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概率
在公理化结构中,概率是针对事件定义的,即对事件域F中的每一个元素A有一个实数P(A)与之对应,一般把这种从集合到实数的映射称为集合函数。因此,概率是定义在事件域F上的一个集合函数。此外,在公理化结构中只规定概率应满足的性质,而不具体给出它的计算公式或计算方法。
概率应有什么性质呢?
因为概率通过频率稳定性与随机实验相联系,因此自然想到概率应有与频率类似的性质。频率的性质可总结为非负性、规范性以及有限可加性。
在古典概型中,概率是通过有利场合数与可能结果总数之比来定义的,它同样具有这3个性质。
在几何概率中,情况也类似,但有一点不同,就是它要求对可列个不相容事件之和有可加性,即可列可加性。
在一般场合,处理可列个事件之和是完全必要的,因此保留这种可列可加性要求看来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定义概率如下。
定义3.1 定义在事件域F上的一个集合函数P称为概率,如果它满足如下3个要求:
(i)P(A)≥0,对一切A∈F;
(ii)P(Ω)=1;
(iii)若Ai∈F,i=1,2,…,且两两互不相容,则
性质(i)称为非负性,性质(ii)称为规范性,性质(iii)称为可列可加性或完全可加性。
利用概率的基本性质(i)~(iii),可以推出概率的另一些重要性质。
性质3.1 不可能事件的概率为0,即P(Ø)=0。
证明:因为
Ω=Ω+Ø+…
所以
P(Ω)=P(Ω)+P(Ø)+…
因此,P(Ø)=0。
□
性质3.2 概率具有有限可加性。即若AiAj=Ø(i≠j),则
P(A1+A2+…+An)=P(A1)+P(A2)+…+P(An)
证明:因为
A1+A2+…+An=A1+A2+…+An+Ø+Ø+…
由可列可加性及性质1,可得
性质3.3 对任何事件A有
证明:因
性质3.4 如果A⊃B,则
P(A -B)=P(A)-P(B)
证明:因为
特别地,当A⊃B时,得到P(A-B)=P(A)-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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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论3.1 (单调性)如果A⊃B,则P(A)≥P(B)。
由此即知,对任意事件A,有P(A)≤1,再注意到概率的非负性,所以成立
0≤P(A)≤1
性质3.5 P(A∪B)=P(A)+P(B)-P(AB)。
证明:因A∪B=A∪(B-AB),而且A∪(B-AB)=Ø,故P(A∪B)=P(A)+P(B-AB),又AB⊂B,于是由性质3.4得到
证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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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3-1)称为概率的加法公式,在古典概型场合,可直接加以证明,这里则作为可加性的直接推论,说明在一般场合也成立。由它可得如下推论:
推论3.2 (布尔不等式) P(A∪B)≤P(A)+P(B)。
推论3.3 (Bonferroni不等式) P(AB)≥P(A)+P(B)-1。
证明:利用归纳法不难把这两个不等式推广到n个事件的场合。
P(A1∪A2∪…∪An)≤P(A1)+P(A2)+…+P(An)
P(A1A2…An)≥(A1)+P(A2)+…+P(An)-(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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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3.6 (一般加法公式)若A1,A2,…,An为n个事件,则
公式(3-2)可以用数学归纳法证明,留给读者作为习题。
当然,概率还有其他性质,不过上述列出的各条是最重要的。它们是以后讨论中经常要用到的基本结果,务必牢记。
值得提醒的是,概率的这些重要性质的推导实质上只用到非负性、规范性和有限可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