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学史·周代卷:孔子、《六经》与师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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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述而不作”

孔子是一位从仪式的角度去阐释文本的经学家。要了解他的经学思想有一捷径,即审查“作”(知识创造)与“述”(学问传承)这截然不同的两极。根据经书中的传说,孔子声称他“述而不作”(《论语》7.1)。“作”当“创作”讲源于毛亨对《诗·駉》的一条注释:“作,始也。”许慎把它解释成“起”,指出它的字形源于“人”与“乍”;汤可敬《说文解字今释》,第1册,岳麓书社,1997,第1089页。段玉裁对文本进行了校正,认为“乍”是声符;《说文解字注》,第8卷上,第19页左。但王引之指出“乍”的本义即“始”; 《经义述闻》第3卷,第15页右。由于“乍”明显既是声符又暗示语义,这个字应该归入“会意”字。“作”在《论语》7.1的语境中意为“创作”,桂馥搜集了许多用例,参阅其《说文解字义证》(中华书局,1998),第24卷,第29页左。对“述而不作”的传统解释,参阅程树德《论语集释》,第2册,第1488~1490;另外森舸澜的相关注释是对此问题的较新的综述,见Edward Slingerland,英译本,Confucius Analects, With Selections from Traditional Commentaries(Indianapolis: Hackett,2003),p.64, p.73。在《论语》7.28,孔子还作有一类似陈述,但是从反面立论:“盖有不知而作之者,我无是也。”整理工作必然掺杂着一定程度的主观因素,可能是思想观点、学术信念、党派政治,也可能是个人好恶。另外,传说孔子也撰写过一些应视为“创作”的作品。冯友兰称孔子的特点是“以述为作”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第65页。冯氏引用了一个例证,《论语》13.22孔子诠释《易》。


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无恒,不可以作巫医。’善夫!”“不恒其德,或承之羞。”子曰:“不占而已矣。”Legge(理雅各),The Chinese Classics,1: 272-273.


关键在于孔子忠实于传统,因此无论他撰写或编辑任何文本,目的都是为了阐明并传授他从古代继承的真知,这些真知要么被忽略,要么有失传的危险。很明显,孔子的做法与当时的儒者在世人心目中的一般形象相符,这些儒者以忠诚于学派并恪守各种历史先例而闻名。参阅《荀子集解》, 《非十二子》: “尚法而无法,下修而好作。”John Knoblock(诺布洛克),英译本,Xunzi: A Translation and Study of the Complete Works,共1册(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223.诺布洛克解释说:“他们谴责 ‘君子述而不作’这条原则”;第302页,脚注36;在这则注释中,诺布洛克还引用了墨子作为谴责这种儒家思想的代表。

与一般学习不同,学习经书要求有另一种思想态度,这种态度得非常保守。按照皮锡瑞的说法:“盖凡学皆贵求新,维经学必专守旧。经作于大圣,传自古贤。先儒口授其文,后学心知其意。”皮锡瑞(1850~1908): 《经学历史》,第4卷,第132页。孔子的学术态度虽然如此,但这并不妨碍他校理群经。孔子对经书是先整理然后才传给后人。然而,老子或墨子却不愿这么做。章炳麟:《訄书详注》,第45页。尽管孔子的整理促进了正确文本的传承,但他宣称自己仅是一名传承者,这使他经学家的身份比较模棱两可,以至今文派与古文派的传注家所塑造的孔子形象迥异。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思想开明,将两派的争议搁置一边,判定:“《诗》《书》《礼》《春秋》,或因或作,而成于仲尼。”扬雄:《扬子法言》(《诸子集成》本),《问神》,第5卷,第13页。

也许孔子作如是声明,是因为他没有君王的地位,不能创作经书或革新社会。这是森舸澜的解释,他是受皇侃等人的启发。另有一种解释说,可能孔子只是因为孝顺,不愿意让人觉得其成就超越了他的七世先祖正考父。正考父从周大师处获得《商颂》十二篇并校理了它们,他因此而闻名。《国语》(“国学基本丛书”本),《鲁语》, 5.74。原十二首中仅五首还见存于今天的《诗经》,即《毛诗》第301至305篇;参阅《毛诗正义》,第20卷下,第1页右至第13页左;Legge(理雅各),The Chinese Classics,4: 631-47。事实上,刘师培(1884~1919)就认为孔子对《诗经》的诠释源于孔家的家学,而这门家学开始于正考父。刘师培:《经学教科书》,第19页。刘氏的推测依据是他所认识的清代学派活动(有些学派的活动局限在家族范围之内),不一定可靠。然而,孔子确立的原型——传承者、编辑者、传注者三位一体,是后世所有经学家的榜样。按照以皮锡瑞为代表的今文派的观点,如果唯有经过孔子的整理经书方能产生意义,那么所有后世传注者的释经工作亦应是从这些经书中寻绎出意义和现实功能。用钱大昕(1728~1804)的话讲:“有文字而后有诂训,有诂训而后有义理。训诂者义理之所由出,非别有义理出乎训诂之外者也。”见钱大昕为阮元《经籍纂诂》(台北,世界书局,1963)所作序。桂馥(1736~1805)也将释经方式与目的“致用”联系在一起:“士不通经,不足致用;而训诂不明,不足以通经。”《清史稿》,中华书局,1986,第481卷,第13230页。

鉴于上述认识,请容许笔者就“述而不作”提出一新解:它是一种释经思想,以已经存在的文本或概念作注释为出发点;它力避创新,不会提出新概念来探讨,不创作与传统没有任何联系的作品。因此,通过采用传注者的思维方式和传注的形式,作者可以既传达他自己的创造性观点,又不偏离传统。换言之,这种传注形式关于本论点的详细论证,参阅韩大伟(David B. Honey)《孔子述而不作新论》, 《中国经学》2009年第5期,第109~118页。利用其文体局限来限制经学家的创造性,从而保留“述而不作”的精神。关于“述而不作”这一观念对儒家阐释传统的影响,参阅蔡振丰《〈论语〉所隐含述而不作的诠释面向》,见李明辉编《儒家经典诠释方法》,(台北,喜马拉雅基金会,2003),第134~164页。通过这种方式,传注者的创作不偏离传统,而其传承又是创造性的。梅约翰论历代《论语》注疏的著作《述者与作者》(Transmitters and Creators),从各方面展现了那些最著名的《论语》注释家的原创性。John Makeham(梅约翰),Transmitters and Creators: Chinese Commentators and Commen-taries on the Analects(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Asia Center,2003).然而,从文体来看他们都谨守传注的传统。

郑玄就《礼记·乐记》一段中“述”字的注释,加深了我们对传承的认识。他说:“述,谓训其义。”《礼记正义》第37卷,第15页左;Legge, Li Chi,2: 100。这暗示传承过程包含个人的释经活动。被郑玄注释的这一段本身也很有启发性。


故知礼乐之情者能作,识礼乐之文者能述。作者之谓圣,述者之谓明。明圣者,述作之谓也。《礼记正义》第37卷,第15页左;Legge, Li Chi,2: 100。


这一段形容礼乐各有其“文章”。理雅各将“文章”翻译成“elegant accompaniments”(文雅的附加物),我倾向于译成“elegant elaborations”(文雅的演绎)。我以为“文章”是指恰当地演绎乐或礼;通过恰当的演绎,礼的意义被彰显与阐释出来。在此语境中,我认同理雅各对“文章”的理解,他将其翻译成“elegant accomp-animents”。这种理解源于“正义”中的解释,它说:“文,谓上经云屈伸俯仰,升降上下是也。”在我阐释性的转述中,我将“文章”译成礼或乐的“the appropriate performance”。现代注释者王梦鸥提出“文章”这一术语还可能有一种引申义;他认为“文章”原指礼器上的花纹;参阅《礼记今注今释》第2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79),第497页。由“识者”传承下来的正是这种阐释性演绎。本篇的另一段确证了“文”意指演绎:“乐由中出,礼自外作。乐由中出故静,礼自外作故文。”《礼记正义》第37卷,第12页左至第13页右;Legge, Li Chi,2: 98。另外,郑玄为这段所作注释“文,犹动也”《礼记正义》第37卷,第13页右。也印证了我把“文”理解为演绎是讲得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