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账务处理与纳税操作指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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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概述

1.1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增值额为课税对象,采用税款抵扣办法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1.1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1.1.1 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

(2)进口货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1.1.1.2 征税范围中的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寄售业销售寄售物品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5)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1.1.1.3 征税范围中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①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其他单位投资;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其销售行为应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其销售行为应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征收增值税。

(3)兼营行为

①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营非应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1.1.2 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1.2.1 一般纳税人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1.2.2 小规模纳税人

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1.1.3 增值税的税率

1.1.3.1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除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外,一般适用17%的基本税率。

(2)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1.3.2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1.1.4 增值税会计账户设置

为了准确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情况,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等二级明细科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采用多栏式。在借方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和“转出未交增值税”五个栏目;在贷方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转出多交增值税”四个栏目。

各栏目核算内容如下。

①“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②“已交税金”专栏,核算企业当月应交而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额。

③“减免税款”专栏,反映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款。

④“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⑤“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⑥“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销货时用蓝字登记。退货时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⑦“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

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⑨“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一般纳税企业月中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月度终了,企业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结转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2)“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账采用三栏式。

月度终了,企业应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如果企业本月有多交的增值税,应将其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企业在本月缴纳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期限届满或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欠交的增值税;若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增值税。

1.1.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1.5.1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1)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其中,公式中的“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3)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或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其中,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

1.1.5.2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进项税额=买价×13%

④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7%

其中,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目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运输企业已经由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改为增值税纳税人,上述计算方法已经不再适用,后面的章节会进行详细介绍。在此,仅作为增值税的概述供读者了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③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⑤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1.1.5.3 应纳税额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