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深刻的命题,就是怎么样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思想来治国。所以各个方面都应当提“法治压倒一切”,强调依法治国。自然,一个国家要做到依法治国,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得有序运行。如此,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如何理解有序,就涉及了两个不同的层面:
首先,依法治国当然要有规则来指导国家的运行。
因为有序的最重要基础就是规则的指导,如果压根不存在规范运行的规则,怎么能叫做有序呢?
其次,权力的运行要有序。
如果权力运行不能做到有序进行,比如法院的司法权力运行无序,公安机关的运转无程序可依或者不遵守程序,那么怎么能够说国家处于有序状态呢?同理,政府的采购工作也只有在规则的指导下有序进行,这样才能叫做依法治国。
无疑,如何处理私权和公权两者之间的关系自然就在依法治国理念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当然私权的行使要考虑到群众的利益,不能随意被剥夺,也不能被非法予以限制;而公权则不同,凡事都要考虑到其行使的范围。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提到了“法无授权即为不可”,这当然是就公权而言的。我们现在特别强调公权与私权两者之间的不同,强调公权绝对应受到限制!就是因为其没有授权就应该被禁止;至于私权则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都是自由的。
从依法治国的根本精神来看,私权是基础,公权是管理的工具。把私权视为我们依法治国的基础来对待,很有好处,能够解决许多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故而公权才应当严格加以限制,没有权力清单,没有授权,权力即不能随便行使。也正是由于公权力最容易被滥用,因而才使对公权力的限制成为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是公权的本质特征之一。
这也是我们强调依法治国,首先就得要有法律规范中的应有之意。然而我们现在的立法无疑是有很多问题的,而且都还不那么明确。比如说,现在大家都讲网上规则。那么,针对互联网犯罪,到底什么叫犯罪?什么叫不犯罪?据我所了解,现在互联网并没有一个正式的刑法上的规定,最多是“两高”,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但光靠司法解释能够作为一个治罪的标准吗?这个问题是需要我们很好地思考的!而就互联网犯罪而言,现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了造谣。但造谣到底怎么来下定义呢?什么才叫严重的造谣呢?所以怎么来区别这其中究竟哪个是有罪的,哪个是无罪的,就缺少明确的规范了。以此为例我只是说,我们的立法还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需要我们不断予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无疑是对《政府采购法》中不明确的地方做出的相应补充规定,以便使有关立法更加完善。这一条例中涉及了私权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涉及对公权力的限制问题。要规范政府权力的运行,是对国家依法治国之法治理念的一种响应。
显冬作为我的学生与他自己的学生魏昕的这本书,从这样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通过对法规条文的理论诠释,特别是具体案例的生动说明,无疑可以给政府采购实践工作提供一个很好的“有法依法,没有法律依习惯,没有习惯依法理”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参照范本。
是为序!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