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几个重点
我认为,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关键是要提供两个保障。:一是为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文化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乃至决定性作用,提供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二是为依法管理文化活动提供管理体制机制保障。重点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从单一管理主体到文化共治
目前,我国文化管理主体是各级党委和相关政府部门。这种管理方式较为单一,应提倡党委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公民等不同主体共治。共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文化领域尤其需要强调共治理念。因为,文化活动与其他活动相比,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每个人都是文化消费者,也是文化创造者。文化管理要由现在的单纯依靠党委、政府管理文化,逐步转变为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等社会主体都有权参与管理文化,做到管理主体多元化。
文化共治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文化活动
社会力量支持文化活动,对文化的发展繁荣至关重要。这在2003年以后实施的国有演艺院团转企改制中充分反映出来。2003年以来推动的国有演艺院团转企改制,其中最重要的改革就是在几年内取消政府财政拨款。这项改革使得国有演艺院团失去了稳定的财政支持,在实践中遭到地方一致的抵制。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的演艺院团资金来源单一,仅有票房收入和财政支持。其中财政支持是主要来源。一旦失去财政支持,绝大多数国有演艺院团将难以为继。美国的文化艺术团体的收入来源构成是怎样的呢?美国的文化艺术团体的收入来源是多元化的,包括票房等营业性收入、企业赞助、基金捐助、私人捐助、联邦政府财政支持五个方面。研究发现,中美两个文艺院团票房等营业性收入基本相当,大致都占全部收入的40%左右。差别在另外60%收入的来源。我国文艺院团几乎全部是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而美国这部分收入来源是多样化的,有企业赞助、基金捐助、私人捐助,也有联邦政府财政支持。其中政府财政资助占美国艺术文化收入的比例还不到6%。这就是中美两国文艺院团的差别。中国文艺院团离开政府支持多数难以生存,而美国文艺院团离开政府照样能活得很好。这就是社会力量支持文化活动的价值之一。
以下是反映美国文艺院团收入及资助类型表:
美国文艺院团收入及资助类型(亿美元)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文化事业,不仅仅是从经济考虑,也有助于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管理。在美国,企业赞助文艺团体,同时也对该赞助资金的使用有要求。比如说,必须到中小学演出多少场次,必须到社区演出多少场次。还对资金使用效果有监督,如果没有履行协议或效果不好,就有可能对以后的赞助支持有很大影响。相比较来说,我国政府财政支持文艺院团很多经费,但对文化院团的经费使用,却难以有效监管,由此造成政府财政支持效益不高的问题。
实际上在中国,民间力量支持文艺院团是有深厚传统的。明清时期的扬州有许多戏班子,这些戏班子都是由大盐商资助的。20世纪20年代,著名京剧大师梅兰芳赴美国、苏联等国演出,引起巨大轰动。其活动之所以成行,也是企业资助的结果。
2.维护公民参与文化管理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
第一,鼓励民众参与文化决策。参与文化管理是公民的权利,也是责任。鼓励民众参与文化决策,就要让民众充分表达看法。这对集中民智、形成正确决策至关重要。必须承认,在这方面,西方国家比我们更有经验。
以美国围绕“世贸遗址清真寺”引发的论战为例。
“世贸遗址清真寺”论战,是由应该不应该允许穆斯林人在“9·11”事件中垮塌的纽约世贸大厦附近建造穆斯林文化中心的引发的大讨论,讨论的核心问题是美国究竟应该对穆斯林文化、对穆斯林民族持一个什么样的态度。
这件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0年8月初,纽约市城市地标保护委员会,全票通过一项决定,这项决定将拆除“9·11”世贸大厦附近的一幢楼房,取而代之的是,将在此新修建一座13层的伊斯兰文化中心,其中包括一座清真寺。从法律角度看,建造清真寺没有任何争议。首先,它计划建造在私人所有的土地上,没有动用任何公共资源和资金。其次,计划建造清真寺的负责人没有任何违法或遭到指控的记录。在美国这样崇尚宗教自由的国家,这两点就足以为任何宗教建筑获得批准扫清道路。但“9·11”留下的伤痕,使这个计划引发了美国社会各方的激烈争议。
反对方意见:不是不能建,别在这儿建。
①民调显示,52%的纽约市民反对在世贸遗址附近修建清真寺。②部分“9·11”受难者家庭坚决反对。一位叫莎莉的在“9·11”中失去儿子的母亲坚决反对。在听证会上,她高举一个抗议标语牌,上面写着“伊斯兰在他们征服的地方建造清真寺。”作为“9·11”遇难者家属代表,她认为,这完全无关种族主义,仅仅是感情问题。每一次经过世贸遗址“都感觉像经历地狱和死亡,更不用说要在那里看到一座清真寺”。③保守派人士坚决反对。前保守派领袖、前众议院议长金里奇认为,修建计划是一个公开的“侮辱”。纽约市前市长鲁迪·朱利安尼也称其为“亵渎”。
赞成方:借此修复穆斯林群体与美国主流社会的隔阂,疗治创伤。
①伊斯兰文化中心项目筹办人黛西·罕在听证会上说,这座伊斯兰文化中心的宗旨是“所有宗教共同的价值观将成为我们中心的基石,它将提供各宗教交流合作的环境。”②伊斯兰文化中心建设受到各方的支持。包括“支持和平未来的‘9·11’家庭”、美国犹太人委员会、纽约多种信仰中心、另外几家基督教和天主教教堂。③主流媒体一致支持。《纽约时报》:“如果一个国家自我封闭,拒绝多元文化、宗教和思想,这个国家永远不会诞生出下一个google或科技文化艺术的壮举。”⑤一些“9·11”受难者家庭也支持此事。《纽约时报》读者——一位在“9·11”失去丈夫和孩子的妇女说:“尽管心灵创伤的确会让人的情感‘不理性’,但人们必须教会后代区分情感和行为。抹黑所有穆斯林无法减轻伤痛,而只会加剧隔阂与误解。”
政府的态度:政府不能决定他们在哪儿祈祷
白宫发言人在回应此事时表示,此事完全应当由纽约当地政府和社区决定。纽约市市长布隆伯格对此事是不干涉的态度。他认为:“政府绝不应该告诉人们他们是否应该祈祷,或者他们在哪儿才能祈祷。我们希望来自世界各地的人在纽约时宾至如归。按他们自己希望的方式生活和祈祷。”
通过激烈的争论,最后,对穆斯林人在纽约世贸大厦附近持宽容态度占了上风。后来,美国总统奥巴马也明确表态,支持伊斯兰文化中心建设。
这场争论最大的价值是有利于形成共识,同时,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也有助于强化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第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文化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管理,常常能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前些年,韩国有一个反映家庭伦理的电视剧,其中有个情节,媳妇和婆婆因意见不合发生争执,媳妇认为婆婆不讲理,一气之下打了婆婆一个耳光。这在韩国引起了广泛的批评。一些民间机构抗议电视台,说媳妇怎么能打婆婆耳光这种做法违反传统道德。播放这样的电视节目是在挑战韩国的道德底线。后来,电视台公开道歉才平息了此事。
(二)从以行政管理为主到以依法管理为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文化领域的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文化领域的法治建设与其他领域相比还很滞后,文化法制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十分突出。建立中国特色文化法治体系、依法管理文化十分紧迫。
我国文化法治建设的问题有:
第一,立法盲点多。改革开放以来,文化领域仅颁布了2.5部法律,分别是《著作权法》、《文化遗产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中,著作权法不仅仅针对文化领域,也涉及其他领域。所以,只能算半部文化领域的法律。我国文化领域还存在许多立法盲点。许多早该通过立法规范的领域,目前都还是空白。立法滞后,不利于文化建设。如在新闻领域,因缺少《新闻法》,对采访权、报道权与拒绝采访权、拒绝报道权、采访范围和隐私范围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一些由高科技产生的互联网信息传播领域也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
我国立法盲点多也表现在具体行业立法缺失上。以广播电视业为例。美国广播电视业出台了《联邦通信法》、《公共电视法》、《美国有线电视法》、《儿童电视法》、《广播电视反低俗内容强制法》等众多相关法律。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相关法律出台。
第二,层级低,权威性、稳定性不强。目前,我国文化管理主要是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制定较为快捷等优点,但也存在层级低等问题。如电影管理、广播电视管理、演艺业管理等,本来应该通过立法提供依据的,现在只有管理条例,影响了管理的规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以公共文化服务为例。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但该意见主要是为“十一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同时,由于文件制定往往主要是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由于缺乏严格的界定,公共文化服务的内涵、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等一些基本问题还不够明确,也缺少法律依据,这给各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带来了困难。
第三,部门色彩浓。部门规章往往总带有部门色彩。在制定相关法规时往往从本部门的自身利益出发,为本部门设定各种审批权、管理权、处罚权,不利于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比如,出版业、电影业、广电业对民间资本进入的种种限制,演艺业、电影业对外资进入的种种限制,都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等管理模式的对外开放新要求不相符合。但要调整这些规定却很难,相关部门会找出种种理由强调其合法性,其实,实质问题是维护部门利益。
第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缺乏协调性、系统性。政出多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实施中的相互矛盾、推诿扯皮以及多头审批、多头执法和交叉处罚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前几年文化部与原新闻出版总署围绕一款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审批问题公开相互指责,此事甚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充分暴露了我国文化管理中法规不完善、政出多门的弊端。
文化领域的法治建设滞后,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文化领域存在着轻视,乃至排斥法治的倾向。一些人认为,文化产品具有意识形态属性。依法管理不适合意识形态管理,文化形态管理主要靠政策调节。这种把意识形态属性与依法管理对立的看法,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格格不入。
我认为,文化领域的法治建设重点应包括:
第一,加快文化立法。应加紧启动或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演出法、出版法、电影法、新闻法、图书馆法、博物馆法、文化市场管理法等文化立法工作。
第二,立法先行,依法规范文化建设。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欠缺。以文化产业为例。2000年中央文件中第一次提出文化产业概念,并提出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从2000年以后,中央和地方支持文化产业的文件不断发布。但由于没有出台相应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文件,党委、政府、市场、社会的边界并不清晰,解决文化产业在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缺乏权威的法律依据。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法律文件只有《著作权法》。而韩国政府与我国政府几乎同时提出要扶持文化产业。与我国不同的是,韩国是立法先行,出台和修改完善了许多相关法律,构筑了完善的文化产业法律支撑体系。
中国和韩国有关文化产业立法情况比较见下表:
中国、韩国有关文化产业立法情况比较
第三,文化法治建设与宪法和党的规章相统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加强文化法治建设,很重要的一点是应注意文化立法与宪法的统一。比如,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出版的自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图书、期刊出版仍是国有文化单位的专利。应根据宪法规定,首先放开对民间资本进入非时政类出版领域的限制,进一步搞活文化市场。
加强文化法治建设还须解决法律与党的规章相统一问题。我国实行的是党委宣传系统领导文化系统的管理体制。因此,党的规章与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统一的问题十分重要。2013年11月27日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宪法为上,党章为本。以宪法为遵循,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为党的规章与法律法规相统一指明了方向。
(三)从统一管理到差异化管理
1.区别营利性文化机构与非营利性文化机构
2003年以来的文化体制改革实践证明,将国有文化单位划分为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两类,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包揽,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采取推向市场、自负盈亏。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其科学性值得商榷。其主要问题来自两方面。一方面,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由于财政包揽,而财政资金的使用往往又是手续繁杂,这使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缺乏活力。另一方面,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既得不到财政的支持,又受到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二的严格约束,常常进退失据。
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两分法,最大的缺陷是设想公益性文化事业可以生存在一个没有市场干扰的真空地带,通过政府配置资源,就可以完成公益性目标。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两者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鸿沟。公益性文化事业需要重视开拓市场,经营性文化产业也要重视公共价值,两者并不相互排斥。只有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得到体现,文化产品才能实现价值最大化。
相比较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二分法,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的划分更科学,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对机构(或单位)的性质进行分类方法。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的区别是什么呢?营利性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者有权占有和支配经营收益;非营利性机构则是以承担社会目标、非营利为目的,经营者无权私自占有经营收益,只能将经营所得回报社会。非营利机构因为承担的是一种公共职能,所以可以获得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也可以接受社会捐助。
以美国为例。美国许多文化行业都划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类。如,杂志有营利的商业杂志与非营利的公共教育(学术)杂志之分。广播电视业有公共电台电视台与商业电台电视业之分。美国共有1150座商业电视台和9800座商业广播电台,有公共广播电台1630座,公共电视台365座。美国的《联邦通信法》是针对电信和广播电视媒介的私营部分而制定的。公共广播电视台所遵循的法律是196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公共电视法》。有线电视遵循1992年制定的《美国有线电视法》。
美国的演艺娱乐业有表演艺术与娱乐业两大类。其中,表演艺术属非营利行业,其资金来源是由支持表演艺术发展的基金会来运作,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免税政策提供支持,并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和审计程序。而娱乐业则是高度商业化的,其主要形式为大型演唱会、电影,电视、音像、体育等活动,主要是通过与媒体的紧密互动,进行商业运作,以此来实现其营利目标。
相比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二分法,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的划分的优胜之处,一是按照机构所承担的目标确定其性质,而不是按照所有制、按照意识形态人为确定。二是将对收益的支配权作为衡量机构性质的重要标准,防止公共资金的私人占有。三是强调无论什么类型的机构都必须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都要以满足公众需求为目标。四是有助于调动社会力量支持非营利性机构,使非营利性机构资金来源多样化。
按照营利性文化机构与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两大类来划分,并进行相应的改革,应是下一步我国文化单位、特别是国有文化单位深化改革的方向。
2.对文化内容实行分类管理
文化内容管理是文化管理的核心。应改变目前在文化管理上大多依靠“禁查堵”的做法,加大管理方式的创新力度,重点是对文化内容实行分类管理,对文艺产品实行消费分级制。文化市场越是发达,文化产品的类别就越是丰富,消费者欣赏趣味也越是多样化。对文艺作品实行消费分级制,正是为了满足不同类型消费者需求。
2013年,周星驰导演的电影《西游降魔篇》在全国各地放映,市场反响很好。但因为里面暴力镜头很多,很多家长带着孩子看了一半就走了。这件事也让人们更加意识到分级制的必要。
2012年5月22日,韩国人金宰贤在网上发布《一个韩国人不喜欢中国的十大理由》。金宰贤提及的不喜欢中国十大理由中,其中一个理由就是中国没有实行电影分级制。他不赞成此前中国国家广电总局负责人的说法:“中国目前还不适宜推进电影分级制。相关部门对国外电影分级制进行了广泛的考察,得出了‘在实践中还没有看到非常成功的经验’的结论。”他强调,韩国就是实行文艺产品消费分级制成功的国家。
从美国电影业发展历史来看,美国电影经过了一个从行政审查到分级制的过程。1930年,天主教教士丹尼尔·劳德公开宣称,电影正在败坏人们的道德观,并起草了一部电影审查法典。这部法典被电影工业的巨头们接受并交由美国制片人和发行人协会(后来更名为美国电影协会)主席威尔·海斯执行,史称《海斯法典》。《海斯法典》很严苛,如白人和黑人不能通婚,不能出现接吻镜头等等。《海斯法典》一公布,就遭到电影创作人员的反对,而且出现了许多违反规定的影片,海斯法典失去了意义。
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美国电影协会提出电影分级制,把电影分成五级:大众级、普通辅导级、特殊辅导级、限制级、成人级。主要是根据电影的暴力与性表现的程度等进行这些划分,并对每个类别作了界定。具体如下:
实行电影分级制,有助于帮助消费者选择不同类型的电影。
人们往往以为,实行了分级制会导致表现暴力和性内容的电影泛滥。其实不然。美国是最早实行电影分级的国家。有统计,实行分级制以后,美国历史上票房收入最好的前十部电影,都是大众级电影。
我国应该借鉴美国影视分级制的做法,逐步用影视分级消费制,代替影视行政审批制。
3.对承担不同功能的媒体实行分类管理
对不同性质的媒体制定不同的法律,进行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做法。如,《联邦通信法》美国电信和广播电视媒介的主要法律依据。《公共电视法》针对公共广播电视台,《美国有线电视法》针对有线电视。美国对影视媒体的管理注重差异性,针对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性质进行不同的管理。
我国坚持媒体是党的喉舌。从原则上讲,这没有问题。但从实际来看,以报刊为例,现在全国报刊有一万两千家,真正作为喉舌、承担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的报刊党报党刊只是其中的很少一部分,绝大多数都是公共教育、学术、休闲娱乐类报刊。因此,需要对媒体区别对待,实行分类管理。时政类媒体可作为党的喉舌,可采取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方式,保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非时政类媒体,则应允许民间力量和外资进入,这样可搞活媒体市场。
对承担不同功能的媒体实行分类管理,还包括要区别承担不同职能的媒体。对承担公共职能的报刊,财政要给予资助。2012年8月3日,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按照时政类与非时政类划分两类报刊,要求时政类报刊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对非时政类报刊,要转企改制,自负盈亏。按照这个规定,学术期刊也要转企改制。转制为企业后,原则上财政将不再提供支持。学术期刊承担的是公共服务职能,推向市场必将引起学术混乱,买卖文章盛行。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学术发展实际。
总之,文化管理切忌搞一刀切。不同文化行业有很大差别,同一个行业内不同文化单位的职能也有不同,应区别对待,实行差别化管理。
(四)从分业管理到综合管理
目前,我国文化管理实行的是分业管理。随着文化的发展,这种分业管理格局越来越不适应现实需求,需要逐步从分业管理转向综合管理。
分业管理格局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分业管理造成各个文化管理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以音像业管理为例,其进口产品的内容审查、发行和市场管理、出版和复制分属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三个政府行政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第二,分业管理格局与产业融合潮流不吻合。在当代社会,文化生产与信息、旅游、制造、建筑、商贸、休闲、餐饮等相关领域的结合日趋紧密,产业边界日趋模糊。随着产业融合步伐的加快,文化生产正经历着产业调整、重组和转型,分业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突出。如产业上下游环节割裂,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多头审批、重复管理与管理缺位并存等。
因此,文化管理需由分业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应稳步推进大部制,文化管理实行大部制是国际趋势,如英国的文体部就是大部制式的管理。除承担相当于我国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国信办、工信部、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八个部门的职责外,还承担建筑、体育、时装、园林等职能。
(五)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当前,文化领域面临着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新形势。
1.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倒逼文化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继2000年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以开启国与国投资谈判为契机,我国将实施新一轮对外开放。
新一轮对外开放有三个关键概念。
第一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准入前国民待遇”指要给予外国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如果对内资没有审批,对外资也不能审批;如允许内资投资某个行业,也应该允许外资投资这个行业。
第二是“负面清单模式”。负面清单是一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管理方式。政府以清单的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就是我们常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与我国惯常采用的“正面清单+行政许可”的方式相比,大大减少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是“21世纪议题”。“21世纪议题”包括环境保护、劳工权利、国有企业等。这些议题与以往议题最大的区别是,对一个国家的约束从“边境”到“边境后”。以国有企业议题为例。在相关谈判中,要求国有企业保持“竞争中立”。即国有企业须公正、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不得有任何垄断行为。
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意味着开放水平的大幅提高,是行政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的重大调整和根本性变革。
文化领域如何适应新一轮对外开放是一个突出问题。
我们知道,2000年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我国放开了一些文化市场。主要有:电影业:每年引进的美国大片由原来的10部,增加到20部,采取分账放映,3年后增加到24部;允许外资参与改造、改建中国电影院,但外资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同时规定,我国电影市场的2/3必须是国产电影。
报刊业:加入后三年内,取消对从事报刊分销服务的外资企业在地域、数量、股权及企业设立形式方面的限制。
国外资本可以以合资形式参与我国文化产品生产。
互联网:外国公司可以在我国投资包括信息内容供应业务在内的互联网公司。
广告业:入世后4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但总体来说,与发达国家以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文化产业开放度还很低,涉及文化产业核心内容的领域,基本上是完全禁止外资进入。国外有研究机构以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广播电视电影为对象,以开放度为权重,对主要国家的开放度进行了打分,情况如下:
表1中,中国部分分为政策层面和实践层面,这是指在政策层面我国是完全禁止外资进入新闻出版印刷发行领域的。但各地在实践中打擦边球,实际上突破了政策限制。比如,印刷业一直是禁止外资独资经营的,但深圳就有日资独资的印刷企业。不过从表1可看出,我国在这个领域的开放度仍然很低。
表1 主要国家在新闻出版领域的开放度对比
广电业情况见表2和表3
表2 欧洲各国广电业外资限制规范一览表
X (完全限制)、P (部分限制)、N (无规范)
表3 部分发展中国家广电业外资限制情形一览表
X (完全限制)、P (部分限制)、N (无规范)
由表2和表3可看出,与我国在广播电视领域完全禁止外资进入不同,欧盟国家开放度很高。一些发展中国家近些年也放开了对广播电视业的限制。主要原因:一是认为文化需要交流;二是把广电业视为一个经济门类,可以增加就业和税收;三是对广电业的意识形态看得不如我国重。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法国、加拿大提出在国际贸易中要实行文化例外,但实际上这两个国家文化开放度都是很高的。
2.文化领域要顺势而为,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面对新一轮对外开放,有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文化产业涉及意识形态,属于国家核心利益。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视、演艺、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等文化产业核心内容部分,应实行文化例外,不参与对外开放。
另一种看法认为,应该承认文化与其他投资品不一样。但文化例外不是文化免谈,更不是文化排外。对外开放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回避文化产业开放问题。对于一些敏感的文化领域,可以通过设定负面清单、内容审查、安全审查、市场监管等各种手段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政府进行扶持。
我本人赞成第二种看法。我认为,在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中,文化领域应该坚持以下三原则:
(1)坚定不移,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第一,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
第二,从历史经验看,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开放就繁荣,封闭就落后。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欧美老牌发达国家,还是战后发展较快的国家,它们的成功都具有高度开放的共性。从我国历史看,几个号称盛世的朝代,无不是商通四海,文播天下;而清朝的闭关锁国,则导致了落后与挨打。
第三,我国文化发展繁荣迫切需要扩大对外开放。
一是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文化发展。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凡是开放度高的文化领域,发展状况最好。比如,互联网业和电影业。凡是开放度低的行业,发展就滞后。
二是遵守国际准则、国际惯例需要扩大对外开放。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一般都放开文化产品的市场准入,包括:允许国外的报刊、图书、音乐、影视等文化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允许国外资本收购本国的文化企业,20世纪80年代,日本索尼公司就收购了美国的著名电影公司哥伦比亚电影公司;允许国外资本在本国建立销售渠道,包括书店、影院等。尽管现在我们还没有放开,但迟早要走这一步。
三是扩大对外开放是我国文化产品走出去的需要。我国文化产品要走出去,就要允许人家进来。广播电视内容历来是严格管控进入的领域,但为了中央电视台四频道落户美国,作为交换,2001年,美国在线时代华纳、凤凰卫视和新闻集团中文节目获准在广东珠江三角洲落地。后来,包括CNN等多家境外电视媒体也在珠三角部分落地。目前,共有几十个境外频道落地珠三角。实际上在此之前,国内大部分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等涉外机构都可以直接接收国外电视信号。
第四,进一步对外开放,要有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我们有制度优势和文化优势。从文化来看,中华文化绵延数千年,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具有极大的凝聚力。如果我们对自己的制度和文化有信心,就没有理由不积极开放。只要把制度优势和文化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中国的文化企业在国防市场就一定有竞争优势。
(2)把握底线
文化领域扩大对外开放水平还要有底线意识,做到有序开放。一些涉及国家信息安全的核心领域,不能对外资开放。一些目前我国文化行业竞争力不强的行业,可采取恰当的方式对外资进行一定的限制。
(3)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结合
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通过设定负面清单等各种手段进行保护,只是权宜之计。守住底线不仅仅靠负面清单,从根本上讲靠的是制度、是文化。负面清单列得少一些,不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大的影响,也不会把我国产业搞垮,因为还有外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金融审慎监管、市场监管、商业网点和城市规划布局、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标准等很多手段可用。
3.加强研究,为文化领域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智力支持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是新课题,需要加强研究,搞深搞透,做到胸有成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