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乡土中国的“乡”与“土”
(一)土地、乡土性与城镇化
乡土中国是“耕种的农民”的社区。在早期中国乡村研究中,奉行功能主义的社区研究在某种程度上践行了与涂尔干学派“整体性”相似的社会学取向。关于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早在1918年葛学溥(Daniel Harrison Kulp)对广东凤凰村的调查就已开始。特别是由西方传教士、外交官及学者等完成的中国村庄研究,将村庄作为理解中国的基本单位。西方人类学关于乡村社会的研究兴盛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初民社会或曰“原始部落”几近消失之后,“乡村世界”成了“原初社会”的想象和替代,乡村社会的意义在于作为与城市或工业社会对立的“他者”。而在与都市社区、部落社区的相对意义上提出具有中国特殊学术价值的乡村社区的学术传统,是自吴文藻引介的芝加哥学派社区研究传统进入中国而开始的,这种学术传统在理论倾向上将中国农村社区研究塑造成社会学与人类学“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学科融合特色。由吴文藻主持的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在华北及其他地方多点开展田野调查,其学术传统借鉴功能学派的社会人类学和人文区位学理论,将村庄视为乡村社区的基本单位。如果说“村庄”在早期西方学者的传记和学术调查中是一种自然而然的观察边界的话,20世纪30年代以后的社区研究就更具有了理论自觉,特别是燕京学派吸纳了西方人类学的功能主义,将中国“村庄”视作自足运转的“社区”。社区“乃是一地人民实际生活的具体表词,有实质的基础,是可以观察得到的”,社区包括三种要素,一曰人口,二曰环境,三曰文化。与都市社区和部落社区相对,乡村社会是指以农业和家庭手工业为主要生业的人民集体。吴文藻对乡村社区的定义,与芝加哥学派都市社区的研究旨趣密不可分,芝加哥大学来华学者派克认为美国是工商社会而非农业社会,因而,要明白美国社会的特性与本质,必从研究都市社区开始。吴文藻提到“(派克)以为都市是西方社会学的实验室,乡村是东方社会学的实验室,现代西方的社会问题是都市社会问题,而东方的社会问题是乡村社会问题”。派克的都市/乡村对比框架显示,对中国乡村社会的描述可以用到“交通不便、安土重迁、分工简陋、自给自足、宗法社会、初级关系、传统主义、超自然主义观、静止保守”等词语,而乡村社区不同于都市社区的关键内容就在于“土”,即由于以农业为生业、安土重迁,土地的地域性构成了社区的边界和范围。乡土之“土”凸显了乡村社会与游猎采集社会截然不同的经济社会形态,耕作是乡民的生存方式,土地是他们的生计来源,那些“耕种的农民”, “基于传统和自己内心情感的纽带而使自己长期附着于一块土地上”,因此芮德菲尔德也称“这些土地和他是一体的,因长期又固定的纽带将二者焊接成为一体”。土地之于乡民、乡村乃至中国的这种“一体”的意涵,也可以从费孝通的书名中窥见一斑,Earthbound China凸显了中国社会与土地之间一种紧密的、束缚的、根基性的关联。
1.费孝通的土地命题
农民与土地的关联(bound)是否在被打破?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以及《云南三村》等书中,以不同条件的具体社区之间的比较来识别农村社会的不同类型,这种通过对比来建构类型的方法,一是为了印证对江村土地问题的预测,二是为了应对江村研究所受批评的辩护而生发的有意识的方法论尝试。《江村经济》被看作功能主义社区研究的代表作,但费孝通在全书中用最显著的篇幅讨论了土地问题,土地的利用和农户家庭中再生产的过程是贯穿全书的两大主题,可见土地已成为其关注的重要命题。江村研究细致地展现了江南村庄的农民生活的基本方面,用马林诺夫斯基的话来说,“深入地理解并以第一手材料描述了中国乡村社区的全部生活”。在江村,农户聚集在一个紧凑的居住区域内,与其他相似的社区隔开相当一段距离,在这个生活单位中,地理要素、家族与亲属、财产继承、邻里关系、生产与消费、职业分化、土地占有、乡村工业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构成了社区的功能要素,共同维系社区的整合和运转。当然,这些构成村落社区的相关要素是“有系统地配合起来的”,如果从社区构成的物质性基础来看,土地的基础性地位不容忽视。首先,以村庄为社区的范围,土地的物质性边界划分了每个村庄之间的物理界限。其次,土地决定了社区的认同和归属,在一个中国村庄中,谁是自己人,谁是外人,这种内外之分关涉着社区成员边界和内部群体认同的问题,换言之,关涉人类学关于“我者”与“他者”的区分问题。江村社区中的他者——外来户——全部是没有土地、从事特殊职业的群体,是否具有本村土地成为区分自己人和外来人的关键。再次,土地的使用方式决定了社区生计,江村高水平的农业造就了工农结合的生计模式,农业社区成员是共同的基本职业,只不过有些农户并非只依赖土地,他们还养蚕、养羊和经商。最后,土地的生产受人们经验性知识的指导,科学、巫术都是在应对土地灾害的过程中积累的文化现象。因而在费孝通先生看来,土地不单是物质存在,而且是文化事实,“农业占用的土地不只是自然实体,文化把土地变成了农田”。土地作为农业社区(或称乡民社会)构成的物质性基础,在更深层面,土地的占有构成了社区的基本社会事实。土地的占有在法律形态上表现为土地所有权,但这种权利关系如何得到定义和理解?在马林诺夫斯基看来,即使是作为法律事实的权利,也应该在具体的文化中去理解其意义,“首先知道人类怎样使用他的土地,怎样使得民间传说、信仰和秘密的价值围绕着土地问题起伏变化;怎样为土地而斗争,并保卫它,懂得这一切后,才能领悟那规定人与土地关系的法律权利和习惯权利体系”。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是由文化背景决定的,土地所关涉的社会关系更是由具体的文化来赋予意义的,物质性的土地必须放在特定的文化视野下才能得到整体解释。例如在江村,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以农民家庭为单位,但从权属维度看,土地具有田底权和田面权“两权分离”的特征,租佃关系决定分配关系,这构成了社区中经济分层与控制权力的根源,土地在社区关系中得到定义。费孝通先生更是发现了土地与人们的情感关联,包括对灾害的恐惧,对土地的期待、忧虑、安慰以及爱护的情感,情感因素使得人们和土地之间的关系复杂起来,占有土地的动机与丰收的希望、安全感有直接的关系;土地在家庭财产继承中有特殊的价值,人们从父亲那里继承土地,起源于亲属关系,又在对祖先的祭祀中加深这种感情,也表现在对某块土地的个人依赖上,一直在某一块土地上劳动,也会对土地产生个人感情。费孝通甚至说,“如果说人们的土地就是他们人格整体的一部分,并不是什么夸张”。更不夸张地说,费孝通认为“……那一套所维系者的人地关联,支持着这历久未衰的中国文化”, “那一套”是指人和地在乡土社会中的感情联系,一种桑梓情谊,落叶归根的有机循环所培养出来的精神。
在社区研究的静态描述中,社会系统内的各组成部分都是与土地有机关联的,从共时性的角度理解一种由耕种者构成的乡村社区,土地在这类社区中具有核心地位;而如果从历时性角度对土地进行理解,土地形态之变必将牵动社区制度的变迁。费孝通对土地的关注是出于现实社会问题的紧迫性,世界市场对乡村工业的挤压造成农村萧条、农村手工业衰落、农民收入不断下降、农民无法支付不断增加的利息、地租和捐税,加之日本入侵,使得农民的境况越来越糟。在费孝通看来,通过土地改革、减收地租、平均地权等措施来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但也是不够的,根本措施在于恢复农村企业。这一判断直接影响到费孝通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有关农民脱贫致富的一些思考,如小城镇理论。在讨论中国的城镇化模式问题时,费孝通重点探讨了工业下乡、工农相辅的问题,从农村社区迈向小城镇发展道路,必然不能缺少土地这一物质性要素的关系形态,无论是“苏南模式”“温州模式”“民权模式”还是“侨乡模式”,都不能忽略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先导性影响。改革开放后,农民开始有权承包土地以获得经营权,在获得了对自己和家属的劳动力支配权之后,他们主动寻找多种多样的生产行业。如在费孝通多次访问的苏南地区,由于长久以来地少人多,从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到社队企业,有工农相辅的历史传统,地少人多的严峻压力构成了农村工业化、小城镇化的内在动因。在对苏南模式的解读中,温铁军等发现了“苏南模式”中与土地相关联的另一条解释路径,即以村社边界为产权边界的土地公有制,使得土地自我资本化的收益向社区企业资产转移,这就保证了在地方产业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利用村社理性机制来内部化处理外部性风险问题。无论是人地关系的内在驱动,还是土地自我资本化的内在机制,都确认了土地要素在小城镇发展的关键性作用。
费孝通从乡土中国到小城镇道路的研究脉络中,土地命题是不可忽视的内容。对土地命题的探索,不单基于“志在富民”的政策期待,更基于从学术角度理解基层中国社会类型的学术尝试。当中国农村从一种“乡土性”状态走向小城镇状态,土地命题就会带来新的问题域。小城镇状态是“比农村社区高一层的社会实体的存在,这种社会实体是以一批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口为主组成的社区……它们都既具有与农村社区相异的特点,又都与周围的农村保持着不可缺少的联系”。实际上城乡关系是研究乡民社会不可忽视的维度,即使是早期的社区研究范式,也没有将村落视为封闭一体的社会单元,它既不孤立也不自足,乡村与城镇向来保持着各种关系。但是在乡土社会向“小城镇”状态迈进的过程中,对土地命题的讨论也要由乡土形态转换为“高一层”的社会类型,塑造乡土性的物质基础——土地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意义转换。
2.土地的多重意义
物质性的土地在世界各地是普遍存在的,但土地的使用方式、占有关系等却需在具体的社会文化中得到定义,这种定义也使土地不再仅仅具有物质性意义。费孝通在土地命题的研究中发现土地具有的不同意义,本书专注于土地这一自然物的总体性地位,分析视野也不能仅仅落在土地的物质性意义上。从功能主义的理念看,构成社区的方方面面都与土地相关联,用费先生的话来说,“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一套社会关系……这套社会关系是从利用农田中发生出来的”。费孝通用乡土性来描述传统中国这一农业社会类型的性质,土地关涉莫斯意义上的总体性的社会制度,包括社会制度、经济、文化、伦理与法律等,换言之,它们都与土地这个根本因素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某一社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与法律诸多制度都汇聚在土地这一物质性因素之上。
第一,土地的社会意义表现在乡村中的社会群体与土地的关系上。具体来说,乡土中国的基本社会单元,即家庭-家族与村落是与土地密不可分的。葛学溥认为中国乡村是“家族主义”(familism)的,在宗族性较强的东南地区农村,村庄中存在着族田、祭田、墓田、轮田与学田等具有家族主义特征的土地使用类型, “族田”由宗族内不同成员轮流耕作,祭田是全族供宗族祭祀之用的公田。林耀华研究的福建黄村就存在为共同祭祀而全族共有的土地,祭田等族产是具有集合责任性(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的,公共所有,不可买卖。这一点在庄孔韶对黄村的回访研究中也得到证实,土地依据辈分和房份继承,祭田则是由后辈共耕以支付祠堂与祭祖之用。公田的存在,使得乡土中国的家计呈现公有经济的特征。有研究证明,这种公共所有的土地大概占到全部土地的40%,部分地区甚至达到90%。当土地存在形态呈现公共性特征时,这种共同体所有制的形态与中国人的家形态相印证,使得“家”也表现为不同于核心家庭形态的“延展的、多面的、巨型的家”,经由宗的谱系纵向展开,可以看到中国人的家、户、房、宗族的扩展路径。土地具有非人格化的属性,土地-家族制度是构成“宗族风土”的前提性和基础性的要素,大家族也成为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当然,与土地制度关联密切的是家计制度(householding),而家计制度关系着中国家族制度。在农业社会中,土地所具有的生产功能是塑造社会形态的关键,农民的家庭无论小家庭还是大家庭都是作为同居共财的生计单位,是一种经济共同体,土地的占有、使用与继承方式与家庭的扩展性密不可分。
土地的财产功能与生产功能对于塑造血缘共同体起到关键性作用,这一点从弗里德曼的理想形态——地域化宗族中得到了清晰的论证。在多姓杂居的地区,土地所具有的空间性是塑造地缘共同体的根源,土地扩展的范围构成了一定共同体内人们生产生活的社会空间。在既有研究中,村落被视为这一社会空间的实体。一些关于华北村落的民族志展示了其不同于华南地域化宗族的聚落特征,燕京学派倾向于采用“社区”概念描述这种地域性的社会空间,日本学者更倾向于采用“共同体”概念来指涉地域性质的村落社会。虽然两种概念有不同的知识论背景,但如果从土地这一物质性要素的基础作用出发,可以看到地缘始终是社会空间的基础性构成要素。基于土地空间维度上的扩展而形成的地缘关系是构筑乡土中国社会结构的纽带之一,血缘关系只是构成共同体的次要纽带,主要纽带是由一定规模的住户之间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所指代的地缘关系。血缘关系可以通过生物性纽带清晰地识别共同体的边界,相对而言地缘关系就不那么容易被识别,费孝通不认为地缘能够独立成为团结力的来源,地缘只是“血缘的空间投影”,这种血缘与地缘合一的社区原始状态,在弗里德曼所说的“地域性的宗族”类型中得到印证,但无法解释多姓杂居的地域社会。因此,关于共同体的团结力来源就有三种解说方式:一是费孝通所说的由土地临近而磨合出的“熟人”关系,近邻之间这种从熟悉到亲密的共同体感构成了地缘认同,朱晓阳探讨了地缘与土地的关系,他认为地缘首先应该是指一种人在与土地打交道的过程中获得的包含“价值”和“意义”或概念性内容的感知;二是认为通婚构成了地缘关系建构的途径,福武直分析华中农村所具有的分散特征,他发现村落之间通婚的现象非常普遍,村落的地缘关系更加开放;三是发掘地缘空间内的基于社会功能的整合,包括安全防卫,如青苗会、看青会、民团与红枪会等防卫性组织及生产互助,如搭套、换工,灌溉组织,以及婚丧嫁娶等方面的合作性需求。合作性需求构成了理解地缘团结力的根源,当然这种根源仍要以土地的空间性为边界,在一定地域内形成具有团结力的内在紧密团体;在这些合作需求之中,有很多现象也与土地的生产性密切相关,此处的土地生产性表现在因地邻关系而产生的互助合作需求,如共同灌溉促成的地缘关系,这种关系是超亲属关系、超宗族乃至超村际的。庄英章指出,台湾开拓初期是以地缘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水利灌溉需要、共同保卫的需要促成了地缘单位内的非亲族间联合。
宗族、村落、社区、地缘等概念是描述和理解乡土中国社会形态的常用概念。由这些概念引申出来的诸多社会学问题,其学术的关注点都在于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笔者要指出的是,这些社会学问题同样不能摆脱人与物的关系,换言之,在乡土社会就是人与土地的关系。土地对乡土中国具有构成性意义,将物质因素拉回到社会分析的中心,本质上是要整体性地理解乡土中国的社会总体性,因此应完整地包含物质性与社会性的层面。
第二,在关于土地问题的研究中,经济人类学一般认为乡土社会或初民社会中的农民不是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农业为主的乡土社会被认为是以自给自足的家计模式为主的社会。虽然自给自足的单位有可能是家庭,也有可能是村落,还有可能是庄园等,但其原则是统一的,即为了满足群体成员的需要而生产和贮藏,在那里,财富的来源是以家计为目的的农地。自足性经济是卡尔·波兰尼描述的一种前资本主义状态的经济类型,波兰尼指明了其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的三种经济行为准则:互惠、再分配和家计,它们分别嵌入三种经济模式:对称性、辐辏性和自足性的经济。由于人类的经济浸没(submerged)在他们的社会关系之中,所以土地是一种嵌入在自足性的社会利益中的要素,而不是市场经济体系中脱嵌的具有商品性质的要素。市场经济体制中土地是商品性的,需要通过将土地这个自然物虚构为商品,斩断土地与其社会基础的嵌入关系。波兰尼的家计模式成为经济人类学研究农业社会的经典范式,查亚诺夫(Chayanov)同样把家计模式视为与市场割裂的经济形态,这种家计模式的目标是为自身需要而生产,是整个乡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斯拉夫式的小农家庭农场中,全年的劳作乃是在整个家庭为满足其全体家计平衡的需要的驱使下进行的。
在人类学研究中,自给自足被用于描述农业社会所具有的经济特征,同时也被用以描述传统中国的社会经济形态。经由波兰尼发展而来的“自给自足的家计模式”被用以描述前资本主义的农业社会生产类型,中国乡村社会也被认为具有自给自足的特征。农民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要为目的而进行生产,土地作为家计生产的基础性要素——农地,发挥着塑造乡村经济形态的功能。用费孝通等人的话来讲“一地方土地制度的形态其实是整个经济处境一方面的表现”,不同使用状况的土地会塑造不同的经济类型。如太湖畔的江村水利条件好,因此较早突破自给自足的糊口状态,蚕丝业是乡民的主业,因商品经济发展较早,商业与地方手工业受到冲击,经济冲击的后果直接转嫁到土地上,表现为在城地主拥有大量土地,村内佃农充斥的社会形态。而与之对比的禄村,由于土地稀缺、技术低下,土地维持的是较低水平的生计,农村劳动力大量富余,雇工经营的形式很普遍,村内呈现普遍的雇佣关系。土地所有制造就了村社内的经济关系形态,而在有关小农经济的论述中,土地不似商品那样会在合乎市场理性的情况下被让渡,土地自然不可能仅仅是生产资料,在公有社会中土地是维持穷人勉强生存的福利保障。土地在乡村具有福利性质,如传统社会中存在的义田,其功能在于“以养济群族之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婚葬,皆有赡”。宗族讲求和睦、怜老惜贫,因而保有并经营福利性的公田是宗族的义务。在马克思主义学说的脉络中,围绕土地的经济关系具有“剥削”的性质,而在以马列主义为国家根本学说的中国,对土地的解释不可避免地具有阶级意味,贯穿中国近代历史的土地学说也是在剥削理论的指导下理解土地占有关系、租佃形态以及土地经营问题。土地在农业社会中所具有的生产性、福利性与剥削性等多重属性共存于其物质性之上,只不过不同的关系结构能凸显其某一方面的意义。
第三,土地是乡民的生计来源,也是其居住与活动的具体物质空间,人的耕作、建筑等政治与经济的活动必然会影响土地形态以及人地关系。土地并不是一种与人相对立的抽象自然对象,人类活动与土地形态辩证一体。在文化生态论者看来,文化与其生态环境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也互为因果,换言之,在认识土地的生态环境意义时,要以更为辩证和互动的方式看待自然与文化的关系。首先,对农业社会来说,生态环境决定了适合的生产形态,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得以定义。由于自然条件的作用,巴厘岛的灌溉方式、顺序决定了土地的耕作模式。另外,人们的耕作方式也会影响土地的形态,朱晓阳在小村发现,因集约农业的发展,化学手段的密集使用使耕地变成了“病地”,或者用农民的话来讲,“地已经种病了”“种倒了”。人类活动与生物因素以及非生物因素(如气候、水、土地、阳光等)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土地成了农业社会最基础的环境要素。环境人类学从政治、经济、历史、社会文化等多重视角研究人类行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小村的“病地”正是与土地的家庭承包制以及农业集约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相关。当前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后,土地的环境意义随之凸显,需要整体地理解作为生态环境要素的土地及其与人的关系问题,如何“整体地”理解,意味着要完整理解包含土地、人与人与人、人与土地的相互连带关系,而非将土地与人对立起来。
第四,乡民文化在诸多层面上是以土地为表征的,土地无论是作为家庭财富和祖先遗产的物质性表达,还是作为社区界限和地域边界的空间性表达,土地的文化意义都是乡土社会文化得以发生的前提与根本。土地关涉着群体认同,也关涉着乡民的价值观念。从土地使用类型上看,宅基地与院子、家宅关涉着自我意识与自我叙事,宅基地之上的“自家屋”是一种自我的社会构成因素。前文所说的宗族的公共土地,实际上也成了宗族共同体的象征,用“祖先”作为地权的象征田主,形成一种象征地权或称伦理地权,这种地权形式进而影响人们在处理土地时的行为。
中国传统社会中“风水”观念在方位与空间层面为土地增添了超自然的色彩,更不用说与风水紧密相关的宅基地的神圣价值。作为祖坟之用的土地在乡民宇宙观中也具有超自然的地位。乡民在确定墓地位置时不会不重视占据“好风水”,墓地在地志格局中的位置具有神圣性,被看作祖先的人格化代表,决定着子孙的幸与不幸。土地的文化意义也表现在乡民对土地的崇拜上。中国不仅在“大传统”上存在国家性的土地崇拜,“小传统”中也存在村社中的土地神祀奉现象,土地神是土地物化形态上的自然崇拜,乡民有丰产与平安等祈求,也形成了以土地庙为核心的祭祀圈,以及围绕土地神的祭祀范围而构成的信仰圈。“祭祀圈”“信仰圈”所表达的土地的神圣性,也表明汉人生活中存在利用信仰来整合地缘共同体的方式。在汉人社会,土地神一般是村社的“方神”,是村社共同体的文化象征,也承载着村社安宁、丰产等共同体的信仰寄托。祭祀土地神也通过村社的仪式活动表现出来,如西北地区的社火、云南禄村的洞经会,公共信仰与集体仪式塑造着村社的集体意识。对土地神的信仰,也成为海外华人建构族群认同的文化方式,人们公认的土地公形象发展为华人聚落的地方保护神。作为文化事实的土地是在一种具有总体性的文化视野下得到定义的。
第五,土地对乡土中国具有社会构成性意义。从土地的政治性维度看,土地使得中国乡土社会与国家建立深厚的关联,这种社会类型与人类学关注的“无国家社会”类型截然不同。中国土地制度从历史上就是被国家权力塑造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以“再分配”(redistribution)制度来建立土地权属关系,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具体贯穿在徭役与赋税之中。土地的政治意义也体现为它作为建构农民与国家关系的中介,珠三角地区的乡民可以通过沙田开发而在文化上不断生产出与边缘群体相对的自我的正统性身份。在某一地域的入住权是需要得到国家许可的,这种许可表现为土地是其祖先接受皇帝钦赐的,而通过儒家礼仪祭拜祖先,也是同王朝权力建立关联的一种方式。王斯福对土地崇拜的分析也试图指出,土地神作为地方神灵,是帝国官僚体系中地方行政的隐喻,国家祭祀土地神的活动与祭祀谷神、四方神的活动合并,是国家政治文化中与“社稷”相关的重要仪式,而国家也会有意识地将某种地方神收编为国家“钦准”的神灵。中国农民的土地向来是与国家政治无法分割的,而农民使用耕地、再分配以及祭拜土地的方式处处贯穿着政治的因素。
第六,土地是中国小农家庭的重要财产,传统时期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都对土地的占有、继承与交易有系统的规定。中国的家庭具有同居共财的特点,家庭之中虽然有不同的财富来源,但谁也不能独占财富,收益要被计算进共同财富,因而在家产分割中存在诸子均分的原则,也有研究证明了长子继承的特权。土地作为财产的化身是最安全的财富蓄积方式,围绕着土地的家产分割最能显著地体现家产的法的归属。滋贺秀三对家产的分割有详细的论述,家庭内土地的法律色彩以家产占有方式体现出来,乡村社会也存在围绕土地的民间纠纷。费孝通等发现,涉及土地的交易纠纷或租佃纠纷也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裁决。而在不同阶级之间,存在由租佃关系而造成的财产转移地主和城镇工商业者通过交易、典押等方式,会使地权向城市地主集中。
传统宗族与家庭制度下的土地共有形式体现了财产观念上的文化特殊性,土地使用的权利伴随着土地使用方式而呈现不同的法律规定。当土地作为被分配给某一群体共有的耕地时,使用的权利是不排他的,而若是作为宅基地、墓地之用的土地,使用的权利则具有私有性和排他性,这种民间习惯法曾被作为乡土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陈奕麟研究了香港新界的一块土地在不同法律传统下的权利冲突,可以看到,同一块土地在殖民政府法律与中国民间习惯法之下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完全不同。土地作为乡民生活中至关重要的物,物的权属需要在具体时空下的文化中得到解释,因此,不会存在国家宏观法令或外来抽象实体法的单一法律,土地的法律性质需要放在具体的人与人的关系中去解释。
农业社区虽然不能被视作封闭独立的有机体,但有机体内部任何一个具体的组成部分都必须在与其他众多组成部分的密切关联中去理解。土地也必须被放置在有机体的整体中得到定义和理解,因而其意义也就不止于物质性一个维度。土地在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中具有总体性的意义,在试图同时把握土地与某种具有总体性的社会类型时,会遭遇一种已被证明的有缺陷的知识传统。涂尔干传统塑造的社会人类学将社会性维度作为认识人类的核心,因而在对待个体、个体行动、物质形态、文化表达诸方面时不可避免地具有决定论色彩,且要求对这些内容的研究要拥有一个整体性的眼光。这种“社会中心论”的色彩使莫斯沉浸在对物的意义的社会解释中,并且这种物的意义必须通过总体性社会才能得到言说,总体性社会具有共时性,即总体性社会呈现一种变动不居的社会形态。静态社会类型在说明有国家、有历史的农业社会时,往往因理论范畴的固有缺陷而忽视历时性的视角,也容易忽视整体社会与外界因素的有机联系,但这并不能证明静态的总体性社会没有学术价值。在理解变迁、演化等历时性问题时,研究路径首先必须要有一种理想类型的总体性社会作为概念起点,正如理解有关土地的社会变迁时,需要以“乡土性”为理想类型。
(二)土地与乡土性
费孝通的土地命题设定了一条由农村社区走向小城镇的发展道路,其学术启发在于,存在一种“社会实体的存在”向高一层的“社会实体的存在”的演进,前一种社会实体的存在具体是指以吴文藻开创的中国社区研究指向的农村社区的存在。费孝通在苏南江村和云南禄村、易村及玉村都进行过实地研究,特别是在云南禄村的研究,专门以土地制度为核心,整体地解释了禄村人民利用农田而发生的种种现象。该研究在方法上虽延续了以村落为单位的实地观察,但费孝通强调,对于禄村的研究,在理论意义上是《江村经济》的续篇。之所以强调理论意义,是因为关于禄村农田的研究建立了一种潜在的“类型比较”的理路,即不同于吴文藻所推崇的“社会调查”的社区研究,而是首先构建一种总体性的视角,即“以社会的共相来了解个别社会事实的意义”。因此“土地问题绝不能视作一个独立的问题,一地方土地制度的形态其实是整个经济处境一方面的表现”。其次,同一问题放置在江村与禄村两种不同型式的农村社区中对比考察,所谓不同“型式”,是指江村代表着临近都市、深受现代工商业影响的村庄,禄村则是完全以农业为主要生产类型的内地农村,需要对比说明的是,面临无法避免的工业化路子,不同类型农村社区与现代工商业遭遇时的可能后果。
对比来看,禄村保持的前资本主义形态,受到现代工商业冲击很少,禄村经济结构的核心在于农地,村落以家户自营的小土地所有者为主体,农田的多少决定了劳动力的利用、农民的职业分化以及农户生活水平的高低,没有农田、缺少农田的农民会以佣工形式出卖劳力,地主不愿出租土地,因为雇工自营的收益更高,形成了不同于江村以租佃为主的土地经营形态。因此在前资本主义形态的禄村,土地的问题是如何安置劳动力的问题、劳工外流的问题。劳动力供给的减少将会影响社区经济的原有形式,劳动力的出路才是引导农村社区变迁的动力。正因为禄村存在以农地经营为重心的前现代经济形式,费孝通基于禄村的研究开展了一种建构土地与总体性社会关系的理论尝试。
从经济形态上看,以农作为主的经营不仅决定了农户的家庭形态、劳动力的配置情况;也决定了村庄的社会结构,包括小土地所有者、团体地主以及外来雇工;还决定了社区内的社会关系,由情感关系维系的换工,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关系摩擦;更重要的是,决定了社区文化,包括基于农时的时间架构,一种以消遣为目的的经济逻辑,劳动的是为了脱离劳动,农民的生活中存在着减少劳动、减少消费、产生闲暇,终日消磨时光的态度。在对整体性社会事实的描述中,土地具有居于总体性社会中心的地位,而与土地相关联的不仅涉及经济的、文化的、伦理的方方面面互融在一起的社会制度,而且在禄村这种型式的乡村社区中,土地能够启动“社会及其制度的总体”。
这种潜在的理论意味,更具体地表现在费孝通有关乡土中国的一系列论述中。基于对禄村这样保留着前资本主义形态的农田的研究,费孝通先生认识到,乡土中国的概念不是如江村、禄村那样一种具体社会的描写,而是基于具体现象提炼出来的认识现象的概念,一种观念的类型(ideal type)。乡土中国这一概念的基础要素就是“土”,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性首先是因为“乡下人离不了泥土,因为在乡下住,种地是最普通的谋生办法”。乡土性是作为描述基层中国社会类型的概念,因为乡民以土地谋生,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乡村社区的不流动,“长在地里的庄稼动弹不得,伺候庄稼的老农也因之像半身插进土里”,农民附在土地上,代代相传,构成了乡土社会的特性之一。因土地的空间性,乡村社会是以住在一处的集团为单位,农民聚村而居,地缘单位——村落——构成了中国乡土社区,因而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地方性的。而地方性使得人与人的关系呈现熟人的、没有陌生人的特征,因为乡村生活缺乏流动性,村落中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因而“熟悉”是经由长时间、多方面、经常性的接触而产生的亲密感觉, “熟悉”的习性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天生的信用。在这里,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土地决定了乡土社会的生活方式,从社会结构上看,家庭具有两性和抚育上的需要,也有性别分工的需要,是最小的社会单元;农户住宅与农场的临近、不同农户间的水利合作与安全保卫、诸子均分土地造成的世代累积,这些原因造成了农民聚村而居的居住形态,这就是村落。从关系类型上讲,不可流动性使得乡村生成了一种生于斯、死于斯的地方社会,乡村社会呈现一种“从小就看惯的”熟人关系。从社会格局来看,呈现“以己为中心,一圈圈推出去”的“差序格局”。而这种乡土社会的类型,具有礼俗社会的特征,维持社会秩序的力量是礼,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从心智结构上看,农民扎根于土地,在悠长的时间中习得规范,“从俗”即是从心,从熟悉里来的认识都是个别的,而不是抽象的普遍原则,乡土社会中生长的人不太追求笼罩万有的真理。而从文化上看,缺乏变动的文化中,存在男女有别、长幼有序的感情定向,存在实用精神、现世色彩。从政治形态上看,是一种长老统治、无须法律、依靠礼治的“无为政治”。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孝通对基层中国全盘性的描述和概括,说明了乡土社会的特性。
乡土中国这一观念类型(ideal type),按照费先生的方法论说明,是对社区分析的第二步骤,即建立在对“一定时空坐标中描画的一地方人民所赖以生活的社会结构”之上,再比较不同社区的社会结构,得出一种特定的社会格式。乡土中国这一社会形态,因为是全盘社会结构的形式,在其内部各制度相互配合、相互关涉,借用莫斯的概念,乡土中国这种社会形态具有了“总体性社会事实”的意味,费孝通的研究之所以是“总体”的,是因为他描述了各种社会体系的全部,研究了完整的社会生活。而乡土中国的“总体性”特征,正是通过“土地”与人的融通来实现社会的组织和运作的。如果扩展费孝通的讨论,可以看到物与人的融通实际上也包含着物与精神的混融(mélange)。乡土性所包含的物质、文化、权力、情感与伦理等都凝结在土地之上,土地束缚(earthbound)正是这种凝结的具体状态。正如费孝通描述的这一意象:“农民的半身插入了土里”,这份“土气”作为乡民精神的表征,具体表现为安土重迁、熟习礼俗、自我主义、私人维系的道德、从俗从心的精神气质,在乡土塑造的社会中,“社会与个人通了家”。这种状态在莫斯的表述中即为“混融”,也可以用费孝通的一句具有丰富意涵的话来讲,在乡下,“土”是他们的命根,我们的民族的确是和泥土分不开的。
物在总体性社会的构成中具有核心作用,而物的意义也在社会中得以阐释,人通过赋予物以灵性来构成相互关系。在费孝通刻画的传统乡土社会中,土地就具有灵性,乡土社会中在数量上占据最高位的神就是“土地”,土地神掌管乡间的一切现实,对于游方在外的人来说,泥土可以治疗思乡之情和水土不服。与人性相关联的是,生根在村,在村有土地才能成为“村里的人”,而且在乡土社会中,土地并不能充分自由买卖,而是受氏族的约束,这一点在重视“总体性”的莫斯的《礼物》一书中也有论及,即“中国人也认为,在物和其原来的所有者之间,存在着一条无法割断的纽带”,他举的例子恰恰是关于土地的。莫斯认为,具有决定性的土地买卖是非常晚近的事,在历史上土地的法律原则规定,承认典卖,并认为亲戚有权赎回已被出卖的但本来不应该从家业中流失的那些财务和地产,这被称为“收回本族”。土地的灵性与人性的混融状态,正是传统乡土社会之乡土性的核心呈现。
(三)土地与小城镇
土地与乡土中国作为物与总体性社会这一理论范畴的经验呈现,能够让我们理解土地在乡土社会的构成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土地的意义也需要在乡土社会中得到理解。土地的物质性首先表现为不可移动性,与游牧社会逐水草而居的流动状态不同,农耕作为乡土中国最主要的生计模式,靠农业谋生的乡民当然要通过定居、聚居的方式来完成农作所需的合作,由此塑造了具有熟人社会性质的乡土社会关系。土地的社会性表现为土地的家庭所有,累世而居、财产诸子均分的家族制度构成了具有血缘投影特征的地缘关系,地域上的靠近是血缘亲疏远近的一种反映。在血缘与地缘合一的社区状态中,人际关系存在由远及近、层层推及的“差序格局”特征,因而乡民处在一种熟人关系之中,长久的亲密感构成行为的规矩,即一种可以习得的礼俗,服礼即服从一种教化的秩序,因而乡村社会不需要国家政治权力的规训,而是依靠无形的礼的传统维持一种长老统治、无为而治、无讼的社会秩序。在对这种社会类型的刻画上,费孝通的《乡土中国》无疑是最具有理论活力的,笔者意在将作为费先生讨论起点的“土地”进行再研究,厘清土地与一种总体性社会类型的关联,赋予土地以社会生命。
与乡土中国相对照的,是在迈向现代生活的聚落形式——城镇——的过程中,土地如何重新在新的社会形态中得到定义。城市化(包括城镇化)研究聚焦于社会转型的过程,因为在城镇形态下土地并不表现为基础的构成要素,且中国社会尚未完成西方历史所经历的城市化过程。国内人类学关于城市化的研究大多关注的是乡土社会的形态变迁,特别是具有中国特色或地方特色的“模式”。周大鸣对珠三角都市化的研究表明,村落社会转变为集镇(集镇化)是乡村都市化的地方性表现。刘朝晖对一个侨乡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记录表明,村落社会经历了一条“乡土性—去乡土性—超越乡土性”的线性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是与工业化与全球化密切相关的。与都市人类学相对,城市化的人类学研究对“化”这一过程有来自田野的直观洞察,但因“化”所包含的过程性、未完成性使得对城市化进程中某类问题(如土地)的研究缺乏一种整体视野,将问题界定于乡土与都市两种整体社会类型之间的“阈限”之中,并且暗含将乡村社会作为主位而将都市(城镇)当作他者的理论假设。这种假设也表现在早期西方人类学的视野中,乡土中国的形象符合西方对传统中国社会的异文化想象。费孝通指出的乡土性正是基层中国的前现代的整体形态,与对礼物所表征的古式社会形态一样,莫斯无时无刻不以自己所居的现代法国社会为隐性“他者”,所对照的也是现代生活中个人权利与物权、人与物相分离的社会,交换的道德和实践远离了人性的本来面目。费孝通人类学研究中的隐性“他者”,一是被损蚀冲洗的乡土,二是在类型序列上被视为乡土社区递进形态的城镇。前一种是乡土社会衰解的形态,其相关论述具体体现在《江村经济》中,由于世界市场的冲击造成农民生计的崩溃,利息、租税的高涨导致围绕土地的租佃关系紧张,土地改革成为必要和紧迫的社会工程。而就后者而言,小城镇是乡土社会的重建之道,即通过构建一种以非农产业为主体的社区实体实现社会转型。从时间序列上讲,费先生的学术经历就体现了这种社会类型的演化,从乡土社区到乡村衰落,社区重建到小城镇建设,中国农村的发展道路也呈现这样一种线性演化,现代化的叙述本身就存在这一中国社会类型的线性递进观。从前现代的乡土社区形态转化为现代化的小城镇社区,这一社会改造工程已开展多年,但远未完成。如果说乡土社区的总体性形态与土地息息相关,那么城镇化必然也关系到土地形态的变迁,而乡土社会中由土地所决定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文化、伦理制度将因土地形态的变化而启动“社会及其制度的总体”。换言之,在乡土与都市之间的过渡状态,也需要以总体性的视角进行研究。在本研究中,土地将被作为总体性视角的切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