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体系化与方法论:竞争法的新发展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节 作为文化实存的思维模式(Synepeics Ⅰ)

1.在文化人类学中,思维模式被界定为一种前定的外现观念文化主题,作为人的信息感知结果而在心灵上被反映的行为由此以一种特定文化的特殊方式产生。这样,不同文化对相同或相近的刺激会有不同的反应。人类思维方式是否不可划分值得商榷。不过,其可允许性在此姑置不论。同一信息不应该在心灵上有相异的反映,这也没关系。事实上,这样的情形是存在的。人们不必对诸如被雇用训练埃及队的德国足球教练的趣事避而不谈。在德国记者问他过得怎么样时,他回答说,他主要的问题是他的队员在对方球队进球时说:“这是神意,不能被训练得更苦”,记者开玩笑地在一家德国足球杂志上报道了这个故事。如果这个故事是真实的,就没有理由回避,反而应该认真发掘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群参与球赛的不同反应:风险获利的反应也许存在于特定文化之中。但推论出穆斯林不应该玩足球就大错特错了。只有考虑到思维模式变化的可能性,这个问题才能解决。

更好的例子是无因管理人(negotiorum gestor)所遭受损失的补偿。在(通常为奖励取向的)大陆法中,他可以主张补偿参见德国民法典第681条、第670条。;普通法的“清教徒”的态度秉持这样的原则:帮助你的邻居是基督徒的义务,当帮助者在履行义务时遭遇灾害,其无权要求补偿。这就是不同的思维模式。

对于卡保库人(Kapauku)而言,发生的所有不幸都是由于神意。这意味着人并没有(西方意义上的)自由意志,因此他不可能有罪利奥波德·波斯比西:《信仰系统:宗教与魔法》(Leopold Pospisil, Belief System: Religion and Magic),纽黑文,手稿,1986,第23页。。这样,死后不存在裁决的报应。显而易见,对于其行为在这个世界上合法的人而言,这样的思维模式势必导致不同于确信个人有罪的(诸如悲剧性的和犹太人或基督徒的)思维模式。

2.在过去讨论这一主题的德语论著中,我选择了“Denkart”这一术语沃尔夫冈·费肯杰:《法律方法比较论》第1卷“远古和宗教法-罗马法系”,图宾根:莫尔·西贝克,1975,第21页。效仿恩斯特·拉贝尔(Ernst Rabel)的“Nationale Denkart”和卡尔·卢埃林(Karl Llewellyn)的“Law-way”, Denkart英语译名为“think-way”。费肯杰:《在法律和正义中的推参阐述》(Synepeik in Recht und Gerechtigkeit),慕尼黑,手稿,1979,第47页。。现代人类学研究使我们有理由以“mode of thought”取代“准卢埃林”术语“think-way”。不过,这一术语将在上述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使用,即不仅仅关涉迄今为止人类学主要运用领域的无文字社会和有文字社会的区分。

3.这意味着必须在特定思维模式内推导结果。对于Arunta人而言,通过点骨(bone-pointing)点骨是澳大利亚的原住民使用的一种古老诅咒,复仇者服用袋鼠骨头,在一端雕刻一个点,钻一个洞连接这两个点,然后将受害者的一根头发穿过洞固定起来。在通常的仇恨公开展示中,他将骨头指向受害者,该人立即倒下生病。在几天之内,他们总是死了。赫伯特·巴泽(Herbert Basedow)在1925年出版的著作《澳大利亚土著》(The Australian Aboriginal)最早记载这种仪式。编者注。的巫术程序,使被魔法攻击的人死去,这是前后一致的。“西方人思维”可能认为其不合逻辑。因而,“对”和“错”没有绝对标准,命题与特定的思维模式相关联,并由此获得其意义。评价性思想,无论是肯定的抑或否定的,显然均在观念上与文化关联。

这种文化关联性甚至适用于三个问题:(1)特定的思维模式是否全然知道“后效一致”的概念;(2)在特定思维模式中何为“后效一致”的;(3)与“后效一致”的某一结论相关的前提是什么。用此前的表述来说,所有这些“后效一致”性问题都是“思维方式限定的”(think-way definite),或用本文的术语来说,即是“思维模式被限定的”(mode-of-thought defined)。由此可见,思维模式可以确定其时间概念、因果关系、凌乱因素和历史。沃尔夫冈·费肯杰:《法律方法比较论》第4卷“教义法学部分”,图宾根:莫尔·西贝克,1977,第30章。参见迪特尔·内尔(Dieter Noerr)对罗马法中传统主义的研究,书中提出了何种历史理解可能会在罗马流行这一问题。

4.由此不难看出,当论据是从另一种思维模式中拈出来的时候,批评思维方式所限定的推理结果是“错误的”或者“可反对的”,这都是不正确的。这不可能是“后效一致的”、“推参阐述式的”。这等同于公开反对“推参阐述Ⅰ”。这样,(其信仰建立于宗教和政治观念统一概念之上的)一个穆斯林,不应批评从主流基督徒信奉的真理对话性质中所抽绎出来的政教分离原则。当然,这个穆斯林可能会批评这一原则。但他应该意识到,不能从一个穆斯林的观点出发对此粗鲁地加以批评。他的批评必须建立在超越特定思维模式的方法之上,并且这样一种与批评无关的思维方式、这一跨文化的比较,应当服从于其他规则。下文即将对这些规则加以讨论。