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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症医学科规章制度
重症医学科的收治范围
1.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测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2.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测和适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3.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ICU的严密监测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4.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测与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通常不是ICU的收治范围。
5.优先获得ICU诊疗,是当ICU的病床使用率较高、一时不能满足患者需要时,符合“1”的患者要比符合“2”、“3”的患者优先获得ICU诊疗。只要可能,就应当使用评价疾病严重程度和预后的客观指标,对收治的患者进行分类管理。
(段淑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