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实录4:1982—1997(改革开放40周年纪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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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总设计师(1982—1989)(10)

1979年7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同时,负责管理利用外国投资的专门机构——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也正式成立。随着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利用外资工作全面展开。

1980年,经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授权有关省市批准而兴办的合资企业有20个,这是改革开放后在我国产生的最早一批“三资”企业,投资总额2亿多美元,其中外商投资额为1.7亿多美元。

在这20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投资当年就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有北京航空食品公司、中国迅达电梯公司、浙江西湖藤器公司、中法合营天津王朝葡萄酿酒公司等。这几家合资企业都是老厂吸收外资合营进行扩大生产经营的,经过几个月经营,在生产经营管理上都有了很大的可喜变化。例如,北京航空食品公司于1980年5月合资开业后,加强劳动组织整顿和工人培训,改进配餐的品种和花色,到10月,每日供应中外班机的配餐份数由开业前的600多份增加到1320份,营业额从开业前的22万元左右,上升到9月的46万元,盈利额从5月的1.7万元增加到8月的5万多元。

从1980年5月1日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公司诞生到1982年年底,国内累计建立的“三资”企业总数有909家,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83家,外商投资为1.41亿美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793家,外商投资为27亿多美元,外商独资经营为33家,协议外资金额3.67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0.39亿美元。

“三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得到了邓小平的充分肯定。1985年8月28日,邓小平会见津巴布韦政府总理穆加贝时,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强调了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同时发展“三资”企业的必要性,他说:“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90%以上。同时,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针对这时出现的一些对利用外资工作的不适当指责,邓小平明确指出:“一个‘三资’企业办起来,工人可以拿到工资,国家可以得到税收,合资合作的企业收入还有一部分归社会主义所有。更重要的是,从这些企业中,我们可以学到一些好的管理经验和先进的技术,用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样做不会也不可能破坏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倒是觉得现在外国投资太少,还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此后,他又多次指出,“在本世纪最后的十六年,无论怎么样开放,公有制经济始终还是主体。同外国人合资经营,也有一半是社会主义的。合资经营的实际收益,大半是我们拿过来。不要怕,得益处的大头是国家,是人民,不会是资本主义。”

1984年,被邓小平誉为“新时期政治经济学”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公布,《决定》的第八点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进一步扩大对外的和国内的经济技术交流”。《决定》还进一步提出,“利用外资、吸引外商来我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这进一步推动了“三资”企业的发展。从1985年开始出现了外商直接投资的高潮,这一年新办的合资企业1412家,吸收外资0.30亿美元,比上年分别增长90.55%和90.31%,分别是前六年的1.5倍和1.4倍。到1987年年底,已批准登记的“三资”企业有1万多家,吸收外资总额达到335.25亿美元。

随着城乡多种经济成分的逐步发展,我们党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党的十三大报告认为,“在所有制和分配上,社会主义社会并不要求纯而又纯,绝对平均。在初级阶段,尤其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

党的十三大报告把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与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分配政策作为深化改革的任务之一,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他们发展。公有制经济本身也有多种形式。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外,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各地区、部门、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除了按劳分配这种主要方式和全体劳动所得以外,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就会出现凭债权取得利息;随着股份经济的产生,就会出现股份分红;企业者的收入中,包含部分风险补偿;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劳动力,就应当允许。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

进入1989年,由于经济上的治理整顿,特别是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的影响,我国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1989年上半年个体工商户约减少218.4万户,从业人员减少361.6万人,停业8000多家。个体私营经济出现了十年来第一次户数锐减的现象。与此同时,“三资”企业也停滞不前。

针对这种情况,1992年年初,邓小平在著名的南方谈话中明确指出,这几年“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今后“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

在邓小平南方谈话的精神指导下,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大胆吸收外国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引进外资,“不会损害社会主义,只会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

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报告对所有制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方针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要作用。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鼓励、扶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鼓励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的施行。

1993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我国政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20条政策,明确宣布:“除了关系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的行业外,原则上都允许个体、私营经济从事生产经营。”《意见》还强调要坚决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外部环境的日益宽松,社会条件的逐步改善,促进了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到1996年6月底,全国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突破2474万户,从业人员4544.2万人,注册资金886.7亿元,总产值1794.3亿元,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5763.3亿元。全国私营企业达到70.9万家,从业人员1014.2万人,注册资金3128.6亿元。

与此同时,“三资”企业也获得了很大发展。1995年6月20日,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对外贸易部联合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还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这是我国首次公布鼓励、限制、禁止外商投资领域的政策性文件。《规定》在原有基础上显著扩大了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拓宽了对外开放的领域,这是吸收外资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截至1997年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0.37万家,协议利用外资金额5193.8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额2205亿美元。从1993年开始我国连续五年是外商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第一次视察经济特区

1984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邓小平,离开正值隆冬的北京,在中央政治局委员王震、杨尚昆的陪同下,乘专列来到了鲜花盛开、春意盎然的南疆。

1月24日上午10时,专列经广州站时作短暂停留。广东省委负责人、广州军区的负责人到车上看望邓小平。邓小平深情地对广东省省长梁灵光说:“经济特区是我的提议,中央的决定。五年了,到底怎么样,我要来看看。”

中午,专列驶进了深圳车站。在深圳特区诞生后的第5个春天,邓小平迈着轻快稳健的步伐,踏上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带。邓小平的到来,给南粤沃土增添了浓郁的春色,也带来了几分企盼。深圳人此时此刻正怀着兴奋和忐忑不安的心情期待着……

还是在1979年1月,邓小平在一份香港厂商要求回广州开设工厂的《内部情况摘报》上批示:“这件事我看广东可以放手干。”随后在4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广东省的领导同志就如何发挥广东优势,吸引爱国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商来投资办企业问题,向中央常委汇报了在邻近港澳和沿海地区划出一些地方,设置类似海外的出口加工区的设想。向中央常委汇报后,省委书记习仲勋又带着这个意见向邓小平汇报,提出广东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邓小平听完汇报后,郑重地说:“还是办特区好,过去陕甘宁就是特区。中央没有钱,你们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也就是在这次会议上,中央授权广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据广东省委副书记王全国回忆:“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邓小平的倡议,5月,派国务院副总理谷牧率领一个由中央有关部委组成的工作组到广东帮助起草文件,一直工作到6月6日。然后到福建,福建就根据广东的报告,也起草了报告。谷牧把两省的报告带到北京。中央很快就批了。这就是中发[1979]50号文件。”文件指出:“出口特区”先在深圳、珠海两市试办,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设置。1980年3月,中共中央在广州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将“出口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文件,要求将深圳特区建成兼营工业、商业、农牧业、住宅、旅游等项事业的综合性经济特区。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正式宣告成立。

与香港一河之隔的深圳,从正式宣告经济特区诞生之日起,就开始了风风火火、沸沸扬扬的日子。一支支建设大军从祖国四面八方开到深圳河畔,一群群年轻的打工仔、打工妹从各地涌来。深圳,这个边陲小镇,一下子沸腾起来了。这里,到处响着推土机、挖掘机、起重机的隆隆声,到处可见步履匆匆的行人,领导和打工者一同住进低矮、湿热的工棚,一同起早贪黑在工地上,一同出大力、流大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