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口性别结构
一 性别结构的含义与测量
1.概念
性别结构是人口的自然属性,一般以性别比来衡量。性别结构亦称人口性别构成,指一个地区或国家的人口都是由男性和女性组成的,可能有些地区/国家的男性人口多,有些地区/国家的女性人口多;有些地区/国家的某些年龄的男性人口多,有些地区/国家的某些年龄的女性人口多,我们把属地的男性人口和女性人口的组成状况统称为人口的性别结构。
2.衡量指标
(1)性比例
性比例(Sex Proportion)指某一时点的某特定人口中,男性人口与女性人口各占总人口的比重,一般用百分比表示。
例如,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国总人口为13328万人,其中男性人口为68232万人,女性人口为65048万人,根据上述公式可计算得出,男性性比例为51.19%,女性性比例为48.81%。
作为一个基本的人口统计指标,性比例多用于反映某一人口总体中男女人口各占多大比例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般性比例的变化范围不大。从表3-1中可以看出,历年来中国人口性比例的变动范围不大,其中男性性比例在51%左右波动,超过女性。
表3-1 中国部分年人口性别构成指标
注:1.1981年及以前数据为户籍统计数;1982年、1990年、2000年、2010年数据为当年人口普查数据推算数;其余年份数据为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推算数据(下相关表同)。2.总人口和按性别分人口中包括现役军人,按城乡分人口中现役军人计入城镇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2)性别比
性别比(Sex Ratio)指某一时点某特定人口中,男性对女性的比例,通常以每100个女性对应的男性数来表示。研究表明,随着年龄的增长,性别比会因男女性别死亡和迁移模式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其计算公式为
性别比基本在100左右变动,100是男性人口与女性人口相等的平衡点。当性别比大于100时,表明男性人口多于女性;小于100时,表明女性人口多于男性人口。从表3-1中可以看出,历年来中国人口性别比变动范围不大,在104~108,男性人口均高于女人口。表3-2中还可以看出,各地区之间的差距不是很大,其中海南最高,2010年海南省人口性别比高达112.5,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104.9。
性别比可以与性比例相互转换:
或者
又或者
(3)总人口性别比
总人口性别比(General Sex Ratio)指某一时点人口总体中,男性人口与女性人口之比。用于反映男女人口在数量上的相对对比关系。其计算公式为:
例如,2010年中国人口性别比为104.9,表明总体上中国男性人口多于女性人口。通常总人口性别比在95~105范围内变动,它受人口年龄结构、出生婴儿性别比、分性别年龄人口死亡率的差异、流动人口性别比等因素的影响。
同时,也可以通过性比例进行转换求得性别比。例如,根据前文计算的2010年男性性比例为51.19%,女性性比例为48.81%,可以计算2010年中国总人口性别比:
或
或
表3-2 2010年中国各地区人口的性比例与总人口性别比(不含港澳台)
注:本表数据与表3-1的数据来源不同,因而计算结果略有差异。
资料来源: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得到。
(4)分年龄性别比
分年龄性别比(Age-Specified Sex Ratio)指某一年龄(或年龄组)某特定人口中,女性人口数为100时的男女人数之比,即同时表示该年龄(或年龄组)每100个女性相对于的男性数量。
其计算公式为:
一般情况下,由于各年龄男性人口的死亡概率略高于女性人口的死亡概率,因而随着年龄的升高,分年龄人口的性别比是逐渐下降的。当然,社会、政治、战争等因素也会引起分年龄人口性别比偏离常态。
图3-1为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的各年龄人口性别比,从中可以看出,随着年龄的增加,分年龄性别比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具体而言,在低龄人口中,人口性别比岁年龄的增加呈现增加的趋势,在约24岁人口时达到低龄人口中的最低水平,为99.34,男性低于女性;随后出现略微的提升趋势,到高龄阶段,人口性别比开始降至低水平,也就是说,高龄老人中女性人口数远高于男性人数。这与人口预期寿命的性别差异一致(本书“死亡分析”一章,已经具体讲到预期寿命的性别差异,读者可参考相应内容)。
图3-1 2010年中国各年龄人口性别比
资料来源:《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
(5)出生人口性别比
出生人口性别比(Sex Ratio at Birth)也称为第二性别比,具体指某一时期(通常是一年)出生婴儿中,男婴与女婴的人数之比。一般表示每活产100个女婴对应多少个活产男婴。计算公式为:
在不受人为因素干扰时,出生性别比数值比较稳定,在大多数国家,出生性别比约为每100个女婴对应105个或106个男婴。17世纪,英国统计学家约翰·格兰特(John Graunt)提出了男婴出生时略多于女婴的现象,这是一个没有猜疑的人类社会的自然秩序。18世纪,德国神学家彼得·斯密尔希(Peter Sussmilch)证实了男女婴之比为21∶20,即今天的105∶100,但是他认为这是“上帝的秩序”。此后,波兰数学家M.费斯统计了1927~1932年波兰每年出生的男女婴儿,结果发现,男婴出生数比例在51.7%上下波动,女婴出生数比例在48.3%上下波动,即105.3∶100。较准确的出生性别比的计算需要大量的样本数据和连续多年的记录。根据2010年中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可计算得出,普查前一年活产男婴人数为652万人,女性538万人,因此出生性别比为121。
(6)死亡人口性别比
死亡人口性别比(Sex Ratio at Death)是指在一个死亡人口总体中,当女性死亡人口为100时,男性死亡人口与女性死亡人口之比。与一般人口性别比不同的是,死亡人口是时期数据,所以死亡人口性别比必须要规定时间的界限。
其计算公式为:
例如,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可计算得出,普查前一年男性死亡人数为4293783人,女性死亡人数3128207人,因此,死亡人口性别比为137。
同时,我们也可以计算分年龄(或年龄组)死亡人口性别比,这样可以观察男女死亡人口随着年龄的变化及两者之间差异的变化。图3-2为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的各年龄死亡人口性别比,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随着年龄的提升,死亡人口性别比呈现先增加而后减少的趋势。在此可以思考中国人口的分年龄(或年龄组)死亡人口性别比为什么会呈现这样一种规律以及这种规律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是否具有一致性。
图3-2 2010年中国各年龄死亡人口性别比
资料来源:《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
3.性别比的主要影响因素
尽管人口的性别是自然属性,但是其也受到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比如下列几种。
(1)战争对性别比的影响
查阅史料可发现,苏联在1905~1945年先后经历了日俄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国内革命战争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人口性别比激剧下降,早在1897年苏联性别比为99,而1926年下降到93.4, 1939年则下降到91.9。而且,这种影响会持续一段较长的时间,数据显示,苏联在1951年性别比仅为78.5,在战后14年的1959年性别比有所回升,但仍旧很低,仅为81.9。
(2)经济布局不合理和经济开发导致移民的影响
一般采矿、冶金等重工业集中的地区,男性人口大量集中,性别比偏低,“纺织城”等女工集中的地方则性别比偏高。比如,1965年中国开始建设攀枝花市,在1971年时人口的性别比为332.3,即男性人口是女性的3倍之多。具体原因,读者可查阅相关资料或史料。
(3)人口迁移流动的影响
比如,在深圳建特区之前,大量男性青年人口外迁,导致该地区性别比偏低,1978年深圳性别比仅为95.3。建特区后,电子产业、印纺工业等吸引了女青年的大量流入,进一步加重了性别比偏低的情况。读者可查阅深圳市历年《人口统计年鉴》并计算各种性别比的值,从历史的维度看深圳市具体的性别比变迁历程。
二 中国人口的出生性别比
性别比系列指标中,最为常用的是出生性别比。回到中国语境下来看这一指标,可以看到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就开始偏离正常水平,不断升高并持续偏高。到2000年,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已达116.9, 2005年继续上升到120.5。中国已成为出生性别比偏高时间最长、偏高程度最严重的国家,中国的性别失衡已构成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挑战。
受传统文化、经济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人口转变过程中,不同的文化背景国家出现了出生性别比变化的不同趋势。在“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传统思想和现实需求的影响下,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出现了升高、偏高趋势。与中国文化相似的韩国也出现了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趋势。中国台湾、印度、越南等地区也出现了出生性别比升高趋势。相对而言,世界其他地区出生性别比的变化并没有呈现系统性的趋势。
1.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变动
中国出生性别比从1984年开始偏离正常水平,出现不断上升的趋势。1982年中国出生性别比为108.5, 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显示为110.9, 1990年达到111.3, 1995年超过115, 2005年超过120。近20多年来,中国出生性别比不断攀升,偏高趋势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在任何一个人口大国的发展历程中都是前所未有的。中国出生性别比升高、偏高趋势是伴随着生育率下降到接近更替水平并且持续走低而出现的。从历次人口普查数据看,中国总和生育率在1982年为2.86, 1987年为2.59, 1990年为2.31。1992年以来生育率降到更替水平以下,2010年普查数据计算结果显示已抵达1.6。相应的,出生性别比从1982年的108.5上升到1990年的111.3, 2000年的116.9以及2010年的121.2,大大超出正常范围的上限值(见图3-3)。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的主要原因在于性别选择性流产和出生统计中的女婴漏报。
从中国各省份具体数据来看,中国出生性别比已经处于全面失衡的状态。从较早的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结果来看,大部分省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还处于103~107的正常范围之内,但也有少数省份出现偏高状态,几个省份的出生性别比已经严重失衡,超过110:安徽出生性别比达到112.5,河南为110.3,广东为110.5,广西为110.7。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省人口均持续增多。在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只有西藏和新疆的出生性别比处于103~107的范围内,分别为101.3和106.1,内蒙古的出生性别比为108.9。其余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生性别比均超过110,其中安徽最高,达131.1,其次为海南,出生性别比为129.4(见表3-3)。
表3-3 中国历次人口普查各省出生性别比(不含港澳台)
注:1982年缺少海南省数据;1982年和1990年时重庆市与海南省未做独立统计。
资料来源: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计。
图3-3 1982~2010年中国出生性别比
资料来源:根据历次人口普查及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计算。
从普查数据来看,中国城市、镇、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均处于失衡状态,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呈增加趋势。图3-4是根据2000年和2010年两次人口普查数据绘制的中国城乡出生人口性别比,从中可以看出,城市、镇、农村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均处于失衡状况,在2000年时,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镇、镇高于城市,但2010年则是镇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最高。与2000年相比,2010年出生人口性别比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城市提高幅度最大。
图3-4 2000~2010年中国分城乡出生性别比
资料来源:根据第五次、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及性别选择技术的发展,不同胎次的出生性别比存在很大的差异。以往研究表明,胎次越高,出生性别比越高。图3-5为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得出的中国普查前一年分孩次性别比,从中可以看出,高孩次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低孩次,其中三孩次的出生性别比最高。
图3-5 2010年中国分孩次出生性别比
资料来源: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
2.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原因
(1)文化因素
社会经济因素对人口出生性别比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人们的生育观念实现的。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受传统生育文化(主要是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多子多福、男尊女卑等)以及现实条件(如工作条件、生活水平、消费方式、养老模式等)等方面的影响,人们普遍存在男孩偏好,愿意生育男孩;而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环境中,妇女地位的改善可能缓解人们重男轻女的观念,生育中的男孩偏好趋于下降,有利于出生性别比的平衡。传统生育文化“是在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农业生产方式下,为满足统治阶级需要的有限的一夫一妻制、早婚早育、多育密育、男尊女卑、男子为后、儿子养老、从夫居、大家庭等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规章制度、风俗习惯的总和”(张纯元、陈胜利,2004)。换言之,传统的生育文化包括了生育观念、生育制度和与生育惯俗等维度。
生育观在整个生育文化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张纯元、陈胜利,2004),生育观的转变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全面转变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顾宝昌、罗伊,1996)。生育观的转变这也是一个多维的进程,包括生育数量、生育时间和生育性别(顾宝昌、罗伊,1996)。当前中国城乡居民生育观的变迁呈现内部失调性,即理想子女数变迁速度相对较快,而性别偏好变迁速度相对较慢,在农村地区更为明显(风笑天、张青松,2002)。学者研究发现父系联合家庭体系存在男孩偏好(Skinner,1997)。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家庭体系正是以父系联合家庭为主导的。家庭是实现生育的单位,婚姻是实现生育的前提,家庭制度和婚姻制度是家庭体系的主要内容。家庭制度在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选择上起着决定性和根本性作用(刘爽,2006),家庭结构与生育行为的关系反映了代与代之间的互动和影响,也反映了不同居住制度下妇女在家庭、家族中的地位和家庭权力结构关系(杨菊华、Susan,2007)。中国社会以父权、父系和从夫居为基础的家庭制度以及儒家文化中对男孩的重视和追求是产生男孩偏好的传统根源,对形成男孩偏好起到根本作用(李树茁,2008)。
(2)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如发展程度、发展水平的不均)通过性别观念、家庭结构、社会保障、技术条件等中间因素,构成影响中国出生性别比水平的主要因素之一。虽然也有学者指出,农村男孩偏好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经济、制度等因素,从经济学等学科难以找到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根本办法(吴业苗、黄润龙,2007),但经济的发展、现代化的进程终将作用于出生性别比。比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可以改善政府社会保障的经济实力,公共保障福利逐步取代传统的家庭养老与保障;家庭功能的部分丧失将减弱生养儿子的经济需求、削弱男孩偏好,从而有利于缩小两性之间的差距,有利于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解决。同时,教育的普及使得两性用于技术上的投资平等化,这也有利于女性地位的提高(Neil & Bennett, 1983; Burgess,2002)。与中国同处东亚文化圈的韩国在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方面的相关经验也表明,经济发展确实对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妇女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且良好的社会福利制度,比如养老金也会弱化男孩偏好(韦艳、梁义成,2008)。再比如,对62个国家20世纪80~90年代出生人口性别比数据的横向比较分析(刘爽,2005)发现,就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发达国家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更稳定、更趋于正常;相反,发展中国家随机波动较大,超出正常值范围的年份也较多,这可能有统计数据质量的问题,也可能是出生性别比在事实上就高。
(3)政策因素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在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狭义的“一孩政策”)的前提下,更多夫妇的男孩偏好观念更加严重。而限制性的生育政策是为了适应经济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提出的,比如“一孩半政策”更是为了照顾农村地区部分群众的实际利益出台的。然而,客观现实有时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一方面,现行的生育政策以超前于经济发展、文化变迁的手段和步伐刚性地降低了人们的生育数量;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夫妻是否被允许生育二胎是基于第一胎的性别,故“一孩半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甚至激化了男孩偏好,在农村地区推行后(尤其是在B超这样的技术普及后),加剧了出生性别比的失衡——虽然该问题并不完全是由生育政策造成的。
(4)技术因素
目前学术界基本认同的是,出生性别比升高有B超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的作用(屈坚定、杜亚平,2007),但是二者对性别比偏高的贡献率各为多少目前尚无定论。早在20世纪90年代,学者认为性别选择有一定的影响,但不是重要原因;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B超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是造成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最主要原因(楚军红,2000)。这一转变反映了人们对该现象认识的加深。
此外,还有很多学者对B超鉴定和性别选择性流产对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比如,李涌平(1993)用定量分析的方法推算出,如果对十分之一的头胎后的人流进行效率为60%的胎儿性别鉴定,就可以用胎儿性别鉴定后的选择性人流来全部解释中国1990年观察到的超常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问题;李伯华(1994)利用华西医科大学出生缺陷检测中心1986年10月至1987年10月的数据对全国29个省级单位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男孩偏好引起的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和偏向于到医院生育男孩是引起这一时期医院出生性别比升高及随着胎次升高而升高的主要原因;吴擢春等(2005)利用农村基层计划生育部门日常登记资料,用队列实证研究方法探讨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结果表明,选择性人工流产是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最主要原因,其次是女婴漏报,再次是变相溺婴,三者对出生后一周内出生性别比异常的贡献分别为70%、20%、10%左右;岩复等(1995)对湖北省出生性别比最高的天门市调查后发现,女婴漏报、溺弃女婴均不是当地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B超诊断仪的滥用才是导致当地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的主要原因;楚军红(2000)利用亲友网络法对中部某县进行调查,也认为该地区出生性别比的异常升高主要是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后人工流产女胎所致。
(5)统计因素
历史资料显示,中国女婴漏报现象严重,很多家庭为了再生一个并不将生育的女孩上报,统计上的漏报造成统计结果显示的性别比严重失衡。一般来说,女婴漏报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将超生女婴送人或寄养而不申报;二是几年以后再以迁入者身份申报;三是女婴在亲友家或自家成长而长期不报(曾毅,1993)。20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们普遍认为中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生婴儿性别比统计数字偏高的重要原因是瞒报、漏报出生女婴(乔晓春,1992;曾毅,1993;顾宝昌等,1994;高凌,1995),当然,性别选择性流产也有一定的影响(顾宝昌等,1994)。出生性别比升高是“真实的提高”和“虚假的提高”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乔晓春,1992)。
忽视、遗弃、溺杀女婴都会导致女婴偏高的死亡水平,这是在婴儿出生后进行的性别选择。婴幼儿死亡性别比本来与出生性别比是两回事,但生不报出生、死不报死亡的现象(尤其是新生儿死亡)对出生性别比的数据也会产生影响(顾宝昌等,1994)。
3.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影响
性别比失衡的行为载体是个人和家庭,它不仅影响个人、家庭,而且通过个人和家庭对社会产生影响。从个人层面看,性别比偏高将会对个体生命轨迹的正常演进产生影响,导致男女两性在人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遭遇不同的特殊问题,主要体现在婚姻、生活、就业以及健康等方面。出生性别比长期偏高,必然会导致婚龄期男性剩余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多,他们无法正常缔结婚姻、组建家庭,从而产生大量的非意愿性的光棍汉。对于他们来说,没有家庭、没有妻子与孩子,生活就没有动力,工作没有干劲。其在老年阶段的生活受到的影响更为明显,他们将无法获得家庭对于个人老年生活的照料,从而影响其老年生活质量、健康状况。非意愿性独身导致个体情绪压抑,得不到正常宣泄,生理需求的无法满足也不利于个体寿命的延长和生活质量的改善,甚至还会导致非理性行为的发生。
从家庭层面看,性别比偏高将直接改变传统的家庭形式,削弱传统的家庭生育、抚育、养老等功能,威胁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性别比偏高可能造成或增加多种非传统的家庭形式,包括非意愿性男性单身家庭、早婚家庭、“老夫少妻”家庭、“老妻少夫”家庭、残损家庭、“童养媳”家庭或“未婚母亲”家庭、同性恋家庭。这些家庭形式已完全不具备传统家庭的生育、养育、养老、规避风险的能力,给社会安定埋下了不稳定的因素。另外,婚龄期性别比的长期失调容易引发婚外恋、同性恋、拐卖妇女、强迫婚姻、买卖婚姻、重婚、嫖娼、强奸、性侵犯等社会现象,将会增大家庭不稳定的风险系数,不利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性别失衡对个人及家庭的影响将会演化到对宏观社会经济发展的威胁。在男多女少的人口格局中,大批男性游离于正常的婚姻家庭之外,找不到合适的配偶,得不到和谐的家庭生活,由此可能导致各种社会问题。一方面,由于这些男性大都是社会竞争中的“失败者”,他们容易走入歧途,做出对抗社会的过激行为;另一方面,男性之间为争夺资源和利益,可能爆发社会冲突与暴力事件。这都将破坏社会正常的伦理秩序,威胁社会的治安,损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与此相应,由于女性数量绝对不足,女性物化和商品化现象出现,童婚交换、买卖婚姻、拐卖妇女等丑恶婚姻现象将陈渣泛起,妇女和女童的权益将受到侵犯,对伦理道德的基本秩序、社会的和谐发展将造成巨大冲击;由于女性短缺,非婚性需求增加,卖淫嫖娼和性犯罪将愈加增多,艾滋病和性病的传播和扩散对家庭、社会的健康发展将形成严峻挑战。
由于家庭的基本功能可能遭遇削弱,部分传统的家庭功能(如养小、养老)将会转移给社会,使社会压力愈来愈大。单身男性老人无妻无子,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社会不得不完全承担起该责任。同时,他们与有家庭的老人相比,养老需求可能不同,需求更复杂。这势必对中国(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体系、养老制度、公共支持系统提出严峻的挑战。
出生性别比长期偏高导致劳动年龄人口的性别失衡,从而造成劳动力市场失调,影响国民经济的有序发展。长期性别失衡还将导致社会需求、消费结构、产业结构的变化,造成经济活力的弱化。这种趋势在一些地区尤其是落后农村地区将更为严重。
4.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治理政策实践
(1)大力宣传“男女平等”,改变群众观念
可以通过有效宣传的方式向群众传播新的思想,在宣传中,不论是宣传品的发放还是相关生育、健康、子女教育等讲座的举办,也应将流动妇女纳入宣传对象的范畴。在宣传稳定低生育水平、男女平等观念的同时,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更要关注群众思想的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年轻人思想的转变,仅仅以传统内容为宣传要点是远远不够的,针对群众应更加注重孩子的成长等方面,在宣传中也要加入相应内容,例如子女教育方式、如何让独生子女更加健康快乐成长等内容,改变“独生子女不利于成长”的观念,并且宣传中加入生养女孩带来的独特的乐趣等,让群众意识到养男养女都一样。生育观念影响生育行为,要从观念的改变做起,通过宣传推进稳定出生性别比工作的进展。在宣传方式上,对人口集中的厂房区可以采取深入工作场所的方式,由工厂负责妇女工作的人员组织她们集中进行相关的宣传、培训等,这样既能节约她们的工作时间,又能很好地组织在工厂工作的妇女。
(2)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在防止非法生育、打击“两非”(非法胎儿鉴定和非法引产)等工作的开展中,计生部门既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又要对非法生育者进行惩罚,这需要各部门联手协助人口计生委开展工作。例如,在打击“两非”工作中,尽管打击“两非”是条例中明文规定的,但个体医疗、门诊中的B超鉴定屡禁不止且很难取证,它们对出生性别比失调难辞其咎。打击“两非”是人口计生委的责任,但是没有被赋予相应的权力,这就需要公安、卫生部门、法院等配合,才能更好地把控出生性别比。
(3)制定有利于性别平等的制度
中国社会存在的“男孩偏好”是一种制度化的价值取向,具有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基础。因此要纠正一些夫妇非法利用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技术,就需要从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的角度出发,而这需要政府和社会以正式、公开的“显性”制度化方式来推进。即以政府或国家为主体,自上而下设立理性目标的一种规范做法。
在就业体制上,目前的就业体制和就业现状都表明在就业市场上女性比男性的竞争力要弱,在职位层级上男性占据高层职位的比例远远高于女性,人们的生育行为很容易被引导到生男孩的性别偏好上去。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应给女性以优惠;在退休年龄上,在平等的前提下,依据职业需要给女性较大的退休年龄弹性空间。
此外还应建立和发展有利于女性和计划生育女儿家户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政策,以利益作导向,解决后顾之忧。如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变单一的家庭养老为多方面的社会养老。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也是人们潜移默化的“男孩偏好”的一个现实性因素,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弱化人们的“男孩偏好”观念。
就制度而言,人们违规生育行为之所以难以管理和控制,出生性别比之所以会失衡,在于在现有的制度下人们形成的一种性别偏好的共识。所以要更好地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的问题,不仅要改善管理体制,还要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改变人们性别歧视的社会固定思维,尤其是对促进男女平等有负面作用的法律、法规、制度等予以修改。
(4)“关爱女孩行动”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攀升,严重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03年启动的“关爱女孩行动”,通过宣传倡导、利益导向、打击“两非”等措施,逐步消除人们的性别偏好,促进了出生人口性别的平衡。
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是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精神,确保中国人口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人口环境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深化、提升和发展,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重要举措,是从根本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治本之策。其目的在于通过宣传教育、政策推动,营造有利于女孩生活的环境,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向女孩和有生育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质的宣传和服务,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新型婚育观念的形成,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促进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
“关爱女孩行动”的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其一,“关爱女孩行动”的对象。从字面上理解,“关爱女孩行动”的对象应该是独生女和双女户。但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角度分析,“关爱女孩行动”的对象应该包括女孩家庭、父母和女孩本人。其二,“关爱女孩行动”的内容。如何关爱女孩,从哪些方面进行关爱是“关爱女孩行动”的关键。“关爱女孩行动”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有”,即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其三,“关爱女孩行动”的层次。“关爱女孩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全社会各界人士、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对全部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进行全方位关爱有相当的难度,加之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具体情况也不一样,因而需要对“关爱女孩行动”进行关爱层次的划分。河南省各地工作开展中根据实际情况分为4类:计划生育户中的贫困户(尤其是独女户和双女户中的贫困户)、独女户和双女户、独男户、其他计划生育户(包括一女一男户和二男户,主要指再婚家庭以及非计划生育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过程中对不同类型的家庭也采取了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为倡导社会性别平等,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圆梦女孩”志愿行动。此次启动的“圆梦女孩志愿行动”是其中的系列活动之一,主要针对农村贫困女孩进行公益性帮扶。“用一份关注,唤起一分力量,点燃贫困女孩心中的梦想,营造有利于女孩生存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