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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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

2.2.1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市场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标准。我国按照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得到社会公认、具有国际可比性、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等四项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取得,这体现了执业资格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只有当某一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刚刚设立,为了确保该项专业技术工作启动实施,才有可能对首批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采用考核方式确认。监理工程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第一个设立的执业资格。

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在于:

(1)保障监理工程师队伍素质能力的需要。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公正地确定监理人员是否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有利于统一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标准、有助于保证全国各地方、各部门监理队伍的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促进广大监理人员努力钻研监理业务,向合格监理工程师的方向努力,使之早日具备国家认可的监理工程师资格。

(2)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企业监管管理的需要。

我国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批时,对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行便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同时,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工程监理企业时,主要看重的是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素质与能力;政府部门加强监理企业监督管理,便于业主选择工程监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有助于建立建设工程监理人才库。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行,不仅把工程监理企业以内的监理人员资格确定下来,而且把工程监理企业以外已经掌握监理知识的人员的监理资格确认下来,形成蕴含于社会的监理人才库,有利于建设工程监管人才库的建立和运行。

(4)通过考试确认相关资格,是国际通行做法。

我国实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助于开拓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它是国际通行做法;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大幅度地提升了我国建设界的监理水平,而且更有利于监理工作与国际接轨。

(二)报考监理工程师的条件

国际上多数国家在设立执业资格时,通常比较注重执业人员的专业学历和工作经验。他们认为这是执业人员的基本素质,是保证执业工作有效实施的主要条件。我国根据对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对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也从两方面作出了限制。考试报名条件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3年的人员。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报考时,要填写“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并交验学历证明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三)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

(1)考试时间。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5月份进行。

(2)考试科目。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是对考生监理理论和监理实务技能水平的考察,是一种水平考试,因而采取统一命题、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标准、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考试科目共分四科,即《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对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即: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的人员

4)从事监理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工作人员。

(3)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国家人事部、建设部批准。

(四)考试方式和管理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一种水平考试,是对考生掌握监理理论和监理实务技能的抽检。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闭卷考试、分科记分、统一录取标准的办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所用语言为汉语。

对考试合格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即成为监理工程师。

我国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实行政府统一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组织有关专业的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编写培训教材工作。

2.2.2 监理工程师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是政府对监理从业人员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监理工程师经注册,即表明获得了政府对其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业的行政许可,因而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责任和权力。仅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则不具备这些权力,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根据注册内容的不同分为三种形式,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按照我国有关法规规定,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并且只能在一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注册。

(一)初始注册

经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

(1)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2)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一般要提供以下材料:

1)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申请初始注册的程序是: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同意后,连同上述材料由聘用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并颁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随时受理审批,并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对符合注册条件的进行网上公示,经公示未提出异议的予以批准确认。

(二)延续注册

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需要办理延续注册。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同样为3年,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准予延续注册的人员名单。

(三)变更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如果注册内容发生变更,如变更执业单位、注册专业等,应当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特殊情况

如果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将自动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五)注销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注册,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管理机构将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注销注册;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已失效;

4)依法被撤销注册;

5)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

6)受到刑事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2.2.3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及继续教育

(一)监理工程师的执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二)继续教育的目的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注册后的监理工程师不能一劳永逸地停留在原有知识水平上,而要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更新知识、扩大其知识面,通过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注册监理工程师每年都要接受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国际上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对执业人员的年度考核也有类似的要求。

(三)继续教育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必修课48学时每年可安排16学时。选修课48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1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1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2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2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8学时的继续教育。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变更执业单位时,在提出申请之前,还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字数在3000以上的,每篇可充抵选修课4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每次可充抵选修课8学时。

(四)继续教育方式和内容

继续教育的方式有两种,即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有:

(1)必修课: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2)选修课: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需要补充的其他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