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流域传统贸易规则与商业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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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水客

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京城内外大兴土木,建造宫殿。朝廷便开始在西南地区征采木材。到“正德九年,工部以修乾清、坤宁宫,任刘丙为工部侍郎兼右都御史,总督四川、湖广、贵州等处采取大木,而以署郎中主事伍全于湖广,邓文壁于贵州,李寅于四川分理之”《明实录·武宗正德实录》卷一一七。。至嘉靖年间,采办皇木更为频繁。嘉靖二十年(1541)“宗庙灾,造工部侍郎播鉴、副都御史戴金分往四川、湖广采大木”《明纪》卷三十二。。嘉靖二十二年(1543)“复遣工部尚书樊继祖采木于湖广”《明通鉴》卷五一八。。是年底,“上以采木工完,加湖广采木工部尚书樊继祖太子少保,川贵采木右都御史潘鉴为工部尚书”《明通鉴》卷五一八。。“贵州巡抚右都御史劝彭年……赏银三十两,泞丝二表里”《明实录·世宗嘉靖实录》卷二六四,“二十二年十二月甲戌”。。嘉靖三十六年(1557)“复遣工部侍郎刘伯耀采木于川、湖、贵州”《明史》卷五十八《食货志》。。至明朝中期,全国各地可采用的木材已不多,因此朝廷深入沅江上游阳河(即舞水)一带征集木材。“嘉靖三十有七年,采大木于镇远、偏硚、施秉等处”(清)犹法贤:《黔史》卷三,载黄加服、段志洪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影印本),巴蜀书社,2006,第555页。。清水江流域木植生长繁茂,尤以杉木挺拔、质坚、耐腐,这种优质的杉木是建造宫殿、制作桅杆的好材料。但由于路途遥远、运输不便,直到康熙二十一年(1682)朝廷重启太和殿建造工程,分别派官员到南方各省采木,其中“命……工部郎中图鼐往湖广,户部郎中齐樯往四川,采办楠木”《清实录·康熙朝实录》卷一〇四,“二十一年九月乙丑”。。清水江一带地方官员对此事非常重视,“设立坌处为采办皇木之所”。这是朝廷首次在清水江流域采办皇木的记载。雍正时期清水江水道疏浚,乾隆以后随着朝廷征集皇木的活动深入黔东南腹地,贯穿于此地的清水江才成为采征皇木的重要通道。

商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传统商法中的商人身份是建立在商人特权基础上的。身份作为社会关系的基本调节手段,在人类任何历史阶段的实际生活中须臾不可离开。在现代商法中商人由商法所依据的特定条件,通过特殊的程序予以确认,构成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职业身份。无论是罗马的自然人样态的交易者,中世纪的商人,还是现代意义的公司,当时社会都对商人身份采取某种方式予以认定并做出专业性的要求。童列春:《商法学基础的理论建构:以商人身份化、行为制度化、财产功能化为基点》,法律出版社,2008,第18页。清朝最早到清水江卦治、王寨、茅坪等地经营木材生意的商人有“三帮”(“徽帮”“临帮”“西帮”)和“五勷”(一说天柱县的远口、坌处为一勷,金子、大龙为一勷,冷水溪、碧涌为一勷,托口及辰沆为一勷,贵州天柱与湖南为一勷,合称“五勷”)等。“三帮”木商身份特殊,有些就是腰缠“朝银”采办江南各省“皇木”(也称“钦木”“例木”“贡木”等)的皇商,他们在采办“皇木”的同时又经营自己木材的“双料货”。“皇商”往往是公私兼顾,以各种手段牟取高额商业利润的巨商大贾。

图1-1 标有“贡”字样的特等木材

清朝乾嘉时期国势昌盛,经济呈现高涨趋势,商业随之逐步兴隆,清水江流域的木材交易也随之出现了乾隆、嘉庆、道光年间的鼎盛时期,也是清水江流域林业开发史的一个高峰期。据这一时期的史料记载,每年来此经商的商贾不下千人,年成交营业总额在百万两白银以上。外地人到清水江流域做木材生意形成了专门的“行帮”。商人们来自全国各地,而以安徽(徽州的徽帮)、江西、陕西(西安的西帮)等组成的“三帮”和以湖南常德府、德山、河佛、洪江、托口等组成的“五勷”等商帮最为著名。继“三帮”“五勷”之后,来锦屏地区的下河木商有汉口帮、汉阳帮、大冶帮、黄冈帮、武信帮、宝庆帮、长沙帮、衡州帮、益阳帮、祁阳帮、永州帮、沅州帮、德山帮、常州帮、宿松帮、闵帮、金寿帮、花帮等“十八帮”。“三帮”“五勷”先后于乾隆、嘉庆至光绪末年进入清水江流域。其中徽州木商在清水江做木材生意的最多。清代参与清水江木材市场交易的下河商人并不仅限于“三帮” “五勷”,晚清时的“十八帮”,有的在经营规模上远超过“三帮”。如“十八帮”中的“花帮”,也是特殊商帮,他们与日本商界有很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在中日甲午战争以后,充当了三井、三菱洋行的买办。他们携带日商提供的无息巨资到三江采购木材,垄断木市,并在洞庭湖棉区为日商采购棉花,返回清水江流域倾销棉布、棉纱等日货,多头获利,对我国民族工商业造成严重挤压。

图1-2 昔日锦屏木排漫江

清水江边的王寨(今县城)是清政府专设的总木市,这里终日商旅不断,街市熙熙攘攘,江边人来人往。廖炳南等:《清水江流域的木材交易》,载《贵州文史资料选辑》第六辑,贵州人民出版社,1980,第4—6页。外地来锦屏采购木材的商人,皆溯江而上购木,并沿长江流域销售。下河木商因来自地区和时间前后不同,组建了各自地域性的商帮组织——会馆。民国7年(1918),湖北巨商史金魁组织两湖木商集资在王寨修建两湖会馆,以后福建会馆、江西会馆、宝庆会馆等相继建成。王宗勋:《乡土锦屏》,贵州大学出版社,2008,第5—7页。茅坪也有湖南会馆、德山会馆、福建会馆、杨公庙、龙氏祠堂、回龙庵等。

图1-3 今日锦屏放排景象

在我国商业行业组织产生较早,唐宋时期就有“团”“行”等魏文享:《中间组织——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1918—1949)》,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序”。,明清时期会馆、公所极为盛行。会馆是由流寓客地的同乡人所建立的专供同乡人集会、寄寓的场所,也是商帮的地缘组织。会馆虽属地缘组织,但也兼有业缘和血缘特征。同乡商人在异地往往从事一项或数项相关的行业,这些商人所建的会馆虽是地缘组织,但其业缘的特征也十分明显。血缘特征则表现为会馆的会首制度保留有家族的烙印。会馆的功能主要有五项。一是酬答神祇,促进乡谊。会馆于岁时令节聚集同乡,共同祭祀本乡本土所尊奉的神祇,以联络乡情。一般在祭祀之后同乡聚宴,通过饮宴交流,敦乡情、崇信行,这里所祭祀之神已由宗族的祖先改换为乡贤或乡神,显示着商人认同范围已由亲缘发展为地缘。二是为同乡举办公益事业。流寓在异乡难免会发生疾病,会馆遂举办公益事业,向贫病交迫的同乡提供钱财和药品救济,为老死异域、无力归葬故土的同乡提供义园、义地,并规定每年暮春,集同人遍察一周,孟秋祭之以楮皮及食,使无鬼馁。有些会馆还设义塾以教育同乡后代。这些善举彼此通情愫,莫不知同乡之间休戚与共、痛痒相关。三是联合众商力量,摆脱牙人的控制。商人为摆脱牙人的盘剥,有自身兼为牙人的。商人会馆一般有自己的店铺、仓库、码头,为本帮商人提供方便。会馆在营建这些设施时,与牙行以及地方势力的冲突十分激烈。四是代表众商与官府交涉商业事务。会馆董事以众商利益代表者的身份,与官府交涉商业事务,如木商排运途中遇有私设税卡、巧立名目、额外征税,以致商旅受困,长期滞留不得过往时需多方交涉。五是代办厘金、仲裁纠纷、借贷金钱、设立仓库、制定商业规则等。会馆设有董事会的领导机构。加入会馆的商人要交纳一定会费,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会馆的规则,并参加会馆的社交活动、宗教仪式等,这对商人逐步摆脱宗教亲缘圈的局限起着重要作用,对业缘认同范围的扩大,大团体意识的加强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中华书局,1995,第74—76页。

商人业缘组织有行会与公所,是商人以行业为基础自发或自觉地建立的组织。与西方基尔特性质相近。行会在清乾隆、嘉庆时大量出现,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资本主义萌芽在这一时期再度萌发,国内市场进一步扩大,商业竞争更加激烈,与此相应的是行业间的分工更为精细,商人更为专业化,与手工业者的矛盾也更为尖锐。此时,仅靠亲缘和地缘关系已难以调和行业内的利益共享和利益竞争的矛盾。行会、公所正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程度的产物,它一方面实现了商人与手工业者的分流,各自建立相应的行会、公所,另一方面则在更大的行业范围内调和利益共享与利益竞争的矛盾,实现行业的垄断。第二,业缘组织的产生与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表征,也体现了商人的专业化,它以对人力、物力的集合以及对市场需求的正确判断与预测为优势,极大地调动了商人投入更大规模、更长距离的商业经营的积极性。第三,与政府放松对工商各业的控制也有关系。康熙年间各行业开始脱离官方的束缚,自行组织同业行会。第四,最初的同业行会是由会馆演变而来的,作为地缘组织的会馆时常兼有业缘组织的特征。乾隆以后,各地出现了地缘与业缘互相重叠的公所。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中华书局,1995,第79页。

“三帮”“五勷”都建有各自停泊木排的码头木坞(也写作“木乌”,系沿江能避洪水冲散之储木处所),商帮以沿途的会馆为基地,组织“公会”,设置专人主持公务,负责调解内部纠纷,协助木商处理木材运输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商帮都订有严密的帮规,帮规是林木买卖、转运等商业习惯法,用以调解帮会内部及外部由于木材运输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上的纠纷。公会费用由木商捐款资助。

到了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各县木商成立了商会。商会是商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宏观的商事关系中,是针对社会中商人特殊群体需要而设立的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而非功力性的。其使命就是为服务对象谋福利,代表和维护商人利益,承担相应的社会功能。一旦商会能够正确定位,提供正确的初始制度,就可以通过相应路径依赖自我强化,在商业社会中发挥调整功能。在商会章程中规定最多的是漂流木清赎办法。民国时期清水江流域各县木业商会先后制定了几个规约,有民国2年(1913)《木商会碑记》、民国29年(1940)《锦屏县清水江漂流木植清赎办法》及民国35年(1946)三县联合订立的《清水江漂流木清赎办法》,特别是后两个规约内容更为具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