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方法、理论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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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什么是生命伦理学?

一 关于生命伦理学的一种介绍

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医生已能够用心肺机来维持那些之前没有康复希望的人的生命。随后不久,摘除他们的器官用来移植也成为可能。但对许多医生而言,这产生了一个问题:从活的、喘气的人身上顺手摘除器官在伦理上是否正确?有意思的是寻求解决这一伦理难题(conundrum)的方式:一些医务工作者请求教皇对此做出裁决。这是生命伦理学早期争论的一个例子。另一个例子是对第三帝国(the Third Reich)时期医生在集中营(concentration camps)中的行为的争辩,这出现在纽伦堡医生审判(Nuremberg Doctors' trial)之中。此后,生命科学的发展引起了有关克隆、胚胎研究、基因诊断和筛选、异种移植和对人类大脑干预的无数争论,主题突出且集中在几个问题上。这些辩论不再局限于医学实践的个体领域,而且对整个医学实践和日常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没有普遍认可的道德权威能够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的回答。生命伦理学争辩在一定程度上是在诸多公众参与,且在广泛的道德信念多样化背景下进行的。

这些是生命伦理学在过去40多年中确立起全球性影响的环境和相当多样的背景。隶属于议会、政府部门、教会和科学组织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创建,大量从事生命伦理学探讨的研究机构创立,以及巨量的著作、期刊和其他出版物涌现等。就此而言,一本生命伦理学导论将面临大量繁杂的文献资料。如果一个作者声称要对所有这些不同的争辩、观点和出版文献做一评述,那注定是不现实的。况且,生命伦理学的辩论在不断地推进中,那样的导论很可能在眨眼间就变得过时了。

因此,本书的首要目标不是对所有具体的辩论进行综述,而是重点对在生命伦理学中起作用的方法论问题和理论观点进行评析。介绍生命伦理学将面临许多特殊的困难,从一开始就牢记这一点是重要的。比如,与写一本量子物理学导论不同,尽管后者想来也可能不是件容易的工作。对生命伦理学评述的困难与以下事实相关:生命伦理学的辩论发生在学术与公共政治对话的交互面上;生命伦理学学科具有跨学科特征,且学术界对生命伦理学究竟是什么还没有达成共识。为了回答生命伦理学是什么,或应当或可能是什么,我首先说一下生命伦理学建制化的几种形式,并描述生命伦理学的跨学科特性。随后我将讨论生命伦理学在生物科学发展中的作用,对一些确定生命伦理学概念内涵的努力做些评述。

(一)生命伦理学的建制化

正如上面已指出的那样,生命伦理学产生于(生物)医学科学公共辩论的背景之中。生命伦理学的建制化主要归因于议会、政府和教会对医学科学和生物技术发展中出现的伦理问题有日益增加的决策咨询需求。大量的伦理委员会应运而生以满足这些需求。这些机构的功能各不相同。一些委员会的建立仅仅是为了对具体的、定义明确的问题提供咨询,另一些则成为常设的咨询理事会,功能是关注生物科学或其他新技术领域中广泛的社会相关问题,如作为欧盟委员会咨询理事会的欧洲科学和新技术伦理学团体(the European Group on Ethics in the Sciences and New Technologies)。这些委员会工作定位不同,规模和组成也有差异。一般而言,这些委员会是由医生、法学家、哲学家和神学家组成的多学科委员会,委员也包括教会、残障人士权益保护组织等相关社会团体的代表。

除隶属于政治机构的伦理咨询理事会外,也有直接为研究者和医院提供咨询服务的各类委员会。这些设置在医疗机构的所谓的“伦理委员会”,旨在核查医学实验受试者的风险保护和知情同意实施的情况。“伦理委员会”的名头对这些组织而言有些误导,因为它们的目的不是对有争议的研究计划进行伦理探讨,而只是核查相关的行为规范是否得到遵守。这些委员会通常由医生组成,并有一名(神学或哲学的)伦理学家和一名法学家做辅助。

近年来,临床伦理委员会和制度化的伦理咨询理事会相继设立,以应对医生、护士和患者在治疗和护理决策过程中出现的冲突和难题。这些咨询服务机构的任务是针对通常难以界定的具体案例提供咨询和建议,主要是在临床实践中设置一种机制,以使相关的冲突通过论据和程序被透明地化解。通常,这些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看作调解冲突和保护决策者的平台。但在任何情况下,这些委员会应当是让那些不易解决的现实冲突能够以伦理上负责任的方式加以解决的平台。

伴随着这三种类型委员会的出现,生命伦理学产生的语境已经具备。从一开始,生命伦理学的目的就是对政治、研究和临床实践中的复杂决策提供咨询和进行思考。在医学领域,出现越来越多的传统伦理准则无能为力的情形:道德直觉缺失、没有(或缺少充分的)法律安排来规范决策过程。在这种情形中,“生命伦理学”的表述首先预示着一种对规范医学实践的伦理和法律准则的需要,以及为决策者提供指导的需要。然而,这种不同于其他冲突调解方式的特定的咨询和思考形式以何种方式进行依然是不明确的,而且这些理事会的咨询任务如何与已建立的“生命伦理学”学科关联也不明确。

此外,这类咨询任务与已讨论的体制化委员会形式有明显区别。临床伦理委员会处理的是特殊案例。通常,这些特殊案例要在法律规制、既有的行规和广泛认同的道德信念背景下加以解决。然而,对伦理建议的迫切需要表明,越来越多的实践成为问题,越来越少的道德信念可以被理所当然地公认。然而,没有普遍适用的伦理理论可用于指导医学实践中的冲突处理。当然,当事人倾向于求助医学知识、某些熟悉的医疗和护理准则,以及那些被(正确或错误地)认为没有问题的伦理原则。偶然地,医疗实践的惯例正好部分地建立在那些行为是否能满足公共领域所普遍认可的标准问题之上。医疗专业只是在强势的层级组织规范和法律规制的范围内成功地确立某些医疗规程和标准。无论如何,对一个确定规范的实际遵守和它的伦理正当性是两回事。每当临床上对伦理咨询提出需求时,仅仅依据既有的实践标准与道德信念来评价具体案例是远远不够的,也必须给予这些标准和信念自身考量。因此,对伦理咨询的需求也预示着反思既有实践形式的必要性。

再者,在公共领域广泛进行的有关伦理主题的讨论,特征是在这些领域没有共同认可的道德信念,最多只能达成部分共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是因为许多研究领域,比如干细胞研究,和日常经验相差太大。还有,对于许多生命伦理学主题,人们的道德直觉差异很大。在这些情况下,就需要一种更系统的伦理指导。因此媒体、政坛以及体制化的伦理学委员会进行辩论时,需要求助于那些能够告知参与者有关新实践形式和新技术的科学的、法律的、社会的和伦理的信息的专家学者。这些提供信息和知识的任务就落到生物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和伦理学家身上。这也意味着学术性的伦理探讨也对公共辩论产生影响。然而,学科发展和公共生命伦理学辩论的关系有如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首先,只有在实践对学科主题提出反思需求之后,学科才会出现,如今这一点不那么令人奇怪。甚至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伦理学总体上就被理解为对实践的哲学反思,伦理学的任务被设想为对善的实践(praxis)提供指导。但与出现在学科发展与公共讨论交界面上的其他辩论相比较,生命伦理学有其独特性。最明显的特点是,多数辩论(比如关于克隆的辩论)主要在学者中进行,但通过公共媒体传播。因此,在全国性的报刊上读到有精深的哲学论证的论文是可能的。在学术期刊上交锋之前,哲学家和神学家会偶尔在新闻报道中毫无保留地说出他们关于克隆的观点。有时候,哲学家和神学家甚至公开说自己是伦理学家,尽管他们的学术发表是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当然,这些行为引出了一个问题:生命伦理学家可能被期望的能力究竟有哪些。

因此,生命伦理学作为一种公共辩论的主题和其作为一门学科的关系在许多方面是不清楚的。在公共辩论中,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讲述他的道德直觉。生命伦理学家是否有点像一位领着薪水来发表其道德信仰的官员?如果生命伦理学是一种咨询决策的实践,那它仅仅是一种让自己的观点被听到的自命不凡的表述方式?生命伦理学的体制化是通过一种虚伪的专家决策形式来规避交锋观点的多样化的一种策略?公共领域的低能情况即将出现?

学术性的生命伦理学辩论和公众、政治领域之间的这种关系,从一开始就使对生命伦理学做一个系统概述变得困难。然而只有生命伦理学形成对医学实践和生命科学发展的思考,而且存在学术辩论的背景,为政治家和医生等提供伦理咨询才有可能。因此,生命伦理学作为一种学术性活动是以各类伦理委员既有实践为先决条件的,如果为他们提供指导的诉求事实上被认真考虑的话。

因此,根据公共辩论来勾画生命伦理学学科范围和对其期望是必要的。但是由于生命伦理学具有跨学科性,要清晰地描述这一领域的轮廓是不容易的(Green, 1990; Holmes, 1990; Pellegrino, 2002)。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生命伦理学似乎与哲学(和神学)有着特殊的关系。然而作为一种建制化的学科,它通常是医学或多学科中心的一部分。有关方法论和不同学科在生命伦理学中作用的观点争议很大。下面我将通过“增强”(enhancement)的例子提出一种理解生命伦理学跨学科性的思路。

(二)跨学科性:生命伦理学判断是复合型判断

医学科学不仅可能用于医治疾病,也可能用来改善人的生理或精神能力(Parens, 1998;总统生命伦理学委员会,2003)。其在何种程度上能得到伦理辩护的问题如今已经讨论了多年。这些“改善”(improvements)被称为“增强”(enhancements),从整形手术到改善记忆的药物,应用范围广泛但治疗的界限模糊。同一种药物可被用来减缓痴呆患者的失忆症状,也可用于短时间内提高学生记忆考前知识的能力。“增强”在伦理上是有争论的,因为医学在传统上被设定为对疾病的治疗、诊断和预防。但究竟什么是健康和疾病在医学上是有争议的(Murphy, 2009)。如果将医学的康复工作理解为矫正机能失调以使患者恢复其正常的人体功能(Daniels, 1985: 26ff),那上面谈到的应用都不一定合适。但为什么对疾病的界定应成为我们行为的界限?我们有什么权利限制可能用于改善人们生活的医学上的可能性?所谓的“超人主义者”(transhumanists)甚至宣称人必须尽可能超越人类是进化对象的武断界定(参见Bostrom, 2005)。我将很快回到“增强”的主题上(见第四章)。这里,我仅想澄清一些问题和观点,以便更明确地凸显生命伦理学领域中各种学科的作用。

1.科学和技术的可能性

首先,在不了解当前技术上的可能性及其实现程度的情况下,任何生命伦理学的思考都不可能发表关于增强的观点。就整形手术而言,这是不难理解的,但对药物而言,则是相当成问题的。在这方面,调查了解相关的(直接的以及侧面的)效果以及我们对这些效果的认识局限当然是重要的。不仅这些事实是相关的,而且对这些事实如何产生、哪一些理论概念使其得以确立的批判性思考也是重要的。

2.对未来可能性和不确定性的预测

我们能期望什么样的技术上的可能性?什么问题将被研究?有哪些研究目标?为什么有实现这些目标的愿望?其现实性如何?有实现这些目标的其他方法吗?如果要防止生命伦理学沉迷于对完全不相关的未来图景做判断,这些都是必须了解的问题。它们听起来可能很琐碎,但事实上很难回答。科学家自己常常很难对其研究进展做预言。非科学人士却常常高估领域内科学家们的预测能力。

3.社会和心理现实

关于在现实生活中处理这些技术上的可能性,我们知道什么?美容手术常常会失败吗?患者会说什么?他们在手术之后会真正幸福吗?这些技术可能性在媒体上有什么反应?不同的文化如何看待这些可能性?

4.法律规制的可能性

在什么程度上与增强技术有关的活动需要规制?有哪些规制的可能性?这些规制可能性能产生什么预期的效果?比如说,这些规制对私人信息的保护和对医学领域的过度规范有更多影响吗?这些规制对法律政策有什么影响?对这些技术的监管或授权的象征性意义是什么?

5.疾病概念在医学中的意义

就传统而言,医疗实践合法地认定医生的职责就是治疗疾病。治疗的义务决定着医生职业的自我认同。医学研究的经费投入和健康救济金的相关资助因为同样的原因被认为是合理的。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医学的道德意义是和这一治疗的义务相联系的。我们将医学科学的进步不仅理解为技术挑战,而且看作一种道德义务。然而,当医学科学不再以治疗疾病为基础而是基于人类能力的“改善”时,就必须考虑这对医学的合法性或这些技术的不合法性意味着什么。

6.什么样的素质对人们很重要?

如果“增强”的目的是改善人类的素质,那么在这一领域中的任何假说都将与“究竟什么对人类是重要的”观点相联系。比如,一些人说,每个人应当可以决定自己想增强什么能力。从技术上讲,没有理由只考虑延长寿命或改善智力的可能性。可以设想,除了现在可获得的机能增强性的、显著提高运动员竞赛成绩或增强军事技能的药物外,改善素质是可能的。批评者担心对技术改良的愿望或许导致一种不切实际的人类生活方式。人们无论在这件事上做什么决定,都会与哲学和人类学问题相关联。

7.我们打算做什么?

最后,有一些道德哲学问题需要考虑。增强技术的应用和开发是与道德相关的实践活动。它们提出了一些伦理主张:只要改善人们生命的机会在技术上是可能的,我们就有道德义务来开发这些技术。或者开发那些允许人类摆脱自然进化随意性的技术是一种道德义务?或者对那些不接受其生理和心理限定的人来说,它在伦理上是得不到辩护的?如果在没有适当的方法确保所有人的基本医疗供给的同时花钱在那些技术上是否不合理?所有这些伦理主张都预先假定一种通常由伦理学来论证的理由。

上述对可能的问题的考察是不全面的,但已指出的这些问题都是与增强特别相关的。不同的生命伦理学主题引出不同的伦理问题。至少以上列出的问题表明不同学科的知识和方法是与生命伦理学问题有关的。第一,人们必须努力对什么在科学和技术上是可能的形成一个总体看法。这种努力的要点不只是寻找现存的知识,而是理解和批判性地讨论作为这些知识基础的科学前提。

第二,尽力对未来技术发展进行预测是必要的;技术评估学科的发展已经为此开发了几种工具,不仅针对当前那些成败难料的技术可能性,也针对社会语境中的研究与开发,如有关研究目标的合理性和伦理上的可接受性都将出现在辩论中。然而,明确实现这些目标的必要方法是什么,以及可能存在的实现目标的其他方法是什么同样是重要的。这些问题不是小问题,因为在许多研究领域,比如干细胞研究领域,对研究成果的期待代表着一种伦理立场。此外,关于增强技术,重要的是确定什么成就在可预期的未来将实现,从而评估什么样的规制需要被设置。如果增强技术在今天被规制的话,那么重要的是了解在不远的将来什么样的技术需要被评估。

第三,对这些未来技术应用的社会环境的认识是必须的。这是社会科学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比如,我们对那些经历整形手术的人的动机了解多少?可以依据社会环境的变化观察到什么?这些经验在其他国家是什么?重要的不仅是获取经验数据,而且对这些数据进行社会学解释。为什么人们与特定的需要相关?什么样的文化视角在其中起作用?

第四,在法律方面,广泛理解有关这些技术规制的可能性是必须的。此外,第五和第六,是医学领域的问题和哲学问题,其中的案例涉及人性的概念(见第三章)。最后,生命伦理学和伦理学一样,总体上是一种规范学科。生命伦理问题总是伴随着道德规范的陈述,即对任何与生命科学产生的可能性的特定联系在道德上是善或恶的判断。在这方面,哲学伦理学被设定为对道德判断的原则和基础进行思考的学科。

这里,我所强调的问题实际上是相当广泛的,其中大多数是描述性问题(descriptive questions),即关于状况是什么的问题。其他问题实际上是预测性的,它们旨在对未来发展做推断。但生命伦理学关心的既不是状况是什么,也不是它将是什么,而是我们如何行为。就此而言,生命伦理学不是一个描述性的学科,而是一种规范性(prescriptive)的学科。究其本质而言,生命伦理学旨在解决生物学和医学科学提供的可能性的道德正当性问题(关于这一领域更细致的讨论见本章的后面各节)。因此关于增强技术的问题将是,开发和提供这样的技术在道德上是否是可辩护的。然而,要回答这一问题,上面讨论的每一个问题都是相关的。那就是说,回答一个规范性问题,需要讨论一些描述性的事实和内容。不了解它们涉及什么、可能向哪个方向发展,是不可能讨论增强技术的道德合法性问题的。此外,我们还必须知道这些技术如何被规制,它们如何影响社会、影响人类和人类自我形象的关系。

我提议将生命伦理学语境中的判断看作复合型判断(mixed judgments),这不是一种新观点。它的源头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实用三段论(syllogisms)中找到,但和这里的讨论没有太多的相关性。在我们的例子中,这种提议意味着最重要的伦理问题、规范性的道德问题是:开发和提供增强技术在伦理上是否可辩护?关于这一伦理问题的判断因此是:提供这种增强技术在伦理上是可辩护的、是不可辩护的或仅在特定环境下可辩护。但这种判断基于对一系列描述性和预测性问题的部分回答。严格地说,这些判断的基本推理如下:(1)我们知道增强技术能做什么,且能辨别这些已知的可能性的影响;(2)没有证据表明这些本质上完全不同的技术会在不远的将来实现;(3)我们能确保这些被合法规制;(4)没有明显的迹象表明这些技术会导致根本性的社会变化或对那些不相关的人有负面影响;(5)强调我们应尽可能大地确保人的自由的规范性理论。基于这些,形成的结论是,提供增强技术在道德上是可辩护的。

如上所述,论据的排列只具有解释性意义。这样讲是说我不必明确地指出,它不是我的道德判断的表述。对我强调的这些观点也容易从多个角度去理解。对复合型判断理论而言,(1)到(5)阶段论证的说服力是由非常广泛的学科来评价的,这是重要的。阶段(1)是科学问题。我们是否有能力确定技术的效果与阶段(5)的规范理论是否正确无关,后者强调我们应该最大范围地保护人的自由。不赞同相关的伦理判断也可能基于不认可其确立的某一前提。一种情况,A团体可能坚持规范理论(5)是有效的,但认为关于研究前沿(1)的事态和规制的合法性(3)的判断是错误的。另一种情况,B团体或许认为(1)到(4)阶段的判断是正确的,但不认可阶段(5)中的规范理论。因此,同一道德理论的支持者可能对特定的问题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断。同样,那些赞同相关事实判断的人却可能对道德判断的准则存在分歧。

复合型判断的术语也表明这些判断的正当性理由是在不同的学科和讨论中提出的。或许这种解释听起来不重要,然而,如果将这种多学科的基本观念作为共同基础的话,相互理解的可能性将得到很大提高。在继续讨论之前,必须简要地指出四种可能的误解。

一是对跨学科对话实践而言重要的是,理解迄今为止所呈现的甄别不同问题的方法及其在不同学科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没有什么可被称作跨学科交流的适当方法。一般而论,对于一个哲学家来说,仅被医生告知当前的技术可能性有哪些,这种对话就不会有太大的实际效果。如果要评估和批判性地讨论这些信息的意义,那么对其他学科的功能和理论前提有一个粗略的了解常常是必要的。

二是复合型判断的差异不暗示任何关于事实与价值关系的假设。事实的建立是价值无涉的,这不是一个假定。当然,伦理学对话的任务就是质疑这样的假定。类似的,也无需假设价值独立于社会现实、存在身体和心理的二元论或诸如此类的观点。然而,必须清楚的是,关于情况是什么的正确描述和我们应当做什么的判断是两回事。

三是尽管已甄别出几类不同的问题,也强调了跨学科的必要性,但生命伦理学相比其他学科赋予规范伦理学以方法论上的优先性。因为调查那些经验性的、预测性问题的决策有赖于规范伦理学的判断。比如,如果依据人的身体外貌不得被技术性地修改(如基于宗教理由)来为一种道德观点辩护,那么上述的多数经验问题根本就与此无关。此外,从一种极端自由主义者的观点看,限制个人自由仅仅在其直接侵害他人自由的基本权利的情况下被认为是合法的。或许有关增强技术的文化的和社会后果的调查从一开始就不相干。从这种观点看,风险评估可能是充分的。因此,规范伦理学在生命伦理学中决定哪些问题是相关的,以及它们的紧要性如何。

四是人们可能认为,那样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问题清单会毫无希望地使生命伦理学不堪重负。谁也不可能为所有问题找到一种答案,这意味着存在一些从未被解决的紧迫的伦理问题。这个复杂问题在本书后面还会讨论(特别是在第三章)。姑且可以充分地强调说,我们对许多技术的效果所知甚少,实际上在特定的情况下这可能成为判断其应用在伦理上许可与否的一种伦理依据。在那些有关个体经验问题的回答对某一道德问题特别重要的情形中,要求对道德基础的这些方面进行研究是合理的。

无论在什么语境中,生命伦理学领域的任何判断都涉及道德哲学假定。如果没有提出道德上可争论的假设,那么要提出有关生命科学发展或生物医学实践的一种伦理判断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假设的正确性。这也是本书第二章精心讨论生命伦理学道德哲学层面的原因。此外,几乎生命伦理学的所有领域都涉及复杂的哲学概念如“生命”、“自然”、“人类”、“社会”以及“性别”或“技术”之意义的假设。生命伦理学概念层面的问题将在第三章讨论。第四章,我们将回到生命伦理学讨论的具体领域。然而,这本书必须首先讨论生命伦理学学科发展情况,对生命伦理学做一个简单介绍,提出生命伦理学概念的一些可能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