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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问题都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得以解决。但公共利益不能够仅仅凭某个人的单独意思私自就能决定,当然也不能够完全由政府一方即予以决定,所以才有了民事主体如何来参与公共利益的决策程序问题。显而易见,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任何一种办法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但有程序规定终究就比没有程序规定要好得多。因此,公权力的行使往往就成为了程序性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江平
第2章 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和管理
《招标法》作为“公法”的内涵体现在有关执法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程序、结果和投诉的管理;在法律框架下,招标人和投标人通过招投标这种特殊的要约承诺,平等、自愿地签订民事合同则是《招标法》“私法”内涵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