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制度与社会的关系
一、制度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构成
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是最普遍的社会现象。管理、领导、组织过程即人们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首先,与人类生命延续相联系的血缘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早形成的、最原始的社会关系,如父子关系、母女关系、夫妻关系等。其次,是人们在劳动过程或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或生产关系,如雇佣关系、劳资关系、产权关系、管理关系、工作关系等。最后一类可归结为人们在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社群关系,如朋友关系、邻居关系、校友关系、战友关系、同乡关系等。
在自然界的动物种群中,与生命延续相联系的血缘关系是自然形成、客观存在的,公兽觅食、母兽哺乳幼兽、群体活动等体现血缘关系的行为完全出自于动物的本能,既没有自觉的意识,也没有“外在化”的规定,这是一种靠本能而不是靠制度维系的种群关系。人类社会则不同。在人类社会几百万年的早期进化过程中,和动物一样,存在着靠本能维系和自然形成的、潜在的血缘关系和种群关系。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随着劳动和生产过程的出现,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又逐步分化出生产关系和社群关系。人类社会从动物种群中演化出来的过程是一个制度逐渐形成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一过程是一个人类对原始的、自然形成的关系逐渐认识并加以规定的制度化的过程。认识到人们之间相互存在的关系并对这些关系加以规定,是制度产生的标志,也是人类与动物的根本区别。马克思曾经说过:“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每一个人都处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这些关系决定了我们的角色、身份、地位并制约着我们的意识和行为。如我们在家庭关系、工作关系中各有不同的角色和行为要求。在现实社会中,人们是通过某种制度形式结成社会关系的,制度是人们的社会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在此意义上说,制度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构成。如果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考察,我们可以看到人类的血缘关系如何以不同的制度形式从原始人的群婚制演化为现在以一夫一妻制为特征的家庭关系。我们也可以看到,在从原始的石器时代发展到现代化的社会大生产的历史过程中,清晰地呈现出人们的劳动关系、生产关系和与之紧密联系的社群关系逐渐制度化的发展过程。制度使人类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转化为制度关系,使人们结成的群体转化为制度化的组织,使我们每一个人转化为与特定的家庭、组织、国家相联系的制度角色并具有相应的角色意识和角色行为。我们每一个人不仅是生物人、经济人、社会人,而且是制度人。在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成熟程度和先进程度与制度化的程度成正比,制度的先进性决定着社会的先进性,人们的认识水平的先进性和整个民族、整个国家的生产方式及生活方式的先进性。
二、制度构成以权力结构为主体
人类在对自身客观存在的各种关系进行制度化的过程中,必然会强化人们相互之间的影响力或作用力。当人们以某种制度形式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时,意味着他们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状态,其中有一方或一些人处于主导的、主动的地位,另一方或一些人则处于从属的、被动的地位,两者在制度作用下形成特殊的权力关系。一般来说,权力是权力主体 (起影响、制约作用的一方)影响、控制、支配处于依赖关系中的权力客体 (受到影响和制约的一方)的能力。
在原始的、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人们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依赖关系,但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关系。例如,在我国北京人甚或山顶洞人时期,老中青三代猿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依赖关系,但处于主导的一方与受影响和制约的一方彼此还不能称之为权力关系,和母兽哺育幼兽的行为一样,有影响力的一方表现出的是能力而不是权力。在一个非正式的群体中,可能会有某些人由于具有强壮的身体或聪明智慧而成为群体的领袖,我们一般称为自显的领导人。在动物界中,这种现象最常见,如猴王、狮王等,但是它们不是权力的化身,它们只具有能力而不具有权力。
权力是制度的产物,制度是产生权力的基础。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所看到的有权力的人都是指定的而非自显的领导人,他们是按照某种制度规定被任命或被选举产生的,例如部长、局长、主席、董事长、总经理等。在人类长期的进化过程中,原始的、纯自然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制度化的过程中逐渐演化为特定的社会关系、制度关系并形成与之相关联的权力关系。以血缘关系为例,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中演变为以父权、夫权为代表的权力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身是人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当人们用制度将这种关系加以规定、固定并通过强制力的制度执行不断强化时,其结果必然是使复杂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复杂的权力关系,使权力结构成为制度构成的主体。权力结构是由许许多多纵横交错、层级分明的职位、机构、部门组成的权力体系,每一个职位、机构及部门都被赋予相应的权力。无论是什么人,无论他具有什么能力,只要他被指定占据某一职位,进入某一机构或部门,就拥有了相应的权力,处于影响、控制、支配他人的权力位置上。在此意义上说,一个人是否具有权力主要不取决于他的能力而取决于他的职位,取决于他是否处于权力体系中。无论你的能力有多强,你没有一定的职位,就没有一定的权力。无论你的能力有多弱,你坐在某个职位上,就可以对那些能力比你强的下属发号施令。笑傲天下、运筹帷幄、决胜千里之外的诸葛亮听命于昏庸无能的阿斗,是因为他受制于封建社会的王权之下。
三、制度的核心是法律
制度有多种多样的形式,如在组织制度方面,有企业制度、学校制度、政党制度、国家制度等;在管理制度方面,有生产制度、税收制度、监察制度、人事制度等。这些制度或者涉及某一个具体组织,或者涉及某一个具体领域或过程。它们都只是涉及局部的制度规定和制度执行。但是,有一种制度形式不仅涉及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各种领域和各个方面,而且涉及社会上所有组织和所有个人的利益和行为,这就是宪法和法律制度。宪法和法律制度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①在制度规定方面,以宪法形式规定了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权力结构和指导准则,以基本法律和其他各种法律形式规定了所有组织所授予的权力和所有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②在制度执行方面,对国家秩序、社会治理、执行机构的职权范围和管理权限以及国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所有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可量化的行为标准和处罚措施;③在制度规定和制度执行的监督方面,明确规定了透明的、公开的监督机制及履行监督职责的司法机构。健全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是规定和理顺各种社会关系、构建强有力的制度规定和执行机构、有效提高制度效力的基础和保证。
正因为具备上述特点,在现代社会中,宪法和法律制度是整个社会制度的主体和核心。制度的核心是法律,法律的核心是宪法。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度,政党、议会、政府、军队、银行、企业、学校等各种各样的组织各有自己的结构、权力、职责和运行方式,自成体系又相互作用,构成一个庞大、复杂、有序运行的社会有机体。各种各样的组织虽然都有自己的组织制度,但是,它们的组织制度都要服从于宪法和法律制度的规定和制约,接受宪法和法律制度的裁决和执行。同时,具有各种组织身份的个人既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待遇和职责,又有共同的、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他们构成了在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相对独立的制度化群体和制度化组织。人们的行为除了要遵守所在组织的制度规定外,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组织的制度规定与宪法和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冲突时,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组织中的行为规定都是在宪法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一旦某个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时 (如贪污受贿行为),则交由组织之外的法律部门处理。也就是说,在某一组织中,组织成员的行为既受所在组织的制度约束,同时也受到宪法和法律制度的约束。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是依法治国的法制化社会的重要标志。
四、制度以制度场的形式存在
在制度化的组织中,无论是依赖关系、权力关系还是分工合作关系,都是一种人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在制度环境中,人们相互之间存在着一种作用力,这种作用力局限在特定组织或特定活动场所的范围内。我们可以将这个范围称为“场”。在自然界中,“场”是一种不同物体间发生相互作用的非常普遍的现象,每个场都有一个核心作为作用力的主要来源,如以太阳或地球为中心的引力场或磁场、电磁场等。在蜂群、蚁群等动物的群体活动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存在着“生物场”的现象。与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联系,“场”是制度存在的形式,我们称为制度场。制度始于规定,成于执行,表现为制度场。
人们以某种制度形式结成的组织本身是一种制度场,人们活动于其中产生相互之间的作用和作用力。和自然界中的“场”一样,制度场也存在着制度主体和制度客体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其中制度主体起着核心的、主导的作用。组织中的制度规制机构和制度执行机构构成制度主体,包括所有组织成员在内的制度互动者构成制度客体。制度场中的所有活动都是制度主体与人数众多的制度客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过程。公司、学校、军队、国家等所有的组织实体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制度场。组织中的所有成员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如管理关系、领导关系、监督关系、工作关系等,这种相互作用形成了一种合力,推动组织各项活动的开展和各项工作的运行,最终以制度效力的结果表现出来。
在以组织实体形式存在的制度场中,由制度规制机构和制度执行机构构成的制度主体是整个场的核心,对场内的所有人员具有强大的作用力。制度的吸引力和制度的强制力是制度场作用力的两个基本来源。首先,对于一个成功的组织来说,组织的目标、制度规定的内容、制度执行的效力对所有组织成员具有一定的吸引力,能够使较多的组织成员主动地聚合在组织中,结合成一个协调一致、共同努力的群体。与组织的吸引力相联系,群体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会产生不同类型的作用力,如集体聚合力、群体内聚力、组织整合力等。这是一种对所有组织成员的意识、行为有正面作用的制度力量。其次,制度主体的强制力或执行力也是制度作用力的主要来源。组织中的成员并不完全是对组织有认同态度的,即使是认同并自愿加入组织的成员也并非完全遵守制度规定或在行为方面与组织的目标和要求保持一致。在组织成员的相互作用中始终会存在一种与组织目标不同的反作用力,这种反作用力需要通过制度的强制力抑制和消除。制度强制力以制度执行机构和组织成员的执行行为和执行力度为主要来源,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持制度形式和制度场的稳定性、维护组织的整体行动和正常秩序、防止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等。
制度场和自然界中的引力场、电磁场、生物场一样,也有自己的作用力范围,如大学的校区、农贸市场的场地、政府的管辖区域等。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制度场的作用力范围已超出传统意义上的场地概念,如网络组织或者电子商务组织等,但是它们仍然具有制度场的性质和特征。市场也是属于这种类型的更为复杂的制度场,制度场的概念可以为研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供一种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