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设概述
一、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设概述
(一)美国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纸本目录。纸本目录由政府出版局负责目录编制。纸本目录起源于1895年政府印刷局开始出版的《美国政府出版物目录月刊》,到2004年纸本目录停止印刷出版,最后正式并入网络版。
另一种是网络目录。网络目录由原来纸本发展到政府的统一定位系统,并从一个地区逐渐向全国发展。
1994年6月,美国政府创立了GPO Access,为美国公众提供在线政府信息资料库、寄存图书馆的免费馆藏、联邦机构的档案及法律文献等政府信息。GPO Access将联邦政府信息按照主题分为11个一级类目,分别是商业与劳工、教育、环境、食品药品、津贴与奖励、健康医疗、军事与安全、科学技术、货币与经济、社会事务、交通。但最近,在网站中,已将“商业与劳工”和“货币与经济”合并为“商业与经济”,一级类目被调整为10个。
美国政府的信息公开目录库目前收集了52万多种的政府信息记录,其中包括了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资料。政府出版局下面还有专门的书目控制部门,专门编制有关政府出版物出版目录等文件。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采用了多种分类标准,包括美国国会图书馆分类法、杜威十进分类法等。样本是美国政府出版物纸本目录的样本,样本包括了信息名称,也包括了其他的细节。有专门的政府出版物的分类号。
(二)英国
英国传统纸本出版物的历史很早,在线网络服务没有美国发展得那么快,英国政府出版物机构是皇家出版局。大多数的文献都是由政府出版局进行出版。英国政府出版物的纸本目录主要有《英国政府出版物目录月报》《目录年报》《英国政府出版物指南》等。英国还建立了一些重要计划,包括英国政府出版物当前的知晓计划,这是一个商业性的数据库,提供了政府出版物的记录摘要。
按照《信息自由法案》的要求,英国政府各政府部门必须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信息公布方案”,根据该方案发布信息,并保持方案和信息的更新。《信息自由法案》要求各部门的“信息公布方案”必须明确三项内容,即明确信息的分类、明确每类信息的发布方式、明确每项发布信息是否收费。
英国商业部在其网站公布的“信息发布方案”主要包括如何获得信息、发布信息的目录、格式与语言、版权及反馈五项内容。其公开信息的目录按照字母顺序排列了所有的发布信息,每项信息主要包括分类、格式(如书面、网页、Word格式或PDF格式等)、何处可获得该信息及是否收费四项内容。
英国的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列表GCL(Government Category List)属于“英国电子政府元数据框架(e-Government Metadata Framework)”的一部分,它主要是按照主题进行分类,有12个一级类目,分别是:农业、环境与自然资源;艺术、娱乐与旅游;商业与工业;犯罪、法律、司法与权利;经济与财政;教育、职业与工作;政府、政治与公共管理;健康、营养与看护;信息与通信;国际事务与国防;公民、社区与生活;科学、技术与创新。
(三)日本
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起步较早,1999年日本颁布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标志着日本正式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该法于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实施的还有该法的《实施细则》,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通过建立政府文件阅览窗口制度来实施的。
政府文件阅览窗口制度的建立目的是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政府信息,其实施方式是在各政府机关的窗口部门、图书室等地方放置本机关“公开文件目录”,供公众查阅,然后根据公众的申请,调出具体文件供阅览或复制。“公开文件目录”主要包括一般性的与公众相关的出版物、统计数据、资料、通知等。据统计,自2000年3月31日起,日本各行政机关公布的“公开文件目录”共有677876个文件。“公开文件目录”既可以在各政府部门的网站上检索到,也可以在e-GOV(电子政府)上查到。
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设概述
我国政府于2007年4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为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目录应当包括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编制工作小组主抓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工作,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分类标准、元数据方案、索引号编码方案、内容概述规范、目录格式规范等,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技术解决与实现方案,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规定了八个必选核心元数据,即索引号、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发布机构、信息分类、获取方式和著录日期。
索引号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具体条目的唯一识别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必备的要素之一。国办方案中,索引号由前段码和后段码两部分组成,前段码和后段码之间用字符“/”隔开,总长共20位。前段码共九位,包括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后段码共10位,由四位阿拉伯数字形式的年份代码、“-”分隔符和五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组成,用来对本行政机关所管理或拥有的政府公开信息进行唯一标识。
信息分类有四种方式,即主题分类、机构分类、体裁分类和服务对象分类,目前国务院推荐各地政府使用主题分类,其他分类方式根据情况而定。
主题分类将政府信息划分为22个一级类目,即国务院组织机构;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民族、宗教;对外事务;港澳台侨工作;国防;其他,并在这22个一级类目下设立132个二级类目,各单位可结合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对现有主题分类进一步深化和扩展,可适当细化和扩充至三级类目,甚至四级类目,以便形成的详表能够涵盖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所有相关信息资源。
内容概述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的具体条目的内容进行简单描述,类似于文摘或内容摘要。《通知》中对内容概述的编写提出了具体要求。内容概述是具体目录编制中的一个难点,也是需要花费较大精力的地方。
目录格式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最终的展示形式,目录格式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政府信息利用的效率。《通知》中对网上目录格式和纸本目录格式均作了详细规定,并组织设计和开发了国务院办公厅的目录管理系统和网站发布系统。
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施指引(试行)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实施指引(试行)》值得国家档案管理部门在制定开放目录标准时借鉴和学习,该指引包括以下四大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的构成与功能
1.目录系统的构成
目录系统主要由管理子系统和服务子系统两部分构成。
2.管理子系统
管理子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信息采集、元数据标引、信息审核、信息发布(传递给服务子系统)等,实现对信息采集、编审、发布的全程控制。同时,还包括元数据管理、分类管理、流程管理、统计管理、用户及权限管理等辅助功能。
3.服务子系统
服务子系统主要是通过互联网提供政府信息的检索、分类导航、信息展现、下载打印等服务,使公众能快速、便捷地查阅、获取政府信息。
第二部分 政府公开信息核心元数据
核心元数据是描述政府公开信息特征的基本属性的集合,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目、建库、发布和查询。根据《条例》规定和检索、查阅信息的需要设定14个核心元数据,其中六个必选项、三个条件必选项、五个可选项。
1.索引号(Identifier, 20位字符串,必选项);2.名称(Title,自由文本字符串,必选项);3.内容概述(Description,自由文本字符串,可选项);4.生成日期(Date,日期型,必选项);5.有效期(Validity,复合型,可选项);6.文号(Document Number,自由文本字符串,条件必选项);7.相关信息(Relation,复合型,多项可选项);8.发布机构(Publisher,复合型,必选项);9.关键词(Keywords,复合型,条件必选项);10.信息分类(Category,复合型,必选项);11.在线链接地址(Online,字符型,可选项),12.信息格式(Format,字符串,可选项);13.语种(Language,字符串,条件必选项);14.著录日期(Metadata date,日期型,必选项)。
第三部分 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
第四部分 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展现形式
1.列表形式;2.简要形式;3.细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