理性的公共判断,促进协商多数的形成以实现公众真正的利益,这也就是审慎思辨的要求。审慎思辨是一种从事“反映主义批评”行为的集体过程,“一个论点的价值不会因其提出者的动机不具有足够的美德而贬低其真正的价值。同样,一个站不住脚的论点也不会因为其提出者的真诚、诚实或美德而增加其价值”。审慎思辨要求参与者清楚地知道自身的观点与别人在什么地方发生冲突,致力于寻求最令人信服的解决问题的方法,遵循这样一种基本的约束:我们需要别人给予承认,同时我们也必须让自己的观点经受别人的检验,这是构成协商民主之相互性的最为重要的思想基础。
(三)政治共识
无论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多么复杂和难以处理,以共识来厘清冲突与分歧进而解决共同的难题仍然是最为基本的一种方式。与强制性的方式相比,共识是基于自觉同意的一种解决机制,共识也是可以形成和被创造的,比如罗尔斯在其“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中指出,在不知道自己优势信息的情况下来作出决定时,人们就会选择其设计的正义原则。就协商民主而言,政治共识是其目标,是公共理性观念指导下的结果。尽管协商民主试图实现的政治共识没有罗尔斯那样严格的无知之幕的假设,但它明显地不同于强制、威胁和欺骗等“伪的”共识形成方式。由于协商是持续、动态的,在某一时段形成的判断需要保持修正的开放性,因而协商极为关注共识形成的方式和过程,强调共识的动态性和多元一致性,要求在协商过程中保持持续的合作,即使是持续的不一致也具有重要的行动意义。
(四)意见包容
协商民主是协商与民主的统一,而不是仅有协商而无民主,包容性是协商民主区别于协商的基本特征。协商民主的这种包容性,核心在于分歧与冲突性意见的代表性,不是一般的统计学意义上的代表性,而是具有实质性意义与价值的不同观点之间的相互沟通性。与此相应的是,必须排除意见操控和故意排斥的可能,即使是排斥不合理的意见,也必须以一种公之于众而且富有说服力的方式予以检视。协商民主中的意见包容以参与者诚实和切合意境地表达观点为基础,要求与决策有关的利害相关者及其意见和观点不能因为金钱或权力的因素而被排斥在协商过程之外。否则,协商就失去了正义性,其决定在合法性上也会受到质疑。
(五)心态开放
面对更佳观点之理性力量的驱动,参与者需要改变其原初的立场和偏好而不是固执己见,协商过程鼓励协商参与者持一种开放的心态,即协商参与者有义务在公开的场合中根据“交往的力量”而趋向更有说服力的观点和立场,而不是以个人的情绪或私利来替代公共的理性。开放的心态意味着,参与者需要陈述、提出支持和反对某一方案的理由和证据并根据协商的进展自觉地修正没有说服力的偏好。心态开放不仅仅是面对更佳观点时的心理状态和表现,而且是对理性力量的尊重,更是人们之间在人格上的相互尊重,要求对他人表示真正的尊重,敞开胸怀以接受别人的劝说。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须认真对待新的论据、论证以及原有论据和论证的新的解释(包括反对者提出的理由和自己曾经拒绝过的理由),保持对观点进行修正或者拒绝的可能性。
(六)公民参与
作为民主理论的最新进展,协商民主秉承了参与型民主的核心元素。沿着参与性政治的方向,协商民主赋予公民参与更为深刻的含义,协商本身被认为是公民参与的一种更为理性和温和的方式。协商民主指向的公民参与是审慎的,其核心不在于参与人数的多寡,而在于参与者背后之不同观点和意见交流的代表性和沟通性,强调公民权质量的提高需要鼓励各种精心思考和深思熟虑的偏好而不是“自发的”和情境偶发的偏好。深思熟虑所形成的偏好是一个人的观点与其他观点有意对抗的结果,或者是公民经过反思而通过他自己的观点发现观点之多样化的结果。这种反思是更具对话性质的、必要的协商式参与,这使个人意见更受重视,以克服投票站单独的投票行为的不足。
二 协商民主:民主决策的逻辑
在后传统社会冲突环境中,协商民主是一种比由其他方式和手段如金钱、权力以及以传统为基础的权威来作出集体决策更好的方式。在协商导向的决策过程中,那些不全面的审慎思辨形式必须被更全面的审慎思辨所替代,以确保那些具备一定价值但价值有限的目标让位于那些更加广泛的,甚至更具有价值的目标。就此而言,协商民主的民主决策逻辑得以展开,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协商民主引致政策决定的基础是个体偏好的转换而非简单的聚合。通常,协商民主被认为是以偏好转换为基础的一种民主理论,它通过合理性的充分说明而修正个体之前所持有的观点,进而形成更为审慎的集体意见。在古典的经济学理论中,个体的偏好被认为是前定的,先于政治过程,而且每一个体的偏好主要是利己主义的,从而倾向于将自己的偏好置于他人之前。但是,协商民主的观点主张偏好并非前定,偏好可以通过对简明材料和专家意见的综合考虑,通过与他人的沟通和讨论而发生转变,变得更加有见识,并能为他人着想而不是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正如本哈比所指,公开陈述观点的程序将个体的偏好和意见置于特定的反思性,在个体向他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立场时,个体必须在公共语境中通过向协商参与者阐明好的理由来支持他们的观点和立场。这样,个体就被迫从他人的立场来思考问题,因为他需要获得他人的赞同,如果未能说明为什么自己认为好的、可信的、合理的、有利的观点对于他人而言亦是如此,就无法使他人信服。
第二,协商民主引致政策决定的动力是理性之说服力量而非金钱或权力。协商民主中的协商意味着参与者应努力为其所赞同的政策提供证明,民主则意味着作出某种具有约束力的集体决定。经由协商而作出的选择和决定,其内在的基础不是金钱和权力,不是强制和市场中的交易,而是自由、平等者之间公共协商过程所产生的理性力量。协商包含信息、论辩和说服三个基本的要素,它们在协商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信息的基本作用是指引政策支持者形成其行政或立法建议;政策支持者(或反对者)可以利用信息就其所提出的备选方案之优点(或缺点)来说服其他决策制定者;政策过程中争论的各方可以集合、提取和散布信息以动员治理制度之外的力量来支持或反对某一政策创议。论辩的作用是将纯粹的事实与期望的目标联系起来,因为信息本身并不决定适当的行动过程,论辩中支持新政策的人不仅要提供阐述紧迫的社会、经济或国家安全问题的信息,而且需要形成论点以说明其政策建议如何在一个合理的成本范围内改善目前的问题,而反对者将形成相反的论点以表明新政策并不能实现支持者所宣称的目标。最后,说服是协商过程的最后阶段和典型标志,当就某一问题的信息和论辩致使参与者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接受了他或她在参与这个过程之前没有接受的实质性立场的时候,说服就产生了。
第三,协商民主引致政策决定的方法是论坛论理式而非市场理性计算式。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为基础,以“经济人理性”为行为假设的出发点,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参与者在政策制定中最根本的是受个人利益的驱动,以最多地取得个人想要的东西为目标。唐斯在《民主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断言,政治家的一切行动都是为了在职时能获取尽可能多的收入、威信和权力,从来不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而是趁自己在位时捞取好处,把政策纯粹地看作达到个人目的的一种工具。与此相反,以公共理性为指导,协商民主鼓励和发扬集体决策公共精神的一面,而不是讨价还价和理性计算。尽管政治过程赤裸裸的利己行为绝不是没有的,但政策愈是重要,利己主义的作用就愈不重要。协商民主具有表意性和工具性两种价值:在协商的表意性方面,其价值在于法律和公共政策合法化的过程当中;在协商的工具性方面,其价值在于使公民作出最合理的政治决策。因此,政治官员通过简单地宣称他们的偏好对于其公民来说是正确的,以此来做出决定是不适当的,官员需要寻求那些会受政策结果影响的公民的看法。
第四,协商民主注重理性主义与渐进主义决策观的调和。协商和对话的过程首先有助于揭示新的信息和偏好,“讨论是消除有限理性影响的一种方式,因为我们的想象和计算能力是有限和易犯错误的……面对复杂的问题,每个人都希望通过讨论而集中其有限能力,并增加做出最佳选择的几率”。协商过程也是一个信息传播的过程,新的信息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而在协商过程中得以传播:一是没有任何单一的个体能够提前预知到所有的观点并以此来认知道德和政治的相关事务;二是没有任何单一的个体能占有与某一特定决策相关的所有信息。在毕塞特的论述中,协商包括各种各样的被称作“问题解决”的活动:社会、经济或政府问题的调查和识别;当前政策或项目的评估;各种各样的、竞争性建议的考虑以及立法的或行政的解决措施的形成。在任何真实的协商过程中,参与者关注的事实、理由和建议必须是公开的并且参与者都愿意与其同事及其他人彼此相互学习,重新审视他们之前的偏好、判断和观点,从而祛除基于激情的、原始的、盲目的、粗糙的或是基于偏见的认识,促成反思性决策。
第五,协商民主赋予公民更为重要的角色。作为“公共”的政策,公众的认同与支持是检验政策之好坏的一项基本的标准,具有教育和咨询功能的协商论坛可以评估政府官员对公民利益、价值和偏好的考虑,尤其当公民作为政策的接受者而具有政府官员所不知道的特殊知识,或者当政府官员本身对公民需求把握不准、模糊、存在分歧时,公共协商过程很可能使官员改变先前的看法和观点。在论及“微型公共协商”时,相关学者指出公共协商至少在三个方面有助于公共政策效能的提升。首先,公共协商创造了受政策约束的人批评政策、思考政策合法性甚至修正政策的机会。公共协商提高了政策或机构的合法性,并使论坛内外的公民都倾向于合作和遵从公共协商做出的选择。其次,一些微型公共协商可以表达相较于政府官员,公民具有比较优势的政策领域——从相关资源或信息方面来讲。最后,微型公共协商通过在持续性的治理或公共机构解决问题的努力中纳入大众协商有助于改进执行的细节(包括战略和方法),监督和评估官方的行动。
三 协商民主:民主决策逻辑的实现
一个好的协商在工具意义上应该是理性的,能够通过讨论、头脑风暴、信息集散等实现个体和集体的目标。在规范意义上,一个好的协商应是合理的、平等的、包容的,这要求协商参与者彼此尊重他人的诉求并根据正当性的规范要求来控制自身对自利的追求。为此,协商民主之民主决策逻辑的实现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协商民主中的程序与实质性问题
在分歧与冲突性问题的处理中,纯粹程序主义的协商民主试图将一套理想的程序应用于政治决策和法律的制定,关心程序以及程序得以运转的必要条件。作为一种合法性的标准和制度模型,理想的协商程序使共识的规范性特征明晰起来,即在一个体现自由、平等和公开性规范的程序中,论理可以产生(在进一步的完全信息、不存在时间约束等理想条件下)每个人原则上接受的结果。也就是说,协商产生的结果,“当且仅当是平等个体之间自由和理由充分的同意时,它才具有民主合法性”。但是,程序主义并没有阐明“为什么经由某一特定程序的理由就是好的理由”这样一个问题,对程序主义的不满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政治正当性问题。
在论证程序主义观点的不足时,戴维·伊斯朗德指出,纯粹程序主义“对理由是不敏感的”,特别是在说明什么使它们好或不好,强制的或不是强制的。古特曼和汤普森则提出了是民主程序优先于结果还是结果优先于民主程序的“程序主义和宪政主义之僵局”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协商民主应当拒绝程序与实质的二分法而在程序和结果之间建立“动态的相互关系”。就是说,“在协商民主中,既不是原则规定协商的过程,也不是构成协商过程内容的原则具有优先性”。一个完整的协商民主理论应兼具实质性和程序性,随着时间的推移,面对新的解释、经验和证据,实质性和程序性原则需要在持续的道德和政治协商过程中对“修正”保持开放。
(二)协商民主中的个体性问题
在协商民主论者看来,个体不仅是一个能作出选择和满足个体利益的理性活动者,他/她同时也是能够反思和合作的道德主体。通过反思自己对好的生活的认识,通过思考他人的利益和共同的利益,个体能够就其利益偏好作出新的排列。沿着密尔的思想,协商论者认为反思性的偏好能够为建设性的对话所推动,在对话过程中,他人的观点能够得到表达和回应,民主的自主和平等的价值因而得到重新认识。政治自主的观念被重新定义为对个体能力提高的认识,通过自由的表达和选择以及经由反思、开放和合作的讨论来揭示、修正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过程超越了对个体特殊利益的追求,这种利益形成过程中社会方面的认识拓展了自主的概念,它包括与他人一起致力于阐述个体的具体利益和普遍利益以及产生相互关系的正义原则、形成对公共利益的共同认识;同时,这种利益形成过程也产生了对政治平等观念的新认识,即政治平等不再仅仅被看作影响具体的集体决策的相同的机会,而是要求积极地参与讨论公共政策问题的合作性过程。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无知之幕”“原初状态”的假定有力地阐明了个体有比经济理性选择论者更多的认识能力和道德潜能,个体具备反思自己观点、识别正当性标准的基本能力。罗尔斯的假定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支持,即协商过程能促使个体以一种更具逻辑、理性、公正、考虑他人、自我批评和指向公共利益的方式来反思和同他人相互作用。协商民主持一种社会性的个体观,这种社会性的个体观视人为社会互动的产物。在这种观点下,意义不仅是由个体构成的,而且也是个体和他人在面对面的互动过程中构成的。
(三)协商民主中的社会条件问题
民主是需要条件的,协商民主亦是如此。在论及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条件时,卢梭指出,“参与民主制度需要特定的经济条件与之相适应……理想的状态应该是这样一种社会,‘没有人富裕得足以去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人贫穷到不得不出卖自己’”。对于保证协商民主中与集体决策相关的人都能合理地提出理由并为其辩护的政治社会条件来说,博曼认为一个可行的协商民主理论由三方面的内容构成。它必须包含关于合理的、复杂的、道德的和认识论的程序;它必须懂得历史的和社会的约束对民主的重要性,比如在宪政框架中进行集体实践以及它必须考虑范围更广的社会环境和协商环境带来的机会和限制。
在德雷泽克看来,“在更宽容的情形下,真实协商允许存在争论、巧辩、诙谐、情感、陈述或者说谎,以及闲话。真实协商的唯一条件就是在非强制的环境中经由沟通引致偏好反思,排除经由权力、操控、灌输、宣传、欺骗、仅为自利表达、威胁以及强加的意识形态服从之类的活动所形成的控制”。罗尔斯则强调,公民在协商民主中需要遵循公共理性以及在他们的政治行为中为了实现公共理性的想法而应该有的知识和愿望,要求存在对基本问题和公共政策问题进行有序而严肃讨论的公共空间。科恩根据为基本自由提供更广泛的保障而提出理想的协商程序应当遵循三项原则。一是通过协商包容原则,确保广泛的表达自由;二是共善原则,意味着政策至少必须是促进所有人利益的;三是参与原则,提供对政治产生影响的平等机会,政治权力分配的目的是要规避强势权力主体从协商转向讨价还价。
四 结语
在抽象的层面,就是否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或许每个人都会持赞同意见,然而一旦涉及具体的含义,比如决定什么、如何做出决定,争执和不同意见就会随之产生。即使对看似相同的客观真实,人们往往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歧见在决策过程中不可避免,也正因为歧见的存在才会对民主决策抱以信心和期待。在正式的政策决定产生以前,协商民主的实施特别有助于避免决策过程中“一知半解”的错误,在迅速反应与正确应对之间合理地权衡分歧与冲突,强调偏好和信念是如何形成的而不仅仅是其表达与聚合,这更有利于分歧与冲突本身的解释、理解与合理化,从而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