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制度效应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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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宏观经济效应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增值税“扩围”是“十二五”期间有待启动的一个重要税改项目。所谓增值税“扩围”,在《建议》中的表述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将现行征收营业税的部分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通过优化税制、消除重复征税、实施劳务出口退税,鼓励扩大内需和增加就业,促进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这对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着重要意义。本课题将重点针对增值税扩围所发挥的消除重复征税效应和减税效应两个主要因素,研究其对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积极作用。

2.3.1 增值税征收范围与细化专业分工

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分工理论,认为分工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国民财富的主要途径。而分工起因于交换能力,分工的程度受交换能力大小的限制,市场大小决定着社会分工和技术改良的发展程度。马克思的社会分工理论认为,社会分工是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从自然分工和与之相联系的交换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社会分工以生产效率的提高、人口的增多及人们需要的增长为其前提条件。马克思也认为,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生产力的水平决定社会分工的水平和性质,社会分工反过来又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与传统间接税相比,具有“中性”效应,以避免重复征税。只要课税,就不可能对经济效率没有影响,因此完全的税收中性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存在的,此处的税收中性指的是相对于其他的流转税制来说,在不考虑征收成本的情况下,增值税税制对经济活动的扭曲效应是最小的。原因是这种环环相“扣”的征收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同一种产品在不同企业间流转时被重复征税的情况,进而也避免了因流通环节增多而税负增加的情况,因此无论产品以何种方式生产和流通,其总体税负都相同。这就基本保持了市场原有的供求平衡不被改变,达到税收中性的效果。因此,增值税对经济活动有较强的适应性,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因素,使税负不受生产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变化的影响,始终保持平衡。

增值税转型很好地发挥了增值税调节经济的优势,进一步减轻了生产性行业的税收负担。但增值税转型并未能彻底解决增值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征收范围仍旧较窄,仍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扩围改革,将现行征收营业税的部分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促进市场交换活动的扩大,有利于自主创新、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进一步满足了经济生活对专业化分工的内在要求。全面实施“营改增”可以使经济各行业在科技创新和研发时扣除材料、设备及全部不动产所含的税负;在新技术投产时扣除技术投入的税负;在产业升级时扣除装备更新和信息化建设的税负,从而降低研发和产业升级的成本,增强自主创新、科技发展的能力,有利于改进“大而全”“小而全”的低效能模式,进而推动社会向精细化专业化发展,有利于行业细分,培育和壮大新兴产业,有力地推动新型产业的发展进程,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2.3.2 增值税征收范围与优化产业结构

分析产业结构可以从两个方面出发:

(1)从“质”的角度,动态地揭露产业间技术经济内在关系不断发生变化的趋势,揭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民经济各部门,起主导或支柱地位的产业部门的不断替代的规律及其相应的“结构”效益,从而形成狭义的产业结构理论;

(2)从“量”的角度,静态地研究一定时期内产业间内在关系中技术经济数量比例关系,即产业间“投入”与“产出”的量的比例关系,从而形成产业关联理论。

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如下。

赫尔曼的不平衡增长理论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资源的稀缺性,不可能将资源投入所有部门,满足所有部门的要素需求。因而只能将有限的资源投入有限的部门达到效率最大化,促进经济增长,即不平衡增长。

罗斯托的主导部门理论认为,按照技术标准可以将经济发展划分为传统社会、起飞创造前提、起飞、成熟、高额群众消费、追求生活质量六个阶段,而每个阶段的变迁是以主导产业部门的更替为特征的。该理论认为经济增长的各个阶段都有主导部门,这些主导部门通过回顾、前瞻、旁侧三重影响带动其他部门发展。主导部门序列不会任意改变,任何国家都会经历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过程。

不平衡增长理论基本上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其中罗斯托提出可以通过改变主导产业投入产出比例来带动经济增长及主导部门并非固定不变的看法也值得我们借鉴。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产业结构变化经历了农业改革全面展开、非农产业较快发展、重工业主导、第三产业蓬勃发展的发展阶段,但面对美欧等发达地区的国家高端产业的“挤压”和新兴发展中国家低端产业的“挤出”,我国只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走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之路才是长远之计。

通过增值税改革,社会各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可以统筹协调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减少税制对不同生产、服务经营行为的影响,有利于消除税制在三次产业关联发展方面体制性和机制性的障碍,从而促进三次产业的联动发展,因而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1)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增值税制度,有利于实现公平的税收待遇,有利于增强我国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竞争力。“营改增”能够解决第三产业中严重存在的阶梯式“重复征税”问题,在制度层面消除阻碍产业发展的税制障碍,能够降低服务业的实际税负,避免服务业在分工协作、对外贸易中增加税负的实际担忧,消除税制对服务业的制约,有利于促进服务业在“十二五”期间加速发展。

(2)增值税扩围解决了产业之间的重复征税问题,由于第二产业抵扣范围扩大,刺激了第二产业对第三产业的需求,有利于第二产业效率提升。增值税扩围减轻了第二、第三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的税收负担。通过国家对企业的让利,可以增加企业积累,增强企业发展的能力和动力。同时,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扩大,增加了互相之间的需求,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规模的扩张。这种影响对第三产业的发展尤为明显。

2.3.3 增值税征收范围与扩大内部需求

增值税扩围对扩大内需的影响体现在投资和消费两个方面。

1.投资

凯恩斯的投资乘数理论认为,在边际消费倾向不变的情况下,新增加一定量的投资经过一定时间后,可导致收入与就业量数倍增加,或导致数倍于投资量的GDP.增值税扩围之后将对产业结构、经济增长方向等投资领域产生影响。

(1)增值税的税制优势得以在第三产业体现,将吸引社会资金向第三产业转移,有利于投资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增值税扩围,是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我国当前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在实行增值税扩围之后,第三产业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例如:目前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购进货物、机器设备时实际负担的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相应的税款只能进入成本,作为营业额的组成部分,从而造成重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后果。重复征税问题增加了交通运输业和金融保险业的现金流负担,同时也虚增了企业服务类产品的价值,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因此应通过增值税扩围改革解决上述问题,加速第三产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

(2)由于抵扣范围扩大,企业更加倾向于增加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投入,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增值税扩围之前,第三产业大多数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中国当前许多创新企业属于提供高附加值的智力活动的服务型企业,制造业购买相应服务的税额不得扣除,增加制造业成本,不利于制造业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增值税扩围之后,相当于企业降低了17%的科技进步和创新投资成本。

(3)减税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扩大投资,加快发展,同时,减税的乘数效应也将带动经济倍增。增值税扩围之后,原先缴纳营业税企业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制造业和商业企业购进劳务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成本,减少了企业税收负担,通过税收乘数效应增加了国民收入。同时,由于减少了税收,使私人投资增加,从而通过乘数影响国民收入增加更多。

(4)减税带来的预期收益增加,将会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进而扩大第二、第三产业的整体规模。而且与第二产业相比,第三产业的减税力度更大,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2.消费

(1)增值税的价外税机制,具有直观、透明、中性的特点,有利于通过价格真实体现供需关系的变化。而且,在增值税体系下,消费行为的税收负担不因流通环节的多少而变化,有利于减轻重复征税对消费产生的额外的税收负担。

在实行扩围改革之后,当前服务业所缴纳的营业税由价内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后的价外税,提高了征税的透明度,强化了税收的调节作用。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离,明确表明了需要负担的税收,使消费者更加明确自己负担的税金和国家的消费政策导向,从而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另外,增值税扩围通过解决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平的问题,降低了生产、流通、消费各领域中的整体税负,为提高劳动者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提供了实际可能性,有利于增加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增加消费。

(2)增值税扩围带来的减税,可以通过市场的价格传导机制,减少消费者消费时的税收支出,使消费者的购买力进一步增强,从而对消费起到促进作用。

增值税扩围带来的减税,会降低企业成本,导致一些产品和劳务价格下降,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有能力购买更多的产品;同时,采取合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办法,可以直接增加个体经营群体和相关弱势群体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从而增加消费。由此增加的消费,从而通过消费乘数,将进一步增加产出,释放国内需求,实现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

2.3.4 增值税征收范围与提升对外贸易

新贸易理论认为国际贸易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各国要素禀赋差异与经济规模的差异,要素禀赋的相对差异(决定产业间贸易量)和国家相对规模(决定产业内贸易量)共同决定了贸易量。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下,经济不可能达到完全竞争市场下的资源最佳配置状态,只能在一种次优状态下运行。但相比于各国自给自足的情况,开展贸易后,全世界的总体福利水平得以提高。

新贸易理论提出的战略性贸易理论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下,一国政府可以凭借生产补贴、出口补贴或关税保护等税收政策,促进本国幼稚产业的发展,并增强其国际竞争能力,从而谋取规模经济之类的额外收益,实现本国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简单地说,战略性贸易就是政府通过主动干预把市场竞争构造成市场博弈。根据此理论,一国若想利用对外贸易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便应选一些对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能产生显著外部经济效应的战略性产业予以必要的扶持,通过产业贸易政策和税收政策等的结合,增强该产业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进出口总额逐年增加,对外贸易发展增长速度连续六年保持在20%以上,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服务贸易规模偏小、结构不合理、服务贸易总体发展滞后等问题。增值税扩围后,将第三产业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相应变化了劳务退税等范围,完善了服务业出口退税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对外贸易结构,推动国际贸易发展。

(1)建立了服务贸易的出口退税机制,使劳务可以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从而对促进服务贸易的出口产生积极的影响,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例,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增强第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增值税扩围后,将货物生产过程中外购劳务所含增值税也纳入退税范围,从而加大了对出口货物的退税力度,将降低货物贸易出口型企业的税负,有利于其生产规模的扩大,有利于其更好地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优化要素禀赋和扩大经济规模的双重推动下,有利于提高本国产品的比较优势,使出口产品和服务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2.3.5 增值税征收范围与增加就业水平

根据凯恩斯就业理论,失业是社会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其中,有效需求是指商品总供给价格与总需求价格达到平衡状态时的总需求状态。当总需求价格大于总供给价格时,资本家就会扩大生产进而增加供给,为增加产出就会雇用更多的工人;相反,当总需求价格小于总供给价格时,资本家就会缩小生产进而降低供给,解雇部分工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如果市场上的有效需求不足,就会出现失业现象。

由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托达罗等学者提出的发展经济学的就业理论主要探讨发展中国家在二元经济结构发展模式下的就业问题。该理论认为,资本的积累尤其是工业资本会促进经济发展,而资本属于稀缺要素,就业的解决需要平衡工业与农业这两个部门。同时,在发展中国家,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是经常发生的,这是由于城乡实际收入差距和城市工作岗位较多等原因造成的,劳动者是根据迁移的预期收入差异与迁移代价之间的比较来决策的。为此,该理论指出必须综合分析、统筹解决发展中国家就业问题。

增值税扩围所发挥的消除重复征税效应和减税效应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扩大投资、扩大第二和第三产业的规模,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消费产生的额外负担、提升消费者购买力,通过扩大投资和促进消费两方面效应扩大内需,增加社会有效需求,进一步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减少失业。

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具有较强的吸纳就业的能力。增值税扩围将有效减轻第三产业的总体税负,有利于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同时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第三产业及第二产业发展都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由此带来的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必然会增加,有利于最大限度增加就业岗位。另外,就业岗位的增加可以直接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进一步促进消费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结论:通过上述五个方面的影响分析可知,税制优化和减税将对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服务业的发展是经济结构调整的题中之意,加快发展服务业符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加快发展服务业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