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原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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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2017年4月短短一个月内,就发生了两个与商业模式专利保护有关的事件。这两个事件经过媒体大范围的宣传与报道,引起了法律界和商业界的广泛关注。虽然各媒体对这两个事件普遍都有一定程度的过度解读,但至少向公众传递了很有价值的信息。

第一个事件是2017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实施新版的《专利审查指南》。该版《专利审查指南》于2017年2月28日修订发布,其中在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中首次明确提出了有关“商业模式”在满足规定的条件时,不能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的规定。

新版《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该项规定被国内媒体乐观地解读为商业模式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法律保护。一时间,网络上大量出现了“商业模式专利”这个概念。自此,“商业模式专利”作为一个正式术语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引起了企业家的极大兴趣。在商业模式创新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越来越重要的今天,商业模式能够获得专利保护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

第二个事件是2017年4月18日,媒体冠以“共享单车第一股”之名的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行”)在IPO刚获证监会审核通过时,被国家“千人计划”海外特聘专家顾泰来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诉至公堂,上市进程因此大受影响。

根据国内媒体的相关报告,该事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永安行成立于2010年,在成立当年开始承接浙江台州、江苏苏州、上海松江的公共自行车系统项目。其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政府付费投资的有桩公共自行车领域。

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永安行在昆明、成都、长沙等地布局共享单车,投放量为5万辆,所带来的营收达36.83万元,占2016年总营收的0.12%。

2017年3月24日,永安行第二次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第一次在2015年6月)。4月6日晚,证监会公布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48次会议的审核结果,永安行顺利过会。

4月18日,专利权人顾泰来在北京、南京、苏州三地起诉永安行专利侵权,涉案专利为“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申请号为201010602045.8。

由于专利侵权诉讼行为的发生,永安行在5月5日被迫发布公告,暂停原计划举行的网上路演等后续进程,IPO中断。

6月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针对顾泰来起诉永安行侵害其发明专利一案做出判决,判定永安行的共享单车系统和公共自行车系统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顾泰来的诉讼请求。原告顾泰来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月28日,永安行重新启动IPO,并最终在8月17日成功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

但令人费解的是,根据《财经》12月29日的报道,顾泰来与永安行达成专利授权协议,永安行向顾泰来支付专利许可费,10万辆车以内每辆车每年支付13元授权费,即每辆共享单车运营每天约3分钱。当永安行投放自行车超过100万辆时,授权费降至每辆车每天1分钱。而顾泰来已于12月27日前往江苏省高级法院对两起专利侵权诉讼撤诉。

回顾整个事件,虽然永安行最终有惊无险成功上市,但专利诉讼对于IPO企业的影响可见一斑,最终往往会引起连锁示范效应。在可预见的未来,IPO企业将会面临更多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在此案例中需要注意的是,原告顾泰来所拥有的、用来控告永安行侵权的发明专利“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被认为是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专利,将会影响整个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

除了上面两个国内事件,还有一个发生在美国的与商业模式专利有关的事件。

2017年4月21日,美国一家名为Hailo Technologies的公司在加利福尼亚中央区法院对美国两大网约车运营商优步和来福车(Lyft Inc.)同时提起了专利诉讼。

涉案专利是专利号为US5973619,名称为“自动化车辆派遣和支付履行系统”(an automated vehicle dispatch and payment honoring system)的美国专利。这项专利由亚历克西斯·帕雷德斯(Alexis Paredes)发明。其于1997年7月10日向美国专利及商标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于1999年10月27日获得了授权。

该专利描述了一个软件系统,使用户能从菜单中选择一种通行方式,输入目的地和乘客数量,系统会显示估计的费用,然后用户通过支付卡支付费用。

该专利同样归属于商业模式专利的范畴。

上述三个事件引出了如下问题,这些问题均与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有关,应当受到企业家的充分重视:

(1)到底什么是商业模式?

对这个问题的准确解答是对商业模式创新进行保护的前提。如果我们对商业模式缺乏一个公认的、权威的、统一的定义和解释,那么所谓的商业模式专利自然也是不成立的。

(2)什么是商业模式专利?

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商业模式的有关规定是否意味着开启了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的新篇章?是否存在所谓的“商业模式专利”?是不是所有的商业模式创新都能够获得专利保护?或者商业模式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3)如何对商业模式实施专利保护?

如果商业模式满足了专利申请的条件,如何对创新的商业模式实施有效的专利保护?对商业模式进行专利保护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商业模式创新与技术创新、商业模式专利与技术专利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

我们通过对商业模式创新专利保护的深入研究,结合大量实践经验的总结,尝试对上述问题给出相应的解释和解答(这些解释和解答构成了本书的核心内容),希望能够对关注商业模式创新保护的朋友,尤其是企业家朋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发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