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徭役征银到摊丁入亩:清一条鞭法在苏州府的展开
摘要:自唐后期以降,苏州因其富庶成为国家财赋中心,同时也是赋役繁重之所。明中后期,苏州成为赋役改革的肇始之地,一条鞭法也在苏州得到推行和深入。明一条鞭法处在试行阶段,名为一条鞭,实为多条鞭,未能克服长期以来田赋、差役和丁银三项分征的现象。清代一条鞭法,田赋、差役和丁银逐步合一,一切归于田赋。从明至清,一条鞭法的展开在苏州府有明晰的轨迹。文章在前人研究基础上,通过梳理、考察一条鞭法在苏州府的演进脉络,进一步揭示了中国税制从实物税到货币税、力役之征归于土地税的发展历程。
关键词:一条鞭法 摊丁入亩 实物税 货币税 苏州府
唐代后期中国经济重心南移,苏州逐渐成为国家财赋中心。迨至明代“洪武中,天下夏税秋粮,以石计者,总二千九百四十三万余,苏州府二百八十九万九千余”,从苏州征收的税粮,几乎占全国税粮的十分之一,“赢于浙江全省”。与重赋息息相关的是重役问题,苏州民户承担的徭役主要有里甲正役、杂泛差役和岁贡之役。明朝政府实行鱼鳞图册、赋役黄册制度,以保障国家徭役之征收,而随着上述制度的破坏,赋役不均的现象十分严重。税粮“轻重悬殊,相去有十倍者”,并且“田连阡陌者许诸科不兴,室如悬罄者无差不至”。于是从宣德时期(1426~1435)开始,苏州地方官员率先开展了漫长的赋役改革之路。赋役改革以一条鞭法为中心,以摊丁入亩的完全实现为完成标志,一直持续到清雍正时期(1723~1735),时间跨越三个世纪。
前人对明代苏州的赋役改革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笔者亦曾撰写专论,论述了明代苏州府的徭役编银、赋税结构。总体而言,对明代一条鞭法在苏州府的实施情况,现有论著之讨论已较为深入,而对于清代一条鞭法的考察,则相对阙如。实际上,明一条鞭法处在试行阶段,名为一条鞭,实为多条鞭。由于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未能克服长期以来田赋、差役和丁银三项分征的现象。而清一条鞭法,将田赋、差役和丁银三项逐步合一,一切出于田赋,真正实现了一条鞭法。
一 明代苏州府一条鞭法的演化脉络
宣德时期,鉴于苏州府赋役繁重的现实,明宣宗任命周忱巡抚江南,会同苏州知府况钟进行赋役改革。首先采取“以粮补丁”的加耗法,将按户丁负担的丁役、杂役问题用田赋加耗来解决。其次采用里甲役折银的方式,进行“以银补丁”。“往周文襄巡抚时,以丁银不足支用,复唱(倡)‘劝借’之说,以粮补丁。于是税粮之外,每石加征若干,以支供办,名‘里甲银’”。三是对于官民田畸轻畸重、逋赋严重的问题,同样以银为媒,实行折征法。凡是科则重的官田,让其承担较轻的折色。而嘉靖以降逐渐推行的一条鞭法,赋役征银,丁身役和人头税摊入田亩是其主要特征,周忱赋役改革之重要性可见一斑。
嘉靖九年(1530),户部尚书梁材提出一条鞭法的最初构想,“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同年,明世宗诏“令各该司府县级审编徭役,先查岁额各项差役若干,该用银若干。黄册实在丁粮,除应免品官监生、生员、吏典、贫难下户外,其应役丁粮若干,以所用役银酌量,每人一丁,由几亩该出银若干,尽数分派”。嘉靖十年三月,御史傅汉臣把这种“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称为“一条编法”。
“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这是一种赋役合一、统一征银的理想状态。一省之内各州县间差别悬殊,殊难一致。因为“一县丁粮,均派一县徭役”,终明世尚难以完成。“每粮一石,审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其编审前提是均田,田不均则难以达到均役之目的。嘉靖十六年,苏州知府王仪在进行官民田一则起科的同时,借鉴常州府的改革经验,在苏州进行了归并里甲、均徭,按丁田征收的尝试。
嘉靖十七年,苏州府一州七县里甲、均徭按丁田编银。“明初,惟税粮为正赋”,至此,整个苏州府“以里甲、均徭银编入正赋”。苏州府吴县在成化十五年(1479)即尝试摊丁入亩,嘉靖十七年则在整个苏州府展开。从丁田摊派比重来看,丁的比重在减少,田的比重在增加。
万历清丈之后,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并准确地被谈迁概括为“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万历四十五年(1617),嘉定、崇明完全照田编银,而太仓、吴江、常熟、昆山与嘉靖十七年编银相比,按丁编银的比例均有所提升,则依田编银的比例皆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致力于明代一条鞭法研究的梁方仲先生指出:
明代嘉靖万历间开始推行的一条鞭法,为田赋史上一绝大枢纽。它的设立,可以说是现代田赋制度的开始。自从一条鞭法施行以后,田赋的缴纳才以银子为主体,打破二三千年来的实物田赋制度。这里包含的意义,不仅限于田赋制度的本身,其实乃代表一般社会经济状况的各方面。
尽管摊丁入亩总的趋势不容改变,但反复、停滞甚至倒退都是可能发生的。万历后期直至明亡,在苏州,反摊丁入亩的逆流一直存在。如豪强势力之花分、诡寄之嚣张,比嘉、万以前更甚。万历三十八年,应天巡抚徐民式清查出长洲、吴江、常熟三县花诡、当差田160余万亩,为原来当差田的数倍。又比如优免特权的存在。天启五年(1625),昆山一县人丁51365,优免1118丁,实编50247丁。田地1117013亩,优免47258亩,实编1069755亩。这是官方优免数字,实际可能更多。再如国家财政大厦将倾前的疯狂加征。摊入田亩的三饷加派,并非摊丁入亩的深化,实是国家财政崩溃的征象。“苏州则八万三千六百六十余两……其加与他省同也,而原额之重则与他省异。所谓不揣其本而齐其末者也”。田亩上的花分、诡寄,赋税上的优免与加派,差役上的增多与滥用,昭示着明代赋役改革深化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了。
二 清初对明代赋税政策的承继
明王朝未能完成一条鞭法的彻底实现,袁良义先生总结了四点原因,一是明一条鞭法推行于农村和一般市镇,而在城市中仍实行两税法;二是除田赋改革外,明一条鞭法解决的是四差银,但没有妥善解决其他差役;三是没有废除里甲制度,里长、大户明罢实存;四是罢大户而设柜守,增加了一项重役而没有使赋役均平。彭雨新则断言:“优免制度不除,一条鞭法基本上停留于赋役统征银两的低级水平,均田均役也不可能达到全部役转于赋的目的。”上述赋役不均问题,因一条鞭法推进不够彻底而产生,其实质在于差役未能尽数折银,丁银又未能尽数与地银合一,即丁银未完全摊入地亩,部分仍征诸人丁。此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只是差役折银的比例、摊丁入亩的程度不同而已。
明人邱濬对此见解颇深,指出田土应是征收赋税的唯一对象:
赋税必视田亩,乃古今不易之法。三代之贡助彻,亦只是视田而赋之,未尝别有户口之赋。盖授人以田而未尝别有户赋者,三代也。不授人以田而轻其户赋者,两汉也。因授田之名而重其户赋,田之授否不常。而赋之重者已不可复轻,遂至重为民病,则自魏至唐之中叶是也。自两税之法行而此弊革矣,岂可以其出于杨炎而少之乎?由马氏斯言观之,则是两税之法,实得古人之意,后世徒以陆贽之言而非之。贽之言,盖不欲苟变当时之法,故极言其法之弊耳。
臣窃以谓土地万世而不变,丁口有时而盛衰。定税以丁,稽考为难;定税以亩,检核为易。两税以资产为宗,未必全非也。但立法之初,谓两税之外,不许分毫科率,然兵兴费广,不能不于税外别有征求耳。此时之弊,非法之弊也。自唐立法之后,至今行之,遂为百世不易之制。
我朝稽古定制,以天下之垦田,定天下之赋税。因其地宜,立为等则。征之以夏者谓之税,征之以秋者谓之粮。岁有定额,家有常数。非若唐人遇有百役之费,先度其数而赋于人也。随其田之宽狭,取其税之多寡。
万历时江宁人顾起元同样认为:“今日赋税之法,密于田土而疏于户口,故土无不科之税,而册多不占之丁。”明史学者伍丹戈认为“因田定赋”的主张,只有在私有土地权力得到充分承认,生产者的独立人格获得保障,雇佣关系相当发展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这当然是正确的,然不可忽视的是,上述要件完备的前提,即商品货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里甲制度的不断削弱。而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过程,即是小农经济衰落和破产的过程。唐文基先生说:“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是里甲制度的经济基础;稳定的小农经济——佃农和自耕农,是里甲制度的社会基础。一旦这两个基础削弱了,里甲制度就要败坏。”
清代建立伊始,“核实天下户口,具载版籍,立编审法,无一定之限。丁增,赋亦随之”。由于赋税政策多沿明代之旧,因而苏州重赋程度有增无减。“考康熙年间会计,合之万历初年全书,其额大增矣。即以苏州平米论,万历初年止二百三万石有零,现今增至二百四十五万……且以折色银论,亦大浮于明季矣。万历四十七年,加过兵饷、辽饷及户部、工部、兵部加编银后,苏府折银止六十六万余两。今查苏府折色银竟至一百十七万有余矣。”彼时,“三吴之田赋十倍于他省,而徭役困苦莫甚于今日”,致使赋税“无一官曾经征足,无一县可以全完,无一岁偶能及额”。故顺治、康熙两朝,主政江南省、苏州府者,解决重赋之道,无不以申请蠲免为务,其中尤以江南巡抚韩世琦奏疏最为恳切:
顺治二年至康熙元年岁岁压欠,积逋之数动盈千万,守令人铨授斯土者,往往席未暇暖,褫削旋加,日怀参奏处分之惧,莫展催科抚字之长。百姓之生于其地者,茕茕仅存皮骨,衣食不谋,惨受追呼敲扑之苦,而无安土乐生之心……伏念我皇上仁覆如天,明见万里,去年察旧欠之难追,闵(悯)民生之困苦,特降谕旨宽免顺治十五年以前逋赋矣。今又因星变,复颁旨尽捐顺治十八年以前钱粮矣。臣之愚昧,窃敢推广计度,与其民力弗胜逃亡莫保,议蠲于催征不得之后,孰若预涣恩纶,施惠于浮赋当减之先,将苏松二府钱粮仿佛元时制赋旧额,兼照各省见征大例,准与酌量,大赐减省。如以目前军国多需势难多减,则亦乞依常州接壤之科则,再若万万不能,亦祈于十分之中稍减其二三。庶皇上子惠元元,率土同观,苏民困而召天庥,永培国本于亿万斯年矣。
康熙二十四年(1685),苏州巡抚汤斌疏曰:“臣惟财赋为国家根本之计,而苏松尤为财赋最重之乡。臣以庸碌谬抚兹土,见钱粮累年逋欠,每当奏销之期,多者尝欠至五十余万,最少者亦不下三四十万。”
明初,对于苏州重赋问题,采取的措施不外乎蠲免和折征。其中宣德时蠲免苏州赋税七十余万石。“从兹以后,主计者但曰东南财赋之乡,减之则国用不足,勿可易也。自万历迄于明末,惟有不时额外之浮征,而无宽省之恩泽矣”。当然,此并非事实。不过,自明中后期以降,解决赋役不均,主要是靠均田均役来推动。“均田役之行,则按年值役之外,俱可自谋身家,以生以养,均田役之法不行,则田不可为恒业,而小民之业田者苦矣”。
清初以蠲免为解决重赋之政策,实与明代立国之初无异。顺治十一年(1654),因江宁等属州县卫所旱涝灾害,“免江宁、安、徽、苏、松、常、镇、庐、凤、淮、徐、滁等属五十州县,江宁等二十六卫所十年分旱涝租赋”。康熙前期,由于“江苏所属各郡县为财赋重地,额征钱粮甲于他省,且累岁输将供亿,效力惟勤,兹用大沛恩膏,除漕项钱粮外,所有康熙二十七年应征地丁各项钱粮,俱令蠲免,二十六年未完钱粮亦悉与豁除”。康熙五十年,清圣祖又恩蠲江苏地区亏空无著钱粮,共十万八千两有奇。据罗仑、范金民计算,顺治朝地丁钱粮蠲免比例为20%,而康熙朝此比例则有25%之多。
除对逋赋进行蠲免外,清政府还继续沿用明代漕粮改折政策,以此来减少百姓负担,也使赋税征收能够顺利进行。虽然清政府多次强调,只许照价改折,但在改折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遇到科索加派、折价过高、劳民伤财的情况。对此,清政府就着令征收本色。如康熙五年,“户部议覆:漕运总督林起龙疏言,江南苏、松、常三府,浙江嘉、湖二府,白粮折征每石二两。今民间谷价止七八钱,民力不堪,请改征本色。得旨:白粮改折既称苦民,俱着征本色”。
另外从征收程序和管理方面,江南苏松巡按秦世祯以江南赋重差烦,征解失宜,提出应从八个方面进行整理:“一、田地令业主自相丈量,明注印册,以清花诡。一、额定粮数俱填易知由单,设有增减,另给小单一纸,则奸胥不得籍口。一、由单详开钱粮总撒数目及花户姓名,先给后征以便磨对。一、催科不许差人,设立滚单以次追比,则法简而事易办。一、收粮听里户自纳,簿柜俱加司府封印,以防奸弊。一、解放先急后缓,勒限掣销完验,不得分毫存留衙役之手。一、民差查田均派排门册对,庶不至苦乐不均。一、备用银两每事节省,额外不得透支。布政司将征解原册按季提查,年终报部,扶同容隐者,按律议处,庶无那(挪)移侵欺。”
上述举措,无论是蠲免、折征,还是征收管理上的修修补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千百年来形成的赋役不均,也无助于一条鞭法的实施和深化。
三 苏州府摊丁入亩的实现
顺治十四年(1657),吴江县“通计一县田亩,按图均配,旧五百五十七图半,裁并为五百有七图,每图二千亩,每甲田二百亩”,以通县为单位而重新编制区划。此时,“江南奏销案”尚未发生,官儒户仍享有优免特权,因而规定“今自优免外,无田不役”,特将官户、庠户之田另行列出。吴县“每图田地九百六十亩零,充一图里役”,昆山县七十二区,“田亩分为三百六十图,图分十甲,每甲收田三百二三十亩不等”,均仿照吴江县成例。
顺治十八年二月,“江南奏销案”爆发,先是江宁巡抚朱国治奏称:“吴县钱粮历年逋欠,沿成旧例,稍加严比,便肆毒螫,若不显示大法,窃恐诸邑效尤,有司丧气,催征无心,甘受参罚,苟全所家而已,断不敢再行追比,撄此恶锋,以性命为尝试也”。由于苏州赋税定额最重,逋欠数量最多,若足额征税,既能满足官员钱粮考成之需,同时又能起震慑作用。因而追征税粮之严,对绅衿打击之重,世所罕见。“凡绅衿欠粮者,无论多寡,一概奏请褫革,名曰:奏销”。此后,苏州等府绅衿地主遭到沉重打击,其优免特权已名存实亡。
同年十月,韩世琦继任江宁巡抚,“履任后,即将所属江宁、苏、松、常、镇五府顺治十八年未完钱粮严督催征,仍一面将绅衿三户有无挂欠,责令各道府确查,造册遵例奏销”。说明奏销案后,督征赋税仍作为官员的重要职责而力行不辍。不过,只是一味追征税粮,终非治本之策。
康熙元年,江苏巡抚饬行苏、松等地均田均役,通令如下:
照得三吴田赋十倍于他省,而徭役困苦莫甚于今日,豪强兼并之家,膏腴满野,力能花诡避役,以致富者日富;贫弱无告之民,役累随身,每至流离逋负,将见贫者益贫。近奉旨均编,当亟遵条例,通计合邑田亩,和盘扣算,按图裒益,品搭停匀,务将图外官庠自兑、附户花诡等项,尽行删汰,一惟论田起役,纤毫不许躲闪,俾户无无田之役,田无不役之人,庶几积弊顿除,穷檐稍可苏息。
“通计合邑田亩,和盘打算,按图裒益,品搭停匀”, “即将所属各县统计合邑田亩若干,分配区图,逐里均平”,“每图若干顷亩,编为定制,办粮当差”。在均田的基础上,所有差役,一律按田起派,官绅大户概莫能外。“一惟论田起役,纤毫不许躲闪”,实行均役的地区已不再顾及优免制度,优免特权被否定了。常熟县采取的办法甚是具体,全县共490图,图分十甲,每甲均田337亩。所有差役之经费,“通计合邑田亩”均摊。
康熙十三年,江苏布政使慕天颜行均田均役之法:“苏松等属仿照均编……通计该州县田地总额与里甲之数,将田地均分,每图若干顷,编为定制办粮当差,田地既均,则赋役自平……请敕行嗣后推收编审,悉照均田均役,听民自相品搭,充足里甲之数,不许田多少役,则隐占、诡寄、包揽诸弊可以永清,实有益于人民矣。”
由于“业户之田散在各图,钱粮不能归户,花分弊生”,经过数十年均田均役,仍无法杜绝诡寄、花分等弊端。因而,富户之差徭仍然散派各户,劣衿蠹棍则与不肖官吏沆瀣一气,不仅多勒耗费,而且中饱贴银。可见“俾户无无田之役,田无不役之人”这一目标是难以达到的。
而且就全国范围而言:
国家正赋,田地与人丁并重,今天下州县有丁随田办者,亦有丁田分办者。丁随田办,则计亩分丁,赋均而民易为力,丁田分办,则家无寸土之贫民,亦与田连阡陌者一样照丁科派,未免苦乐不均。查新例五年一编审,核实增减,法非不善,但不肖官吏每以审丁为利薮,富民有钱使用,丁虽多而不增,穷民掯钱不遂,丁虽少而不减,弊有不可胜言者。
“丁随田办”,或曰“计亩分丁”“丁随地起”,其实即是摊丁入亩的不同表述。“昔杨炎并租庸调为两税,而丁口之庸钱并入焉;明嘉靖后行一条鞭,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丁随地起非权舆于今日”。从力役、庸发展而来的丁赋,或曰丁税、丁银是中国古代王朝重要的财政收入,为确保“赋额不亏”,任何放弃丁税银额,皆是不被允许的。因而,废除丁银制度,唯有通过摊丁入亩的方式来进行。成化十五年(1479),王恕于苏州吴县所行徭役编银,是一种摊丁入亩的尝试,此后苏州所行徭役编佥,大多以此为底本。嘉靖十七年(1538)以后,苏州府所行徭役编银,丁银所占比重逐渐减少,甚至个别属县、个别年份丁银全部摊入田亩,计亩征收,但却不能成为定制。
清初“计丁征银”,其所掌握的人丁数,据以征收的丁银额,亦沿袭了明末旧册。清代前期编审的丁数,亦并非全部人丁,只是政府为维持一定的丁税收入,而必须保证的一定“丁额”。由于耕地面积的增加速度,远不及人口的增加速度,随着人口的增加,一条鞭法下的赋税负担不仅有不断加重之势,而且会造成新的不均。因而,随着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以编审人丁来征收丁银,越来越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颁布诏令:“今国帑充裕,屡岁蠲免,辄至千万,而国用所需,并无不足,故将见征钱粮册内有名人丁,永为定数,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此之谓“盛世滋丁,永不加赋”。永不加赋的积极作用在于,不仅减除了民户对续生人丁的丁银负担,而且固定了丁银数目,为摊丁入亩提供了必备条件。“自康熙五十年定丁额之后,滋生者,皆无赋之丁。凡旧时额,丁之开除既难,必本户新添可补,则转移除补易致不公,惟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保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贫穷免敲扑,一举而数善备焉。所不便者,独家止数丁,而田连阡陌者耳”。
此后,为使人丁与田地一一对应,又实施版图法。雍正三年(1725),太仓直隶州率先推行,翌年,行于苏州府各州县。版图法的特征是“以户归田,以田归丘,以丘归圩,以圩归图”,自此“按图征粮,里之名遂就湮,都之下不系以里,系以图圩”。版图法的实施,是因为人丁失去了徭役征发的意义。雍正五年,两江总督范时绎题请次年实行“摊丁入地”,苏州府以银或粮作为摊入标准。吴县每平米一石,摊征人丁银二分六厘四毫有奇;太仓州每石摊征人丁银四厘有奇。
江南数府,自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四年,钱粮积欠多达一千余万两。雍正五年,朝廷派遣户部侍郎彭维新赴江苏清查。彭在两江总督尹继善等人配合下,只查拖欠,不管催征,“悉心查察,一一得实,俾官侵不混入吏蚀,吏蚀不混入民欠,民欠不混入官侵吏蚀”。雍正初年大规模清查积欠钱粮后,江南士绅才进一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更加遵守法度,率先输纳。“迨我世宗宪皇帝整纲饬纪,一洗从前积习,绅衿皆知敛迹。非公不至,绝无坐大轿者矣”。
清代一条鞭法,将田赋、差役和丁银三项逐步合一,一切出于田赋。在全国性的摊丁入亩风起云涌之时,苏州府终于完成了完全的摊丁入亩,将差役、丁银完全摊入地亩征收。摊丁入亩的过程,是一条鞭法深化和完成的过程,亦是实物税变成货币税、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过程,意味着数千年来的力役之征,在国家法律层面的消亡。
(作者单位:楚雄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