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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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工程监理企业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受业主的委托,为业主管理工程建设服务。同时,它又要公正地监督业主与承建商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工程监理企业既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承包商的利益,这种特殊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它在工程建设中特殊的、重要的地位。

2.4.1 工程监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

(1)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和业主都是建筑市场中的主体,两者之间是委托和被委托的经济合同关系,在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上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它们都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同行业的企业法人,只有经营性质的不同、业务范围的不同,而没有主仆之别。即使是同一行业,各独立的企业法人之间(子公司除外),也只是大小的不同、经营种类的不同,不存在主仆关系。所谓主仆关系就是一种雇佣关系,被雇佣者要听命于雇佣者,被雇佣者不必有主人翁的思想,更没有主人翁的资格。显然,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之间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且法规要求工程监理企业与业主一样,都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对工程建设负责,对国家、对社会负责。

另一方面,它们都是建筑市场中的主体,都是因为工程建设而走到一起来的。业主为了更好地搞好自己担负的工程项目建设,而委托工程监理企业替自己负责一些具体的事项。业主可以委托甲监理企业,也可以委托乙监理企业。同样,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接受委托,也可以不接受委托。工程监理企业仅按照监理委托合同开展工作,对业主全面负责,但并不受业主的领导。业主对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没有任何支配权、管理权。如果两者之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不成立,那么就不存在任何联系。

(2)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之间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委托之后,业主就把一部分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权力授予监理企业。诸如工程建设各方面协调的主持权、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以及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以及围绕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种建议权等。业主往往仅留有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决定权、对承建商的选定权、与承建商签订合同的签认权以及工程竣工或阶段的验收权等。

工程监理企业根据业主的授权开展工作,在工程建设的具体实践活动中居于核心的地位。但是,工程监理企业毕竟不是业主的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界定。“代理行为”的含义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工程监理企业既不能以业主的名义开展监理活动,也不能让业主对自己的监理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显然,工程监理企业不是也不应该是业主的代理人。

(3)业主与工程监理企业之间是一种经济合同关系。

工程监理企业承接监理业务,首先应与业主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的经济利益、权利、职责和义务等在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中均有体现。

但是,监理委托合同毕竟与其他经济合同不同。这是由于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业主、工程监理企业、承建商是建筑市场二元结构的三大主体。在工程建设发包与承包这种交易活动中,业主向承建商购买建筑商品(或阶段性建筑产品)。买方总是想少花钱而买到好商品,卖方总想在销售商品中获取较高的利润。工程监理企业的责任就是既帮助业主购买到合适的建筑商品,又要维护承建商的合法权益。可见,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中处于建筑商品买卖双方之间,起着维系公平交易、等价交换的制衡作用。因此,不能把工程监理企业单纯地看成业主利益的代表。

2.4.2 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建商的关系

这里所说的承建商不单是指施工企业,而是包括承建工程项目规划的规划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任务的勘察企业、承接工程设计任务的设计企业、承接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以及承接工程设备、工程材料、构配件供应或加工制造企业在内的大概念。也就是说,凡是承接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相对于业主来说,统称为承建商。

(1)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建商之间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如前所述,承建商也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没有承建商,也就没有建筑产品;没有了卖方、买方也就不存在。但是,像业主一样,承建商是建筑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既然都是建筑市场的主体,那么,就应该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都是为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而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承担的具体责任虽然不同,但相对于业主来说,两者的角色、地位是一样的。无论是工程监理企业,还是承建商都是在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条款的制约下开展工作,两者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建商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虽然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建商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经济合同,但是,工程监理企业与业主签订有监理委托合同,承建商与业主签订有承包工程合同,合同内有承包商受到监理的条款。工程监理企业依据业主的授权,并根据建设监理法规、监理委托合同和承包工程合同等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承建商实施监理,从而形成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建商不再与业主直接交往,而转向与工程监理企业直接联系,并自觉接受工程监理企业对自己进行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