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政策建议集(199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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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这两个提法欠妥当

苏东斌[2]

一 关于“二次创业”

“二次创业”的提法虽然具有“谦虚性”和“鼓动性”两大好处,但是同时又有很大的片面性,甚至容易造成某些误解。

首先,“二次创业”显然是针对着“一次创业”而提出来的,可是,“一次创业”的标准是什么?不清楚。当然,既不是“时间标准”(如十年算一次),也不是“人物标准”(如一代算一次),只能是“实力标准”(如综合实力达到什么水平)。

其次,“一次创业”的目标达到了没有?也不清楚。我们既不能说“一次创业”失败了,“二次创业”再重来;也不能说“一次创业”未创完,“二次创业”接着创。

再次,经过17年奋斗,从综合实力来看,深圳已经圆满地完成了“创业”任务,如果否认“创业”已经完成,从实践上就大大低估了深圳创业的英雄史,而从理论上也会反证邓小平改革开放思想的失败。

据此,建议把“二次创业”的提法改为“深圳特区已经由‘创业阶段’进入了‘发展阶段’的新时期”。

二 关于“深圳的发展由主要靠‘政策上的优惠’转入主要靠‘发挥自身功能优势’”

这个提法虽然洋溢着“自力更生”的敢干精神,但忽视了特区发展重要的前提条件。

一是特区就是特殊政策的产物,问题不可能是“有没有”优惠政策,而在于有“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二是特区的发展应“以‘作用’创‘功能’,以‘功能’定‘政策’”。即首先确定特区应该发挥什么“特定作用”,接着就大力培育它的“特别功能”,然后再制定特别功能所需要的各项“特殊政策”,由此形成“特殊政策—特别功能—特定作用”相互促进的经济关系。

三是今天可以说深圳的发展已经由主要靠“财政政策上的优惠”转入主要靠“特殊权力政策上的作用”了。这里“权力”也是“优惠”,也是“政策”。如:如果让它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它就必须有充分的“体制改革优先试验的权力”;如果让它发挥“带动”作用,它就必须有一个能够“先富”起来的政策和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权力;如果让它发挥对港澳回归的“衔接”作用,它就必须具有更大开放度的权力;如果让它发挥精神文明的“前列”作用,它就必须有某些政治体制改革的权力。

四是“体制”只能以“国家”为本位,对于体制转变来讲,深圳只能存在“先走几步说”而不会出现“一城胜利说”。

五是深圳发展目标在第一阶段(即财政优惠政策下)主要是“体制目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验区;而在第二阶段(即特殊权力政策下)除了一般性的“体制目标”外,还有一个特殊性的“发展目标”——类似自由港状态。

在“体制目标”中第一阶段的深圳向全国提供的主要“公共品”是“生产要素的市场化”,而在第二阶段,深圳要向全国提供的主要“公共品”可能是“建立地方政府行为新秩序”。

由此可见,忽视了“政策”的作用,就等于放弃了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了,而这一点又是极其危险的。

所以,建议把“深圳的发展由主要靠‘政策上的优惠’转入主要靠发挥‘自身功能优势’”的提法改为“深圳的发展由主要靠享有‘优惠的财政政策’转入获得‘特殊权力的政策’的新阶段”。

(199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