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清代前期黔西北的社会变革与黔铅开发
黔铅的开发历史可以追溯至明代中期,但清初却不见于记载,直到雍正时期,黔铅矿业突然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而作为黔铅主产地的黔西北地区正是清代前期改土归流的地区之一。因此,本节试图通过清代前期黔西北的社会变革与清代中期矿业开发的时空关联阐释黔铅勃兴的时代特征。
一 雍正朝以前的贵州铅锌矿开发
贵州铅锌矿开发,明代以前不见于记载。正统十年(1445)六月,巡按贵州监察御史虞祯奏“乌撒卫掌卫事都指挥佥事干羽,欺隐田税,及役军盗矿,宜究其罪”。景泰七年(1456),“敕监察御史李敏抚捕贵州乌撒等卫盗矿贼徒”。明乌撒卫隶属贵州都司,康熙二十六年(1687)并入威宁府,在今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境,地处黔西北乌蒙山区。乌撒卫盗矿问题比较严重,但均为言明所盗为矿种。成化十四年(1478),政府“封闭乌撒卫天生桥、稻田坝、奈章场等处银峒,以矿脉微细,且密迩夷境,恐生边患”。可见,正统景泰年间驱逐盗矿之后,政府曾在乌撒卫等处设厂开矿,虽云“银峒”,然据现代矿产调查,黔西北地区炼银矿石多为含银方铅矿,产银同时亦出铅。万历年间的记载更为清晰。万历四十六年(1618),“贵州毕节、乌撒二卫军民王应星等奏开彼处铅厂,以充兵饷”。可能起先银铅并产,随着含银品位降低,万历时期以产铅为主。
除了黔西北的乌撒之外,还有播州。成化二十二年(1486),刑部左侍郎何乔新奉命迁往播州查勘宣慰使杨爱与其兄宣抚使杨友纠纷,据其调查:“成化五年(1469)闰二月内,有忠州等处逃民刘钞等,在于真州长官司管下瞭蛮坎等处,偷挖铅矿,蒙四川布政司左参政陈述等,督同(播州宣慰使)杨辉,将刘钞等赶散,弃下黑铅五百余担,当将前坎填塞。”其后“(杨爱)擅开银场,递年煎银万千余两,黑铅数万余担”。播州宣慰司明代隶属四川,清雍正五年划归贵州,其所辖真州长官司在今贵州遵义市道真县境。可见,成化初年真州长官司境内银铅矿曾被盗采,而其后播州宣慰使杨爱私自开设银厂,银铅并采,所获不菲。此外,据万历《贵州通志》记载,贵州宣慰司、都匀府、思州府均出铅。
明末清初,西南经历了长期的战乱,贵州文献中也缺乏铅锌矿开发的记载。康熙十八年颁布《钱法十二条》,开放全国铜铅矿开采。康熙二十一年(1682),贵州巡抚杨雍建奏称:“黔地不产铜铅,所属各府州县苗多汉少,不谙使钱,其废铜贼钱自恢复以来,远方商贩陆续赴黔,收买已尽,无从收取,难以开炉鼓铸。”两年后,杨雍建再奏:“黔地不产红铜,铅锡亦无捐助之人。”但是,田雯所撰《黔书·凯里铅》中详细记载了贵州省都匀府清平县凯里县丞所辖香炉山铅矿采冶的具体过程。田雯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至三十年(1691)任贵州巡抚,表明当时凯里产铅。另据康熙三十七年所撰《贵州通志》记载,都匀府府治和思州府都坪司均产铅,且有明确的产地。
那么,杨雍建为何称“黔地不产铜铅”?第一种解释:康熙十八年开放铜铅矿开采的目的是缓解币材供给压力,当时以铜和白铅配铸制钱,此处所谓的“铅”可能专指白铅,即金属锌。杨雍建所指应为不产白铅,凯里、都匀、思州都坪所产均为黑铅。第二种解释:贵州传统铅产地的黔西北虽早已“改土归流”,但流官根本无法掌土治民,而播州并非黔省管辖,以杨雍建为首的贵州地方政府根本无法对全省矿产资源进行全面调查。
二 清代前期黔西北的社会制度变革与黔铅开发
康熙三年(1664)闰六月,吴三桂率兵进剿水西宣慰使安坤,五年(1666)二月,正式设立平远、大定、黔西三府,同年九月,改乌撒土府为威宁府,隶贵州省统辖。然而,水西的政治体制并未就此稳定下来。在平定吴三桂叛乱的过程中,“水西土司安胜祖等效顺助饷,又率其属阿五等协力剿贼”有功,平定吴三桂叛乱后,朝廷上下针对原水西地区的政治体制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或云土司系外彝,即令土官管理,易于行事,不可遂取其地;或云土司予以大职,令其管理事务,恐有权柄,不为我节制;或云我所取之地何复令彼管理,仍取之为便;或云设流官管理可多得钱粮。”康熙皇帝亦举棋不定:“朕观平越、黔西、威宁、大定四府土司,原属苗蛮,与民不同,以土司专辖方为至便。”于是,派遣兵部侍郎库勒纳会同云贵总督蔡毓荣实地勘察。虽然最后决定仍然实行流官体制,但还是重新设立了水西宣慰司,与黔西北四府并存,且有直接管辖的区域。直到康熙三十七年,因“贵州水西宣慰使安胜祖病故,承袭无人,请将宣慰使停袭,其水西土司所属地方改归大定、平远、黔西三州流官管辖”。至此,水西流官体制基本确立。
从表面上看,废除土司,设立流官,“改土归流”业已实现。其实不然,当时黔西北新设的大定、平远、黔西三府及由乌撒土府改置的威宁府,因“均属苗户,暂免编丁”,除了“其地亩照卫田征粮”外,征收赋税、征派夫丁、治安、司法仍由当地土目管理。雍正五年,川陕总督岳钟琪在奏疏中建议将东川、威宁等地的土目迁往内地,其民事由流官管理。“云南东川府会理州、贵州威宁府属之阿底盐仓等处、永宁之各夷屯归流已久,其土目各治其民,流官向土目收粮,终非久计,请将土目迁往腹地,其催粮之里长甲首,令内地轮流充当,其土民悉令薙发,男妇俱照内地服饰。……,均应如所请。”至此,水西的改土归流才名副其实。由此可见,水西地区的政治体制变革,从康熙三年至雍正五年,持续了60余年,而在此期间,流官并未掌土理民,土司、土目是实际上的管理者。
水西之地矿藏富饶,开矿获利在明代已有明证。虽然吴三桂的原奏早已遗失,其对水西改土归流的初衷不得而知。但康熙二十五年所编《平定三逆方略》言:“(吴三桂)诳称水西土司反叛,请攻灭之,阳居拓地之切,而阴擅其利。”康熙四十五年(1706),皇帝亦说:“从前吴三桂自水西、乌蒙土司地方进兵取云南,因知其地产银,遂于康熙初年奏请进剿水西。”可见,当时人们的看法比较一致,吴三桂为获取水西矿利而奏请改土归流。
但是,吴三桂对水西的改土归流并不彻底,基层社会管理仍由土司、土目把持,流官并未真正掌土治民。对于当时的黔西北而言,不排除小范围的开矿获利,但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则不现实。因为这不但需要大范围的组织和协调,而且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技术的投入,还必须打通与外界的联系以获得更大的市场。这可能是雍正以前黔西北铅锌矿未能大规模开发的原因。
随着黔西北地区的流官体制逐渐深入基层社会,代替土司、土目掌土治民,黔铅开发又再次开启。如康熙五十七年,贵州大定府猴子、威宁府观音山两地银铅矿被批准设厂开采。除了官府正式设立的矿厂之外,官商私自开矿问题也比较严重。如雍正三年威宁镇总兵石礼哈奏:“康熙五十八年(金世扬)升授黔省巡抚时,(矿商)王日生又同至黔省,到威宁府开采天桥、腻书、阿都、柞子等厂,至四川重庆府发卖,亦伏巡抚之势,所过威宁府与永宁、毕节县等处之税俱不纳国课。……王日生在威宁府开矿贩卖铅斤二三年之久,乃兵民人人共知之事。”雍正二年,贵州巡抚毛文铨奏报:“黔省如阿都、贰书、猴子等银厂已经题报外,尚有丁头山、齐家湾等处铅厂,昔日俱属私开。”次年五月,经贵州大定镇总兵丁士杰巡查,大定府所属有铅矿九处,除马鬃岭一处奉文开采外,其余各处厂民约八千余人,炉房三千八百余间,硐口四十余处,俱系私采。这一时期贵州地方官的主要任务除了设立新厂之外,还对原来私开矿洞进行查勘,报部审批后正式设厂,纳入官府的矿业监管体系。
贵州商民对开矿热情较高。雍正五年,贵州巡抚何世璂奏报:“黔西商民纷纷具呈请开矿厂”,实因“黔省土瘠民贫,不习纺织之业,复不擅商贾之资,止籍耕获营生,而山高岭峻,转运维艰,惟矿厂一项乃天地自然之利”。至雍正七年,马鬃岭、大鸡、砂硃、江西沟、丁头山、柞子六厂黑白铅年产量已超过400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